证券代码:301108 证券简称:洁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9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6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雅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302,458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27元/股,并于2021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60,907,360股变更为81,209,818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冯磊、蔡明霞、胡能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三)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冯岩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袁先国、叶英、王翠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2、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4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6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57.27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原始股锁定到期日 |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洁雅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洁雅股份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
蔡英传 | 42,946,052 | — | 52.88 | — | 2024年12月2日 | 2025年6月2日 |
冯燕 | 2,164,030 | — | 2.66 | — | 2024年12月2日 | 2025年6月2日 |
冯磊 | 169,254 | — | 0.21 | — | 2024年12月2日 | 2025年6月2日 |
蔡明霞 | 169,254 | — | 0.21 | — | 2024年12月2日 | 2025年6月2日 |
袁先国 | 169,254 | — | 0.21 | — | 2022年12月2日 | 2023年6月2日 |
叶英 | 169,120 | — | 0.21 | — | 2022年12月2日 | 2023年6月2日 |
胡能华 | 169,120 | — | 0.21 | — | 2024年12月2日 | 2025年6月2日 |
王翠霞 | 169,120 | — | 0.21 | — | 2022年12月2日 | 2023年6月2日 |
冯岩峰 | 100,000 | — | 0.12 | — | 2024年12月2日 | 2025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