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5楼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24,209,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039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7,09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5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7,118,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79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47,118,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79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23,747,8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反对461,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656,85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4%;反对461,593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23,747,8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反对461,5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656,85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4%;反对461,593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23,759,3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450,0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668,35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48%;反对450,093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