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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6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柏新材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规则的要求,并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拟向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

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拟向国泰世华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担

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国泰世华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拟向上海银行上海自贸区试验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

信用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康耀伦先生为公司向上海银行上海自贸区试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上海银行上海自贸区试验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拟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张江科技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并视银行具体业务要求追加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康耀伦先生为公司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提供个人信用担保,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并视银行具体业务要求追加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张江科技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并视银行具体业务要求追加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保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 《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有利于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 《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19-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二、 《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日常发展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竞达、邓学敏、郭建南

2022年4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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