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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7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四月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

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股票账户卡;

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2、自然人股东: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为2022年4月7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大会宣布开始前,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求发言时,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股东不得随意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应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七、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股东就本次会议议案相关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大会表决。

八、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一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会议议程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3日下午14:00时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三江路6号江泉实业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赵彤宇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出席情况

二、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表 决 事 项
议案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2.01交易主体
2.02标的资产
2.03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2.04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
2.05过渡期间损益的处理
2.06人员安置
2.07债权债务
2.08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三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对即期回报影响、填补措施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议案十六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议案十七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议案十八关于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发言

四、现场推选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

五、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监票人、计票人统计并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公司董秘宣读会议决议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国家大力推进新时代能源改革开放,公司为了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积极开展产业转型,推动新能源行业产业布局。同时鉴于公司热电业务受到上游企业原料供应影响较大,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公司拟将持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交易标的”)对外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出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标的资产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22]第000020号),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出售构成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

董事会对本次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交易主体

江泉实业为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购买方。

2、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公司所持有的热电业务资产组,即构成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

3、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交易价格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由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进行资产评估,并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2)第070号)记载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公司热电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为人民币7,947.95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作价为人民币7,950万元。

4、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

本次交易项下拟出售资产的交易对价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付款时间节点和条件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笔款项: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10日内,交易对方应当将约定的交易价款中的51%,即人民币4,054.5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伍拾肆万伍仟元整)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笔款项:自交割日起12个月内,交易对方需将交易价款中的49%,即人民币3,895.5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玖拾伍万伍仟元整)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5、过渡期间损益的处理

自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公司善意履行保管热电业务资产组全部资产的义务;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以及任何原因产生的权益变动由交易对方享有或承担;除公司恶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资产减损外,标的资产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交易对方承担。

6、人员安置

本次转让所涉标的资产有关员工安置采取“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在前述员工同意的情形下,公司与前述员工及交易对方签署三方协议,将劳动合同主体直接变更为交易对方与前述人员,前述被接收员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制度、福利待遇、社保缴费地区、社保缴费比例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若前述员工不同意与交易对方签署劳动合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交易对方承担,公司有权因该事宜发生的一切费用向交易对方追偿,但追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22)第070号评估报告项下核算的前述不同意与交易对方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安置费用评估值。

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前(不含当日),被安置员工应发而未发的工资、依法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金、应报销的费用、应享有的福利安排及与公司被安置员工有关的、在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前尚未解决的支付义务、劳动纠纷和因交易对方接收前述员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均由交易对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债权债务

(1)标的资产中包含的债权,于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前,公司将债权转让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债务人,由债务人直接向交易对方偿还有关债务,并将债权移转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移转通知、债务人回函等)全部交付交易对方。

(2)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公司就标的资产相关负债转让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若债权人不同意债务移转的,应当由交易对

方将该等债务所涉款项支付给公司,由公司向债权人偿还。

8、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批准,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三: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相关情况,公司编制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并将根据监管机构审核意见进行补充、修订(如需)。

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摘要》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四: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次交易对方为临沂旭远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慎自查,董事会认为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五:

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对交易价格等其他相关条款予以确定。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协议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六: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七: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不涉及股份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八: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

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次交易公司首次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6.73%,扣除同期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累计涨幅-2.37%后,上涨幅度为-4.36%;扣除综合类行业指数(882425.WI)涨幅-3.59%后,上涨幅度为-3.14%,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九: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二: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

议案

各位股东:

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公司进行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与本次交易出售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方案和交易细节;

2、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方案,或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反馈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和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进行调整;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办理有关申报事宜;

4、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具体实施的相关事宜;

5、组织实施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资产、权益变动、转让过户、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项;

6、授权董事会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相关事宜;

7、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四: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对即期回报影响、填补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五: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

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董事会批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信专字[2022]第000020号)、《备考审阅报告》(和信专字(2022)第000029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2)第070号)。

上述报告内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六: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评估资料后,对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经过谈判协商确定,评估结果供投资者参考,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经过谈判协商确定,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七: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于2022年3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八:

关于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2022年的经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慧充拟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申请授信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公司将为绿能慧充上述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为便于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绿能慧充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以及授信项下相应具体信贷、担保等事宜,在满足上述授信用途、授信额度、担保额度等条件下,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绿能慧充发生的前述事宜并指派相关人员操作具体事项。

上述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慧充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效益;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十届二十三次(临时)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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