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股东提出临时提案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4,8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7%)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公司董事会提交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经审查,沈北灵先生、叶豪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沈北灵先生、叶豪先生的提名方式、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