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晋永甫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晋永甫先生的个人简历,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三)经了解晋永甫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资历、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工作。
综上所述,同意聘任晋永甫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马野青___________
独立董事签名:
王延龙___________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宏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