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74 号
洪福全、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黄旌、谢红、陈建新、刘翔晖、陈邵、黄忠明、吴祖顺、潘越、郑新芝、罗元清:
2021年8月21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显示,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针对上述虚假记载,永安林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
洪福全作为永安林业时任董事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黄旌作
为永安林业时任监事,在审议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谢红作为永安林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建新、刘翔晖、陈邵、黄忠明、吴祖顺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潘越、郑新芝、罗元清作为永安林业时任独立董事,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
你们是永安林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的责任人员,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