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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二零年七月

3-3-2-1

致: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3-2-2

三、本所在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首发注册办法》或《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3-2-3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5

第二节 引 言 ...... 7

第三节 正 文 ...... 9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 11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0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6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 6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6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6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 68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68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9

二十四、结论意见 ...... 69

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清单 ...... 71

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清单 ...... 76

3-3-2-4附件三:发行人境内分公司 ...... 77

附件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 79

附件五: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 81附件六: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统计表........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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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简称全称
发行人、艾布鲁环保、公司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0日由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艾布鲁有限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蓝方合伙长沙蓝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之一
九曲生科佛山市九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艾布鲁北京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坤朗云南坤朗大气污染治理与防控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上市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及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A股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发起人会议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2017年11月8日召开的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部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审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启元、本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根据文意需要,亦可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并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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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全称
《首发注册办法》2020年6月1日证监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6月1日证监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公司章程》2017年11月8日发行人的发起人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2020年7月2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
《招股说明书》《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中审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CAC证审字[2020]0087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审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CAC证内字[2020]0015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专项报告》中审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CAC证专字[2020]0131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报告》中审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CAC证专字[2020]0130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法律意见书》启元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工作报告启元就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表述之方便,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期间
人民币元,但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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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于1994年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长沙,设有深圳分所,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发行与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企业重组与改制、企业合资与合作、企业与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服务。本所具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鼓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下列条件:(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邮政编码:410007 网站主页:http://www.qiyuan.com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谭闷然律师、杨文君律师。

1、谭闷然

本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韩国庆熙大学,曾参与上海海顺、爱司凯、广信材料首发上市等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目前正为维克液压、爱威科技等首发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担任爱司凯、广信材料、佳沃股份、三德科技、太阳鸟、湘投金天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及湘江力远等多家投资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0731-81853258 电子邮箱:tanmenran@qiyuan.com

2、杨文君

本所专职律师,曾为御家汇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岱勒新材2018年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万路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参与岱勒新材、九典制药、御家汇首发上市等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曾为华文食品首发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正在为爱威科技等首发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担任岱勒新材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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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31-82953778 电子邮箱:yangwenjun@qiyuan.com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以及《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过程如下:

(1)本次发行及上市法律顾问。本所协助发行人依法制订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促进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参加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募集资金运用、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及其他有关重要问题进行讨论、论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为发行人起草或修订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重要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2)法律尽职调查。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本所制定了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计划,向发行人提出了详细的法律尽职调查提纲,并后续多次向发行人提出补充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本所向发行人及其有关人员详细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要求以及资料收集和提供的方法,收集、整理、审阅了有关文件资料;本所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进展及有关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多次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3)核查和验证。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面谈、查询、查证、确认、计算、复核等方式,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而充分的核查,验证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撰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根据相关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撰写并出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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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项

1、2020年6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等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并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

2、2020年7月2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如下: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1.00 元。

(3)发行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的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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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决议的有效期: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4个月内。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项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下述事宜: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具体方案。

(2)聘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在不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其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在授权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新股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并继续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6)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7)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程序,包括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以及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等。

(8)根据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1)本次发行授权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三)尚需获得核准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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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发注册办法》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综上,本所认为:(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2)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3)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从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注册登记资料,审阅了发行人最近的财务报表等文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发行人是由2013年2月4日成立的艾布鲁有限按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营业执照》。

2、 发行人现持有长沙市工商局于2017年11月1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062216325K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5栋2030单元;法定代表人为钟儒波;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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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汽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3年2月4日至2063年2月3日。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02,140,081.14元,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登记状态为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清算、解散、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查证、确认等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有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和查验结果等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部分。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及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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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聘请西部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7,432.23万元、31,173.37万元和44,182.51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20,214.01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中审华已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钟儒波。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首发注册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2013年2月4日成立的艾布鲁有限按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艾布鲁有限成立之日起算。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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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根据中审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根据中审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①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②发行人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③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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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中审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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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分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以及《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9,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769.80万元、5,365.1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以及《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起人协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发起人会议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并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复印了发行人设立的注册登记资料。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由艾布鲁有限按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如下:

1、发行人设立程序

(1)2017年9月14日,艾布鲁有限临时股东会决议将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艾布鲁环保,由艾布鲁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按艾布鲁有限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按比例折合为艾布鲁环保的总股本,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艾布鲁环保的资本公积,艾布鲁有限12名股东在艾布鲁环保中的持股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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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9月29日,天健出具天健审[2017]2-45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艾布鲁有限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637.44万元,扣除专项储备后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501.42万元。

(3)2017年10月20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7]第590027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按资产基础法,艾布鲁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771.24万元。

(4)2017年11月7日,长沙市工商局作出(湘)登记内名变核字[2017]3728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艾布鲁有限的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017年11月8日,艾布鲁环保全体发起人召开发起人会议,全体发起人和发起人授权代理人出席发起人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湖南艾布鲁环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艾布鲁有限12名股东签订《湖南艾布鲁环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约定了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公司名称、住所、营业期限、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票种类、每股面值、股份和出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陈述和保证、公司设立的筹备工作、治理结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内容。

(6)2017年11月10日,艾布鲁环保获得长沙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062216325K的《营业执照》,艾布鲁环保成立。

(7)2018年1月2日,天健出具天健湘验[2018]29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1月22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艾布鲁有限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

136.02万元后的净资产10,501.42万元,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9,000万元,资本公积1,501.42万元。

(9)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网络查询,不存在与发行人本次改制相关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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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已经其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改制过程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程序,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部分自然人发起人尚未缴纳相关所得税,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7年12月13日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转增股本)备案表》,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自然人发起人相关所得税分期缴纳情况已经该税务部门受理备案。

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相关股东未因前述税款缴纳问题受到过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部分自然人发起人虽尚未缴纳相关所得税,但已就所得税分期缴纳情况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没有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前述事项不存在纠纷或被处罚风险,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发起人的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艾布鲁有限的原有全体股东,均具有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3、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即:(1)发起人为12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的股本为9,00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了《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即“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6)有公司住所,即“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5栋2030单元”。

4、设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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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由艾布鲁有限按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净资产额,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协议

2017年11月8日,艾布鲁有限12名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了拟设立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公司名称、住所、营业期限、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票种类、每股面值、股份和出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陈述和承诺、公司设立的筹备工作、组织结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内容。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1)2017年9月29日,天健出具天健审[2017]2-45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艾布鲁有限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637.44万元。

(2)2017年10月20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7]第590027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按资产基础法,艾布鲁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771.24万元。

(3)2018年1月2日,天健出具天健湘验[2018]29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1月22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艾布鲁有限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

136.02万元后的净资产10,501.42万元,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9,000万元,资本公积1,501.42万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召开发起人会议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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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艾布鲁环保全体发起人召开发起人会议,全体发起人和发起人授权代理人出席发起人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发起人会议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发行人发起人会议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历次验资报告、与主要资产或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有关的重要合同或决策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社保登记证、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范本,并抽查了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审阅了《审计报告》,本着审慎性和重要性原则实地调查了发行人主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并经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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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并已独立获得目前业务所需的经营许可。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业务合同等有关文件以及本所的审慎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方针、规划、计划均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层决定;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业务合同。

3、根据本所的审慎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相应的业务部门并配备了相应的业务人员,具有独立的技术和设计研究、采购、市场经营和工程管理系统,具备独立运营其业务的能力,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艾布鲁有限设立、历次注册资本变更以及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股东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了出资,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股东所缴纳的出资。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土地、房产、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的审慎核查,发行人未以资产、权益为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及其他人事任免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慎核查,发行人的人事任免、员工聘用或解聘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决策机构作出,不存在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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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的审慎核查,发行人依法聘请了经营管理人员,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发行人设有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并制定了相应议事规则,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履行相应职责。

2、发行人设置了审计监察部、市场经营部、创新研究院、生态设计研究院、行政管理部、财务资产部、设备部、工程中心、证券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管理及经营机构,发行人该等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3、根据本所的审慎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合署办公、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实现了公司各部门财务管理的统一和规范,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且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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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以及本所的审慎核查,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就其主营业务建立了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具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人员和机构,其业务和经营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备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发起人内部合伙协议,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复印了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注册登记资料。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出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艾布鲁有限按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12名,其中包括11名自然人和1家合伙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备注
1钟儒波3,705.0041.17注1
2游建军2,835.0031.50注2
3麻军645.007.17注3
4蓝方合伙420.004.67注4
5邓朝晖405.004.50注5
6熊燕375.004.17注6
7幸三生225.002.50注7
8喻宇汉165.001.83注8
9陈铁儒75.000.83注9
10吴学愚75.000.83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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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备注
11何建陵45.000.50注11
12殷明坤30.000.33注12
合计9,000.00100.00-

注1:钟儒波,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619751028****(身份证号码隐去最后四位,下同);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隐去街道,下同)。注2:游建军,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10319720329****;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注3:麻军,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70219650305****;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注4:蓝方合伙,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中所述。

注5:邓朝晖,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40419690104****;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注6:殷明坤,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21919500120****;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注7:熊燕,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10419641227****;住址:广州市萝岗区****。

注8:幸三生,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020219740516****;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注9:喻宇汉,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300119770525****;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注10:陈铁儒,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10519610222****;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注11:吴学愚,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10519650627****;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注12:何建陵,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21919700610****;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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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12名,其中包括11名自然人和1家合伙企业,出资及持股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钟儒波3,705.0041.17
2游建军2,835.0031.50
3麻军645.007.17
4蓝方合伙420.004.67
5邓朝晖405.004.50
6熊燕375.004.17
7幸三生225.002.50
8喻宇汉165.001.83
9陈铁儒75.000.83
10吴学愚75.000.83
11何建陵45.000.50
12殷明坤30.000.33
合计9,000.00100.00

1、11名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出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2、1家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蓝方合伙成立于2016年11月8日,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现持有长沙市工商局于2017年7月2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MA4L79DQ1C的《营业执照》,根据登载信息:主要经营场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004栋409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钟儒波;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26

根据蓝方合伙提供的《长沙蓝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身份出资额(万元)比例(%)
1钟儒波普通合伙人50.608.21
2肖波有限合伙人44.007.14
3尹义文有限合伙人44.007.14
4翁荣斌有限合伙人26.404.29
5曾睿有限合伙人26.404.29
6曾小宇有限合伙人26.404.29
7丁磊明有限合伙人26.404.29
8伍文有限合伙人22.003.57
9蒋希文有限合伙人17.602.86
10李微星有限合伙人17.602.86
11唐仲良有限合伙人15.402.50
12唐传祥有限合伙人11.001.79
13李鑫华有限合伙人11.001.79
14刘利军有限合伙人11.001.79
15谭竹有限合伙人11.001.79
16刘书洪有限合伙人11.001.79
17李乐有限合伙人11.001.79
18喻渊明有限合伙人11.001.79
19刘韧有限合伙人11.001.79
20沈双果有限合伙人11.001.79
21黄沙力有限合伙人11.001.79
22高家富有限合伙人11.001.79
23朱珂珂有限合伙人11.001.79
24张玲有限合伙人11.001.79
25张志武有限合伙人11.001.79
26李代平有限合伙人8.801.43
27鲁香玲有限合伙人6.601.07
28胡芷宁有限合伙人6.601.07
29张亚林有限合伙人6.601.07
30胡志鑫有限合伙人6.601.07
31蓝家良有限合伙人6.601.07
32罗冠有限合伙人6.601.07
33张新兵有限合伙人6.601.07
34叶健有限合伙人6.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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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合伙人身份出资额(万元)比例(%)
35周荣辉有限合伙人6.601.07
36卢永峰有限合伙人6.601.07
37张跃文有限合伙人6.601.07
38郭建峰有限合伙人6.601.07
39陈文捷有限合伙人6.601.07
40游卉有限合伙人6.601.07
41张明有限合伙人6.601.07
42李细华有限合伙6.601.07
43游建军有限合伙人4.400.71
44殷明坤有限合伙人4.400.71
45肖金奇有限合伙4.400.71
46饶幼平有限合伙4.400.71
47张琦有限合伙4.400.71
48王国斌有限合伙4.400.71
49申璟有限合伙2.200.36
50龚诗谣有限合伙2.200.36
合计616.00100.00

经核查,蓝方合伙系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穿透计算的人数

据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直接股东共12名,发行人穿透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据此,发行人穿透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是以艾布鲁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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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出资,经天健验资确认并出具了天健湘验[2018]29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2、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艾布鲁环保后,其资产、业务、债权债务等由艾布鲁环保依法承继,不存在资产或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不需要另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其在其他企业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与此相关的法律障碍或风险。

据此,本所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或权利已经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并享有,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最近两年内,钟儒波一直直接持有发行人41.17%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此外,钟儒波通过持有蓝方合伙8.21%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0.38%股份,同时,钟儒波为蓝方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2、最近两年内,钟儒波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对发行人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构成了对发行人的控制。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钟儒波,且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复印了发行人历次变更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注册登记资料。

(一)发行人前身艾布鲁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本演变

1、2013年2月4日,艾布鲁有限成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工商局作出(湘)名私字[2012]第1109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2月4日,股东钟儒波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并签署《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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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4日,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湘军验字[2013]第B0101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2月4日止,艾布鲁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以货币出资,全部由股东钟儒波缴纳。

2013年2月4日,艾布鲁有限在长沙市工商局完成设立登记,长沙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301930000506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艾布鲁有限注册地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泉路与麓松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14-C096房,法定代表人为钟儒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环保设备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市政供排水、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境治理项目的投资及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艾布鲁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钟儒波1,000.00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2、2013年2月25日,艾布鲁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3年2月25日,艾布鲁有限唯一股东钟儒波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持有的艾布鲁有限100%股权转让给北京艾布鲁。

2013年2月25日,钟儒波与北京艾布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00%股权转让给北京艾布鲁。

2013年2月25日,艾布鲁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变更后,艾布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北京艾布鲁1,000.00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0100.00

3、2014年8月,艾布鲁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4年8月20日,北京艾布鲁做出股东决定,同意艾布鲁有限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于2053年8月20日前缴付到位。

2014年8月21日,艾布鲁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变更后,艾布鲁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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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北京艾布鲁5,000.001,000.00100.00
合计5,000.001,000.00100.00

4、2014年10月,艾布鲁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10月,艾布鲁有限唯一股东北京艾布鲁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56%的股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44%股权转让给游建军。2014年10月29日,北京艾布鲁与钟儒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56%的股权转让给钟儒波;北京艾布鲁与游建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44%的股权转让游建军。

2014年10月30日,艾布鲁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变更后,艾布鲁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钟儒波2,800.00560.0056.00
2游建军2,200.00440.0044.00
合计5,000.001,000.00100.00

5、2016年12月,艾布鲁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6年12月27日,艾布鲁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麻军认缴新增注册资本430万元,蓝方合伙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80万元,邓朝晖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70万元,殷明坤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万元。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6年12月30日,艾布鲁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变更后,艾布鲁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钟儒波2,800.001,700.0046.67
2游建军2,200.001,290.0036.67
3麻军430.00430.007.17
4蓝方合伙280.00280.004.67
5邓朝晖270.00270.004.50
6殷明坤20.0020.000.33
合计6,000.003,99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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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7年6月,艾布鲁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年6月8日,艾布鲁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1)同意股东钟儒波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2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熊燕、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吴学愚、3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何建陵;(2)同意股东游建军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1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幸三生、11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喻宇汉、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陈铁儒;(3)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2017年6月8日,钟儒波与熊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2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熊燕;同日,游建军与幸三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幸三生;2017年6月12日,游建军与喻宇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1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喻宇汉;2017年6月13日,钟儒波与吴学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吴学愚;2017年6月16日,游建军与陈铁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陈铁儒;2017年6月19日,钟儒波与何建陵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3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何建陵。

2017年6月29日,艾布鲁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本次变更后,艾布鲁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钟儒波2,470.002,470.0041.17
2游建军1,890.001,890.0031.50
3麻军430.00430.007.17
4蓝方合伙280.00280.004.67
5邓朝晖270.00270.004.50
6熊燕250.00250.004.17
7幸三生150.00150.002.50
8喻宇汉110.00110.001.83
9陈铁儒50.0050.000.83
10吴学愚50.0050.000.83
11何建陵30.0030.000.50
12殷明坤20.0020.000.33
合计6,000.006,000.00100.00

7、北京艾布鲁受让及转让艾布鲁有限股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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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2月,钟儒波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转让给北京艾布鲁时,北京艾布鲁未实际向其支付转让对价。

(2)2014年10月,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56%的股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44%的股权转让游建军。钟儒波和游建军未实际向北京艾布鲁支付转让对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年2月,北京艾布鲁成为艾布鲁有限唯一股东后,艾布鲁有限于2014年8月新增注册资本4,00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艾布鲁有限的实缴资本仍为1,000万元。2014年10月,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钟儒波、游建军。

根据钟儒波和游建军签署的《股权赠予协议》,并经钟儒波、游建军访谈确认,北京艾布鲁转让给游建军的股权实际系钟儒波赠予,因北京艾布鲁受让艾布鲁有限股权时未实际向钟儒波支付转让对价,故2014年10月钟儒波、游建军受让相关股权时亦未支付对价。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4年10月,游建军受让钟儒波赠予的4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200万元,实际缴纳440万元)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游建军已承诺将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应缴纳的所得税。

综上,本所认为,艾布鲁有限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其他纠纷,上述赠予及应纳税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2017年11月10日,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等额划分为9,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钟儒波3,705.0041.17
2游建军2,835.0031.50
3麻军645.007.17
4蓝方合伙420.004.67
5邓朝晖405.004.50
6熊燕375.004.17
7幸三生225.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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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8喻宇汉165.001.83
9陈铁儒75.000.83
10吴学愚75.000.83
11何建陵45.000.50
12殷明坤30.000.33
合计9,000.00100.00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进行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等,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动。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起人或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司法冻结等可能导致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起人或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综上,本所认为:(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起人或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或确认,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的有关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审阅了《审计报告》。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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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最新《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1艾布鲁环保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汽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武汉都环立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生态垃圾处理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活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3艾布鲁环保云南分公司环保技术、环保设备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市政供排水、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境治理项目的投资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艾布鲁环保醴陵分公司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艾布鲁环保宁远县分公司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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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汽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艾布鲁环保慈利分公司为隶属公司联系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艾布鲁环保芦溪分公司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水处理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销售,汽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艾布鲁环保四川分公司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凭资质证书经营);工程勘察设计(凭资质证书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环保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施工(不含特种设备)(凭资质证书经营);工程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不含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光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处理设备的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水处理设备技术服务;水处理设备、环保专用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的销售;汽车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艾布鲁环保贵州省黄平县分公司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
10艾布鲁环受公司委托从事: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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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保江西省婺源县分公司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艾布鲁环保高安分公司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艾布鲁环保瓮安分公司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
13艾布鲁环保赣州市南康区分公司为隶属企业联系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艾布鲁环保湘阴分公司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艾布鲁环保怀化市中方县分公司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艾布鲁环保西洞庭分公司在总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艾布鲁环保环保产品分公司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水处理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销售;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艾布鲁环保鼎城分公司工程环保设施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艾布鲁环保镇远分公司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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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汽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艾布鲁环保重庆分公司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将部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行为可能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分包,从而导致发行人存在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将持续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在公司所具备的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所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将业务合同非主体及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分包商等。针对上述风险与瑕疵,2020年3月30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证明》:“2016-2019年期间,对于艾布鲁环保所承包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艾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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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在承包实施过程中遵守了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未因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而受到本厅相关处罚。”2020年5月9日,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回复《询证函》,确认2017年1月1日至询证函回复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保违法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针对上述所披露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网站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因上述违法分包的行为就相关项目合同履行与业主方产生重大法律纠纷或争议并导致相关合同无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项目业主方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住建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查询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违法分包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就上述业务经营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儒波已出具承诺函,如公司因承揽及履行业务合同受到主管机关任何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或基于法律法规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因履行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权利义务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争议,使得公司承担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及因前述事宜涉及的费用支出,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公司全额赔偿。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已披露的相关风险及瑕疵外,发行人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业务经营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拥有的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1、发行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于2020年6月29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A143010204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认定公司资质等级为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污染修复工程)甲级,有效期至2025年6月29日。

2、发行人现持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4月8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A243010201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认定公司业务范围为: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乙级;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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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其中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有效期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5日;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有效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丙级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6日。

2、发行人现持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2月29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D243016123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认定发行人资质类别及等级为: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

3、发行人现持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D343038794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认定发行人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1年5月4日。

4、发行人现持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2月29日核发的(湘)JZ安许证字[2013]000316《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0年9月17日。

5、发行人现持有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于2020年1月2日 核发的湘环协证046号《湖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认定的类别等级为:水污染治理甲级、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甲级、污染土壤修复甲级,有效期至2023年1月2日。

6、发行人现持有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于2018年7月31日核发的湘运评2-1-010《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评价类别与级别为:生活污水处理二级,有效期至2021年7月30日。

7、发行人现持有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于2018年7月31日核发的湘运评2-1-01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评价类别与级别为:工业废水处理二级,有效期至2021年7月30日。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需的有关行业许可或认定以及业务资质。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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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1)2013年2月4日,艾布鲁有限成立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环保设备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市政供排水、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境治理项目的投资及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2016年1月5日,艾布鲁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2016年1月15日,公司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为: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汽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016年1月15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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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7,432.23万元、31,173.37万元、44,182.51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100%、100%、100%。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经营的持续性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等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目前业务经营正常,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除已披露的业务瑕疵外,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并参照《上市规则》,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关联方资料,审查了关联方注销时签署的相关文件、政府批文;审阅了《审计报告》;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尤其是“同业竞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相关章节。

(一)关联方

参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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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钟儒波,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所述。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钟儒波、游建军、麻军。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所述。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述。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实际控制人钟儒波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蓝方合伙、九曲生科。

(1)蓝方合伙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钟儒波持有蓝方合伙8.21%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蓝方合伙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所述。

(2)九曲生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九曲生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佛山市九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845368210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村委会莘村花卉城B3、B4、B5、B38、B39号
法定代表人晏淮川
注册资本1,300万元
成立时间2013年12月9日
营业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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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植物生态种植技术的研发,生态农业产业基地的开发,园林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施工,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钟儒波655.3350.41
晏淮川371.4128.57
龚毕克215.2816.56
谢菊仙57.984.46
合计1,300.00100.00

5、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根据发行人股东确认的调查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不存在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2)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企业名称具体任职及控制情况与发行人关系
钟儒波董事长九曲生科董事长,持股50.41%
蓝方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8.21%合伙份额发行人股东
游建军董事、总经理---
殷明坤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鲁亮升独立董事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阳秋林独立董事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睿监事---
曾小宇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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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珂珂职工代表监事---
肖 波副总经理---

6、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司的关联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具体主要如下: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长沙腾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殷明坤之女殷梦倩持股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亮升之弟鲁志云担任董事长
3珠海横琴金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亮升之弟鲁志云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4珠海琴建园林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亮升之弟鲁志云担任董事
5蓝海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亮升之弟鲁志云担任董事
6中汇联(珠海横琴新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亮升之弟鲁志云担任董事
7绿传(北京)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鲁亮升之子鲁曦担任董事兼经理
8湖南凯坤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曾睿的配偶之父刘跃进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9湖南万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曾睿的配偶之母黄灵芝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0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建平批发部监事曾小宇的父亲曾建平系经营者

7、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具体主要如下:

序号名称/姓名关联关系备注
1云南坤朗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儒波曾担任董事的公司注1
2湖南峰玛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麻军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股51%的公司注2
3湖南泓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监事曾小宇之配偶陈慧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公司2020年3月退出

注1:云南坤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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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坤朗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儒波曾担任董事的公司,已于2018年2月注销。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云南坤朗大气污染治理与防控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号53010010033661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中路1520号云南省大学科技园云南留学人员创业园二期A幢二楼205-4号
法定代表人宁平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3年4月24日
注销日期2018年2月2日
经营范围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研发;环境污染模拟与预测,污染物来源分析,污染物预防控制技术与对策研究;环境治理工程咨询、评估、设计、施工承包、监测、竣工验收、监理、托管运营;环境设备制造及安装;环境催化材料制造及销售;环境监测系统开发、销售,环保产品检测;环保能源机械与设备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及服务;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咨询及服务;安全评价咨询及服务;清洁生产审计;企业风险评价;其他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策划、技术委托开发,研发产品、生产、销售;技术培训;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国内物资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云南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05.0070.50
宁平125.0012.50
生伟浩70.007.00
郜华萍50.005.00
沈仕丽50.005.00
合计1,000.00100.00

注2:湖南峰玛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峰玛科技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麻军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股51%的公司,已于2017年6月注销。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湖南峰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396858715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E5区6栋1110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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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麻军
注册资本500万元
成立时间2014年7月21日
注销日期2017年6月30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打印设备、办公用品、教学仪器、安防设备的销售及其相关技术服务;环保材料、门窗、电气设备、五金工具、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监控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麻军255.0051.00
麻勇200.0040.0
王慧45.009.00
合计500.00100.00

(二)重大关联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本所认为对发行人经营或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本所审阅了《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确认,访谈了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往来单位,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尤其是“同业竞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相关章节。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17.76177.69164.42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其他应收款朱珂珂3.7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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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曾小宇0.17--
其他应付款肖波0.910.31-

(3)关联担保

①2014年12月26日,钟儒波、游建军分别与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署《质押反担保合同》,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反担保期间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额度为2,000万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②2016年6月13日,钟儒波、饶林、游建军及其配偶郝英姿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为发行人提供的额度为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③2016年4月20日,钟儒波及其配偶饶林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为发行人办理信用总量不超过1,900万元、风险敞口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④2019年11月13日,钟儒波、饶林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芙蓉支行”)签署《人民币额度借款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建设银行芙蓉支行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期间为发行人提供的额度为49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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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议权限、决策程序以及关联方回避等公允决策的程序。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名称主营业务
蓝方合伙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九曲生科精品观赏类苗木的进口、试种、培育和销售

根据上述企业出具的说明,上述公司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不相同,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就其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在中国境内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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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因收购、兼并或者以其他方式增加与公司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资产或业务,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或业务的权利;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出售或转让任何与公司产品或业务相关的任何资产、权益或业务时,公司有优先购买该等资产、业务的权利。

4、本人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技术,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保证在相关资产、业务出售和技术转让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亚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5、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该承诺函中相同的义务。

6、本承诺函自签署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函生效至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的任何时候,本人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及保证义务的,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消除由此造成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造成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准后,本人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履行本函之承诺及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管。”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其承诺真实、自愿,具有法律效力。

(五)重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有不动产权情况并核查其证书原件;查阅了专利权、商标权证书原件;另核查了发行人专利权年费缴纳凭证;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和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对发行人的专利和商标进行了网上检索;查阅了发行人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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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权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本所实地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项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该不动产权权属登记证书编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284370号”,权利人为艾布鲁环保,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坐落为高新区麓开路,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20,718.5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68年6月21日。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不动产权完备的权属证书,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不动产权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专利权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专利情况进行网络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93项专利,该等专利权及权利限制情况详见附件一。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专利权在有效权利期限内,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商标权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发行人的商标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15项注册商标,其中8项从北京艾布鲁受让取得,7项为自行申请取得,该等注册商标及权利限制情况详见附件二。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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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商标权在有效权利期限内,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经营相关的主要对外承租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坐落面积(m2)租赁期限(至)
1发行人湖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491号畅顺大厦商业综合楼11楼1,136.002021.02.28
2发行人湖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491号畅顺大厦商业综合楼10楼1003、1006219.002021.02.28
3发行人湖南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491号畅顺大厦商业综合楼10楼100553.002021.02.28

2020年4月21日,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核发了《长沙市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备案证书编号为43010020200417000190)。

据此,本所认为,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子分公司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设立全资子公司1家,为武汉都环立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武汉都环立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9GEPB7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45号楼(锐创中心)31层3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武
注册资本5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6月1日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生态垃圾处理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活动;市政道路工程建筑;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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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武汉都环立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存续分公司共18家,报告期内已注销分公司共4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三。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所有报告期内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文件并查阅了《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发行人主要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一)重大合同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指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交易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或者标的金额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或本次发行及上市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协议。本所审阅了《审计报告》,并查验了重大合同,访谈了财务负责人。

1、重大采购合同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详见附件四。

(2)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主要如下:

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年度

年度序号供应商名称
2019年1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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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序号供应商名称
2湖南省立升工贸有限公司
3江西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常德弘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北京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湖南伟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3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
4湖南盛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湖南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安化东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郴州福程建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4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
5湖南省顺益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重大销售合同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详见附件五。

(2)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主要如下:

年度序号客户名称
2019年1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文山市环境保护局
4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人民政府
5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安化县环境保护局
2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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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序号客户名称
3慈利县环境保护局
4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农业局
5安乡县农业环境监测站
2017年1花垣县环境保护局
2石门县环境保护局
3鼎城区环境保护局
4衡阳县环境保护局
5宁远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为政府单位或国有企业,发行人获取相关业务均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取得,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保荐及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西部证券签订了《股票发行上市之保荐协议》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聘请西部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4、借款或授信合同

(1)2016年4月25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兴业银行长沙分行为发行人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间为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上浮1.7%。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

(2)2016年6月13日,发行人与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签署《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为发行人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间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日,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

(3)2019年11月13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芙蓉支行签署《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建设银行为发行人提供额度为49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间为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利率为LPR加145.5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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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销售和采购合同(以下统称“重大业务合同“)存在将部分承包项目非主体部分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的情形,因此,相关重大合同可能存在依法被认定为向无相应业务资质单位分包、合同无效的风险(前述业务相关的风险及瑕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述。)

根据上述重大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尽管发行人存在将部分承包项目非主体部分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的情形,但鉴于上述承包项目为特定建设项目的发包方与发行人签署总合同,发行人对分包方的工作成果向业务合同相对方提交工作成果及承担与委托方签署的业务合同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网站检索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因上述违法分包的行为就相关项目合同履行与业主方产生重大法律纠纷或争议并导致相关合同无效的情形。

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儒波已出具承诺函,如公司因承揽及履行业务合同受到主管机关任何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或基于法律法规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因履行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权利义务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争议,使得公司承担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及因前述事宜涉及的费用支出,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公司全额赔偿。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签署的上述重大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虽发行人上述部分重大业务合同因上述披露的法律瑕疵而存在被依法判定无效的风险,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能够正常履约,且与上述合同相对方不存在履行方面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的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审计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重大关联交易”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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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合计11,372,645.68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元)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汨罗市财政局其他资金财政专户保证金1,500,000.0013.19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72,180.0012.07
临武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0.007.03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800,000.007.03
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21,800.005.47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的账面余额合计1,384,260.70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批文及其他文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所述。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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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发行人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将宗地编号为ywsp20180404011的土地(总面积为22,512.05平方米,出让宗地面积为20,718.57平方米,坐落于高新区岳开路以东、湘牛科技园以南)以1,259万元价格出让给发行人。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增加注册资本和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制定和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会议记录、决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阅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一)发行人近三年来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1、发行人由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经发起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在长沙市工商局备案。

2、2018年12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3、2020年7月2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自本次上市后实施。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来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经审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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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材料、表决票、记录、决议等有关文件,审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发行人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制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和董事会秘书履职情况,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了审计监察部、市场经营部、创新研究院、生态设计研究院、行政管理部、财务资产部、设备部、工程中心、证券部等职能机构和部门,发行人该等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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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9次股东大会、9次董事会和8次监事会会议。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查验了发行人选举董事、监事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文件,查验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并经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现任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为钟儒波、游建军、殷明坤、鲁亮升(独立董事)、阳秋林(独立董事)。

2、发行人现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发行人现任监事会成员为曾睿、曾小宇、朱珂珂(职工代表监事)。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其中,总经理为游建军,副总经理为肖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为殷明坤。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出具的书面声明,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

1、董事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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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初,发行人董事为钟儒波、游建军、殷明坤、熊燕、鲁亮升、阳秋林、秦普丰,其中鲁亮升、阳秋林、秦普丰为独立董事;前述人员均由发行人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2018年12月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熊燕辞去董事职务,同意秦普丰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2、监事变化情况

2018年初,发行人非职工代表监事为曾睿、曾小宇,由发行人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为朱珂珂,由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18年初,发行人总经理为游建军,副总经理为肖波、殷明坤,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为殷明坤,均由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人员的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

1、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2名,为鲁亮升、阳秋林,由发行人发起人会议选举产生。

2、根据独立董事提供的声明及本所的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发行人董事会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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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验了《审计报告》和《纳税情况专项报告》;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批文;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获得有关主管税务部门的相关确认证明。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3%、6%、9%、10%、11%、13%、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1%、5%、7%
教育费附加按应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2%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15%、25%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发行人可享受增值税按照70%的比例退税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即征即退期限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18年10月17日取得换发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均享受15.00%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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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具体详见附件六。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

1、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专项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该税务局未发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未接受过该局的税收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主管税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批复和备案文件;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并取得了发行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等。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环保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司属于非生产性企业。

(2)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于2020年3月17日的《询证函》,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环保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因环保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但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下:

(1)2017年5月23日,花垣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花环罚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艾布鲁有限因负责建设的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二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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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期间,未能完全处理氨氮,渣库排口废水中的总锰、氨氮超标,对艾布鲁有限处以罚款人民币28,975.00元。

2017年8月10日,花垣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花环罚字[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艾布鲁有限因负责建设的湖南振兴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二厂,在调试期间,未能完全处理氨氮,渣库排口废水中的总锰、氨氮超标,对艾布鲁有限处以罚款人民币99,392.00元。

对此,花垣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花垣县受到环境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艾布鲁已缴纳了全部罚款并积极整改,振兴化工锰渣综合治理工程已于2017年11月6日通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验收,经处理后的外排尾水中污染物达到了排放标准,艾布鲁上述两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7年5月25日,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冷环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艾布鲁有限因涟溪河污水处理站和长龙界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锑超标,对艾布鲁有限处以罚款1,54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对此,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艾布鲁有限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缴纳了全部罚款。

2、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照规定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2020年3月27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无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证明》,证明,其未发现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以及失信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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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以及本次发行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验了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土壤修复药剂与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13,579.9113,527.91
2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5,952.605,952.60
3营销服务与技术支持网络建设项目3,353.323,353.32
4补充营运资金项目12,000.0012,000.00
合计34,885.8334,833.83

2、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以及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3、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等,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

1、2019年1月23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长高新管发计[2019]39号”《关于土壤修复药剂与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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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出具“长高新环评[2019]27号《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壤修复药剂与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发行人进行建设。

2、2019年1月23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长高新管发计[2019]38号《关于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2019年5月28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管环保局出具“长高新环评[2019]26号《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发行人进行建设。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选址及用地情况如下:(1)土壤修复药剂与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发行人已取得编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284370号”不动产权,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2)营销服务与技术支持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不涉及到用地。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已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尤其是“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等相关章节,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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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咨询设计、技术研发、工程施工、产品制造、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如下:通过不断的科研投入、完善核心技术体系、优化施工工艺、开发特有的装备产品,进一步确立行业的竞争优势,积极介入第三方运营领域,使发行人成为国内知名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综合环境服务商。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在发行人现有的经营范围内,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审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派出所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取得了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查询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本所理解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或本次发行上市具有重大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案件。

(一)发行人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所述。

除此以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如下:

(1)2019年10月29,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张定建罚[2019]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承建的张家界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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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段建设项目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等情形,对发行人处以罚款3,000元。

对此,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艾布鲁环保已按时全部缴纳了罚款并积极组织整改,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9年8月23日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住建罚决[2019]78号),因发行人承建的宁远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一标段)存在无建设工程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处以罚款20,000元。

对此,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艾布鲁环保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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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发行人是由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不存在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儒波曾受到行贿调查

2019年1月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立(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犯受贿罪。根据该判决书,谢立受钟儒波请托,在艾布鲁承揽郴州市武水河上游杨家河流域含砷废渣综合治理工程、桂阳县雷坪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三、四期工程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在2013年-2018年期间,谢立先后24次收受钟儒波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9万元,美元0.25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监委”)主管领导,据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儒波向谢立行贿嫌疑由省纪委监委指定怀化市纪委监委调查,2018年9月,怀化市纪委监委对其调查正式终结,怀化市纪委监委没有对钟儒波及发行人作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亦不会再对钟儒波进行调查和起诉。

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经查湖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发行人、钟儒波在湖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无行贿犯罪刑事案件记录。

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谢立受贿案涉及发行人三个项目,分别为郴州市武水河上游杨家河流域含砷废渣综合治理工程、桂阳县雷坪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三、四期工程。其中,郴州市武水河上游杨家河流域含砷废渣综合治理工程与桂阳县雷坪矿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二期工程发行人未中标。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治理三、四期工程已取得业主方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于2020年出具的《确认函》,证明发行人承接项目系经过该单位的公开招标程序,招标过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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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招标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他人影响上述项目招标的情形,发行人与其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截至确认函出具日,双方之间就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亦未收到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请求或投诉。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儒波曾受到行贿调查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会因此引致法律风险。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壹式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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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经办律师: 谭闷然
经办律师: 杨文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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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清单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时间有效期至权利限制
1发行人一种增强生化工艺深度处理高氨氮工业废水装置和方法201410366174X发明专利2014.07.292034.07.28
2发行人一种用于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可渗透反应墙及其处理方法2015102838874发明专利2015.05.292035.05.28
3发行人重金属危废原位封存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法2015103199666发明专利2015.06.112035.06.10
4发行人应用微生物优势菌群净化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装置和方法2015105078990发明专利2015.08.182035.06.10
5发行人一种河道或湖泊的生态疏浚处理方法2015105073268发明专利2015.08.182035.08.17
6发行人重金属废水深度处理与再生利用的装置和方法2015105081245发明专利2015.08.182035.08.17
7发行人一种重金属镉污染耕地土壤修复的方法2015106380403发明专利2015.09.302035.09.29
8发行人一种重金属尾矿库渗滤液多元组合生态处理系统和方法2016102015918发明专利2016.04.012036.03.31
9发行人一种应用于黑臭水体治理的水质改善与生态修复方法2016102058699发明专利2016.04.052036.04.04
10发行人一种尾矿库的生态恢复方法2017101227590发明专利2017.03.032037.03.02
11发行人一种有机物污染场地土壤的吹脱和生物降解联合修复方法2017101930393发明专利2017.03.282037.03.27
12发行人一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强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装置和方法2018102615795发明专利2018.03.282038.03.27
13发行人多介质生物接触垂直复合潜流人工湿地2014202164694实用新型2014.04.302024.04.29
14发行人一种乡镇污水处理及深度净化的一体化设备2014202193536实用新型2014.04.302024.04.29
15发行人一种增强生化工艺深度处理高氨氮工业废水的装置2014204217982实用新型2014.07.292024.07.28
16发行人畜禽养殖废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装置2014204214611实用新型2014.07.292024.07.28
17发行人一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生物膜法四池净化系统2014204324857实用新型2014.08.012024.07.31
18发行人砷渣安全处置系统2015202178386实用新型2015.04.132025.04.12
19发行人地下水除铁除锰的集装式设备201520218993X实用新型2015.04.132025.04.12

3-3-2-72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时间有效期至权利限制
20发行人一种净化含氮氧化物废气的双碱法吸收装置201520356788X实用新型2015.05.292025.05.28
21发行人一种砷渣固化处理集成系统2015203584940实用新型2015.05.292025.05.28
22发行人一种用于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可渗透反应墙2015203579779实用新型2015.05.292025.05.28
23发行人重金属危废原位封存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系统2015204011062实用新型2015.06.112025.06.10
24发行人应用微生物优势菌群净化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装置2015206233698实用新型2015.08.182025.08.17
25发行人一种河道或湖泊疏挖底泥处置的干化场2015206218185实用新型2015.08.182025.08.17
26发行人一种河道或湖泊治理的生态护岸结构2015206218749实用新型2015.08.182025.08.17
27发行人一种用于重金属镉污染耕地土壤修复的设备2015207655625实用新型2015.09.302025.09.29
28发行人一种重金属尾矿库渗滤液多元组合生态处理系统2016202686528实用新型2016.04.012026.03.31
29发行人一种重金属尾矿库渗滤液处理装置2016202683799实用新型2016.04.012026.03.31
30发行人一种应用于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的景观水道2016202741760实用新型2016.04.052026.04.04
31发行人一种应用于黑臭水体治理的水位自动控制过滤坝2016202743338实用新型2016.04.052026.04.04
32发行人一种应用于黑臭水体治理原水水质净化的生态填料床2016202746938实用新型2016.04.052026.04.04
33发行人一种应用于黑臭水体治理的水质改善与生态修复设施2016202743677实用新型2016.04.052026.04.04
34发行人一种地下水除氟处理装置2016206489980实用新型2016.06.282026.06.27
35发行人一种用于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处理的化学淋洗反应罐2016206489976实用新型2016.06.282026.06.27
36发行人一种用于重金属污染场地的硅藻土循环澄清池201620657953X实用新型2016.06.292026.06.28
37发行人一种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的化学淋洗集成装备2016206967427实用新型2016.07.052026.07.04
38发行人一种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化学淋洗液循环回用处理装置2016206983561实用新型2016.07.052026.07.04
39发行人重金属污染土壤异位化学淋洗修复和洗出液回用装置2016206983932实用新型2016.07.052026.07.04

3-3-2-73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时间有效期至权利限制
40发行人一种电解锰渣安全生态处置系统2016209778323实用新型2016.08.292026.08.28
41发行人一种电解锰渣渗滤液深度处理与回用装置2016209716810实用新型2016.08.292026.08.28
42发行人一种锑及伴生矿渣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装置2016209747575实用新型2016.08.292026.08.28
43发行人一种填埋场构造系统2016210443547实用新型2016.09.082026.09.07
44发行人一种用于砷污染土壤修复的药剂生产装置2017200889999实用新型2017.01.202027.01.19
45发行人一种水肥一体化系统2017202007926实用新型2017.03.032027.03.02
46发行人一种有机物污染场地土壤的吹脱和生物降解联合修复系统2017203137908实用新型2017.03.282027.03.27
47发行人一种应用于有机污染场地土壤的循环抽提和生物修复装置2017203138370实用新型2017.03.282027.03.27
48发行人一种有机污染场地土壤的曝气生物通风修复装置2017203138385实用新型2017.03.282027.03.27
49发行人一种应用于有机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生物接触净化塔2017203137861实用新型2017.03.282027.03.27
50发行人一种有机物污染场地土壤的异位气相抽提修复装置2017203137880实用新型2017.03.282027.03.27
51发行人装配式人工湿地及装配式污水处理系统2017204679294实用新型2017.04.272027.04.26
52发行人化粪污水处理装置及化粪污水处理系统2017204620939实用新型2017.04.272027.04.26
53发行人一种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复合型土壤调理剂生产装置201720595829X实用新型2017.05.252027.05.24
54发行人一种农业面源污染农田尾水的生态修复系统201720959985X实用新型2017.08.032027.08.02
55发行人一种农业面源污染农田废水处理的集成式设备2017209741501实用新型2017.08.072027.08.06
56发行人一种农业面源污染农田排水的收集与再处理系统2017209741484实用新型2017.08.072027.08.06
57发行人一种植物地下渗滤池系统2017209741499实用新型2017.08.072027.08.06
58发行人一种应用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反粒度深床滤池2017210289549实用新型2017.08.162027.08.15
59发行人一种地下水除砷处理系统2017210288917实用新型2017.08.162027.08.15

3-3-2-74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时间有效期至权利限制
60发行人一种炭基硅土壤调理剂的生产设备2017211626431实用新型2017.09.122027.09.11
61发行人一种钠基硅土壤调理剂的生产装置2017211626450实用新型2017.09.122027.09.11
62发行人污水处理回收装置2017212124108实用新型2017.09.202027.09.19
63发行人应用于地下水处理的复合多介质过滤设备201721587131X实用新型2017.11.232027.11.22
64发行人一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小型生物接触净化槽2018203887877实用新型2018.03.212028.03.20
65发行人一种集装箱复合式MBR膜型污水处理设备2018203862776实用新型2018.03.212028.03.20
66发行人一种集装箱复合式流动载体型污水处理设备2018203862704实用新型2018.03.212028.03.20
67发行人强化去除多种重金属废水处理的可移动式设备2018203099151实用新型2018.03.222028.03.21
68发行人一种污水处理或河道污染治理的无堵塞曝气器2018204063253实用新型2018.03.232028.03.22
69发行人一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强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装置2018204316276实用新型2018.03.282028.03.27
70发行人一种具有脱氮除磷优势的生物基质消纳池2018205139368实用新型2018.04.112028.04.10
71发行人一种修复镉污染土壤的土壤活化剂生产装置2018212926067实用新型2018.08.102028.08.09
72发行人一种修复砷污染土壤的土壤活化剂制备装置2018212925789实用新型2018.08.102028.08.09
73发行人一种土壤活化剂智能配料与制造装置2018215904248实用新型2018.09.282028.09.27
74发行人一种矿山含砷锑复合重金属废水应急处理装置2018216751682实用新型2018.10.162028.10.15
75发行人一种畜禽粪污循环利用处理系统201821703141X实用新型2018.10.202028.10.19
76发行人一种基于绿狐尾藻类生物氧化塘的污水处理系统2018217025762实用新型2018.10.202028.10.19
77发行人一种综合治理典型农业面源污染的系统2018217024914实用新型2018.10.202028.10.19
78发行人恶臭气体应急处理的立式固定床吸附装置及系统201822121237实用新型2018.12.172028.12.16
79发行人畜禽粪污种养结合与资源化利用的处理系统2019200093165实用新型2019.01.042029.01.03

3-3-2-75

序号权利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申请时间有效期至权利限制
80发行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系统2019200143677实用新型2019.01.042029.01.03
81发行人分散式微动力污水处理装置及包含其的污水处理系统2019208740591实用新型2019.06.112029.06.10
82发行人污水无动力生物生态处理装置及包含其的污水处理系统2019208741096实用新型2019.06.112029.06.10
83发行人一种恶臭气体应急处置的卧式推流固定床吸附设备2019205740532实用新型2019.04.252029.04.24
84发行人一种有机污染土壤异位直接热脱附处理系统2019205739446实用新型2019.04.252029.04.24
85发行人培养设备和培养系统201921546596X实用新型2019.09.172029.09.16
86发行人一种氨氮污废水应急处理BAF一体化设备2019205742059实用新型2019.04.252029.04.24
87发行人一种畜禽粪污达标排放处理装置2019205739982实用新型2019.04.252029.04.24
88发行人一种畜禽粪污清洁回用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2019205739963实用新型2019.04.252029.04.24
89发行人一种用于河流污染治理的复合微生物菌剂制备装置2019209683755实用新型2019.06.262029.06.25
90发行人一种养殖业污水处理系统2019217339355实用新型2019.10.162029.10.15
91发行人一种利用农作物秸秆制备生物质燃料的设备2019217339285实用新型2019.10.162029.10.15
92发行人一种净化有机污染土壤的系统2019217344029实用新型2019.10.162029.10.15
93发行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湘西特色)2020300771674外观设计2020.03.102030.03.09

3-3-2-76

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清单

序号权利人商标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有效期取得方式质押
1发行人第14135630号第7类2015.04.14-2025.04.13受让取得
2发行人第14135743号第11类2015.04.21-2025.04.20受让取得
3发行人第14135578号第40类2015.04.21-2025.04.20受让取得
4发行人第14135790号第42类2015.04.21 -2025.04.20受让取得
5发行人第14135660号第7类2015.04.14-2025.04.13受让取得
6发行人第14135592号第40类2015.04.21-2025.04.20受让取得
7发行人第14135690号第42类2015.07.28-2025.07.27受让取得
8发行人第14135767号第37类2015.04.21-2025.04.20受让取得
9发行人第25295415号第1类2018.07.07-2028.07.06原始取得
10发行人第22349431号第1类2018.01.28-2028.01.27原始取得
11发行人第38747579号第40类2020.02.28 -2030.02.27原始取得
12发行人第38752290号第40类2020.02.14 -2030.02.13原始取得
13发行人第38763703号第40类2020.02.14 -2030.02.13原始取得
14发行人第38764795号第11类2020.02.28 -2030.02.27原始取得
15发行人第38771292号第11类2020. 02.28 -2030. 02.27原始取得

3-3-2-77

附件三:发行人境内分公司

1、存续分公司

序号分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时间
1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91530103091322514A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9号地块独商1幢1-3层商铺9-10室蒋希文2014.02.07
2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91430281MA4LKK7F4Y醴陵市国瓷街道姜湾上正街27号申亮鹏2017.04.20
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分公司91430821MA4LPLPG7C慈利县零阳镇双安社区居委会十组(梅梅公寓)张跃文2017.05.25
4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分公司91431126MA4LPPRJ5R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东溪社区工业品市场中心街306号三楼李代平2017.05.26
5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91360323MA360YBR1K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九洲移民小区(4#104)翁荣斌2017.06.05
6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91430624MA4PJL921X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太傅南路东侧临街叶健2018.05.08
7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黄平县分公司91522622MA6H1R4Q01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纸房乡向心村一组卢永峰2018.06.07
8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91510100MA67B4Q27T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133号6栋1单元9楼8号刘利军2018.08.10
9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婺源县分公司91361130MA385D7K0T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太白镇太白村75号张亚林2018.09.26
10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91360983MA386FFD5D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筠阳街道南门村伍家11号杨汉清2018.10.17
11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分公司91360782MA386NLB9X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金赣大道5号温泓2018.10.22
12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91522725MA6HBFRA8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木老坪社区喻渊明2018.11.01

3-3-2-78

序号分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时间
1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91522625MA6J3JKA2Q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盘龙社区古镇花园O栋2单元601室肖怀义2019.11.06
14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方县分公司91431221MA4Q4CYRXC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工业集中区李代平2018.11.21
15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洞庭分公司91430700MA4Q4P729K常德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东北湾社区常蒿路北侧朱冰2018.11.26
16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产品分公司91430100MA4QCEJ103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二期厂房608-A单元张玲2019.04.02
17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91430703MA4QW1961G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富贵巷28号(二楼)朱冰2019.10.21
18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91500112MA60TAXE8C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2B区99号刘利军2020.03.31

2、报告期内注销分公司

序号分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成立时间注销时间
1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91430702MA4L66KL1Q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滨湖路交通二支巷58号1-4楼翁荣斌2016.08.302017.12.25
2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分公司91522635MA6HQMK376麻江县谷硐镇谷硐村(谷硐政府旁)傅胜2019.06.052019.11.08
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91430900MA4M6C9C5F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九二五社区72号刘利军2017.10.132017.12.05
4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91430802MA4PFLQD8B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颐乐新村A2栋A2-3-602杨波2018.03.302019.06.20

3-3-2-79

附件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合同相对方对应项目合同金额 (万元)签署时间履行情况
1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安化县2018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EPC项目439.702020.02正在履行
2常德弘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900.002019.09正在履行
3新余市恒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水区南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507.202019.09正在履行
4宁波益盈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679.002019.08正在履行
5深圳市君脉膜科技有限公司-417.842019.08正在履行
6江西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渝水区南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640.302019.06正在履行
7北京瑞美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湖南石门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第二标段项目400.002019.06履行完毕
8北京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桃源县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临时堆放和渗滤液处理站提质改造工程项目649.502019.05正在履行
9湘阴县宏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湘阴县白水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EPC总承包项目451.362019.03正在履行
10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阴县白水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2,060.012018.12正在履行
11湖南省立升工贸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项目677.712018.11正在履行
12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河(西村-彬江段)沿岸农村环境综合治理EPC项目总承包项目620.002018.10正在履行
13湖南湘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二标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757.632018.09正在履行
14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新余前卫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修复项目634.802018.09正在履行

3-3-2-80

序号合同相对方对应项目合同金额 (万元)签署时间履行情况
15衡阳县演陂镇建筑工程公司津市澹水、涔水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EPC)总承包项目560.372018.07正在履行
16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屈原管理区平江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施工项目850.002018.06履行完毕
17上饶市恒业劳务有限公司德兴分公司上饶市婺源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550.002018.05正在履行
18桑植县唯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二标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607.502018.05正在履行
19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仙女湖流域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三期二标段)工程和滨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850.002017.12履行完毕
20湖南省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仙女湖流域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三期二标段)工程和滨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754.002017.12履行完毕
21石门县三峰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石门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工程第二标段项目400.002017.11正在履行
22湖南立升工贸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二标段)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492.142017.11正在履行
23湖南省顺益劳务有限公司醴陵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市推进项目805.002017.08履行完毕
24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安化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项目EPC总承包项目1,187.302017.06履行完毕

3-3-2-81

附件五: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合同相对方对应项目合同金额(万元)签署时间履行情况
1黄梅县农业农村局湖北黄梅县考田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5,050.312019.12正在履行
2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鼎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9,138.882019.08正在履行
3进贤县农业农村局江西省进贤县军山湖钟陵港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3.655.002019.08正在履行
4进贤县城市管理局高宗岭垃圾堆放场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6,218.022019.06正在履行
5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人民政府渝水区南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3,421.502019.06正在履行
6安化县畜牧水产局安化县2018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EPC项目5,068.062018.10正在履行
7汨罗市农业局汨罗市新塘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建设项目(EPC) 项目(注)3,560.062018.10正在履行
8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项目(注)6,860.912018.05正在履行
9安乡县农业环境监测站安乡县澧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施工项目(注)3,522.902018.03正在履行
10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农业局屈原管理区平江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3,452.952017.12正在履行
11常德柳叶湖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黑臭水体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20,028.072017.10正在履行
12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仙女湖流域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三期二标段)工程和滨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注)3,870.002017.09正在履行
13文山市环境保护局文山市历史遗留砷渣综合治理工程(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项3,844.262017.02正在履行

3-3-2-82

序号合同相对方对应项目合同金额(万元)签署时间履行情况
14安化县环境保护局安化县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EPC总承包项目4,736.172017.02履行完毕
15湖南洞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白水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EPC总承包项目9,598.122017.01正在履行
16花垣县环境保护局花垣县2015年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9,990.432016.01正在履行
17石门县环境保护局石门县雄黄矿区含砷矿渣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黄水溪污染治理(四期)工程EPC总承包项目6,293.242016.01正在履行

注:上述编号为“7”的汨罗市新塘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建设项目(EPC)为发行人与湖南中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上述标号为“8”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二标段项目为发行人与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上述编号为“9”的安乡县澧水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施工合同为发行人与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上述编号为“12”的仙女湖流域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及管网配套(三期二标段)工程和滨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为发行人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

3-3-2-83

附件六: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统计表

序号补助项目补助金额(万元)补助依据
2017年度
1创新人才奖励金40.00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资助协议书
22016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助72.19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3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密集型培育资金补助10.00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7年长沙市知识产权密集型培育企业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8度
1创新人才奖励金40.00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资助协议书
2019年度
1长沙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奖补资金100.00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拨付长沙市2019年度资本市场发展专专项资金的通知》
2创新人才奖励金20.00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资助协议书
3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资金25.00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长沙市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资金(2018年度第二批)的通知》
4企业研发后补助财政奖补资金31.14湖南省财政局、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8年企业研发后补助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5长沙市高新区产业政策支持资金11.69长沙高新区2018年度政策兑现暨营商环境优化年动员大会关于收集财政拨款收款凭据的通知
6即征即退税收返还款16.17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
26.65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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