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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6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文件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基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进行明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拟开户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江永辉

丁丽萍

彭学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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