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45 号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腾邦”)控股股东,持有*ST腾邦5%以上股份。2021年12月2
日,*ST腾邦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腾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4日,*ST腾邦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因你公司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的质押融资合约违约,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国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变卖你公司持有的665万股*ST腾邦股票,占*ST腾邦总股本的1.08%,成交金额约1,596.19万元。你公司前述股份减持行为发生在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股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