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公正、公允、独立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续聘致同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2022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审核公司提交的《关于2022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2022年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80,000万元,以上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为一年。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及子公司承担,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