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内容、 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净利润指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性指标,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影响,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稳中求进,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诚信敬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同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公司续聘致同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2022年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有利于长期发展。
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作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