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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2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9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报披露,对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台海集团”)相关合同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比例31%(合同资产减值金额3.40亿元),并根据该合同资产减值比例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0.37亿元。经查,你公司在进行减值测试过程中,一是未结合台海集团破产重整、相关项目暂停情况,对其信用风险和履约支付能力进行分析。二是未根据历史上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及后续回款情况,分析测算后期合同资产现金流入。三是未按照2020年年报披露的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测试方法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计量损失准备,而是按照合同项目正常履行、延期一年履行、延期两年履行3种情况的概率之和预计发生资产减值的比例。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保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就相关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2020年末账面价值重新进行减值测试。如测试结果对定期报告构成重大影响,应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信息,达到重大会计差错的应按规定追溯调整相关年度会计报表。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将根据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四川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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