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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2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及上市交易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九)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应按规定要求备案。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及报送工作,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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