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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关于与GDC开曼和GDC BVI仲裁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2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GDC开曼和GDC BVI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GDC Technology Limited(Cayman Islands)(简称“GDC 开曼”)和

GDC Technology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GDC BVI”)

针对《和解协议》执行争议向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

“光峰科技”)和全资子公司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光峰”)

提起仲裁,主张赔偿金额3,800万美元。

? 公司随即对GDC开曼、GDC BVI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和管理团队提请仲裁

反请求,主张赔偿金额4,000万美元。

? 对公司的损益影响:根据专业律师意见,申请人GDC开曼和GDC BVI在仲裁

申请文件中针对本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采

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刚于近

日立案,尚未开始审理,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

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相关通知,美国仲裁协会已受理申请人GDC开曼和GDC BVI

因《和解协议》相关的执行争议针对公司及香港光峰提起的仲裁申请。

1、案件编号

01-22-0001-2735

2、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GDC Technology Limited(Cayman Islands)、GDC Technology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被申请人: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Appo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ppo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

3、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3,800万美元。

4、案件概述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3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2020年度业绩补偿的议案》,同意公司与GDC开曼就2020年度业绩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就该方案签署《和解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参股公司2020年度业绩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其中,《和解协议》中双方关于GDC BVI在香港上市有相关约定。

2021年8月,香港光峰收到了GDC开曼赔偿的GDC BVI的8%股份(即20,682,627股),公司持有GDC BVI的股权比例增加至4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撤销仲裁暨收到股份赔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随后,GDC BVI以香港上市为由,提出了提前终止香港光峰享有的一票否决

权等重要保护性条款及其它不合理要求。公司拥有的保护性条款是公司对于GDCBVI发行新股、发债、分红、处置资产、预算、支出大额费用、修改章程、清算等一系列重大经营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公司在GDC BVI上市交易前保留一票否决权不影响GDC BVI在香港上市。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同意其不合理提议。

然而,近日GDC开曼和GDC BVI以公司未能协助其上市构成违约为由,向美国仲裁协会提出了针对公司及香港光峰的仲裁申请,请求赔偿3,800万美元。

二、仲裁反请求的基本情况

1、案件编号

01-22-0001-2735

2、仲裁当事人

反申请人: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Appo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ppo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

反被申请人:GDC Technology Limited(Cayman Islands)、GDC Technology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及其管理团队。

3、反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赔偿公司及香港光峰不少于4,000万美元。

4、案件概述

GDC开曼、GDC BVI、张万能先生及其管理团队违反了《股东协议》《和解协议》等条款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在董事任命等方面违反公司治理规定、违反公司依约享有的一系列保护性条款、在2021年度未购买最低数量的C5投影仪和核心器件产品等。

就前述违约行为,公司及香港光峰采取法律措施,针对GDC开曼、GDC BVI

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万能和管理团队提起仲裁反请求。

三、本次争议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争议,根据专业律师意见,申请人GDC开曼和GDC BVI在仲裁申请文件中针对本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案件刚于近日立案,尚未开始审理,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庭裁决或双方谈判协商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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