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王 雪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