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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在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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