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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2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和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管理。在办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资金支付手续时,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该交易是否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至少每半年对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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