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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高博书,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钱晓利,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众兴菌业在6月26日披露的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将根据

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交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详细披露,如交易最终不能达成,公司将及时披露并详细说明未达成的原因,并说明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2021年10月16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公司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争取取得对方的同意,最终经多次反复友好协商,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终止本次收购的决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董事会秘书钱晓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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