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进行了披露;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22年3月2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2名激励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交易区间 | 合计卖出(股) | 合计买入(股) |
1 | 张燕民 | 中层管理人员 | 2021-09-17至2021-11-02 | 5,000 | 0 |
2 | 朱金华 | 中层管理人员 | 2021-11-05至2022-01-20 | 0 | 18,000 |
根据上述2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说明及公司核查,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完全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2名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