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高凌信息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号文),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26,59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35.04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007.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027.35万元。
截至2022年3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518Z0015《验资报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信大网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大网御”或“子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1,027.35万元低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150,207.52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分配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前) | 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后) |
1 | 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19,400.35 | 19,400.35 | 18,000.00 |
2 | 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与大数据运营产品升级建设项目 | 31,997.00 | 31,997.00 | 30,027.35 |
3 | 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 | 15,047.49 | 15,047.49 | 13,000.00 |
4 | 内生安全拟态防御基础平台建设项目 | 28,512.79 | 28,512.79 | 27,000.00 |
5 | 内生安全云和数据中心研制建设项目 | 25,249.89 | 25,249.89 | 23,000.00 |
6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0 |
合计 | 150,207.52 | 150,207.52 | 111,027.35 |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批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同意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