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做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适当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资金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