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0号)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305,93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31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2,617,987.09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361,767.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5,256,220.08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22年3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8日验资报告》(XYZH/2022HZAA1008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万盛”)已于2022年4月1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2022年3月29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项目名称 | 存储金额(万元) |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 81060078801300001279 | 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 | 4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 19930101040069990 | 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 | 88,999.9996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 371480854379 | 补充流动资金 | 19,261.7987 | |
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支行 | 242946015751 | 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 | - |
合计 | 148,261.7983 |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因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山东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支行(作为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1.93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启航、朱哲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因前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丙方、新的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督促甲方及时整改并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