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为按揭及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加强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促进公司产品销售。与重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可控,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议。
2、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暨修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暨修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相关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修订《金融服务协议》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同意将《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暨修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 宏、马增荣、周书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