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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识别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风险及影响,加强包括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方面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健康安全环保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关键议题的承诺和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策略、目标、措施及相关重要性议题,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监督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及健康安全环保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重要信息,判断有关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对各利益相关方产生的重要影响,监管并研究公司安全环保重大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委员会在讨论后,向董事会提交决议或形成的意见。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会委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决议或意见,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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