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认真审核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用2022年度公司外部审计师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查,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相关审计准则,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良好,因此同意聘用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分别作为本公司2022年度境内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聘用公司2022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
2022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