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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鸿科技: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 录

问题1.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3

问题2.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及合理性............................................................................ 4

问题3.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与可持续性................................................................ 4

问题4.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范性................................................................................ 5

问题5.其他问题............................................................................................................ 6

问题1.业绩增长可持续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客户存量门店更新防盗器产品频率1-3年。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的未来发展空间受客户新建门店、存量门店更新、手机产品更新的影响。发行人向华为集团的销售金额由2020年的4,246.42万元降至2021年的1,038.52万元。2021年智能手机市场,Vivo、OPPO、小米、苹果、荣耀排名前五,占据了国内智能手机超过八成的市场。

请发行人:(1)结合2021年华为集团定制产品型号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补充说明2021年向华为集团销售受客户新建门店、存量门店更新、手机产品更新的影响程度。(2)结合报告期内小米手机与OPPO手机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发行人向小米集团、OPPO公司的销售额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存在对小米集团、OPPO集团等手机品牌厂商的依赖。(3)补充说明电商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对发行人业绩持续增长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4)结合发行人的创新性特征、核心技术情况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在行业内是否具有技术优势,是否具有应对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技术壁垒或技术储备。(5)请发行人结合期后境内外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主要手机厂商出货量等,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下游行业市场受限导致业绩持续增长能力不足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及合理性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募投项目“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募投产品包括环境安全防盗产品、安全展示柜和零售数字运营业务软件,主要系针对整体门店环境的防盗和展示,其中环境安全防盗类产品包括智能安检仪、联动门控装置、环境监测盒、人行监控产品、射频区域防盗产品。

请发行人:(1)结合募投项目所需技术、工艺与发行人现有技术、工艺的差异,说明发行人对募投项目可行性是否已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已具有充分的技术储备、人才储备。(2)结合募投项目产品所属行业的发展情况,竞争对手情况,预计的单位成本与销售价格,潜在客户需求,量化分析并补充说明产能消化能力。(3)说明发行人与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在产品性能指标、获客能力等方面相比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说明募投项目如未达预期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是否存在无法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与可持续性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6,557.80万元、5,154.11万元和6,934.6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30%、43.10%和48.78%。境外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收入占比分别60.15%、63.43%、

79.10%。(2)2021年度,发行人新增境外经销商6家,合

计经销收入1,236.84万元,其中,新增的巴西经销商CLAC销售收入达1,143.13万元,发行人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9.35%,扣非净利润增长94.67%。(3)报告期内发行人FOB模式下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37.91%、56.44%、64.35%, DDP模式下,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6.02%、15.43%、0.65%。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构成情况,主要经销商的定价政策、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如存在直销客户与经销商终端客户重叠的情况,请说明同时对终端客户采取两种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2)2021年新增巴西CLAC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该客户的合作模式、销售产品的类型及数量、终端销售的实现情况及终端应用领域,并说明发行人与该客户合作的稳定性。(3)发行人FOB贸易模式下外销收入占比持续上升、DDP贸易模式下外销收入占比持续下降与境外客户结构、运输费用变化的匹配性。

(4)结合目前境外新冠疫情最新发展情况及境外手机线下门店销售受疫情的影响情况,说明2021年境外销售收入较2020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经销商终端客户的核查方式、金额及比例,就终端销售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范性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2020年9月以3.00元/股的价格向方洁媛、陈学胜等22名核心员工定向发行168万股,其中29.75万股系股份代持还原,发行人未确认股份

支付,仅将剩余138.25万股确认股份支付。

请发行人说明:该次股票发行确认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依据;部分新增股份未计提股份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确认股份支付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其他问题

(1)对主要客户平均销售单价下降的原因。根据问询回复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小米集团的销售单价分别为

441.46元、311.25元、264.37元,对华为集团的销售单价分别为70.92元、58.34元、52.79元,对OPPO集团的平均销售单价为313.55元、185.57元、170.8元。发行人销售定价以成本和预期毛利率为基础。请发行人:①结合报告期内华为、小米、OPPO向发行人采购防盗器的数量、类型、定价方式等,说明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单价逐年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②结合不同类型防盗器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各类型防盗器成本变动原因及合理性;③结合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发行人的经营实际,说明发行人产品价格是否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以及对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影响。

(2)信息披露豁免合规性。发行人以商业秘密为由申请豁免披露报告期各期直销、经销两种方式下不同国家和地

区的主要客户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①发行人将前述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②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30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1)核查并发布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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