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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华熙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6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并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股票归属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依据修订后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公司章程附件《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原第一条为维护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第一条为维护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000,000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1,085,277元。
新增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原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强大的生物科技,为全球消费者提供高品质透明质酸及各类生命活性物质。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人类持续带来健康、美丽、快乐的生命体验——提高生命质量,延长生命长度。
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8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81,085,27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原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原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
原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原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67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本章程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67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本章程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原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
原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原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原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合伙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原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八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原第八十三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第八十三条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原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原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原第一百○六条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条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本章程及公司相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原第一百○八条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5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第一百○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原第一百○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二分之一(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二分之一(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长认为必要时,也可自行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原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原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原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原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红利。
公司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分红的基础上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原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原第一百七十二条基于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一百七十二条基于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原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原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二、 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版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章程自修订版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同时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修订版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及根据工商登记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

三、 上网公告附件

1、《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2、《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4、《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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