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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丰明源”)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并撤回申请文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公司拟向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鸥创芯”或“标的公司”)李鹏等14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凌鸥创芯95.75%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1年10月13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2022年3月18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1年10月13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2022年3月18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

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买卖主体身份买卖时间买/卖买卖数量(股)剩余股数(股)
骆倩贇标的公司外部董事沈华峰之妻2021年11月23日买入1,4361,436
2021年12月10日卖出1,4360
2022年3月4日买入1,1551,155
2022年3月7日买入5001,655
2022年3月7日买入5002,155

对于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骆倩贇出具说明如下:

“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自查期内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系依赖于晶丰明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自身对晶丰明源股票投资价值和证券市场的分析与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在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自查范围相关自查对象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自查期间内存在股票交易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晶丰明源股票情形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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