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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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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依据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2022年3月17日,晶丰明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资产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重组特别规定》《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晶丰明源股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海晶丰明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至终止本次交易事项披露之日期间(即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3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获取并查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
变更明细清单》;
(2)取得并查验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晶丰明源股票情形的核查对象骆倩贇
提供的股票账户交易情况,核查其初始取得及后续交易晶丰明源股票的记录;
(3)对骆倩贇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记录,确认其对内幕信息的知情情况及
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相关情况;
(4)获取并查验骆倩贇出具的《关于买卖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的说明》;
(5)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骆倩贇的交易记录,结合本次交易的筹
划、决议等进程时点以及买卖股票的交易类别等因素,综合分析骆倩贇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除下列情况外,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情况。
骆倩贇作为作为凌鸥创芯外部董事沈华峰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晶丰明源的股票情况如下:
姓 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股) | 结余股数量(股) | 交易类别 |
骆倩贇
骆倩贇 | 标的公司外部董事沈华峰的配偶 | 2021年11月23日 | 1436 | 1436 | 买入 |
2021年12月10日 | 1436 | 0 | 卖出 | ||
2022年3月4日 | 1155 | 1155 | 买入 | ||
2022年3月7日 | 500 | 1655 | 买入 | ||
2022年3月7日 | 500 | 2155 | 买入 |
骆倩贇声明:“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自查期内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系依赖于晶丰明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自身对晶丰明源股票投资价值和证券市场的分析与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晶丰明源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
存在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情况。
四、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晶丰明源股票情形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晶丰明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伍份,无副本。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侃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 孙敏虎__________
潘添雨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