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19,140股,应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153,300股,应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189,000股,应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112,260股,应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冯震远(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赵歆晟(签字):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