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九) 选举监事会主席;
(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邮寄至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指定人员,再将原件邮寄或专人送达给指定人员。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会议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书面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专人送出或其他经监事认可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七)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或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形式予以更换职工监事。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节 审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包括通讯方式表决)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与会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10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监事会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等对会议内容和决议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泄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