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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1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3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融科望京中心A座11层。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隽。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67,159,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7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63,882,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2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276,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626,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626,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8,9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7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7,158,9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7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亚娟、孙丽雅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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