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
之
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8-1-1-1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的《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海”、“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与通达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问询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对问题的回答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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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1、关于业务模式。 ...... 3
问题2、关于核心价值及技术资产。 ...... 33
问题3、关于历史沿革。 ...... 68
问题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同业竞争。 ...... 99
问题5、关于关联交易。 ...... 104
问题6、关于资产。 ...... 104
问题7、关于诉讼及行政处罚。 ...... 128
问题8、关于安全生产及法律责任。 ...... 139
问题9、关于员工。 ...... 148
问题10、关于收入确认。 ...... 156
问题11、关于主营业务收入。 ...... 163
问题12、关于客户。申报材料显示: ...... 187
问题13、关于主营业务成本。 ...... 187
问题14、关于供应商和采购。 ...... 224
问题15、关于毛利率。申报材料显示: ...... 256
问题16、关于期间费用。申报材料显示: ...... 257
问题17、关于其他收益。 ...... 289
问题18、关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293
问题19、关于存货。 ...... 304
问题20、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 315
问题21、关于财务规范性。 ...... 324
问题22、关于合同负债。 ......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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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业务模式。
申报材料显示:
(一)发行人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发行人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开发服务收入占比持续较高;
(二)发行人存在为法院机构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司法辅助服务,并收取对应的服务费的情况,该服务还存在对外采购以执行的情况;
(三)发行人主要客户为法院系统,以及银行及部分企业;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招投标获客比例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362.45的招投标服务费支出。
请发行人:
(1)区分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运维服务,分别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客户间服务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情况;各类服务、产品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上述服务、产品产生于发行人客户开展运营的具体环节;发行人开展平台运营的具体内容,与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的具体区别,发行人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的合理性;销售智能终端业务的实质,销售后终端归属及维护责任情况;发行人与客户间是否存在上述多个服务及智能终端的捆绑销售约定;
(2)发行人开展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涉及法院机构业务的具体环节;发行人为该业务配备的人员情况,自有人员及对外采购服务人员的占比,自有人员产生收入及对外采购服务产生收入占比;相关人员是否均需要获取相应从业执照,是否需要事前向法院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审批或备案;结合我国保密法相关规定,说明该业务是否涉及保密信息处理,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或授权程序,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拥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涉密资格,将该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服务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履行完整招投标或授权程序;出现档案管理事故或涉密事故时,发行人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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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主要监管法律,法院、银行系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保密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为下游法院、银行客户提供软件定制开发、运营维护、技术服务等服务,以及销售智能终端是否均应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提供相应服务,交付软件及智能终端时是否应当获得主管部门的检验验收通过批准,后续运行时是否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督;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所交付软件、智能终端、提供服务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或交付后退货的情形,若是说明背景,数量,涉及金额及占比;出现该情况时后续的处理措施,合同约定,各方法律责任情况,发行人面临的相应责任;
(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以招投标获客的比例,是否存在司法系统、银行系统客户未招投标,或其他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若是说明合规性、合理性;报告期内362.45的招投标服务费支出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5)说明各期终端运用领域在法院和非法院的收入占比,非法院领域的具体情形;
(6)说明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契机和历程,相关业务发展与最高法相关政策的关系,法院选用供应商是否有最高法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供应商名录或自主选择,发行人业务为最高法等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事项或各法院独立决策。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区分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运维服务,分别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客户间服务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情况;各类服务、产品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上述服务、产品产生于发行人客户开展运营的具体环节;发行人开展平台运营的具体内容,与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的具体区别,发行人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的合理性;销售智能终端业务的实质,销售后终端归属及维护责任情况;发行人与客户间是否存在上述多个服务及智能终端的捆绑销售约定;
回复:
1、发行人与客户间服务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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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以及运维服务与客户间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情况如下:
序号 | 业务名称 | 主要义务 | 主要权利 |
1 | 软件产品开发 | 发行人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发相应行业应用软件,并配套提供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并通过客户验收。 | 收取相应的对价。 |
2 | 智能终端 | 发行人为客户提供智能终端,并通过客户验收。 | 收取相应的对价。 |
3 | 运维服务 | 在约定的时间段,为保证软件产品、智能终端等系统的稳定运行,为客户提供人员驻场、远程支持和培训服务。 | 收取相应的对价。 |
2、各类服务、产品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上述服务、产品产生于发行人客户开展运营的具体环节
(1)发行人的服务、产品最终主要服务于法院客户
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发行人下游客户除法院外,还包括企业、银行、电信等行业的客户,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的服务、产品,主要也运用在法院领域上。具体举例如下:
对于发行人的企业客户,主要系阿里云、华宇软件等知名信息服务公司或法院所在当地的信息服务企业,上述企业采购发行人的软件产品,并与自身的软件产品集成到一起,再销售给法院客户,并采购对应的运维服务、技术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等。此外,上述企业也会应法院客户的需求,向发行人采购智能终端,并最终销售给法院客户。
发行人的银行客户为法院提供诉讼费结算、执行款结算等方面的服务,须建立与法院实时数据交换的软件系统。因此,由银行向发行人采购诉讼费管理系统、执行款管理系统等软件产品的开发、运维服务、技术服务等,来支撑银行与法院的诉讼费、执行款结算业务。
对于发行人的电信客户,主要系法院所在当地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通讯运营商。电信客户为法院客户提供互联网、移动专网等基础设施服务及延伸的移动办公、文书领取等服务,因此存在向发行人采购办公、移动办公系统等软件产品以及智慧送达服务终端等智能终端的需求,并相应采购相关的运维服务、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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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服务、产品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
A、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法院 | 12,463.00 | 43.17% | 12,544.60 | 63.21% | 13,395.67 | 75.71% |
企业 | 9,108.72 | 31.55% | 4,095.02 | 20.63% | 3,108.23 | 17.57% |
银行 | 5,194.25 | 17.99% | 2,590.26 | 13.05% | 648.61 | 3.67% |
电信 | 1,235.63 | 4.28% | 148.18 | 0.75% | 424.59 | 2.40% |
其他政务单位 | 868.85 | 3.01% | 468.87 | 2.36% | 116.17 | 0.66% |
合计 | 28,870.45 | 100.00% | 19,846.94 | 100.00% | 17,693.26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法院客户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的比例最高,随着发行人业务的增长,与大型信息服务企业以及全国范围内各地区的本地信息化服务企业合作不断加深,通过销售给企业客户,最终服务于法院客户,报告期内,企业客户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的占比不断提高。此外,发行人也根据银行、电信等客户服务法院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软件开发。B、智能终端业务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法院 | 365.37 | 20.24% | 511.22 | 14.72% | 52.74 | 68.23% |
企业 | 1,372.99 | 76.04% | 1,850.69 | 53.30% | 24.56 | 31.77% |
电信 | - | - | 1,109.60 | 31.95% | - | - |
银行 | 67.22 | 3.72% | - | - | - | - |
其他政务单位 | - | - | 0.87 | 0.02% | - | - |
合计 | 1,805.58 | 100.00% | 3,472.37 | 100.00% | 77.30 | 100.00% |
2019年,发行人主要系向法院客户和企业客户销售智能终端,尚处于起步阶段,销售金额较小。
2020年,发行人在法院客户和企业客户的基础上向电信客户拓展智能终端业务,向企业客户的销售主要系向宇若科技合计销售545台智能审验捺签终端,用于浙江地区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宇若科技系浙江本地的信息化服务商,采购发行人的智能审验捺签终端提供给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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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等浙江省内的终端法院客户。向电信客户的销售主要系向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销售131台智慧送达服务终端,用于辽宁地区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C、运维服务业务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法院 | 4,211.50 | 61.70% | 3,504.49 | 67.06% | 3,154.99 | 75.83% |
企业 | 1,982.81 | 29.05% | 1,334.20 | 25.53% | 651.62 | 15.66% |
银行 | 495.36 | 7.26% | 252.68 | 4.84% | 246.28 | 5.92% |
电信 | 40.36 | 0.59% | 11.93 | 0.23% | 2.15 | 0.05% |
其他政务单位 | 95.95 | 1.41% | 122.46 | 2.34% | 105.35 | 2.53% |
合计 | 6,825.98 | 100.00% | 5,225.75 | 100.00% | 4,160.39 | 100.00% |
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运维服务,保证信息化建设稳定运行,并向客户收取对应的服务费,报告期内,各类客户运维收入占比基本保持稳定。企业客户运维收入占比逐年上升,主要系企业客户的软件产品开发收入逐年上升,带动了运维收入的增长。
D、技术服务业务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法院 | 443.65 | 40.23% | 461.28 | 33.33% | 237.84 | 33.99% |
企业 | 271.35 | 24.61% | 305.43 | 22.07% | 286.88 | 41.00% |
银行 | 387.32 | 35.12% | 617.36 | 44.60% | 174.97 | 25.01% |
其他政务单位 | 0.47 | 0.04% | - | - | - | - |
合计 | 1,102.79 | 100.00% | 1,384.07 | 100.00% | 699.70 | 100.00% |
技术服务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调试、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一次性服务。2020年技术服务收入较高的原因主要系该年度来自银行客户的技术服务收入占比较高,银行客户为法院提供诉讼费结算、执行款结算等服务时,需接入法院系统,存在较多的接口调试、数据对接的需求,因而采购发行人的技术服务较多。
E、平台运营业务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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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企业 | 1,498.11 | 90.53% | 25.17 | 100.00% |
法院 | 71.18 | 4.30% | - | - |
其他 | 85.48 | 5.17% | - | - |
合计 | 1,654.76 | 100.00% | 25.17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平台运营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主要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平台运营服务。随着平台运营业务模式的逐渐成熟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地市分公司对该业务需求的增加,发行人2021年该业务收入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F、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对应的客户类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法院 | 3,859.55 | 89.76% | 3,209.81 | 96.41% | 1,483.15 | 92.79% |
企业 | 219.92 | 5.11% | 73.54 | 2.21% | 115.24 | 7.21% |
银行 | 220.37 | 5.12% | 45.97 | 1.38% | - | - |
合计 | 4,299.84 | 100.00% | 3,329.31 | 100.00% | 1,598.39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法院客户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发行人向企业、银行提供的少量司法辅助服务,系下游法院客户存在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司法辅助服务需求,而上述企业、银行客户在当地不存在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因此向发行人进行了采购。
(3)上述服务、产品产生于发行人客户开展运营的具体环节
发行人的服务、产品最终主要应用于法院领域。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发相应行业应用软件,并配套提供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从而帮助客户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软件产品开发覆盖客户的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管理、政务管理等环节。
智能终端,主要系发行人自主研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法院客户购买后提供给诉讼参与人使用的产品,可以实现自助立案、材料递交、送达文书的自助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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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打印、档案的自助阅卷、执行初次约谈等一系列功能,覆盖了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业务中涉及到与诉讼参与人交互的主要环节。运维服务,主要系为保证客户软件产品、智能终端等信息化建设产品的稳定运行而提供的服务。运维服务一方面包括对发行人软件产品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另一方面,也包括对客户进行软件产品使用方面的培训。运维服务与软件产品开发对应,覆盖客户的诉讼服务、审判业务、执行业务、审判监督管理、政务管理等环节。技术服务,主要系为客户提供接口调试、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一次性服务。技术服务属于根据客户具体需求而提供的一次性服务,在客户的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管理、政务管理等环节均有可能涉及。
平台运营,指的是公司开发出信息化平台软件后,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发行人的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主要针对诉讼服务环节。司法辅助服务,指的是公司为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服务,系信息化建设的衍生业务,覆盖客户的立案、审判、执行等业务环节。
3、发行人开展平台运营的具体内容,与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的具体区别,发行人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的合理性
(1)发行人开展平台运营的具体内容
平台运营指的是公司开发出信息化平台软件后,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公司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
例如,发行人与中国邮政约定,为其提供平台运营服务,双方就镇江市两级法院的集约化送达服务达成合作,发行人开发“司法集约送达平台”,并保留平台的所有权,中国邮政拥有平台的使用权,并基于平台为法院客户提供文书送达的服务,平台会记录服务的订单数量。发行人按照平台记录的订单量,与中国邮政结算,按一定比例收取平台运营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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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的具体区别
发行人的平台运营、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的具体区别如下:
序号 | 业务名称 | 产品形态 | 产品的所有权 | 收费模式 | 主要终端使用者 |
1 | 软件产品开发 | 软件及配套硬件 | 归客户 | 一次性收费 | 法院 |
2 | 智能终端 | 硬件(嵌入式软件) | 归客户 | 一次性收费 | 法院 |
3 | 平台运营 | 软件 | 归发行人 | 按照业务量结算收费 | 法院或为法院提供服务的企业,如中国邮政等 |
由上表可知,平台运营与其他业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所有权和收费模式:
发行人平台运营提供的软件产品的所有权为发行人,并通过业务量来结算收费。
(3)发行人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的合理性
发行人开展平台运营服务,系围绕智慧法院业务,与中国邮政等企业合作,对自身业务模式进行的创新。在上述业务活动中,中国邮政作为国内快递物流龙头企业,在文书送达、卷宗移送等业务方面有着较强的服务经验,而发行人则有着较强的软件开发能力。由于中国邮政预计将为法院提供较多的、持续性的送达业务,因此,发行人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而与中国邮政约定按照订单数量结算,相较于一次性销售软件产品的模式,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平台软件的盈利能力,具有合理性。
4、销售智能终端业务的实质,销售后终端归属及维护责任情况
(1)智能终端的实质系嵌入式软件产品
智能终端系发行人自主研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发行人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并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销售给客户。
智能终端的形态系硬件,但是核心系内部嵌入的软件,硬件部分离开核心软件无法正常运行。法院购买发行人智能终端后,主要放置于诉讼服务大厅等场所,为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诉讼服务。
(2)销售后终端归属及维护责任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的约定,销售后智能终端归客户所有。智能终端业务对应的客户类型包括法院、企业、电信等客户,其中企业、电信客户购买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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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终端后,最终使用方也均系法院客户。如2020年,发行人向宇若科技合计销售545台智能审验捺签终端,用于浙江地区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发行人向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销售131台智慧送达服务终端,用于辽宁地区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双方的质保期内,发行人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以保证产品的正常运行,质保期外,则发行人无免费提供维护服务的义务。
5、发行人与客户间是否存在上述多个服务及智能终端的捆绑销售约定发行人与客户间不存在上述多个服务及智能终端的捆绑销售约定。客户可以根据其不同需求自主决定采购发行人的何种产品或服务。同一客户可能存在一次性采购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运维服务等产品服务的情况,但发行人各项产品、服务均有单独的报价体系,客户也没有打包采购的义务,一次性购买多种产品或服务,系客户基于自身需求的自主决策。
例如,客户采购了发行人的软件产品开发后,对质保期外后续的运维服务,可以选择由发行人提供,也可以选择由其他信息服务商提供,不存在必须采购发行人运维服务的义务。
(二)发行人开展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涉及法院机构业务的具体环节;发行人为该业务配备的人员情况,自有人员及对外采购服务人员的占比,自有人员产生收入及对外采购服务产生收入占比;相关人员是否均需要获取相应从业执照,是否需要事前向法院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审批或备案;结合我国保密法相关规定,说明该业务是否涉及保密信息处理,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或授权程序,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拥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涉密资格,将该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服务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履行完整招投标或授权程序;出现档案管理事故或涉密事故时,发行人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责任;
1、发行人开展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涉及法院机构业务的具体环节
客户在使用发行人提供信息化产品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一些配套的服务需求,如使用电子卷宗相关的软件产品时,存在将纸质卷宗扫描为电子卷宗的需求。针对客户上述需求,发行人主要依托子公司江苏诉服达,为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配套的司法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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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服务,并收取对应的服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等司法改革文件规定,“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审判辅助事务可以实行集约化管理,建立专门实施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网络公告等事务的工作团队,提升工作效能。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将通知送达、材料扫描、卷宗归档等辅助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将协助保全、执行送达等辅助事务委托给相关机构,提高办案效率。”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属于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在审判领域的具体表现,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审判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之一。发行人的司法辅助服务涉及法院的文书送达、材料扫描、卷宗归档等辅助事务工作。
2、发行人为该业务配备的人员情况,自有人员及对外采购服务人员的占比,自有人员产生收入及对外采购服务产生收入占比
发行人依托子公司江苏诉服达为客户提供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江苏诉服达提供司法辅助业务的平均人数分别为175人、336人及497人。
此外,在辽宁省内,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提供给法院客户。除辽宁速服达以外,报告期内,在司法辅助服务方面,发行人仅存在向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诉服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国联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零星采购,金额分别为1.89万元、8.74万元及3.30万元。
辽宁速服达于2019年成立,报告期内,江苏诉服达人数和公司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涉及的人员人数对比如下:
单位:人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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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诉服达 | 497 | 94.31% | 336 | 80.19% | 175 | 83.33% |
辽宁速服达 | 30 | 5.69% | 83 | 19.81% | 35 | 16.67% |
合计 | 527 | 100.00% | 419 | 100.00% | 210 | 100.00% |
注:向辽宁速服达采购人数系根据服务人员服务周期加权计算。报告期内,发行人提供给辽宁地区以外的其他客户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执行。辽宁地区由于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且司法辅助服务业务量较大,若江苏诉服达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人员成本较多,因此,江苏诉服达采取了向辽宁速服达采购的方式,为当地法院客户提供司法辅助服务。2021年,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的人员人数占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在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收入占比下降,发行人减少了相应的人员采购。
发行人辽宁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其他地区 | 3,995.28 | 92.92% | 2,212.77 | 66.46% | 1,304.48 | 81.61% |
辽宁地区 | 304.56 | 7.08% | 1,116.54 | 33.54% | 293.91 | 18.39% |
合计 | 4,299.84 | 100.00% | 3,329.31 | 100.00% | 1,598.39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地区产生的司法辅助收入占比较高,整体与江苏诉服达人数相匹配。
3、相关人员是否均需要获取相应从业执照,是否需要事前向法院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审批或备案
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具体内容为:为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服务,司法辅助事务外包为司法机关减负增效,系提高司法办案效力的重要司法改革举措。司法辅助服务业务相对流程化、辅助化,相关业务人员在经过发行人专业职业技能和纪律培训后可以上岗操作,无相应的从业行政许可要求。
截至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司法辅助业务人员需要取得从业执照后方可上岗,也没有要求从业人员需要事前向法院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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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客户不要求从事司法辅助业务人员需要取得从业执照后方可上岗,也不涉及相关从业人员事前审批或备案的情形。
因此,司法辅助相关人员无需获取相应的从业执照,也无需事前向法院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审批或备案。
4、结合我国保密法相关规定,说明该业务是否涉及保密信息处理,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或授权程序,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拥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涉密资格,将该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服务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履行完整招投标或授权程序
(1)结合我国保密法相关规定,说明该业务是否涉及保密信息处理,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或授权程序,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拥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涉密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如下:“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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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规定可知,政府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等级进行确定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也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报告期内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项目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客户要求需要遵守客户的内部保密要求,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将各种带有信息的介质带出法院,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法院信息系统查看、复制、增加、删改信息和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供应商按照与客户的合同约定严格遵守法院要求,未发生过泄露法院客户保密信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各地公开招投标制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司法辅助业务按照客户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程序。发行人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编号为JCJ201800798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同时相关人员满足保密要求,具备从事涉密项目的资质要求。但发行人目前的司法辅助服务业务不涉及涉密项目,无需要求涉密资质。
(2)将该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服务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履行完整招投标或授权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司法辅助业务主要供应商为辽宁速服达,发行人在承接位于辽宁的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后采购辽宁速服达的司法辅助服务。发行人将该业务外包给辽宁速服达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发行人提供给辽宁地区以外的其他客户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执行。辽宁由于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且司法辅助服务业务量较大,若江苏诉服达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人员成本较高,因此,江苏诉服达采取了参股辽宁速服达的方式,并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发行人采购辽宁速服达司法辅助服务有利于属地化服务客户,并且能够有效拓展当地业务。
发行人将位于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业务外包给第三方,采购司法辅助服务属于发行人非核心业务环节,未有明确法律法规限制该部分业务外包。就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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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辅助业务外包事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如下:“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通达海’)、江苏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诉服达’)、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速服达’)为我院及下属法院提供软件及系统开发、电子卷宗随案生成、诉讼材料数字化等服务,南京通达海主要负责软件及系统开发服务,江苏诉服达及辽宁速服达主要负责电子卷宗随案生成、诉讼材料数字化等服务,能够有效完成服务外包任务,遵守法院内部保密约定,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合同或投标文件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将部分司法辅助业务外包给辽宁速服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不属于国家机关、政府单位或国有企业,在外购服务时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履行相应的政府招投标或授权程序,发行人采取协商谈判方式采购司法辅助业务外包服务。
5、出现档案管理事故或涉密事故时,发行人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责任
在发行人与客户开展相关司法辅助服务业务时,发行人与法院客户之间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发行人通常按照司法辅助客户的政府采购合同模板要求与客户签署相关合同,根据相关销售合同,该等合同中涉及到涉密事故相关的发行人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如因发行人及相关服务人员泄露信息或由此发生针对客户方的争议、索赔、诉讼、仲裁等,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发行人无条件承担。
根据上述与客户的约定,若出现档案管理事故或涉密事故时,发行人应当向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等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发行人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辽宁速服达出具的说明,若因辽宁速服达相关服务人员导致客户相关保密信息泄露或出现档案管理事故,因此导致发行人产生损失或赔偿责任的,一切损失或责任全部由辽宁速服达承担。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过档案管理事故或涉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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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若出现档案事故或涉密事故时,发行人应当承担客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等法律责任。在发行人向客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若因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原因导致的,发行人有权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追究责任。
(三)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主要监管法律,法院、银行系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保密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为下游法院、银行客户提供软件定制开发、运营维护、技术服务等服务,以及销售智能终端是否均应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提供相应服务,交付软件及智能终端时是否应当获得主管部门的检验验收通过批准,后续运行时是否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督;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所交付软件、智能终端、提供服务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或交付后退货的情形,若是说明背景,数量,涉及金额及占比;出现该情况时后续的处理措施,合同约定,各方法律责任情况,发行人面临的相应责任;
1、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主要监管法律,法院、银行系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保密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为下游法院、银行客户提供软件定制开发、运营维护、技术服务等服务,以及销售智能终端是否均应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提供相应服务,交付软件及智能终端时是否应当获得主管部门的检验验收通过批准,后续运行时是否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督;
(1)发行人为下游法院、银行客户提供软件定制开发、运营维护、技术服务等服务,以及销售智能终端是否均应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发行人的客户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以法院客户为主的政府机关,第二类为各类民营企业,第三类为银行为主的国有金融企业。其中针对后两类的销售,系企业主体之间的商业销售,不涉及当地行政主管单位的审批备案。
针对法院客户为主的政府机关,发行人的订单涉及到政府机关采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若项目达到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则需要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除此之外,发行人向客户提供软件定制开发、运营维护、技术服务、智能终端等,无需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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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相应服务,交付软件及智能终端时是否应当获得主管部门的检验验收通过批准,后续运行时是否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督发行人提供相应服务、交付软件及智能终端时,均须经过客户的验收,但进行验收的对象系客户本身,而无须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客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产品质量等进行合格验收。后续运行时,产品的使用和评价均由客户作出,不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管。
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所交付软件、智能终端、提供服务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或交付后退货的情形,若是说明背景,数量,涉及金额及占比;出现该情况时后续的处理措施,合同约定,各方法律责任情况,发行人面临的相应责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所交付软件、智能终端、提供服务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或交付后退货的情形。
尽管报告期内未出现上述情形,但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已对各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因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交付软件、智能终端、提供服务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则由发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会就具体问题进行沟通解决。验收交付完毕后,除因质量问题,一般不予退货。
(四)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以招投标获客的比例,是否存在司法系统、银行系统客户未招投标,或其他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若是说明合规性、合理性;报告期内362.45万元的招投标服务费支出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以招投标获客的比例
发行人的客户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以法院客户为主的政府机关,第二类为各类民营企业,第三类为银行为主的国有金融企业。
发行人的订单涉及到政府机关采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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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法院客户通常采取商业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发行人的订单涉及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主要适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3月1日废止)及《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3月1日施行)。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不涉及集中采购的,国有金融企业通常采取商业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发行人订单涉及到民营企业采购的,主要为商业性谈判取得。发行人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包括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及商业性谈判等。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通过不同的订单获取方式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适用类别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政府采购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 | 招投标 | 16,706.03 | 37.12% | 12,129.30 | 36.02% | 13,605.25 | 55.59% |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 | 6,035.81 | 13.41% | 3,997.70 | 11.87% | 1,664.48 | 6.80% | |
单一来源采购 | 4,523.50 | 10.05% | 5,486.78 | 16.29% | 1,874.11 | 7.66% | |
询价 | 617.22 | 1.37% | 235.84 | 0.70% | 63.11 | 0.26% | |
小计 | 27,882.56 | 61.95% | 21,849.62 | 64.89% | 17,206.95 | 70.31% | |
商业性谈判 | 17,127.76 | 38.05% | 11,822.26 | 35.11% | 7,267.47 | 29.69% | |
总计 | 45,010.32 | 100.00% | 33,671.88 | 100.00% | 24,474.43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获取的订单的比例分别为55.59%、36.02%和
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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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2019年通过招投标获取订单的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2019年度,发行人法院客户中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金额14,122.74万元,占2019年度法院客户整体收入比例为76.17%,占比较高,100万元以上合同通常需要履行招投标等采购程序。
2、是否存在司法系统、银行系统客户未招投标,或其他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若是说明合规性、合理性
银行系统系非政府机关,不属于政府机关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银行客户涉及到集中采购的通常根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内部管理需要履行相应的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采购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银行系统客户应招标未招标的情形。
法院客户以及纪委、检察院等其他单位,属于政府机关,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查询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财政部对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指引等文件,相关政府采购应采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如下:
地区 | 规定 | 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 |
中央预算单位 |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 |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地方预算单位 |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 |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 |
根据上述中央预算单位和省级地方预算单位政府分散采购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履行相应政府采购程序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金额不低于50万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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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发行人选取产生收入的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进行核查相关政府采购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机构客户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而进行商业谈判取得项目共计16项,具体情况如下:
确认收入年度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采取商业性谈判的原因 |
2019年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法院执行系统驻场运维服务项目 | 99.98 | 由该省高院支付0.916万元,全省122家中级、基层法院各自支付0.812万元,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销售及服务项目 | 70.00 | 《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本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 |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集中编目服务项目 | 66.00 | 合同总价款66万元系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共7家基层法院按照分摊费用方案分摊支付。分摊费用方案为,软件费用由前述8家法院各自承担1.5万元,集中编目的服务费用54万元由8家法院每年收案总数占全市法院收案总数的比例分摊。合同金额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年度软件工程师售后驻场服务项目 | 61.00 | 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16万元,15家基层法院各支付3万元,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2019年上半年运维服务项目 | 56.50 | 《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本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 | |
2020年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年度审判管理软件运维服务项目 | 96.00 | 经该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流程,合同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2019年度审判管理软件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5日。受疫情等影响,2020年审判管理软件运维服务未及时进行采购,发行人为确保各方正常运作,一直按照上期《2019年度审判管理软件运维服务采购合同》提供服务。2020年12月3日,该省高院党组同意该省高院与项目原供应商即发行人签订合同后支付档期服务费用。2021年2月24日,经双方谈判,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中心 | 2020年度信息查询系统技术运维 | 95.00 | 合同总金额低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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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年度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采取商业性谈判的原因 |
及适应性调整项目 | 规定的100万元政府采购标准。 |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 | 75.80 |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市财政局出具了《关于续签集中标注编目服务外包合同的情况说明》,说明该院于2019年6月17日委托某公司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进行招标,中标公司为江苏诉服达,成交价为758,000元,服务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现项目服务期限已满,经该院组织评审和双方商定后,续签服务合同,本次续签为第一次续签,成交价不变,仍为758,000元,服务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该市财政局直接向江苏诉服达拨款并完成采购项目支付。 |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 | 75.00 | 201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就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开展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为江苏诉服达。2020年双方继续合作并与江苏诉服达续签合同。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库项目 | 72.50 | 《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本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本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 | |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审判管理等软件维护、诉讼服务中心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 61.40 | 江苏诉服达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签署的关于《法院审判管理等软件维护、诉讼服务中心外包采购项目合同》于2019年3月16日到期,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3月16日服务已经结束。为避免因服务人员问题导致法院相关业务受阻,影响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正常使用,江苏诉服达仍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相关服务工作,截至2019年5月,江苏诉服达已经超期服务2个月。2019年5月28日,该市中院出具了《合同续约情况说明》,同意与江苏诉服达直接履行商业性谈判程序进行合同续签。 | |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电子卷宗编目服务项目 | 53.20 | 2019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竞争性磋商的形式就法院电子卷宗编目服务项目开展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为江苏诉服达。2020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与江苏诉服达续签合同。 | |
2021年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中心 | 2021年度信息查询系统技术运维及适应性调整项目 | 95.00 | 合同总金额低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规定的100万元政府采购标准。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业务系统及数据库运维服务合同 | 59.00 | 根据客户需求,通过商业化谈判方式取得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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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年度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采取商业性谈判的原因 |
南沙区人民法院 | 法院信息技术服务定点议价采购 | 79.50 | 《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本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本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低于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金额。 |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灌南法院无纸化办案集约化服务项目 | 142.50 | 2020年该法院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就无纸化办案集约化服务项目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编号:GNZFCG2020-031G),成交供应商为通达海。2021年该法院直接与通达海续签合同。 |
其中,除合同金额未达到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共计8项,均系发行人在获取业务过程中按照客户要求与其进行商业谈判并签署正式合同或发生交易,客户未明确提出招投标要求,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2021年度确认收入 | 2020年度确认收入 | 2019年度确认收入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年度审判管理软件运维服务项目 | 96.00 | - | 90.57 | -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 | 75.80 | 35.56 | 35.95 | -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 | 75.00 | - | 70.75 | -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审判管理等软件维护、诉讼服务中心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 61.40 | - | 57.92 | -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专案案件管理软件销售及培训服务项目 | 55.80 | - | - | -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电子卷宗编目服务项目 | 53.20 | 43.57 | 6.62 | -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业务系统数据库及电子卷宗运维服务 | 59.00 | 55.66 | - | -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灌南法院无纸化办案集约化服务项目 | 142.50 | 82.87 | - | - |
合计 | 618.70 | 217.66 | 261.81 | - |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0.48% | 0.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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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上述业务合同确认收入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0.00%、0.78%及
0.48%,占比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该等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理由如下:
(1)发行人获取的业务合同中应履行政府采购而未履行的义务主体不是发行人,发行人未因此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因此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2)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采购人为政府采购程序的义务主体,发行人按照客户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获取订单并无过错,如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因应履行招标程序而未履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发行人可据此请求采购人折价补偿并赔偿发行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并经公开信息查询,对应客户均正常履行相关业务合同向发行人采购软件或服务并支付款项,上述项目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发行人与对应客户之间关于前述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未履行的合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存在8个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该等项目为发行人在获取业务过程中按照客户要求与其进行商业谈判并签署正式合同或发生交易,客户未明确提出招投标要求,项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同时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报告期内362.45万元的招投标服务费支出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的招投标服务费362.45万元的支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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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 | 150.35 | 128.29 | 79.23 |
文件制作费、报名费、公证费等 | 2.48 | 1.50 | 0.60 |
合计 | 152.83 | 129.79 | 79.83 |
发行人招标服务费主要是发行人中标后向代理服务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系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参照市场情况设定收取,收费符合市场惯例,具有合理性。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招标服务费与发行人履行政府采购方式获取的项目金额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招标服务费 | 152.83 | 129.79 | 79.83 |
发行人通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方式获取的项目金额 | 21,849.62 | 17,206.95 | 11,085.05 |
占比 | 0.70% | 0.75% | 0.72% |
发行人招标服务费与发行人通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方式获取的项目金额正相关,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招标服务费无明显异常情形。
4、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根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项目的客户的访谈,发行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投标文件及项目合同内容,相关合同通常附有廉洁协议、廉洁承诺书等反商业贿赂的内容,对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及业务往来的廉洁自律进行了约定,并针对商业贿赂内容明确了违约责任,以上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经营风险。
经抽查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并取得相应的财务凭证、协议,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异常无合理原因的大额销售费用;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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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www.samr.gov.cn/)、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等网站,未发现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存在因商业贿赂而被处以行政处罚、刑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9月出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客户的情形,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五)说明各期终端运用领域在法院和非法院的收入占比,非法院领域的具体情形;
1、各期终端运用领域在法院和非法院的收入占比
公司各期终端运用领域在法院和非法院的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终端应用领域 | 终端客户类别 | 直接客户类别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21,512.78 | 47.80% | 20,612.40 | 61.22% | 18,541.16 | 75.76% |
法院 | 企业 | 14,456.37 | 32.12% | 7,691.31 | 22.84% | 4,215.16 | 17.22% | |
法院 | 电信 | 1,275.99 | 2.83% | 1,269.71 | 3.77% | 426.73 | 1.74% | |
银行 | 银行 | 6,693.84 | 14.87% | 3,506.27 | 10.41% | 1,069.86 | 4.37% | |
合计 | 43,938.98 | 97.62% | 33,079.69 | 98.24% | 24,252.91 | 99.09% | ||
非法院 | 其他政务单位 | 其他政务单位 | 1,071.34 | 2.38% | 592.2 | 1.76% | 221.52 | 0.91% |
合计 | 45,010.32 | 100.00% | 33,671.88 | 100.00% | 24,474.43 | 100.00% |
公司产品的主要终端运用领域系法院行业,报告期内的收入分别为24,252.91万元、33,079.69万元及43,938.98万元,占比分别为99.09%、98.24%及97.62%。其中,对应的终端客户分为法院和银行两类:
法院作为终端客户共有两种情形,第一,法院直接向公司购买产品和服务;第二,公司接受企业和电信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软件产品开发,并最终由法院作为最终用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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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终端客户,主要情形系:银行客户为法院提供诉讼费结算、执行款结算等服务,须建立起与法院实时数据交换的软件系统,因此,由银行向发行人采购包括诉讼费管理系统、执行款管理系统等软件产品的开发以及相关的运维服务、技术服务等,以支持银行为法院提供诉讼费、执行款结算业务。
2、非法院领域的具体情形
公司在非法院领域的客户主要为政法委、监察委等法院以外的其他政务单位,公司主要向该类客户提供政法领域信息查询相关的软件产品开发及运维服务,主要客户包括浙江省司法厅等客户。报告期内收入分别为221.52万元、592.20万元及1,071.34万元,占比分别为0.91%、1.76%及2.38%,逐年上升,主要系发行人报告期依靠在法院领域积累的业务经验,不断拓宽下游应用领域范围。
(六)说明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契机和历程,相关业务发展与最高法相关政策的关系,法院选用供应商是否有最高法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供应商名录或自主选择,发行人业务为最高法等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事项或各法院独立决策。
1、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契机和历程
1995年公司成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法院、水利等行业相关系统集成工程、软件开发等信息化服务。
1996年,公司开始从事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并开发了公司的第一版法院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标志着公司在法院信息化领域的首次涉足。
2010年,公司开发出了“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随后在法院信息化领域不断深耕,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行业口碑。
2014年,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始开发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标志着公司从区域性信息化服务商向全国性信息化服务商转变。
2016年,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发出“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业务规模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标志着公司进入了高速发展期。
2020年,公司收购了江苏诉服达,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切入司法辅助服务,进一步提升了行业地位与核心竞争力。
2、相关业务发展与最高法相关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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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在最高法提出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应满足“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指导下,公司业务逐渐覆盖诉讼服务、审判业务、执行业务、审判监督管理、政务管理等大部分法院办案办公流程,并逐渐形成围绕“智慧法院”的“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四大领域解决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内企业经营运作和业务发展,推进信息化建设,最高法不断推出新的政策及指导性文件,相关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明确了法院系统信息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也为公司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公司一直紧跟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最高法主要相关政策如下表所示:
发布日期 | 相关政策 | 相关内容 |
2016年2月 |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 | 提出要在2017年底总体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国的深化完善。 |
2016年2月 |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 | 确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引领发展方向、驱动贯通融合、示范建设模式等3个方面的36项重点建设任务。 |
2017年5月 |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7-2021)》 | 要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
2017年4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 | 提出要深刻领会建设智慧法院的重大意义。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 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 |
2018年5月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 | 总结了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经验,从建设、应用、实施角度提供工作指导。 |
2019年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 | 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充分利用我国移动互联网普及应用的先发优势,进一步提升电子诉讼在全国法院的覆盖范围、适用比例和应用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立案、在线缴费、电子送达三类应用覆盖全国法院,打造世界领先的移动诉讼服务体系。 |
完善电子卷宗生成和归档机制。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技术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上传办案系统、电子卷宗自动编目、原审卷宗远程调阅、诉讼文书辅助生成和类案智能推送应用覆盖全国法院。逐步推动实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 ||
2019年4月 |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 | 提出努力攻克以智慧法院人工智能技术为标志的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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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相关政策 | 相关内容 |
发展规划(2019-2023)》 | 关键技术,推动全国法院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建成覆盖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指挥平台,推动电子诉讼和移动电子诉讼的部署应用,要加大人才和资金保障力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 |
2019年6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提出坚定不移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实现执行模式的现代化。 | ||
2019年8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 提出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 |
2020年1月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 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
2021年5月 |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 | 确定全国法院信息化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路线,推动全国法院建设全方位智能化、全系统一体化、全业务协同化、全时空泛在化、全体系自主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人民法院互联网统一账户管理中心,向全国法院发布互联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技术规范,推进与人民法院四大公开平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统建的诉讼服务系统对接,整合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系统账号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一次注册、全网通办”的司法需求。 |
上述政策为发行人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3、法院选用供应商是否有最高法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供应商名录或自主选择法院选用供应商主要系自主选择,根据供应商的技术实力、产品完整度、行业应用成功案例、品牌知名度、业绩表现以及长期行业服务能力考虑,不需要最高法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供应商名录。
4、发行人业务为最高法等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事项或各法院独立决策
各级法院以最高法的指导性文件为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独立采购。
法院客户向公司采购信息化建设产品及服务主要系为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办公效率。因此公司业务实质上属于最高法等主管部门鼓励性事项,但并非强制性要求的事项。
(七)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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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运维服务业务对应的收入明细及相关合同,核查了合同内容、具体条款及发行人与客户间服务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情况;
(2)访谈发行人产品设计部、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了解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运维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特点、应用场景;
(3)查阅了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对应的收入明细及相关合同,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花名册,了解发行人司法辅助业务的人员情况;
(4)获取发行人司法辅助业务对外采购服务的明细表及对应的采购合同,统计报告期内每年度对外采购司法辅助服务人员的数量及对外采购司法辅助服务产生的收入;
(5)通过访谈发行人司法辅助业务负责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查阅司法辅助服务类的销售合同,检查相关人员是否需要获取相应从业执照,是否需要事前向法院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审批或备案;
(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各地公开招投标制度的相关规定,核查该业务是否涉及保密信息处理,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或授权程序,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拥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涉密资格;
(7)获得发行人外包给第三方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明细及对应的客户合同,对承接该业务的供应商辽宁速服达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交易背景,对客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走访并请其出具发行人及辽宁速服达业务开展情况的声明;
(8)查阅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采购司法辅助业务的采购合同及对应的销售合同,检查合同中涉及到涉密事故对相关的发行人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所承担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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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查阅发行人所在行业主要监管法律,法院、银行系统规定以及保密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为下游法院、银行客户提供相关业务是否应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10)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退换货清单,核查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检查主要合同中对发生退换货情形的约定;
(11)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投标文件及项目合同内容,核查相关合同是否附有廉洁协议、廉洁承诺书等反商业贿赂的内容,是否针对商业贿赂内容明确了违约责任;
(12)抽查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并取得相应的财务凭证、协议,检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异常无合理原因的大额销售费用;
(13)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检查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14)检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信 用中 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www.samr.gov.cn/)、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而被处以行政处罚、刑罚的情形;
(15)取得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况的说明;
(16)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契机和历程以及核心业务发展与最高法相关政策的关系。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客户间不存在多个服务及智能终端的捆绑销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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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人员不需要获取相应从业执照,不需要事前向法院机构或其他司法机构审批或备案;根据我国保密法相关规定,该业务不涉及保密信息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各地公开招投标制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司法辅助业务按照客户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程序;发行人开展司法辅助服务业务不需要涉密资格,将该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服务具有合理合规性,已履行完整招投标或授权程序;若出现档案事故或涉密事故时,发行人应当承担客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等法律责任。在发行人向客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若因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原因导致的,发行人有权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追究责任;
(3)根据发行人所在行业主要监管法律,法院、银行系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保密相关规定,发行人为下游法院、银行客户提供软件定制开发、运营维护、技术服务等服务,以及销售智能终端不需要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发行人提供相应服务、交付软件及智能终端时,均须经过客户的验收,但进行验收的对象系客户本身,而无须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产品的使用和评价均由客户作出,不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管;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所交付软件、智能终端、提供服务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或交付后退货的情形,尽管报告期内未出现上述情形,但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已对各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因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交付软件、智能终端、提供服务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则由发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会就具体问题进行沟通解决;
(4)发行人报告期存在8个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该等项目为发行人在获取业务过程中按照客户要求与其进行商业谈判并签署正式合同或发生交易,客户未明确提出招投标要求,项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同时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招标服务费主要是发行人中标后向代理服务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系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参照市场情况设定收取,收费符合市场惯例,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5)法院选用供应商均为自主选择,不存在最高法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供应商名录,发行人业务不属于最高法等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事项,由各法院以最高法指导性文件为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独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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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关于核心价值及技术资产。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未披露外协采购或委托加工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的服务主要包括“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及其他”,对外采购的软件主要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编目软件等”,对外采购的终端为“智慧送达、智能审验捺签、智慧诉讼等服务终端”;上述采购内容与发行人主要服务、产品均存在重合;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爱辉”)等企业销售的情形;
(3)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参与了12项法院相关信息系统行业标准的制定;
(4)发行人拥有1项专利,1项商标权,70项软件著作权,41向软件产品证书,其中较多与司法系统管理有关。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智慧服务终端及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平均采购单价,所在发行人生产、服务的具体环节,是否属于生产、服务的核心环节,是否属于包工包料,对应发行人最终提供销售平均单价情况,发行人在上述生产、服务环节的职能及作用;以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对外采购的销售单价最大的软件开发服务、智能终端、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为例,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阐述说明;
(2)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服务、产品与发行人对外销售的服务、产品存在较多重合的合理性,提供的服务、销售的软件、智能终端所涉及的核心工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核心产品是否实际由供应商提供或共有,发行人在服务、销售中为客户提供的核心价值;发行人是否依赖于软件开发、智能终端、运维等各类产品服务的提供商开展生产经营;上述各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合的对外采购是否实际属于外协采购或委托加工,若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情况;上述各类采购服务、产品前五大提供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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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核心技术、无形资产方面的约定;
(3)发行人向阿里云、四川爱辉等科技型企业销售的背景、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同时向其采购、销售的情形;发行人与上述科技型企业是否存在关于共同开展项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约定,是否存在权利、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
(4)发行人参与了12项法院相关信息系统行业标准制定的背景,规模情况,发行人投入情况,主导方情况;参与制定或修订的行业标准的背景,由何种机构、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发行人承担何种责任,起到何种作用,所涉及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后续施行情况,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具体影响;
(5)发行人技术资产的产生背景,核心技术形成过程,软件产品证书的获取背景,是否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拥有较多与司法系统管理有关的软件著作权是否涉及法院客户的知识产权、保密信息或第三人机构或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其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智慧服务终端及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平均采购单价,所在发行人生产、服务的具体环节,是否属于生产、服务的核心环节,是否属于包工包料,对应发行人最终提供销售平均单价情况,发行人在上述生产、服务环节的职能及作用;以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对外采购的销售单价最大的软件开发服务、智能终端、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为例,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阐述说明;
1、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智慧服务终端及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平均采购单价,所在发行人生产、服务的具体环节,是否属于生产、服务的核心环节,是否属于包工包料,对应发行人最终提供销售平均单价情况,发行人在上述生产、服务环节的职能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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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智慧服务终端及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软件产品开发: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发行人针对下游客户的多样化需求,采购部分软件产品与自己的软件集成,再销售给客户。智慧服务终端: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对外采购了11台智能终端成品,其他的采购的“终端类”系智能终端的硬件部分,发行人采购后嵌入自研的软件。智能终端的核心系发行人的软件,硬件部分无法独立发挥作用。
运维服务:主要系发行人在部分地区,向当地信息化服务商采购服务,为发行人的法院客户提供相关软件产品的运维。
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发行人在辽宁地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服务,为发行人的法院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司法辅助服务。
(2)平均采购单价,所在发行人生产、服务的具体环节,是否属于生产、服务的核心环节,是否属于包工包料,对应发行人最终提供销售平均单价情况
A、软件产品开发
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的平均采购单价如下:
单位:万元/套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
软件产品开发 | 16.09 | 14.20% | 14.09 | -16.71% | 16.91 | -43.61% |
发行人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均系定制化产品,并非标准化产品,其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开发的平均采购单价呈下降趋势,主要系随着发行人业务的发展,下游客户需求增多,对接口开发等单笔金额较低的软件产品开发的采购量提高,拉低了平均价格。
发行人采购供应商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用于与自身的产品集成,以满足法院客户日趋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发行人提供给法院的软件产品开发中,核心的软件,如实现审判、执行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性软件,均系发行人自主开发,外采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一些附加功能的增添,或与其他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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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就法院的信息化需求,在各自擅长领域进行的社会化分工。发行人采购软件产品开发,一般须先与自身软件集成,而不是直接销售给下游客户。
软件产品开发,不涉及生产,也不涉及“包工包料”。选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软件产品开发金额前十名的合同,与其最终的销售订单的合同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报告期内采购金额(不含税) | 整体销售合同金额 | 占比 |
1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 | 291.15 | 1,043.47 | 27.90% |
2 | 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发改再案件评析管理平台开发 | 258.98 | 1,183.15 | 21.89% |
3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大数据平台开发 | 234.68 | 1,183.15 | 19.84% |
4 | 上海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服务质效评估平台软件开发 | 216.98 | 484.50 | 44.78% |
5 | 武汉索维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金格iSignature电子签章系统建设 | 206.08 | 1,553.68 | 13.26% |
6 | 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高院智能化办案能力支撑平台外部对接接口开发 | 175.30 | 1,182.40 | 14.83% |
7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服务智能导诉系统等 | 157.52 | 235.60 | 66.86% |
8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 | 141.67 | 1,182.40 | 11.98% |
9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款管理法院端系统集成 | 108.68 | 983.00 | 11.06% |
10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官自助打印扫描系统、智能材料收转系统等 | 77.88 | 515.80 | 15.10% |
注1: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上述向供应商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的金额,除第4项向上海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道律”)和第7项向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百智诚远”)的采购外,其他占最终销售合同的金额相对较小,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环节。
发行人向上海道律的采购金额占最终销售合同金额比例较高的原因主要系该项为江西法院数据质效评估中心建设项目,为满足诉讼服务大数据集成和大平台管理,需采购“诉讼服务质效评估平台软件开发”与发行人系统进行对接。上海道律具有多年公检法司和行政机关信息化服务的经验,具有开发该平台软件的能力。
发行人向武汉百智诚远的采购金额占最终销售合同的金额相对较大,主要原因系该项目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智能化设备建设项目,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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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集成合同,根据客户实际需求,需采购“诉讼服务智能导诉系统”等软件与自有软件产品集成提供给客户。武汉百智诚远在法院行业经验丰富,尤其在诉讼服务业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与产品。出于交付周期紧张、公司自行开发成本较高,公司将该部分业务委托给武汉百智诚远,因此该笔采购金额占最终销售合同的金额比例相对较大。
B、智能终端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终端类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 | 72.06 | 13.76% | 565.96 | 41.03% | 120.87 | 77.46%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152.73 | 29.16% | 352.22 | 25.54% | 5.23 | 3.35%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44.12 | 8.42% | 200.38 | 14.53% | 17.70 | 11.34%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 | 111.59 | 21.30% | 133.04 | 9.65% | - | -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126.19 | 24.09% | 117.43 | 8.51% | 12.25 | 7.85%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 | 17.10 | 3.26% | 10.26 | 0.74% | - | - |
合计 | 523.80 | 100.00% | 1,379.29 | 100.00% | 156.04 | 100.00% |
各类终端的采购单价如下:
单位:万元/台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 | 2.77 | -1.01% | 2.80 | -9.60% | 3.10 | 2.72%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0.32 | -5.63% | 0.34 | 9.35% | 0.31 | -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2.94 | -33.90% | 4.45 | -74.84% | 17.70 | -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 | 2.79 | -1.42% | 2.83 | - | - | -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3.24 | -0.75% | 3.26 | 6.53% | 3.06 | -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 | 3.42 | 0.01% | 3.42 | - | - | -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采购智能终端的平均单价基本稳定。2019年,发行人采购了一台智慧诉讼服务终端,价格为17.70万元/台,显著较高,主要系该台设备的硬件和软件均系外采,且属于定制机型,集成了诉讼和阅卷功能,型号与其他智慧诉讼服务终端差别较大,故价格较高。此外,2020年公司向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铉盈”)采购了10台单价为8.22万元的智慧诉讼服务终端,上述10台设备的硬件和软件也均系外采,价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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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11台智能终端外,发行人采购的其他智能终端本质上系“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发行人采购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后,将自己的软件嵌入,形成智能终端产品销售给客户。
智能终端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系嵌入在硬件中的系统或软件,其中软件属于实现产品功能的核心部分,而硬件部分由发行人根据需求,向供应商订制,仅起到软件载体的功能。
发行人系软件企业,本身不从事生产,报告期内的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全部由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只是软件载体,本身也不能实现智能终端的功能,供应商生产环节不属于核心环节。
发行人与供应商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在定价时会综合考虑原材料价格、供应商人工、采购数量等多方面因素,但并不是仅仅直接基于材料和人工进行结算,不属于“包工包料”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终端类采购对应发行人销售端的平均单价如下:
单位:万元/台
项目 | 终端类采购的平均采购单价 | 销售智能终端平均单价 | 采购单价占销售单价的比例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 | 2.84 | 9.41 | 30.19%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0.33 | 0.75 | 44.06%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4.30 | 10.80 | 39.78%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 | 2.81 | 9.42 | 29.86%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3.24 | 11.81 | 27.42%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 | 3.42 | 19.02 | 17.98%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最终销售智能终端的平均单价,远高于发行人采购智能终端硬件产品的单价。
C、运维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运维服务平均采购单价如下:
单位:万元/个项目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
运维服务 | 3.77 | -78.06% | 17.16 | 16.49% | 14.73 | -24.92% |
发行人提供的运维服务,其服务周期、服务内容、服务地点均有不同,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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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化服务,并非标准化产品,其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发行人采购供应商的运维服务,一般系如下两种情况:
a、发行人为客户提供信息化建设,考虑到客户地区较远或当期发行人运维管理部的工作较为饱和等因素,而本地供应商具有运维服务能力,因此,发行人向本地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由本地供应商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后续的运维。b、已经建设完毕的项目,客户有后续运维相关的需求,而发行人运维管理部的工作较为饱和,发行人会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由供应商派驻人员进行补充,与发行人一同完成运维工作。运维服务不涉及生产,也不涉及“包工包料”,其工作主要系对软件产品的后续维护、使用培训等,系软件产品开发的支持业务,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的运维服务,不属于核心环节。
选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运维服务金额前十名的合同,与其最终的销售订单的合同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报告期内采购金额 | 整体合同金额 | 占比 |
1 | 上海芃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运维服务 | 71.80 | 796.32 | 9.02% |
2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诉讼综合平台运维服务 | 48.99 | 178.00 | 27.52% |
3 | 山西艾森睿特科贸有限公司 | 司法查控系统运维服务 | 47.50 | 208.90 | 22.74% |
4 | 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电子卷宗标注编目系统软件运维 | 43.58 | 75.90 | 57.42% |
5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移动微法院相关运维服务 | 43.40 | 666.60 | 6.51% |
6 | 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 | 太原中院执行实体化、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运维服务 | 37.23 | 140.01 | 26.59% |
7 | 成都赛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四川高院政法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平台运维服务 | 33.85 | 318.00 | 10.64% |
8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中院智能辅助办公办案软件系统软件运维 | 32.36 | 398.00 | 8.13% |
9 |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中院计算机系统资源及业务软件资源运维 | 31.26 | 577.18 | 5.42% |
10 | 乌鲁木齐海普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新疆兵团软件驻场运维服务 | 30.38 | 136.50 | 22.26%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的金额,占最终销售合同的金额一般相对较小,采购的运维服务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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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司法辅助服务平均采购单价如下:
单位:万元/个项目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
司法辅助服务 | 14.37 | -63.23% | 39.09 | 157.94% | 15.16 |
发行人提供的司法辅助服务,其服务周期、服务内容、服务地点均有不同,系定制化服务,并非标准化产品,其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报告期内,在辽宁地区以外的地区,发行人仅存在向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诉服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国联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零星采购,金额分别为1.89万元、8.74万元及3.30万元,其他司法辅助服务的采购均仅限于辽宁地区,且全部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在辽宁以外的其他地区,主要由发行人自行完成。
司法辅助服务主要向法院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服务,属于信息化建设的衍生业务,不属于核心环节。
司法辅助服务不涉及生产,也不涉及“包工包料”。由于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的采购主要系在辽宁地区向辽宁速服达的采购,将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服务收入与采购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辽宁司法辅助服务采购金额 | 261.04 | 858.12 | 242.48 |
辽宁司法辅助服务收入 | 304.56 | 1,116.54 | 293.91 |
占比 | 85.71% | 76.86% | 82.50% |
根据发行人与辽宁速服达约定,发行人采购辽宁速服达的司法辅助服务后,加上少量利润销售给法院客户,上述占比符合约定,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在上述生产、服务环节的职能及作用
对于采购软件产品开发,发行人并不是采购后直接销售,而是将外采的软件与自身软件集成到一起,再销售给客户。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系法院客户,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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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软件产品开发的主要需求,系完成法院信息化建设,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软件主要也由发行人开发。外采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一些附加功能的增添,或与其他软件开发企业就法院的信息化需求,在各自擅长领域进行的社会化分工。对于智能终端,发行人自主完成核心软件的开发,并指导供应商进行硬件部分的设计生产,供应商并无开发核心软件的能力。下游法院客户购买发行人的智能终端,主要目的也系取得搭载在硬件上的核心软件,供应商提供的硬件仅仅系软件的载体。
对于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本身不属于信息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发行人自身也有提供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外采主要系发行人综合考虑自身工作饱和度、外采之于自行实施的成本对比等多方面因素后的商业化决策,具有合理性。
2、以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对外采购的销售单价最大的软件开发服务、智能终端、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为例,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阐述说明;
A、软件产品开发
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外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主要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开展,属于定制化非标准产品,不存在固定的销售单价。其中,合同金额最大的项目,为“辽宁智慧法院办案平台建设第一期”项目,合同整体金额2,562.40万元,该合同在报告期内确认软件产品开发收入合计2,115.58万元。
本项目涉及软件类原材料采购,合计223.24万元,占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的比例仅为10.55%,其中采购电子签章、识别软件、许可等标准软件合计136.71万元,采购软件产品开发86.52万元,软件产品开发采购占收入的比例仅为4.09%,主要系向孝感市乐度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采购了接口开发等服务。
因此,发行人在该合同中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金额较小,占总收入的比例较低,不属于核心环节。上述业务不涉及生产,不涉及“包工包料”。发行人承担了该项目的主要工作,发挥了核心职能。
B、智能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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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智能终端属于标准产品,平均销售单价较为稳定,销售单价最大的系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计销售2台,均系向崇州市人民法院销售,平均价格为20.93万元/台。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计采购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的硬件部分3台,均系向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采购,采购价格均为3.42万元/台,硬件部分价格占销售单价的比例为
16.35%,占比较低。
上述发行人向易联众采购的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的硬件部分,并不能实现独立实现智能终端的功能,无法直接销售给客户,必须安装上发行人的核心软件,才能够实现功能。发行人向供应商定制硬件部分,也是正常的原材料采购,不涉及“包工包料”。
供应商提供的智能终端硬件,实质系“嵌入式软件”的“硬件载体部分”,不属于核心环节,而发行人相关软件,才是该产品生产中的核心部件,发行人在整个业务环节中履行了核心职能。
C、运维服务
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外提供的运维服务主要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开展,属于定制化非标准产品,不存在固定的销售单价。其中,报告期内涉及采购的实现运维收入最大的项目,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维项目”,合同金额235.60万元,该合同在报告期内确认运维服务收入合计193.96万元。
本项目涉及的运维服务采购,合计37.14万元,占实现收入的比例仅为
19.15%,主要系向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星捷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全景语音系统驻场运维服务及网络安全驻场运维服务,项目的主要运维工作,仍由发行人派驻人员进行完成,供应商提供的运维服务,仅系对法院客户向其购买的全景语音系统等的维护,系对发行人运维服务的补充,不属于核心环节。
发行人提供的运维服务业务,主要系为了保证相关软件可以稳定运行,属于衍生的支持性服务,不属于核心环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也不涉及生产,不涉及“包工包料”。在上述业务中,发行人承担了大部分运维工作,且业务的核心系软件产品,发行人在整个业务环节中履行了核心职能。
D、司法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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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外提供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开展,属于定制化非标准产品,不存在固定的销售单价。其中,报告期内存在对外采购司法辅助服务的项目中,实现司法辅助收入最大的,系“辽宁智慧法院办案平台建设第一期项目”,合同整体金额2,562.40万元,其中司法辅助服务合同金额180万元,该合同在报告期内确认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合计168.86万元。
本项目涉及的司法辅助服务采购,合计79.85万元,占实现收入的比例仅为
47.29%,全部系向辽宁速服达采购。根据该合同,辽宁速服达派驻服务人员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智能编目和材料扫描的工作。
尽管上述司法辅助服务采购金额占比较大,但是司法辅助服务属于发行人信息化建设的衍生业务,系发行人为满足法院客户使用软件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衍生需求而开展的业务,不属于核心业务。上述服务不涉及生产,也不涉及“包工包料”。司法辅助服务系信息化建设的衍生业务,发行人一方面在信息化建设中起到了核心职能,另一方面也同样具有自主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能力,采购司法辅助服务系基于工作饱和度,对自身服务的补充,具有合理性。
(二)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服务、产品与发行人对外销售的服务、产品存在较多重合的合理性,提供的服务、销售的软件、智能终端所涉及的核心工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核心产品是否实际由供应商提供或共有,发行人在服务、销售中为客户提供的核心价值;发行人是否依赖于软件开发、智能终端、运维等各类产品服务的提供商开展生产经营;上述各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合的对外采购是否实际属于外协采购或委托加工,若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情况;上述各类采购服务、产品前五大提供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核心技术、无形资产方面的约定;
1、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服务、产品与发行人对外销售的服务、产品存在较多重合的合理性,提供的服务、销售的软件、智能终端所涉及的核心工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核心产品是否实际由供应商提供或共有,发行人在服务、销售中为客户提供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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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服务、产品与发行人对外销售的服务、产品存在较多重合的合理性如本题(一)之叙述,上述采购,均具有商业合理性:
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与发行人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开发,并不系同一产品,发行人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开发,其核心系发行人的软件产品,只是集成了部分供应商提供的软件。
采购的智能终端,主要系发行人对外销售的智能终端的硬件部分,而智能终端的核心系发行人软件,由发行人自行开发。
采购的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本身不属于信息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发行人自身也有提供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外采主要系发行人综合考虑自身工作饱和度、外采之于自行实施的成本对比等多方面因素后的商业化决策。
因此,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服务、产品与发行人对外销售的服务、产品存在一定的重合或名称上的类似,具有合理性。
(2)提供的服务、销售的软件、智能终端所涉及的核心工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核心产品是否实际由供应商提供或共有,发行人在服务、销售中为客户提供的核心价值
A、软件产品开发
发行人提供给法院的软件产品开发中,核心的软件如实现审判、执行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性软件,均系发行人自主开发,外采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一些附加功能的增添,或与其他软件开发企业就法院的信息化需求,在各自擅长领域进行的社会化分工。发行人提供给客户的软件产品,系发行人基于自身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并集成少量第三方软件的产品,而并非简单的集成或销售供应商软件。
发行人提供的软件产品开发所涉及的核心工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核心产品并非实际由供应商提供或共有。发行人拥有核心产品的知识产权,掌握了软件产品开发的核心开发工序,具备核心产品相关核心技术。
下游客户在购买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时,其核心需求系实现如审判流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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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流程等法院流程的信息化,而发行人提供给客户的产品中,涉及的相关软件,主要由发行人自主开发完成,具备服务、销售中的核心价值。B、智能终端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对外采购了11台智能终端成品,其他的采购的“终端类”系智能终端的硬件部分,而发行人智能终端中的核心部分系软件部分,软件部分涉及的核心工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核心产品均为发行人自主开发,不存在由供应商提供或共有的情况。供应商提供的硬件部分,仅系软件的载体,而核心软件才系服务、销售中为客户提供的核心价值。C、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本身不涉及核心工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也不属于核心产品,发行人自身也有提供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外采主要系发行人综合考虑自身工作饱和度、外采之于自行实施的成本对比等多方面因素后的商业化决策。
上述服务,主要系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的衍生需求,发行人在服务、销售中,已经为客户提供了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等具有核心价值的产品,上述衍生服务部分采取采购的方式进行完成,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是否依赖于软件开发、智能终端、运维等各类产品服务的提供商开展生产经营;
发行人拥有自主为客户提供核心产品的能力,即使存在向供应商采购部分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硬件部分、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等产品服务,但是如本题(一)之叙述:
(1)上述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合同金额的比例一般较小,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发行人对应的核心工序;
(2)发行人并不依赖于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上述产品或服务,而是综合考虑客户需求、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公开市场进行采购;
(3)发行人本身也具有实施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等业务的能力,对于少量软件产品开发以及智能终端硬件部分的生产,系发行人与供应商基于各自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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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的社会化分工。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依赖于软件开发、智能终端、运维等各类产品服务的提供商开展生产经营。
3、上述各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合的对外采购是否实际属于外协采购或委托加工,若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智能终端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系嵌入在硬件中的系统或软件,其中软件属于实现产品功能的核心部分,而硬件部分由发行人根据需求,向供应商订制,仅起到软件载体的功能。
之于发行人来说,智能终端硬件部分系智能终端的原材料之一,发行人向供应商定制购买后,将自己的软件安装完毕后,销售给下游客户,发行人本身系软件企业,不从事硬件的生产,采购智能终端亦不涉及“外协采购”或“委托加工”。
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由于不涉及生产,亦不属于“外协采购”或“委托加工”。其中,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用于与发行人自主产品的集成,属于采购软件类原材料。而采购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属于服务外包。
4、上述各类采购服务、产品前五大提供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核心技术、无形资产方面的约定;
(1)软件产品开发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的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2021年 | 1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337.40 |
2 | 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66.50 | |
3 |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258.80 | |
4 | 武汉索维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37.21 | |
5 | 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 | 225.11 | |
合计 | 1,325.03 | ||
2020年 | 1 | 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 | 33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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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2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291.15 | |
3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185.02 | |
4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13.21 | |
5 | 乌鲁木齐海普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 82.75 | |
合计 | 1,007.44 | ||
2019年 | 1 | 成都赛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42.64 |
2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8.68 | |
3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93.91 | |
4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77.88 | |
5 | 精友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75.47 | |
合计 | 498.59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其中,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讯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徐景明曾任科大讯飞(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30.SZ)的董事会秘书,讯飞投资的合伙人刘庆峰系上市公司科大讯飞的董事长。发行人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比照关联方披露。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的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无形资产方面的约定。
(2)智能终端硬件部分的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智能终端硬件部分的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2021年 | 1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71.07 |
2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139.46 | |
3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3.27 | |
合计 | 523.80 | ||
2020年 | 1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44.85 |
2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298.13 | |
3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82.21 | |
4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4.09 | |
合计 | 1,379.29 | ||
2019年 | 1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3.12 |
2 | 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1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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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3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61 | |
4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1.62 | |
合计 | 156.04 |
发行人采购智能终端硬件部分的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无形资产方面的约定。
(3)运维服务的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运维服务的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2021年 | 1 | 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 | 53.23 |
2 |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26 | |
3 | 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7.74 | |
4 | 南京市建邺区帆云捷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 | 15.29 | |
5 | 南京星捷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4.86 | |
合计 | 142.37 | ||
2020年 | 1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74.46 |
2 | 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 | 44.00 | |
3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43.40 | |
4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28.81 | |
5 | 南京星捷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24.16 | |
合计 | 214.82 | ||
2019年 | 1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100.67 |
2 | 上海芃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71.80 | |
3 | 山西艾森睿特科贸有限公司 | 47.50 | |
4 | 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43.58 | |
5 | 四川利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36.00 | |
合计 | 299.55 |
其中,2019年、2020年向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100.67万元、74.46万元的运维服务,系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四川思强系发行人曾经的参股公司。四川爱辉系关联方胡思泽、吴皎控制的企业。
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讯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徐景明曾任科大讯飞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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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讯飞投资的合伙人刘庆峰系科大讯飞的董事长,公司将科大讯飞比照关联方披露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采购运维服务的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无形资产方面的约定。
(4)司法辅助服务的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在辽宁省内,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提供给法院客户。报告期内,除辽宁速服达以外,发行人仅存在向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诉服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国联政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零星采购,金额分别为1.89万元、8.74万元及3.30万元。辽宁速服达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属于发行人关联方。上海强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诉服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国联政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无形资产方面的约定。
(三)发行人向阿里云、四川爱辉等科技型企业销售的背景、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同时向其采购、销售的情形;发行人与上述科技型企业是否存在关于共同开展项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约定,是否存在权利、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
1、向阿里云的销售背景及具体内容
2020年,发行人存在向阿里云销售的情况,合计金额1,315.75万元,系向其提供“浙高法平台化+智能化建设项目”的信息化建设。
上述业务的背景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拟进行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阿里云作为牵头单位,承接了整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而对于其中的子项目的建设,阿里云向具有法院信息化建设能力的发行人进行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时存在向阿里云采购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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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
识别软件 | - | - | 23.01 | 100.00% | 126.55 | 100.00% |
软件产品开发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23.01 | 100.00% | 126.55 | 100.00% |
注:软件产品开发系识别软件相关的专有云软件;2021年发行人未向阿里云进行采购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向阿里云采购的金额较小,且主要系标准品“识别软件”。发行人采购识别软件主要用于实现软件的OCR识别功能,识别软件价值小,且采购途径较多,发行人不存在依赖阿里云采购的情况。报告期内识别软件的价格波动如下:
单位:万元/套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采购单价 | 变动 | |
识别软件 | - | - | 2.30 | 0.00% | 2.30 | 2.65% |
注:2021年发行人未向阿里云进行采购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阿里云采购的识别软件在报告期内价格稳定。发行人存在同时向阿里云采购、销售的情形,但上述销售和采购属于完全不同的场景,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独立向阿里云的不同部门开展采购和销售。
阿里云承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项目,并向发行人采购子项目的建设,系正常的销售采购行为。发行人与阿里云不存在关于共同开展项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约定,不存在权利、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
2、向四川爱辉的销售背景及具体内容
四川思强系四川爱辉的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参股公司。发行人向四川思强、四川爱辉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方 | 交易内容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四川思强 | 软件产品开发 | -1.84[注] | 19.91 | 238.33 |
司法辅助服务 | - | - | 47.20 | |
小计 | -1.84 | 19.91 | 285.53 | |
四川爱辉 | 软件产品开发 | 3.34 | 70.80 | 12.02 |
司法辅助服务 | - | - | 21.84 | |
智能终端 | 12.21 | - | - |
8-1-1-51
交易方 | 交易内容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其他收入 | - | - | 8.85 | |
小计 | 15.55 | 70.80 | 42.71 | |
合计 | 13.71 | 90.71 | 328.24 |
注:销售额为负数系税差影响。四川爱辉在西南地区存在一定的销售渠道,双方合作开发的当地法院业务中,部分业务由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获取订单后根据项目情况,向发行人采购部分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因此,发行人存在向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销售信息化建设产品的情况,此外,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下游法院有少量司法辅助服务、接口技术服务、硬件采购等方面的需求,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向发行人购买后提供给法院客户。上述销售的信息化建设、司法辅助服务等,最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西南地区的终端客户使用,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四川思强采购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方 | 交易内容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四川思强 | 采购运维服务 | 8.27 | 74.46 | 100.67 |
采购软件产品开发 | - | - | 59.07 | |
小计 | 8.27 | 74.46 | 159.74 | |
合计 | 8.27 | 74.46 | 159.74 |
四川思强相对于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因此,在上述合作开发的当地法院业务中,部分业务由发行人接单,发行人会根据业务情况,向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四川思强采购部分运维服务业务、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等,因此存在向四川思强关联采购的情况,发行人上述关联采购主要用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四川爱辉、四川思强不存在关于共同开展项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约定,不存在权利、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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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参与了12项法院相关信息系统行业标准制定的背景,规模情况,发行人投入情况,主导方情况;参与制定或修订的行业标准的背景,由何种机构、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发行人承担何种责任,起到何种作用,所涉及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后续施行情况,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具体影响;
1、发行人参与了12项法院相关信息系统行业标准制定的背景,规模情况,发行人投入情况,主导方情况;
(1)发行人参与了12项法院相关信息系统行业标准制定的背景,规模情况
发行人参与了12项法院相关信息系统行业标准的制定,具体如下: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编号 | 发布日期 | 起草单位 |
1 | 网络司法查控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0—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通达海、华宇软件、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2 |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1—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太极股份、通达海、华宇软件、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3 | 执行款物管理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2—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通达海、华宇软件、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4 |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3—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5 |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与管理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4—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北京经舆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6 | 电子档案管理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5—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7 | 基于电子卷宗的审判支持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6—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北京经舆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8 | 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7—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9 |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18—2017 | 2017/9/2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10 | 信访事项信息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1012—2016 | 2016/8/1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交大慧谷、南京大学 |
11 | 信息化应用分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 FYB/T | 2016/8/1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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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编号 | 发布日期 | 起草单位 |
规范 | 院行业标准 | 52001—2016 | 软件、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太极股份、通达海、交大慧谷 | ||
12 | 电子卷宗阅卷目录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 FYB/T 52021—2018 | 2018/10/10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太极股份、华宇软件、交大慧谷、通达海 |
上述行业标准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旨在对法院信息化流程中的各项标准进行规范。
上述行业标准的制定由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牵头,由行业内的先进企业如发行人、华宇软件、太极股份等参与起草,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
上述12个行业标准覆盖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主要业务环节的流程信息化领域,均系对法院信息化市场行业标准的规范。根据《“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投入资金为 105.4亿元,占司法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为9.2%。据此测算,我国每年司法行政信息化投入比例在10%左右。随着智慧法院将由初步建成向全面建设迈进,预计法院信息化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2)发行人投入情况,主导方情况
发行人主要为上述行业标准的制定投入了人员支持。发行人员工周春红、刘奇等10名员工参与了该行业标准的制定。
上述行业标准的主导方均系最高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牵头。发行人以及华宇软件、太极股份等行业内先进企业,均系上述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方。
2、参与制定或修订的行业标准的背景,由何种机构、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发行人承担何种责任,起到何种作用,所涉及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后续施行情况,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具体影响;
如本题“(四)/1、”之叙述,上述行业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旨在对法院信息化流程中的各项标准进行规范,均属于“制定”而非“修订”。
发行人在制定上述行业标准的过程中,属于参与起草方,主要工作系在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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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以及在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的牵头下,起草行业标准文件,并对文件中发行人负责起草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上述行业标准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目前均系有效状态。上述行业标准的实施,法院信息化领域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行业标准覆盖审批、执行等法院业务的主要流程,为行业的有序、规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网络司法查控应用技术要求”行业标准为例,该标准对网络司法查控相关的信息化产品的功能要求、接口要求、数据要求、应用评价指标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形成了考量网络司法查控相关的信息化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内企业须依照明确的行业标准,提供合格的产品,从而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化。
(五)发行人技术资产的产生背景,核心技术形成过程,软件产品证书的获取背景,是否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发行人拥有较多与司法系统管理有关的软件著作权是否涉及法院客户的知识产权、保密信息或第三人机构或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其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技术资产的产生背景,核心技术形成过程,软件产品证书的获取背景,是否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
(1)发行人的主要技术资产及其产生背景如下:
A、商标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5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标识 | 类号 | 注册证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专用期限 |
1 | 42 | 10481750 | 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或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咨询 | 2013/06/14- 2023/06/13 |
8-1-1-55
序号 | 标识 | 类号 | 注册证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专用期限 |
2 | 38 | 54103170 | 互联网广播服务; 互联网无线电广播服务; 信息传送; 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信息传输设备出租;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 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 数字文件传送; 视频会议服务; 数据流传输 | 2021/10/07-2031/10/06 | |
3 | 42 | 54113845 | 技术项目研究; 计算机出租; 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计算机软件出租; 恢复计算机数据; 计算机程序复制;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文档数字化(扫描); 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 软件即服务(SaaS);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子数据存储; 云计算; 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计算机技术咨询; 计算机安全咨询 | 2021/10/14- 2031/10/13 | |
4 | 42 | 54115758 | 技术项目研究; 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计算机出租;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更新; 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计算机软件出租; 恢复计算机数据; 计算机软件维护; 计算机系统分析; 计算机系统设计; 计算机程序复制;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计算机软件安装;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 2021/10/07- 2031/10/06 | |
5 | 38 | 54120750 | 互联网广播服务; 互联网无线电广播服务; 信息传送; 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信息传输设备出租;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 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 数字文件传送; 视频会议服务; 数据流传输 | 2021/10/07- 2031/10/06 |
经过在以法院为代表的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多年经营,发行人将“通达海”打造为国内政务司法领域的知名信息化服务提供商,因此发行人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相继申请了“通达海”相关商标并取得商标专有权。发行人的商标不存在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上述商标由发行人自主申请、原始取得。
B、专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项发明专利,即“一种三层应用基础平台系统”(专利号201210396373.6)。该专利由发行人于2012年10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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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发明专利系发行人的员工周小伟在执行发行人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由发行人自主研发、原始取得,不存在来源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周小伟系河海大学信息学部计算机与信息学院讲师,根据河海大学信息学部出具的意见,周小伟与河海大学不存在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或纠纷,河海大学与通达海之间不存在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C、软件著作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98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他项权利 |
1 | 通达海即时通讯系统软件[简称:TDH Messenger]V1.0.2730 | 2009SR0016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08/3/1 | 2009/1/4 | 无 |
2 | 通达海e-court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人民法院专用版软件]V1.0 | 2011SR002359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0/8/31 | 2011/1/18 | 无 |
3 | 通达海诉讼卷宗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2SR001161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1/7/15 | 2012/1/9 | 无 |
4 | 通达海刑事规范化量刑辅助系统软件V1.0 | 2012SR00116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1/5/8 | 2012/1/9 | 无 |
5 | 通达海涉诉信访管理系统软件V2.0 | 2012SR03229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1/11/21 | 2012/4/24 | 无 |
6 | 通达海裁判文书库系统软件V1.0 | 2012SR032287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1/12/26 | 2012/4/24 | 无 |
7 | 通达海风险与动态预警系统软件V1.0 | 2012SR032299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1/12/26 | 2012/4/24 | 无 |
8 | 通达海司法查控系统软件V2.0 | 2012SR032297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2/2/21 | 2012/4/24 | 无 |
9 | 通达海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软件V9.0 | 2012SR032278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2/3/2 | 2012/4/24 | 无 |
10 | 通达海办公自动化管理软件V2.0 | 2012SR03517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2/3/19 | 2012/5/4 | 无 |
11 | 通达海12368诉讼服务平台系统软件V1.0 | 2014SR184053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4/3/10 | 2014/11/29 | 无 |
12 | 通达海督查督办系统软件V2.0 | 2015SR03663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4/3/1 | 2015/2/27 | 无 |
13 | 通达海司法鉴定管理系统软件V3.0 | 2015SR036141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4/3/1 | 2015/2/27 | 无 |
14 | 通达海减刑假释系统软件V3.0 | 2015SR036473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15/2/27 | 无 |
15 | 通达海审务通系统软件V1.0 | 2015SR10613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5/1/26 | 2015/6/1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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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他项权利 |
16 | 通达海移动诉讼服务系统软件V1.0 | 2015SR10694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5/2/7 | 2015/6/15 | 无 |
17 | 通达海法院费款管理系统软件V2.4.0 | 2016SR26792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16/9/20 | 无 |
18 | 通达海审委会管理系统软件V2.0 | 2017SR019775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17/1/20 | 无 |
19 | 通达海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7SR01980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17/1/20 | 无 |
20 | 通达海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软件V2.0 | 2017SR40912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17/7/28 | 无 |
21 | 通达海综合送达管理系统软件V2.0 | 2017SR409455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17/7/28 | 无 |
22 | 通达海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软件V2.0 | 2017SR409121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17/7/28 | 无 |
23 | 通达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V4.0 | 2017SR568778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8/15 | 2017/10/16 | 无 |
24 | 通达海诉讼保全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7SR568805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7/18 | 2017/10/16 | 无 |
25 | 通达海法警管理系统软件V3.0 | 2017SR718683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7/18 | 2017/12/22 | 无 |
26 | 通达海司法行政管理系统软件V3.0 | 2017SR73961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5/18 | 2017/12/28 | 无 |
27 | 通达海绩效考评系统软件V3.0 | 2018SR015363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3/10 | 2018/1/8 | 无 |
28 | 通达海业绩档案系统软件V3.0 | 2018SR01660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3/10 | 2018/1/8 | 无 |
29 | 通达海审判质效评估系统软件V3.0 | 2018SR01535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3/10 | 2018/1/8 | 无 |
30 | 通达海纪检监察管理系统软件V3.0 | 2018SR042919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5/18 | 2018/1/18 | 无 |
31 | 通达海移动执行终端软件V1.0 | 2018SR36031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11/24 | 2018/5/21 | 无 |
32 | 通达海执行质效评估系统软件V2.0 | 2018SR50794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8/1/30 | 2018/7/3 | 无 |
33 | 通达海电子卷宗智能标注编目系统软件V1.0 | 2018SR443750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8/1/29 | 2018/6/12 | 无 |
34 | 通达海要素式审判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8SR65284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8/2/28 | 2018/8/16 | 无 |
35 | 通达海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软件V2.0 | 2018SR64543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8/18 | 2018/8/14 | 无 |
36 | 通达海数据可视化平台系统软件V1.0 | 2018SR705620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8/2/28 | 2018/9/3 | 无 |
37 | 执行事项集约化办理平台软件V1.0 | 2019SR063217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2/28 | 2019/6/19 | 无 |
38 | 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9SR063232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3/18 | 2019/6/19 | 无 |
39 | 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软件 | 2019SR099 | 通达海 | 原始 | 2019/3/12 | 2019/9/26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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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他项权利 |
V2.0 | 9115 | 取得 | |||||
40 | 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系统软件V1.0 | 2019SR0874528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5/8 | 2019/8/22 | 无 |
41 | 通达海感知平台软件V1.0 | 2019SR0778359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5/10 | 2019/7/26 | 无 |
42 | 通达海认知平台软件V1.0 | 2019SR0632741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19/6/19 | 无 |
43 | 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软件V1.0 | 2019SR0633220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8 | 2019/6/19 | 无 |
44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软件[简称:审签通]V1.0 | 2020SR003871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8/15 | 2020/1/8 | 无 |
45 | 触摸查询一体机终端软件V4.0 | 2020SR0038713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0/8 | 2020/1/8 | 无 |
46 | 全域诉讼服务系统软件V1.0 | 2020SR0247264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1/29 | 2020/3/12 | 无 |
47 | 专业法官会议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0SR0247269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2/18 | 2020/3/12 | 无 |
48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软件V1.0 | 2020SR035066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2/18 | 2020/4/20 | 无 |
49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软件V1.0 | 2020SR0350668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2/18 | 2020/4/20 | 无 |
50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软件V1.0 | 2020SR0350670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2/18 | 2020/4/20 | 无 |
51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软件V1.2 | 2020SR035067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2/18 | 2020/4/20 | 无 |
52 | 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软件V1.0 | 2020SR050282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0/7 | 2020/5/25 | 无 |
53 |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0SR0546215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1/20 | 2020/6/1 | 无 |
54 | 案件评查管理系统软件V1.1 | 2020SR0557611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2/5 | 2020/6/3 | 无 |
55 | 行政复议数字化管理平台软件V1.0 | 2020SR0556715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1/8 | 2020/6/3 | 无 |
56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软件V1.0 | 2020SR0585128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4/8 | 2020/6/8 | 无 |
57 | 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0SR0692511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20/6/29 | 无 |
58 | 电子质证系统软件V1.0 | 2020SR0737001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4/15 | 2020/7/8 | 无 |
59 | 通达海电子卷宗智能阅卷本终端软件V1.0 | 2020SR1083128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3/18 | 2020/9/11 | 无 |
60 | 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动态分析系统软件V2.0 | 2020SR1083098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2/10 | 2020/9/11 | 无 |
61 | 裁判文书OCR识别及历史裁判文书检索系统软件V1.0 | 2020SR114902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5/28 | 2020/9/23 | 无 |
62 | 移动执行PAD终端软件 | 2020SR153 | 通达海 | 原始 | 2020/7/8 | 2020/11/03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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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他项权利 |
V1.0 | 9558 | 取得 | |||||
63 | 智辅通司法网拍管理软件[简称:智辅通]V1.0 | 2020SR1735229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6/8 | 2020/12/4 | 无 |
64 | 智辅通司法网拍管理软件[简称:智辅通小程序]V1.0 | 2021SR0060035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6/10 | 2021/01/12 | 无 |
65 | 金融案件一体化平台软件V1.0 | 2021SR025327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8/15 | 2021/2/19 | 无 |
66 | 通达海执行智能辅助系统软件V1.0 | 2021SR136924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1/7/30 | 2021/9/13 | 无 |
67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费款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15SRO63290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4/12/21 | 2015/4/15 | 无 |
68 | 浙江法院电子档案远程阅卷系统软件V1.0 | 2016SR130226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6/4/3 | 2016/6/3 | 无 |
69 | 南通法院支云破产管理系统V1.0 | 2020SR0300129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9/12/11 | 2020/3/31 | 无 |
70 | 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V1.0 | 2020SR0548038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南京航星视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原始取得 | 2020/2/10 | 2020/6/1 | 无 |
71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化执行系统V1.0 | 2020SR0745443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0/6/15 | 2020/7/9 | 无 |
72 | 支云执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 | 2021SR1204458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1/6/30 | 2021/8/13 | 无 |
73 | 秦淮法院家事要素式智审系统软件V1.0 | 2021SR0664793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1/3/26 | 2021/5/11 | 无 |
74 | 穗家调小程序软件V1.0 | 2021SR042881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21/3/22 | 无 |
75 | 南通法院支云智慧诉服APP | 2020SR0935744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7/8/4 | 2020/8/17 | 无 |
76 | 南通法院支云移动执行APP | 2020SR0904975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18/1/18 | 2020/8/10 | 无 |
77 | 徐州法院云融集中送达平台V2.0 | 2022SR0083620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22/1/12 | 无 |
78 | 通达海融合云庭审软件V1.0 | 2021SR2084446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1/10/31 | 2021/12/20 | 无 |
79 | 通达海运维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1SR1901822 | 通达海 | 原始取得 | 2021/9/30 | 2021/11/25 | 无 |
80 | 通达海网上立案系统软件V1.0 | 2022SR0181334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10/30 | 2022/1/27 | 无 |
81 | 通达海电子诉讼平台软件V1.0 | 2022SR0184979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3/31 | 2022/1/28 | 无 |
82 | 通达海速裁快审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893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2022/3/17 | 无 |
83 | 通达海司法赔偿及救助会议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824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0/1/22 | 2022/3/17 | 无 |
8-1-1-60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首次发表日期 | 登记日期 | 他项权利 |
84 | 通达海执行电话约谈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60320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0/3/12 | 2022/3/17 | 无 |
85 | 通达海纪检监察信息查询管理平台软件V1.0 | 2022SR0357823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0/6/16 | 2022/3/17 | 无 |
86 | 通达海信用惩戒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691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2/2 | 2022/3/17 | 无 |
87 | 通达海执行线上约谈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60321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3/5 | 2022/3/17 | 无 |
88 | 通达海执行调度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692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4/30 | 2022/3/17 | 无 |
89 | 通达海执行监督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693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5/19 | 2022/3/17 | 无 |
90 | 通达海营商环境数据检索平台软件V1.0 | 2022SR0360353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7/30 | 2022/3/17 | 无 |
91 | 通达海微案款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689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10/8 | 2022/3/17 | 无 |
92 | 通达海审务通PAD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892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10/30 | 2022/3/17 | 无 |
93 | 通达海审判任务交办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822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10/30 | 2022/3/17 | 无 |
94 | 通达海事项管理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682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10/30 | 2022/3/17 | 无 |
95 | 通达海智能地址库管理软件V2.0 | 2022SR0360352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10/31 | 2022/3/17 | 无 |
96 | 通达海文书生效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871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1/12/3 | 2022/3/17 | 无 |
97 | 通达海文书生成系统软件V1.0 | 2022SR0357821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2/1/7 | 2022/3/17 | 无 |
98 | 通达海签章管理平台软件V1.0 | 2022SR0360371 | 通达海思远 | 原始取得 | 2022/1/13 | 2022/3/17 | 无 |
上述序号67-77软件著作权系发行人在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项目时,与客户及其他软件供应商共同形成的。上述共有的软件著作权除运用到对应项目上以外,未运用到其他项目上。报告期内,权利共有人与发行人之前也不存在纠纷。发行人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2)核心技术形成过程
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过程如下:
8-1-1-61
A、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跨行业、跨业务、跨平台间的业务协同信息交互一直是困扰多部门联合协作的技术难题。为解决上述难点,公司自主研发了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通过对国内政法机构与外部机构业务协同的业务流程和数据特征的研究与归纳,自主设计和研发了以数据中台为基础、以协同业务中台为支撑、以交互中台为枢纽的异构平台数据及业务协同中台架构。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应用层面,2014年,公司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基于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开发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为政法行业首个采用该技术实现“总对总”协同模式的系统。公司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与人民银行、公安部、银保监会、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建立专有通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被执行人存款、金融理财、车辆、股权、证券、不动产、船舶、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查询,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存款、金融理财、网络资金、证券、船舶等形式财产的网络冻结或线上处置。系统使用用户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日均交互数据量级达到亿级。
B、数据深度挖掘技术在电子政务应用领域中,需要处理海量的中文文本数据,对这类数据进行业务信息的提取、分析,在早期的政务应用中,业务信息是通过工作人员的手工操作进行的,手工输入的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且出错率较高。2013年开始,公司开始研发数据深度挖掘技术。公司的数据深度挖掘技术目前已建立了可识别100多种类型材料的识别模型,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可以在原模型的基础上快速扩充模型,并利用新样本进行模型的搭建和改进,以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此外,发行人基于数据深度挖掘技术形成的要素式审判模型,业务专业性强,可以识别20多种案由的案件关键要素信息,并适用于多种应用场景,可辅助法官办案从立案、阅卷、开庭、合议、裁判、结案的各环节上提高办案效率。
C、法律知识图谱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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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业务场景的丰富和产品复杂性的提高,电子政务行业要处理的信息量呈爆发式增长。例如法官常年审判某一类的案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是缺乏法律知识图谱的情况下,上述工作经验很难转化为结构化且易于使用的信息,法官审判过程中决策时所需参考的判例,一般也是由法官人工翻阅案卷进行参考,有着较强的提高办案效率的需求。公司通过对海量的案件裁判文书以及案件信息进行分析,以深度学习作为驱动,以知识图谱作为知识载体,完成了司法案件的知识图谱构建,实现了机器对案件的认知。
基于法律知识图谱,公司开发了多款“智慧审判”相关的软件产品,为客户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支持。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在智慧审判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98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
28.22%,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体现了法律知识图谱的先进性。
(3)软件产品证书的获取背景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30项软件产品证书,该等软件产品为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自主形成的软件产品并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产品保护。同时,发行人取得了软件产品证书后可以享有相应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因此发行人基于自主研发和自身需求取得了30项软件产品证书。
(4)是否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
如上所述,除部分软件著作权为发行人执行相关项目时与客户及客户的其他软件供应商共同形成的之外,发行人的商标、专利、其他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证书、核心技术全部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及原始取得。上述技术资产、核心技术、软件产品均不存在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2、发行人拥有较多与司法系统管理有关的软件著作权是否涉及法院客户的知识产权、保密信息或第三人机构或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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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发行人在业务开展中仅开发适合司法机关使用的审判管理、执行等系统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法院内部的全部数据、信息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于法院,发行人无权查阅复制法院及法院内部审判、执行等信息和数据,也无权查阅复制法院内部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
发行人与法院客户会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对法院要求的保密信息严格执行保密措施。并且,发行人也取得了国家保密局颁发的编号为JCJ201800798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评定通达海为甲级资质,具备较高的保密能力。
发行人有11项软件著作权为发行人执行相关法院项目时,应法院要求,与客户及客户的其他软件供应商共同开发形成的,该等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也包括相关法院客户及客户对应的其他软件供应商,不存在侵犯法院知识产权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软件著作权为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自身的研发成果及对软件开发实践的总结,不涉及法院客户的知识产权、保密信息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
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的软件著作权未发生过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其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其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竞业禁止协议或情况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入职前签署及履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入职发行人时间 | 情况说明 |
1 | 郑建国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1995年 | 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 |
2 | 汤 军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1年 | 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 |
3 | 徐东惠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1995年 | 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 |
4 | 曹 伟 | 董事 | 2008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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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入职发行人时间 | 情况说明 |
5 | 辛成海 | 监事会主席 | 1995年 | 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 |
6 | 唐锡勇 | 监事 | 2013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7 | 黄 珏 | 职工监事 | 2001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8 | 张志华 | 副总经理 | 2003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9 | 任国华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01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10 | 施健伟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07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11 | 张思必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19年 | 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 |
12 | 熊方明 | 核心技术人员 | 2009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13 | 刘 奇 | 核心技术人员 | 2011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14 | 潘付军 | 核心技术人员 | 2004年 | 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 |
15 | 仇国庆 | 核心技术人员 | 2009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16 | 成玉东 | 核心技术人员 | 2006年 | 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 |
如上所述,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文件及书面确认,部分人员未与原任职单位之间签署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部分人员毕业后入职发行人,不涉及竞业禁止事项。同时除董事会秘书张思必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发行人任职十年以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与原任职单位已不存在竞业禁止实质法律风险。据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其原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除此之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存在兼职情况,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郑建国自1995年9月至今在河海大学兼职,任河海大学信息学部计算机与信息学院讲师。根据郑建国提供的聘用协议、情况说明等。其主要工作时间系在发行人处工作,每学年需完成河海大学的教学任务,目前仅承担河海大学计算机学院某
8-1-1-65
公共课教学任务。根据河海大学信息学部出具的意见:郑建国在河海大学不曾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在通达海投资和兼职符合有关规定,郑建国与河海大学不存在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或纠纷,河海大学与通达海之间不存在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因此,郑建国在河海大学兼职行为不违反河海大学相关规定。
(2)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确认,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发行人核心技术、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专利等)不存在来源于本人或者本人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的情况,本人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等争议或纠纷以及潜在争议或纠纷,如因本人存在前述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运维服务及司法辅助服务的采购台账及采购合同,对比平均采购单价和平均销售单价;
(2)访谈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业务人员,了解上述采购在发行人生产、服务的具体环节;
(3)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对外采购的销售单价最大的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运维服务及司法辅助服务的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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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发行人与阿里云、四川爱辉、四川思强的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关于共同开展项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约定;访谈项目负责人,了解与上述企业合作的背景;
(5)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发行人参与法院相关信息系统行业标准制定的背景,发行人在标准制定中承担的责任等;
(6)访谈发行人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技术资产产生的背景及核心技术形成过程;
(7)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8)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简历等文件及书面确认;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智慧服务终端及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不属于生产、服务的核心环节,不属于包工包料;
(2)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服务、产品与发行人对外销售的服务、产品存在一定的重合或名称上的类似,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提供的服务、销售的软件、智能终端主要系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的衍生需求,发行人在服务、销售中,已经为客户提供了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等具有核心价值的产品,上述衍生服务部分采取采购的方式进行完成,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依赖于软件开发、智能终端、运维等各类产品服务的提供商开展生产经营;上述对外采购,由于不涉及生产,不属于“外协采购”或“委托加工”;上述供应商除了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四川思强)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其他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核心技术、无形资产方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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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向阿里云、四川爱辉等科技型企业存在同时向其采购、销售的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存在关于共同开展项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约定,不存在权利、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
(4)发行人在制定法院相关信息系统行业标准的过程中,属于参与起草方,相关行业标准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目前均系有效状态,为行业的有序、规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5)发行人的技术资产不存在来源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曾任职单位职务成果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发行人的软件著作权不涉及法院客户的知识产权、保密信息或第三人机构或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其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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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1)1995年3月10日,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北京通达海”)、郭琪荣、郑建国共同成立发行人前身,其中北京通达海持股占比为50%,为水利部直属单位信息中心的全资企业;2001年11月北京通达海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至目前实际控制人郑建国退出,创始人股东郭琪荣股权转让退出,自然人史金松、徐东惠和辛成海入股发行人,至此郑建国控股发行人;
(2)2009年3月公司名称由“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南京置益于2017年12月通过增资入股发行人;
(4)2020年9月,自然人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及国有股东鼓楼产业基金通过增资入股发行人,郑建国与上述部分股东存在回购约定;2021年6月自然人股东史金松所持股份发生遗产继承事项。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北京通达海的设立背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郑建国间的关系,目前是否存续,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北京通达海与郭琪荣、郑建国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的背景,出资合法合规性,是否完整履行国有企业设立程序,国有股东北京通达海是否完整履行出资程序,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2001年11月北京通达海将股权转让至郑建国退出的背景,是否完整履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审批、评估、备案程序,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价款支付真实性,国有股东丧失发行人控股权是否已获取当地有权部门审批文件,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3)自然人史金松、徐东惠和辛成海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北京通达海及上述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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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自然人股东是否目前在发行人处任职;
(4)2001年11月北京通达海退出发行人股东序列后发行人至今仍名为“南京通达海”的合理性;2009年3月更名的背景;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服务、产品的发展变化历程;
(5)南京置益份额持有人情况,实际控制人,是否均在发行人处任职;结合南京置益入股前后可参照外部入股价格情况,说明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已完整合理确认股份支付;
(6)自然人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及国有股东鼓楼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东入股定价依据以及公允性;郑建国与上述部分股东间回购约定的解除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未解除的对赌协议;国有股东入股是否均完整履行相关评估、备案、交易程序,私募基金股东是否已合法履行备案手续;
(7)2021年6月自然人股东史金松所持股份发生遗产继承的背景,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上述股东及遗产继承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目前在发行人处任职;
(8)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是否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余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北京通达海的设立背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郑建国间的关系,目前是否存续,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北京通达海与郭琪荣、郑建国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的背景,出资合法合规性,是否完整履行国有企业设立程序,国有股东北京通达海是否完整履行出资程序,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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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通达海的设立背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郑建国间的关系,目前是否存续,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北京通达海于1994年8月设立,设立背景如下:
九十年代初,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开办企业,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拟开展水利行业的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业务,因此出资设立北京通达海作为业务开展平台。
北京通达海自1994年8月设立至2006年10月注销期间为水利部信息中心持股100%的全资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水利部信息中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未曾投资过北京通达海,也不曾在北京通达海任职,与北京通达海无关联关系。
北京通达海于2006年10月注销,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往来。
2、北京通达海与郭琪荣、郑建国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的背景,出资合法合规性,是否完整履行国有企业设立程序,国有股东北京通达海是否完整履行出资程序,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北京通达海与郭琪荣、郑建国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的背景
郑建国具有计算机领域相关专业和工作背景,郭琪荣具有系统集成领域相关的工作背景,郑建国和郭琪荣在南京工作,为在南京地区从事水利、法院等行业的相关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服务,水利部信息中心全资企业北京通达海与郑建国、郭琪荣在南京共同出资设立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2)出资合法合规性
通达海网络设立时实缴资本为50万元,其中北京通达海以货币出资25万元;郭琪荣以货币出资1万元,实物出资19万元;郑建国以实物出资5万元。北京通达海以货币出资25万元,出资合法合规。股东郭琪荣和郑建国实物出资24万元未进行评估作价,该情形不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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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物出资的发票、商品验收单以及公司的入账凭证,该等实物出资资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公司,同时实物出资依据市场购置价格作价出资,尽管未进行评估,但不构成股东出资不实。上述实物出资经南京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且股东出资行为已经获得工商主管部门的批准,出资人的出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
为了夯实通达海的实收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于2020年11月以货币24万元投入公司,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通达海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因其设立行为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其以实物出资未实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通达海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出具承诺,若通达海因公司设立时的实物出资未进行评估而被处罚或导致公司出资出现瑕疵,其将承担通达海的全部损失并对南京通达海的出资瑕疵部分予以补足。
(3)是否完整履行国有企业设立程序,国有股东北京通达海是否完整履行出资程序,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北京通达海出资设立通达海网络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国有企业设立合资公司出资程序提出特别要求。通达海网络设立时按照1元/股进行定价,定价公允。
水利部办公厅于2019年12月出具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出情况的函》(办财务函[2019]1196号),确认:“1995年,水利部信息中心所属全资公司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北京通达海”)投资25万元参股设立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通达海”,后期更名为“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50%。”
根据上述水利部办公厅出具的文件,北京通达海的上级主管部门已经书面确认北京通达海出资25万元设立通达海网络的行为,北京通达海持有的通达海网络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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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1年11月北京通达海将股权转让至郑建国退出的背景,是否完整履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审批、评估、备案程序,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价款支付真实性,国有股东丧失发行人控股权是否已获取当地有权部门审批文件,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2000年左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办企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同时为了聚焦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水利部加大了对下属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的清理整合力度,水利部信息中心全资公司北京通达海及其投资企业也在清理范围内,水利部信息中心于2001年决定撤出其对南京通达海的投资,北京通达海将所持南京通达海25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郑建国。
2001年7月,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苏中资评咨字(2001)第1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评估南京通达海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净资产价值为52.95万元,依据评估价值,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所持公司股权价值为26.48万元。依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于2001年9月将所持通达海网络25万元出资额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建国,高于评估价值。2002年2月,北京通达海收到股权转让款30万元。
北京通达海为水利部信息中心的全资企业,水利部信息中心为水利部的直属单位,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的规定:“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通达海未能查找到当时北京通达海的上级主管部门就本次国有股退出的书面批准文件,存在程序瑕疵。
就上述国有股退出事宜,水利部办公厅于2019年12月出具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出情况的函》(办财务函[2019]1196号),确认:“1995年,水利部信息中心所属全资公司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以下简称‘ 北京通达海’)投资25万元参股设立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通达海’,后期更名为‘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50%。2001年9月,经南京通达海股东会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北京通达海将持有的南京通达海全部股权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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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建国,转让价格高于资产评估值。2001年11月,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北京通达海持有的南京通达海国有股权全部退出。”
北京通达海国有股退出时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退出时履行了评估程序,同时取得水利部办公厅出具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出情况的函》(办财务函[2019]1196号),历史股权转让情况已经取得了有权部门水利部的认可,国有股退出时的转让价格高于南京通达海当时的评估净资产,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自然人史金松、徐东惠和辛成海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北京通达海及上述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自然人股东是否目前在发行人处任职;
1、自然人史金松、徐东惠和辛成海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自然人史金松、徐东惠和辛成海为发行人设立初期入职的创始员工。2001年,北京通达海和郭琪荣拟退出南京通达海持股,北京通达海将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参照评估值协商按照1.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郑建国,郭琪荣与史金松熟识,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权按照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史金松。
在原有创始股东北京通达海和郭琪荣退出的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为了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并吸收创始员工入股增强对公司的认同感,由郑建国与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按照1元/股的价格对发行人增资。2001年增资完成后,郑建国持有发行人55%股权,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分别持有发行人15%股权。
上述史金松、徐东惠和辛成海入股的价格为1元/股,定价依据为发行人当时未盈利,账面净资产低于实收股本,定价公允符合商业逻辑。
2、北京通达海及上述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自然人股东是否目前在发行人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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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达海为水利部信息中心的全资企业,并于2006年10月注销,除1995年3月至2001年11月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徐东惠为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股东,辛成海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股东,除此之外,史金松、徐东惠及辛成海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徐东惠自1995年5月至今任职于发行人,现任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辛成海自1995年12月至今任职于发行人,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工程师;史金松于2021年6月18日因病逝世,所持发行人股权全部由其女儿史宇清持有。
(四)2001年11月北京通达海退出发行人股东序列后发行人至今仍名为“南京通达海”的合理性;2009年3月更名的背景;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服务、产品的发展变化历程;
1、2001年11月北京通达海退出发行人股东序列后发行人至今仍名为“南京通达海”的合理性
北京通达海于2001年11月退出发行人股东序列,退出前后未要求发行人更名不得使用“通达海”字号,北京通达海于2006年10月注销。
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发行人位于江苏南京,北京通达海登记在北京,发行人的字号依法登记并受到法律保护。北京通达海在退出后亦无权要求发行人更名不使用“通达海”字号。
发行人通过二十余年发展,已经成长为法院政务系统领域的知名软件服务提供商。2013年,发行人获得了“通达海”相关商标专有权,从商标专有权角度对“通达海”进行保护。
因此,发行人从设立至今仍名为“南京通达海”。
2、2009年3月更名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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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设立之初主要拟从事水利、法院等行业的相关系统集成工程、软件开发服务,因此取名为“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后发行人专业切入以法院客户为代表的电子政务领域的软件开发,较少开展系统集成工程业务,为了更好体现发行人业务的专业性,发行人于2009年3月更名为“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服务、产品的发展变化历程
1995年公司成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法院、水利等行业相关系统集成工程、软件开发等信息化服务。
1996年,公司开始从事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并开发了公司的第一版法院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标志着公司在法院信息化领域的首次涉足。
2010年,公司开发出了“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随后在法院信息化领域不断深耕,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行业口碑。
2014年,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始开发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标志着公司从区域性信息化服务商向全国性信息化服务商转变。
2016年,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发出“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业务规模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标志着公司进入了高速发展期。
2020年,公司收购了江苏诉服达,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切入司法辅助服务,进一步提升了行业地位与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就从事信息化建设等信息化服务,且在法院信息化领域有着具有较长时间的从业年限,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各产品和服务条线随着主营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
(五)南京置益份额持有人情况,实际控制人,是否均在发行人处任职;结合南京置益入股前后可参照外部入股价格情况,说明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已完整合理确认股份支付;
1、南京置益份额持有人情况,实际控制人,是否均在发行人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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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且享有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等权利,南京置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为郑建国,因此郑建国为南京置益的实际控制人。
南京置益穿透至自然人后的最终持有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具体份额持有人及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1 | 郑建国 | 258.9927 | 11.43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2 | 汤军 | 172.6619 | 7.62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
3 | 廖小平 | 129.4964 | 5.71 | 有限合伙人 | 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
4 | 周春红 | 129.4964 | 5.71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5 | 潘付军 | 129.4964 | 5.71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6 | 任国华 | 86.3309 | 3.81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7 | 张志华 | 86.3309 | 3.81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8 | 周小伟 | 86.3309 | 3.81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员工 |
9 | 石龙 | 64.7482 | 2.86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10 | 施健伟 | 64.7482 | 2.86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11 | 于书兵 | 64.7482 | 2.86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12 | 鲁飞 | 43.1655 | 1.90 | 有限合伙人 | 广州分公司经理 |
13 | 曹伟 | 43.1655 | 1.90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副经理 |
14 | 阮雅珊 | 43.1655 | 1.90 | 有限合伙人 | 保密总监 |
15 | 熊方明 | 34.5324 | 1.52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经理 |
16 | 成玉东 | 34.5324 | 1.52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17 | 姚江维 | 34.5324 | 1.52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经理 |
18 | 张本来 | 34.5324 | 1.52 | 有限合伙人 | 分公司经理 |
19 | 黄珏 | 25.8993 | 1.14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运维管理部经理 |
20 | 刘奇 | 25.8993 | 1.14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21 | 仇国庆 | 25.8993 | 1.14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副经理 |
22 | 郑凯 | 25.8993 | 1.14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管理部副经理 |
23 | 唐锡勇 | 25.8993 | 1.14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管理部经理、监事 |
24 | 黄家凯 | 25.8993 | 1.14 | 有限合伙人 | 分公司经理 |
25 | 简国强 | 17.2662 | 0.76 | 有限合伙人 | 分公司经理 |
26 | 苏东进 | 17.2662 | 0.76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27 | 曾志锋 | 17.2662 | 0.76 | 有限合伙人 | 分公司副经理 |
28 | 南京海益 | 517.9859 | 22.86 | 有限合伙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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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总计 | 2,266.1875 | 100.00 | - | - |
其中,南京海益的份额持有人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1 | 陈浩 | 14.3885 | 1.67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行政部员工 |
2 | 张思必 | 187.0503 | 21.67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
3 | 朱跃庭 | 43.1655 | 5.00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员工 |
4 | 杨挤龙 | 43.1655 | 5.00 | 有限合伙人 | 分公司经理 |
5 | 李洪达 | 43.1655 | 5.00 | 有限合伙人 | 分公司经理 |
6 | 童俊 | 28.777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经理 |
7 | 鲁俊 | 28.777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8 | 李凤龙 | 28.777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9 | 朱立 | 28.777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10 | 张晓光 | 28.777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运维管理部副经理 |
11 | 胡俊杰 | 28.777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分公司副经理 |
12 | 张晓东 | 28.777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分公司经理 |
13 | 周伟斌 | 28.7770 | 3.33 | 有限合伙人 | 子公司总经理 |
14 | 张传宁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部经理 |
15 | 杨豪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16 | 张媛媛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17 | 胡军昌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
18 | 张松龄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19 | 李静静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20 | 周学权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21 | 李源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22 | 张挺浩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23 | 吴海舟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工程师 |
24 | 李宏燕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中心员工 |
25 | 汪祯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
26 | 代虹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
27 | 黄超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
28 | 孙琪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
29 | 蔡新亮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
30 | 赵苒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
31 | 周晨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
32 | 杨捷锋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
33 | 刘崇月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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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别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34 | 高瑞 | 14.3885 | 1.67 | 有限合伙人 | 行政部员工 |
合计 | 863.3098 | 100.00 | - | - |
2、结合南京置益入股前后可参照外部入股价格情况,说明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已完整合理确认股份支付发行人股份支付公允价格确定依据如下:
发行人计算股份支付时以当年度审计净利润*8倍作为公允价格,该公允价格参考了投资机构对拟上市公司投资的市盈率确认。
南京置益2017年12月入股前发行人不存在外部投资者入股的情形。2020年9月1日,外部投资者方煜荣和葛淮良以发行人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7,500万元*8倍=60,000万元的估值入股发行人。该等投资者入股的价格与发行人计算股份支付公允价格的依据相吻合。
因此,发行人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格依据公允合理,与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相当。发行人已经完整合理确认股份支付,发行人计算股份支付具体过程如下:
A、2017年12月南京置益增资时计提股份支付的具体过程
南京置益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出资人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员工,因此构成为获取这部分员工所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需确认股份支付。
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如下:
项目 | 序号 | 员工持股平台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员工 | 备注 |
员工增资成本(万元) | A | 1,143.89 | 实际控制人增资股份不纳入股权激励范畴,详见注1 |
南京置益增资后取得发行人股份数(万股) | B | 75.5396 | |
员工出资占南京置益出资比例 | C | 50.48% | |
员工间接取得发行人股份数(万股) | D=B*C | 38.13 | |
增资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万股) | E | 57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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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员工持股平台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员工 | 备注 |
员工间接取得发行人持股比例 | F=D/E | 6.63% | |
增资前发行人公允价格(万元) | G | 18,465.33 | 详见注2 |
南京置益增资成本(万元) | H | 2,266.19 | |
增资后发行人公允价格(万元) | I=G+H | 20,731.51 | |
员工间接享有发行人公允权益(万元) | J=F*I | 1,373.46 |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K=J-A | 229.58 |
注1:本次增资前,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持有发行人27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的55%;本次增资后,实际控制人郑建国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312.4101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的54.28%,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随着增资而减少,因此本次增资实际控制人在南京置益所持部分股份不计入股份支付范畴。注2:增资前发行人以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23,081,659.53元)*8倍=184,653,276.24元作为公允价格。上述南京置益增资因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合计为229.58万元,2017年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股份支付
贷:资本公积B、2018年12月南京置益内部合伙份额转让时无需计提股份支付本次郑建国将所持南京置益合伙份额转让给熊方明等十三名员工时无须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具体计算依据如下:
项目 | 序号 | 熊方明等十三名员工 | 备注 |
员工取得股份成本(万元) | A | 575.54 | |
南京置益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万股) | B | 75.54 | |
员工出资占南京置益出资比例 | C | 15.24% | |
员工间接取得发行人股份数(万股) | D=B*C | 11.51 | |
发行人股本总额(万股) | E | 575.54 | |
员工间接取得发行人持股比例 | F=D/E | 2.00% | |
发行人公允价格(万元) | G | 27,670.30 | 详见注1 |
员工间接享有发行人公允权益(万元) | H=G*F | 553.41 |
注1: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以发行人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34,587,875.27元)*8=276,703,002.16元作为公允价格。由上表可知,员工取得股份成本金额大于员工间接享有发行人公允权益,因此无须计算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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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19年12月南京置益内部合伙份额转让时计提股份支付的具体过程本次郑建国将所持南京置益合伙份额转让给张思必等三十四名员工设立的南京海益时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具体计算依据如下:
项目 | 序号 | 张思必等三十四名员工 | 备注 |
员工取得股份成本(万元) | A | 863.31 | |
南京置益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万股) | B | 75.54 | |
员工出资占南京置益出资比例 | C | 22.86% | |
员工间接取得发行人股份数(万股) | D=B*C | 17.30 | |
发行人股本总额 | E | 575.54 | |
员工间接取得发行人持股比例 | F=D/E | 3.00% | |
发行人公允价格(万元) | G | 34,498.00 | 详见注1 |
员工间接享有发行人公允权益(万元) | H=G*F | 1,036.77 | |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I=H-A | 173.46 |
注1: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以发行人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43,122,502.41元)*8=344,980,019.28元作为公允价格。上述南京置益增资因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合计为173.46万元,2019年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股份支付
贷:资本公积
(六)自然人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及国有股东鼓楼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东入股定价依据以及公允性;郑建国与上述部分股东间回购约定的解除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未解除的对赌协议;国有股东入股是否均完整履行相关评估、备案、交易程序,私募基金股东是否已合法履行备案手续;
1、自然人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及国有股东鼓楼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东入股定价依据以及公允性
(1)自然人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及国有股东鼓楼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A、方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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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煜荣,男,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0301199309******。2017年至今任深圳市本涛教育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至今任本涛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B、葛淮良
葛淮良,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0621197208******。1997年至今从事证券市场个人投资,2015年2月至今在上海铭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C、徐景明
徐景明,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0104197210******。2001年3月至2016年6月在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总裁办主任、人力资源总监、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16年6月至今在安徽讯飞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
D、讯飞投资
根据讯飞投资的营业执照及合伙人协议等资料,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讯飞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如下:
企业名称 | 合肥讯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PGXNK06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合肥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A-5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徐景明、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徐景明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9月20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相关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7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讯飞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刘庆峰 | 2,042.50 | 40.85 |
2 | 徐景明 | 400.00 | 8.00 |
8-1-1-82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3 | 陈 涛 | 350.00 | 7.00 |
4 | 吴晓如 | 250.00 | 5.00 |
5 | 胡 郁 | 250.00 | 5.00 |
6 | 王仁华 | 250.00 | 5.00 |
7 | 黄海兵 | 162.50 | 3.25 |
8 | 江 涛 | 147.50 | 2.95 |
9 | 徐玉林 | 135.00 | 2.70 |
10 | 吴德海 | 135.00 | 2.70 |
11 | 严 峻 | 135.00 | 2.70 |
12 | 王智国 | 125.00 | 2.50 |
13 | 聂小林 | 100.00 | 2.00 |
14 | 胡国平 | 82.50 | 1.65 |
15 | 王 政 | 75.00 | 1.50 |
16 | 张少兵 | 55.00 | 1.10 |
17 | 刘庆升 | 55.00 | 1.10 |
18 | 张友国 | 50.00 | 1.00 |
19 | 魏 思 | 50.00 | 1.00 |
20 | 赵志伟 | 50.00 | 1.00 |
21 | 杜 兰 | 50.00 | 1.00 |
22 | 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1.00 |
总计 | 5,000.00 | 100.00 |
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三亚高卓佳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8.00 | 99.00 |
2 | 徐景明 | 2.00 | 1.00 |
总计 | 200.00 | 100.00 |
三亚高卓佳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徐景明 | 1,900.00 | 95.00 |
2 | 王 政 | 100.00 | 5.00 |
总计 | 2,000.00 | 100.00 |
E、盛元智创根据盛元智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人协议等资料,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广州盛元智创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如下:
8-1-1-83
企业名称 | 广州盛元智创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K3BLXQ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2号2203室(仅限办公)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前海中盛新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陈雁飞 |
注册资本 | 2,08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0年4月29日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 |
营业期限 | 2020年4月29日至2026年4月29日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盛元智创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深圳市前海中盛新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0.48 |
2 | 黎和生 | 550.00 | 26.44 |
3 | 刘 菁 | 520.00 | 25.00 |
4 | 陈雁飞 | 400.00 | 19.23 |
5 | 张唯力 | 300.00 | 14.42 |
6 | 陈艳红 | 200.00 | 9.62 |
7 | 史 彬 | 100.00 | 4.81 |
总计 | 2,080.00 | 100.00 |
深圳市前海中盛新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陈雁飞 | 1,120.00 | 56.00 |
2 | 关虹英 | 880.00 | 44.00 |
总计 | 2,000.00 | 100.00 |
F、融聚汇纳根据融聚汇纳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南京融聚汇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如下:
企业名称 | 南京融聚汇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P39PB1W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99号2楼 |
法定代表人 | 曹兴斌 |
8-1-1-84
实际控制人 | 曹兴斌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7年5月26日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融聚汇纳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曹兴斌 | 20,000.00 | 40.00 |
2 | 林笃松 | 15,000.00 | 30.00 |
3 | 庄建新 | 15,000.00 | 30.00 |
总计 | 50,000.00 | 100.00 |
G、点点贰号根据点点贰号的营业执照及合伙人协议等资料,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点点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如下:
企业名称 |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点点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5MA34MJJT62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2Z-16A室(自贸试验区内)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福州点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张振民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9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20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点点贰号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福州点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2.00 |
2 | 钟志新 | 150.00 | 30.00 |
3 | 叶惠娟 | 120.00 | 24.00 |
4 | 张振民 | 120.00 | 24.00 |
8-1-1-85
5 | 孙雄雄 | 100.00 | 20.00 |
总计 | 500.00 | 100.00 |
福州点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张振民 | 390.00 | 39.00 |
2 | 叶 宁 | 126.60 | 12.66 |
3 | 胡世应 | 116.90 | 11.69 |
4 | 陈 默 | 100.00 | 10.00 |
5 | 陈 博 | 100.00 | 10.00 |
6 | 叶惠娟 | 66.90 | 6.69 |
7 | 林 洁 | 60.00 | 6.00 |
8 | 谢 宏 | 39.60 | 3.96 |
总计 | 1,000.00 | 100.00 |
H、鼓楼发展基金根据鼓楼发展基金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南京市鼓楼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如下:
企业名称 | 南京市鼓楼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MA1X1R761D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住所 |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98号 |
法定代表人 | 丁元刚 |
实际控制人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8年8月13日 |
经营范围 | 非证券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鼓楼发展基金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 50,000.00 | 100.00 |
总计 | 50,000.00 | 100.00 |
(2)上述股东入股定价依据以及公允性
8-1-1-86
2020年9月1日,方煜荣和葛淮良以20元/股的价格合计出资2,500万元对发行人增资,本次投资中发行人投前估值为人民币6亿元,本次投资以发行人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7,500万元*8倍投资市盈率并结合IPO申报预期等因素由发行人与方煜荣、葛淮良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且符合市场惯例。2020年9月24日,讯飞投资、徐景明、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以23元/股的价格合计出资7,475万元对发行人增资,本次投资中发行人投前估值为人民币7.1875亿元,本次投资为结合公司盈利能力、投资市盈率、IPO申报预期、前次投资估值、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回购协议等因素,由发行人与讯飞投资、徐景明、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且符合市场惯例。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的访谈,上述两次增资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方煜荣和葛淮良对发行人增资时未要求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对赌协议,讯飞投资、徐景明、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对发行人增资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以“发行人需在2023年9月30日上市成功”为回购条件的回购条款。因此,上述两次增资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2、郑建国与上述部分股东间回购约定的解除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未解除的对赌协议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等6名投资者签署的股东协议存在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签署时间 | 2020年9月 |
签署主体 | 控股股东:郑建国;投资方: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 |
回购条款内容 | 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将其持有的通达海(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承诺受让投资方持有的通达海股份: (1)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目标公司未能上市。如果目标公司届时已经正式递交上市申请,审核期间投资方应当暂缓行使本条项下规定的股份转让请求权;(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者发现对其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实现上市构成实质障碍,且按照中国法律相关规定无法纠正或目标公司及其现有股东拒绝予以规范的情形;(3)控股股东离职或违背其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 |
8-1-1-87
(4)目标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失去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5)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所作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6)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回购时。 1.2本协议第1.1条情形发生后,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股份认购款总额加上按照百分之八年利率(单利)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的总和,并扣除该投资方已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全部现金补偿金额和投资方已经对外转让的股份转让款所计算的股份转让价格(以下称“股份转让价格”或“股份转让价款”)受让该投资方的股份(含目标公司转股、送股等派生股份),股份转让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份转让价格=投资方股份认购款金额×(1+8%×N÷365)-投资方从目标公司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投资方收到的全部现金补偿金额(如有)-投资方已经转让的股权对应的转让款(如有)。其中:N为从投资方向目标公司支付股份认购款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止的天数。 如果投资方根据本条发出书面回购要求的,控股股东应当在该投资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该投资方指定账户。 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如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控股股东应当向该投资方支付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1.3如果控股股东未能按约如期支付股份回购价款的,控股股东应积极寻求赔付方案,投资方可协助控股股东完成。投资方亦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公平合理的时间及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股份转让款应当首先用于履行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支付义务。 | |
效力条款 |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目标公司IPO申请提交之日起(以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函为准),本协议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终止不再履行。若目标公司撤回IPO申请,或目标公司IPO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同意/核准/批准/注册或目标公司IPO申请失效,本协议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约定即刻自行恢复效力并继续履行。 |
上述股东协议中:(1)发行人不作为股东协议当事人;(2)股东协议履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3)股东协议不与公司市值挂钩;(4)股东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同时股东协议已经设置效力条款,自发行人IPO申请提交之日起,回购条款终止不再履行,上述回购条款不会对发行人IPO申请造成障碍。
经访谈郑建国及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等6名投资者,除上述股东协议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与投资者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情况。
3、国有股东入股是否均完整履行相关评估、备案、交易程序,私募基金股
8-1-1-88
东是否已合法履行备案手续
(1)国有股东入股是否均完整履行相关评估、备案、交易程序发行人股东中鼓楼发展基金为国有股东,就本次投资发行人事宜,鼓楼发展基金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通达海投资事宜。鼓楼发展基金委托了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通达海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了华亚正信评报字[2021]第B12-0029号《南京市鼓楼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拟增资所涉及的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通达海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2,400万元。2021年2月,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完成备案。
综上,国有股东入股已完整履行相关评估、备案、交易程序。
(2)私募基金股东是否已合法履行备案手续
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私募基金备案核查 |
1 | 合肥讯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根据讯飞投资出具的说明,讯飞投资为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 |
2 | 广州盛元智创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年9月25日,盛元智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LY141。 |
3 | 南京融聚汇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根据融聚汇纳出具的说明,融聚汇纳为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 |
4 |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点点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年9月22日,点点贰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LX424。 |
5 | 南京市鼓楼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2018年11月15日,鼓楼发展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EP732。 |
综上,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已合法履行备案手续。
8-1-1-89
(七)2021年6月自然人股东史金松所持股份发生遗产继承的背景,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上述股东及遗产继承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目前在发行人处任职;
1、2021年6月自然人股东史金松所持股份发生遗产继承的背景,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2021年6月18日,发行人股东史金松因病去世。史金松生前持有发行人
390.9375万股股份,该等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发生继承前,其中二分之一的股份属于史金松配偶诸鑫萍,其余二分之一的股份作为史金松的遗产发生继承。
史金松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配偶诸鑫萍、女儿史宇清、儿子史宇澄,其中史宇澄和史宇清放弃继承权,诸鑫萍通过继承和分割取得史金松生前所持的发行人所有股份,以上事项已经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4828号《公证书》确认。同时,诸鑫萍自愿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拥有的发行人股份以及所继承的史金松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赠与给史宇清,并经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4864号《公证书》确认。至此,原公司股东史金松生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由其女儿史宇清一人持有。
上述遗产继承及赠与过程合法合规且已经公证机构公证确认,上述继承人对史金松生前股权继承及赠与事宜不存在纠纷。
2、上述股东及遗产继承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目前在发行人处任职
讯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徐景明曾任科大讯飞(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30.SZ)的董事会秘书,讯飞投资的合伙人刘庆峰系上市公司科大讯飞的董事长。因此,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及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大讯飞子公司)作为发行人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科大讯飞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销售和采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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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讯飞投资、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史宇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讯飞投资、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史宇清等股东均不在发行人处任职。
(八)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是否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余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1、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是否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1)历次股权转让纳税情况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存在一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为:2001年9月,郭琪荣与史金松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与郑建国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分别约定郭琪荣将其所持的20万元出资额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史金松,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将所持的25万元出资额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建国。
本次股权转让中郭琪荣与史金松之间为平价转让,不涉及溢价,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郑建国受让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股权,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不属于自然人,其按照相应的企业性质依法纳税。
(2)整体变更纳税情况
2020年6月,全体发起人以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根据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按3.1217:1的比例折合股份3,000万股,未折股部分计入变更后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本次股改过程中,自然人郑建国、史金松、辛成海、徐东惠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南京置益、南京海益已经缴纳完毕股改个人所得税。
(3)利润分配纳税情况
8-1-1-91
发行人于2017年1月、2017年12月、2019年9月和2020年9月进行了分红,历次分红均由发行人为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依法履行了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
综上,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也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余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B、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C、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D、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E、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公司股东南京置益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1-1-92
B、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C、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D、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东惠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B、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C、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D、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E、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8-1-1-93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汤军、曹伟、张志华、任国华、施健伟、张思必承诺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B、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C、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D、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公司监事辛成海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B、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C、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D、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公司监事童俊、黄珏、唐锡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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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B、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C、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D、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公司股东讯飞投资、方煜荣、盛元智创、融聚汇纳、葛淮良、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承诺
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中,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为自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锁定36个月。
B、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C、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8)公司股东史宇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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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B、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C、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余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了北京通达海的工商登记资料并检索企查查网站进行交叉印证;
(3)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宁会验(95)0050号《验资报告》并取得了设立时实物出资相关入账凭证及发票,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夯实出资的银行回单;
(4)取得了北京通达海退股时与郑建国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江苏省公证处出具苏省证(2001)经内字第1068号《公证书》、北京通达海出具的《撤股决议》;
(5)查阅了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咨字(2001)第1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
(6)检索了北京通达海退股时有效的《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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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阅了水利部办公厅于2019年12月出具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出情况的函》(办财务函[2019]1196号);
(8)就入股背景、入股定价依据、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关联关系、工作简历等事宜访谈了史金松、辛成海、徐东惠、郑建国,并核查了史金松、辛成海、徐东惠填写的调查表;
(9)就发行人字号延续、更名、主营业务发展历程等事宜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
(10)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南京置益、南京海益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等资料;
(11)取得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南京置益穿透后的所有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信息、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
(12)就发行人外部股东入股定价、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定价等事宜依据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3)复核了申报会计师的股份支付计提依据及计算过程;
(14)取得了讯飞投资、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的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取得了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史宇清的身份证信息;
(15)核查了新增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中关于其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股份代持等情况的确认,新增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对新增股东逐个进行访谈;
(16)就新增股东入股定价依据、定价差异等事宜访谈了新增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
(17)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郑建国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等6名投资者签署的股东协议,并就股东协议事宜访谈郑建国及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等6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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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就国有股东鼓楼发展基金入股事宜,取得了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1]第B12-0029号评估报告并取得了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
(19)通过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对点点贰号、盛元智创、鼓楼发展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并取得讯飞投资、融聚汇纳出具的不属于私募基金的情况说明;
(20)查阅了史金松的死亡证明,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4864号《公证书》、(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4828号《公证书》;
(21)取得了发行人整体变更、历次分红的股东纳税凭证;
(22)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23)查阅了发行人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北京通达海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无关联关系,北京通达海已于2006年10月注销,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往来;北京通达海对发行人出资合法合规,其出资行为已经取得了上级主管部门水利部出具的文件确认,北京通达海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2)北京通达海国有股退出时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退出时履行了评估程序,同时取得水利部办公厅出具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出情况的函》(办财务函[2019]1196号),历史股权转让情况已经取得了有权部门水利部的认可,国有股退出时的转让价格高于南京通达海当时的评估净资产,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徐东惠为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股东,辛成海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股东,除此之外,北京通达海、史金松、徐东惠及辛成海与发行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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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徐东惠、辛成海在发行人处任职,史金松不在发行人处任职。
(4)发行人从设立至今仍名为“南京通达海”具备合理性。
(5)南京置益穿透后的全部自然人合伙人为发行人员工,发行人已经完整合理确认股份支付。
(6)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完整披露了新增股本基本情况、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等情况;除已披露的股东协议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与新增投资者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情况;发行人国有股东鼓楼发展基金入股已完整履行相关评估、备案程序,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已经合法履行备案手续。
(7)史金松遗产继承及赠与过程合法合规且已经公证机构公证确认,继承人对史金松生前股权继承及赠与事宜不存在纠纷;除科大讯飞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销售和采购交易外,讯飞投资、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史宇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讯飞投资、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史宇清等股东均不在发行人处任职。
(8)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过程中各股东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也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余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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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同业竞争。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建国,郑建国直接持有公司41.55%的股份,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控制公司11.4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2.96%的股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若是,说明往来详细情况,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属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参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从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各方面逐一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申报会计师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若是,说明往来详细情况,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属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子公司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仅有南京置益,不存在其他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南京置益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除投资关系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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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业务往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南京置益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参照《审核问答》相关内容,从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各方面逐一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的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
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明确,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均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发行人从事现有业务所需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均处于权利期限内,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违规为股东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2、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核查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情况、关联交易协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文件,发行人独立开展业务,发行人的各职能部门设置能够满足发行人独立开展现有主营业务,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日常经营所需的设备等由其自行购置,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发行人技术的开发、业务的开展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任何关联方,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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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无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因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3、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执行职务及领取薪酬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被处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任免。
因此,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4、财务独立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存在在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订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了账户,不存在与公司股东共用同一银行账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
因此,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公司职能部门等构成,各组织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运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设有独立完整的职能部门,主要有:销售部、商务部、支持中心、研发中心、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各地分支机构、证券事务部、内审部等部门。上述部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重合的问题。发行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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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营场所均与公司控股股东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或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2)逐一通过企查查、百度等网络系统检索郑建国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外投资情况;
(3)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配偶、子女提供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4)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子公司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仅有南京置益,不存在其他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南京置益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除投资关系外不存在业务往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南京置益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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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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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关于关联交易。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发行人曾经的参股公司四川思强及其控股股东四川爱辉、参股公司辽宁速服达、持股2.87%股东讯飞投资的关联方科大讯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租赁房屋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四川思强、四川爱辉、辽宁速服达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与上述企业间关联交易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未来是否将长期持续存在,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讯飞投资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与科大讯飞间关联关系;讯飞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徐景明入股发行人及发行人与科大讯飞间关联交易的联系,关联交易的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未来是否将长期持续存在;关联交易内容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间关系,是否属于核心生产环节,是否存在发行人核心技术、技术资产从讯飞投资、徐景明或科大讯飞及其关联方处获得的情形;
(3)发行人向郑建国租赁房产的必要性,房产面积及占比,用途,是否属于核心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审核问答》相关内容,核实发行人是否已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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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思强、四川爱辉、辽宁速服达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与上述企业间关联交易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未来是否将长期持续存在,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1、四川思强、四川爱辉、辽宁速服达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
(1)四川爱辉、四川思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
四川爱辉和四川思强(四川爱辉的全资子公司)系四川地区知名政法领域运维服务、系统集成提供商,其具体情况如下:
A、四川爱辉
公司名称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8395776267G |
注册资本 | 6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4年9月2日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333号万科大厦1栋3楼306-307室 |
股东构成情况 | 吴皎出资384万元,占比64.00%;周伟家出资60万元,占比10.00%;曾先纬出资36万元,占比6.00%;魏恒出资24万元,占比4.00%;夏睿智出资24万元,占比4.00%;胡力夫出资24万元,占比4.00%;李玥出资18万元,占比3.00%;罗秋晓出资18万元,占比3.00%;王飞出资12万元,占比2.00%。 |
法定代表人 | 吴皎 |
B、四川思强
公司名称 | 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8062407113P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3年3月8日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333号万科大厦1栋3楼308室 |
股东构成情况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
法定代表人 | 杨敏 |
四川爱辉和四川思强的实际控制人为胡思泽、吴皎夫妇,胡思泽系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的少数股东。
四川思强于2013年设立,其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四川爱辉的实际控制人胡思泽、吴皎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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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营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在2014年期间,已经积累了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行业口碑,拟进一步拓宽西南地区市场。而四川思强在西南地区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因此发行人与四川思强管理团队商议,拟通过入股四川思强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合作。2014年11月,发行人与吴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吴皎持有的20%的四川思强的出资份额,至此,四川思强成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2017年5月,鉴于发行人与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合作关系稳定,且出于布局司法辅助服务业务的需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通过控股的企业法域通出资,与胡思泽等人,共同成立了江苏诉服达。
2018年3月,发行人与四川爱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将持有的四川思强100万元出资额(占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0%)以
123.76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四川爱辉。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四川思强任何股权。
2020年6月,发行人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向法域通收购了江苏诉服达60%的股权,胡思泽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
由于胡思泽系发行人关联方,因此将发行人与四川爱辉、四川思强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辽宁速服达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
辽宁速服达系公司的参股公司,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MA0YRJD268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9年7月4日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5号(2-9-1)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5号(2-9-1)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李菲菲持股80%,江苏诉服达持股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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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菲菲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司法辅助服务,隶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 |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
总资产 | 4,393.30 | |
净资产 | 1,148.51 | |
净利润 | 881.50 | |
审计情况 | 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 |
辽宁速服达的实际控制人为李菲菲。李菲菲曾系沈阳盛世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推广相关业务。沈阳盛世系辽宁省当地企业,主要为辽宁省当地的医疗、建筑、法院等行业的政府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提供人力外包服务。李菲菲作为沈阳盛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辽宁省当地有较多的服务人员对接资源。
李菲菲通过朋友介绍的渠道,了解到江苏诉服达有开拓司法辅助业务的需求,遂与江苏诉服达合资成立了辽宁速服达,其中,李菲菲持股80%,负责辽宁速服达的日常经营;江苏诉服达持股20%,系辽宁速服达的参股方。
2、报告期内与上述企业间关联交易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关联交易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关联销售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A、发行人向四川思强、四川爱辉销售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方 | 交易内容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四川思强 | 软件产品开发 | -1.84[注] | 19.91 | 238.33 |
司法辅助服务 | - | - | 47.20 | |
小计 | -1.84 | 19.91 | 285.53 | |
四川爱辉 | 软件产品开发 | 3.34 | 70.80 | 12.02 |
智能终端 | 12.21 | - | - | |
司法辅助服务 | - | - | 21.84 | |
其他收入 | - | - | 8.85 | |
小计 | 15.55 | 70.80 | 42.71 | |
合计 | 13.71 | 90.71 | 328.24 |
注:销售额为负数系税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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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述发行人向四川思强、四川爱辉销售的主要产品为软件产品开发,同时有少量司法辅助服务、接口技术服务等,产生背景和必要性如下:
四川爱辉和四川思强(四川爱辉的全资子公司)系四川地区知名政法领域运维服务、系统集成提供商,在以四川为代表的西南地区存在一定的销售渠道,部分由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获得的法院订单中含有软件产品开发要求,由于四川爱辉和四川思强不擅长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等软件产品开发,因而在获取订单后根据项目情况,向发行人采购部分项目的软件产品开发。因此,发行人存在向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销售信息化建设产品的情况。
此外,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下游法院有少量司法辅助服务、接口技术服务、硬件采购等方面的需求,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向发行人购买后提供给法院客户。
上述销售的信息化建设、司法辅助服务等,最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西南地区的终端客户使用,具有商业合理性。
C、上述关联销售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如下:
发行人向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销售信息化建设产品,最终都对应到法院客户的信息化采购合同,而法院客户的信息化采购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当地公开招投标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获得法院客户订单后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市场价格向发行人采购信息化建设产品,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四川爱辉及四川思强销售的产品毛利率(发行人主要向四川爱辉及四川思强销售信息化建设产品及服务)与发行人向企业客户销售信息化建设毛利率对比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行人向四川爱辉及四川思强销售的产品毛利率 | 62.30% | 64.62% | 88.83% |
发行人企业客户信息化建设毛利率 | 72.03% | 66.46% | 65.29% |
2020年度,发行人向四川爱辉及四川思强的关联销售毛利率与发行人企业客户信息化建设毛利率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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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发行人向四川爱辉及四川思强的关联销售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系发行人向四川爱辉销售的“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及深度利用系统采购项目采购”该年度确认收入为146.56万元,销售的软件产品为“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软件等”,因该产品为成熟软件产品,耗费的人工成本较少,毛利率为92.39%,该项目毛利较高,拉高了发行人2019年度向四川爱辉及四川思强的关联销售毛利率。
2021年,发行人向四川爱辉销售的金额较少,毛利率相对较低,主要为发行人向四川爱辉销售“智慧送达服务终端”等智能终端产品,该等销售该年度确认收入12.21万元,毛利率为58.43%,导致公司2021年度向四川爱辉销售的毛利率偏低。
2)关联采购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A、发行人向四川思强、四川爱辉采购的具体内容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四川思强的关联采购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方 | 交易内容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四川思强 | 采购运维服务 | 8.27 | 74.46 | 100.67 |
采购软件产品开发 | - | - | 59.07 | |
合计 | 8.27 | 74.46 | 159.74 |
B、上述发行人向四川思强关联采购产生背景和必要性如下:
四川思强相对于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在合作开发的当地法院业务中,部分业务由发行人接单,发行人会根据业务情况,向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四川思强采购部分运维服务、接口开发服务等,因此存在向四川思强关联采购的情况,发行人上述关联采购主要用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具有商业合理性。
C、上述关联采购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如下:
发行人向四川思强采购的主要软件产品为接口开发服务,接口开发服务为非标准化产品,发行人根据项目要求在向四川思强采购时,由业务员向部分接口开发服务供应商进行询价,根据供应商资质、过往经验和报价情况等,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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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内部比价及评审后,选择合适的软件接口服务提供商,采购定价公允。发行人向四川思强采购的主要服务为运维服务,由于四川思强为四川当地的运维服务商,相较于发行人具有本地化服务及成本优势,因此发行人向四川思强采购了位于四川省的部分法院运维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采购运维服务平均人工计价为10-11万元/人/年,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公司运维服务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运维人数(人) | 服务期限 | 采购金额(万元) | 平均人工计价(万元/人/年) |
1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17 | 1年 | 175.13 | 10.30 |
2 | 乌鲁木齐海普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 10 | 1年 | 107.92 | 10.79 |
3 | 上海芃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8 | 1年 | 81.80 | 10.23 |
合计 | 35 | - | 364.85 | 10.42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2)与辽宁速服达关联交易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关联采购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A、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司法辅助服务 | 261.04 | 858.12 | 242.48 |
采购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 | - | 84.88 | - |
合计 | 261.04 | 943.00 | 242.48 |
B、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的产生背景和必要性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提供给辽宁地区以外的其他客户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执行。辽宁地区由于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且司法辅助服务业务量较大,若江苏诉服达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人员成本较高,因此,江苏诉服达采取了参股辽宁速服达的方式,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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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0年度,江苏诉服达向辽宁速服达采购了两笔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主要系下游法院客户要求江苏诉服达提供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件和司法辅助服务的打包产品服务。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金额较小,属于标准化产品,因此由辽宁速服达向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德启”)采购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后,江苏诉服达再整体向辽宁速服达采购打包产品及服务。C、上述关联采购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如下:
a、司法辅助服务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主要定价依据为发行人在辽宁地区承接法院的司法辅助服务订单后,根据终端客户的定价并考虑一定的留存利润后,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的采购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司法辅助服务合同定价情况如下:
项目 | 合同金额(万元) | 定价原则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服务采购项目 | 140.35 | 服务人员为16人,人均8.77万元/年。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增档案及历史档案数字化采购项目 | 263.25 | 档案数字化扫描页数850万页,每页单价为0.31元。 |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扫描及编目服务 | 114.80 | 服务人员为12人,人均9.57万元/年。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运用全流程集约化服务外包 | 104.20 | 服务人员为11人,人均9.47万元/年。 |
上述合同按照服务人员数量或者扫描页数定价,定价在市场合理水平,不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形。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毛利率与辽宁速服达的毛利率比对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业务毛利率 | 22.97% | 26.77% | 27.97% |
辽宁速服达毛利率 | 27.57% | 22.27% |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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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率 | -4.60% | 4.50% | 8.44% |
其中辽宁速服达为2019年7月份开始设立运行,2019年收入较低,毛利率相对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司法辅助业务毛利率与辽宁速服达毛利率相比差异较小,无明显异常。b、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020年度,江苏诉服达向辽宁速服达采购了两笔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共计金额为84.88万元。经向无关联第三方苏州德启、南京铉盈进行询价比对,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的价格与询价价格相近,无明显异常,定价公允。2)关联销售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A、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销售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信息化建设 | 545.18 | 72.20 | 4.25 |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 | 374.13 | - | - |
技术服务 | 0.94 | 6.60 | - |
运维服务 | 114.35 | 47.02 | 4.25 |
智能终端 | 55.75 | 18.58 | - |
其他收入 | - | 1.77 | - |
总计 | 545.18 | 73.97 | 4.25 |
B、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销售的产生背景和必要性如下:
辽宁速服达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在开展业务时,部分客户有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而辽宁速服达本身信息化建设产品开发的能力薄弱,因此辽宁速服达向发行人采购了软件产品开发等信息化建设产品,再与自身的司法辅助服务一起销售给客户。随着辽宁速服达业务发展,其向发行人采购的信息化建设产品需求增大。
C、上述关联销售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如下:
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销售的产品及服务均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市场价格向客户销售信息化建设产品及服务,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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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销售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销售的产品及服务毛利率 | 69.45% | 41.23% |
发行人企业客户信息化建设毛利率 | 72.03% | 66.46% |
差异率 | -2.58% | -25.23% |
2020年度,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销售的软件产品及服务金额较小,主要为销售驻场运维服务,因驻场运维毛利率较低拉低了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销售的整体毛利率。驻场运维服务毛利率为30.08%,相较于发行人2020年度驻场运维服务毛利率28.44%差异较少,无明显异常。
2021年度,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销售的毛利率与发行人向企业客户销售信息化建设毛利率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形。
3)偶发性关联租赁的产生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021年9月,发行人将其租赁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沈阳新华天玺大厦2109号的109.96平方米转租给辽宁速服达,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租金为0.73万元(含税),发行人实现转租收入0.70万元。
此项转租产生背景及必要性如下:发行人原租赁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沈阳新华天玺大厦2109号的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至2021年10月18日届满。2021年9月,发行人重新租赁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东北世贸广场I区13层01B单元的场地作为沈阳分公司的办公场地,并且员工转移至该地进行办公,租赁期限至2024年10月届满。为了避免房屋闲置,发行人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沈阳新华天玺大厦2109号的场地转租给辽宁速服达。此项转租为短期转租,租期届满后公司未再与辽宁速服达发生转租行为。
此项转租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如下:发行人转租给辽宁速服达的房屋租赁价格与发行人自出租方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价格一致,均为0.73万元/月(含税)。因此,租赁价格公允。
3、未来是否将长期持续存在,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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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随着发行人在四川地区法院业务开拓逐渐完成,发行人未来将改由自行与法院签订合同,对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开拓业务的需求降低。同时随着四川诉服达和成都分公司的设立,发行人在四川地区运维服务及司法辅助服务团队拓展,预计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减少与四川爱辉、四川思强之间的销售和采购交易。发行人与四川思强和四川爱辉的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辽宁速服达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发行人后续在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业务主要由参股公司辽宁速服达开展。随着辽宁地区法院客户的信息化需求提高,发行人预计后续与辽宁速服达之间的销售信息化建设产品及服务和采购司法辅助服务将长期持续存在。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对发行人毛利贡献在5%以下,占比较小,且向辽宁速服达的销售收入毛利贡献率低于5%。发行人与辽宁速服达之间的关联销售及采购定价符合商业惯例,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对发行人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讯飞投资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与科大讯飞间关联关系;讯飞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徐景明入股发行人及发行人与科大讯飞间关联交易的联系,关联交易的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未来是否将长期持续存在;关联交易内容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间关系,是否属于核心生产环节,是否存在发行人核心技术、技术资产从讯飞投资、徐景明或科大讯飞及其关联方处获得的情形;
1、讯飞投资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与科大讯飞间关联关系
讯飞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如下:
企业名称 | 合肥讯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PGXNK06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合肥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A-5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徐景明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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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7年9月20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相关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2017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 |
2020年9月1日,讯飞投资与通达海签订了《增资协议》,讯飞投资以货币向发行人增资,共计持有发行人2.87%的股权。2020年9月24日,通达海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讯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徐景明曾任科大讯飞(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30.SZ)的董事会秘书,讯飞投资持有40.85%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刘庆峰系上市公司科大讯飞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因此,虽然科大讯飞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与科大讯飞及其子公司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2、讯飞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徐景明入股发行人及发行人与科大讯飞间关联交易的联系
发行人和科大讯飞同为司法领域的知名信息化服务提供商,科大讯飞在智能语音方面有着较强的优势,发行人在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接口开发等软件产品具有较强的优势,双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相互认可,自2016年开始,发行人和科大讯飞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需要互相销售采购,并延续至今。
讯飞投资为专注人工智能及其应用领域,构建产业生态的创投平台,基于其自身投资渠道与发行人接洽并于2020年9月按照市场价格投资入股发行人。
发行人与科大讯飞是先有业务合作,后才有讯飞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徐景明入股发行人,两者的发生皆基于合理商业规则和独立决策产生,不存在业务发生以投资为前提的利益交换等安排。
3、关联交易的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未来是否将长期持续存在
(1)关联交易的背景,具体内容,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科大讯飞及其子公司的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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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关联采购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软件产品开发 | 17.74 | 291.15 | - |
运维服务 | 14.86 | 28.81 | 27.89 |
合计 | 32.59 | 319.96 | 27.89 |
关联销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软件产品开发 | - | - | 134.51 |
运维服务 | 23.38 | 29.87 | 25.76 |
技术服务 | 14.26 | 5.19 | 53.77 |
合计 | 37.64 | 35.05 | 214.05 |
科大讯飞系国内知名信息化服务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科大讯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双方有关信息化建设的相互采购。在信息化建设领域,客户的定制化需求较高,不同参与方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在为客户提供信息化建设时,会采购其他信息化服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发行人与科大讯飞之间的交易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必要性。
(2)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A、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2020年采购了“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到了某涉密项目,上述采购系一次性单笔采购,金额为291.15万元。上述采购的产品为科大讯飞独家开发产品,发行人按照市场价格采购,具有公允性。
除上述软件产品开发外,发行人还向科大讯飞采购了运维服务。运维服务主要系科大讯飞在智能语音方面有着较强的技术优势,发行人曾采购其软件集成到自身产品中提供给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等客户,而上述软件的运维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采购了其全景语音系统的驻场运维服务。报告期内,上述采购金额较小,采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具有公允性。
B、销售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销售的主要内容包括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和技术服务。其中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2019年发行人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项目,向其销售系统接口产品,金额107.96万元,以及向其提供电子卷宗自动编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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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产品,金额26.55万元,上述销售均系一次性单笔销售。销售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具有公允性。上述销售的接口产品为发行人成熟产品,耗费的人工成本较少,毛利率为91.98%。
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销售运维服务主要系,科大讯飞前期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销售过集成有发行人产品的软件,该软件的运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科大讯飞向发行人采购对应的运维服务,提供给客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销售技术服务主要系,发行人为其提供电子质证接口对接联调服务等服务,并收取服务对价。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销售的运维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58.36%、45.97%及31.74%;报告期内技术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93.74%、89.01%、80.88%。上述运维服务及技术服务金额较小,发行人与科大讯飞根据市场价格定价。
(3)未来是否将长期持续存在
发行人与科大讯飞之间的交易均基于合理商业规则和独立决策产生,若未来双方存在业务需求,双方预计将按照市场惯例互相存在销售或采购。
4、关联交易内容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间关系,是否属于核心生产环节,是否存在发行人核心技术、技术资产从讯飞投资、徐景明或科大讯飞及其关联方处获得的情形;
由于信息化建设领域,客户的定制化需求较高,不同参与方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在为客户提供信息化建设时,会采购其他信息化服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发行人基于客户需求,向科大讯飞采购其擅长的语音系统软件集成及运维、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上述采购系一次性采购,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业务领域。
发行人核心业务领域为覆盖诉讼服务、审判业务、执行业务、审判监督管理、政务管理等大部分法院办案办公流程系统,上述业务领域及产品均为发行人独立研发、自身开拓市场取得,不存在核心技术、技术资产从讯飞投资、徐景明或科大讯飞及其关联方获得的情形。
(三)发行人向郑建国租赁房产的必要性,房产面积及占比,用途,是否属于核心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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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为软件企业,无生产加工环节,业务开展依靠人员开展,为轻资产型企业,具有租赁房产办公的必要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拥有位于广州路199号天诚大厦第18层的一套办公房产,该房产位于南京市中心区域范围,交通方便,便于员工上下班。因此,发行人及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郑建国租赁该房产。
2018年,通达海及全资子公司南京思远向实际控制人郑建国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万元/月
承租人 | 出租人 | 地址 | 房屋面积 | 租赁价格(含税) |
通达海 | 郑建国 | 广州路199号天诚大厦第18层1802-1811室 | 491.76 | 3.84 |
南京思远 | 广州路199号天诚大厦第18层1812-1813室 | 76.78 | 0.60 |
通达海和南京思远于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5月15日租赁了上述房屋用于办公,共计租赁4.5个月,租赁用于办公研发。
随着发行人的人员扩张,原有的房屋租赁面积过小,不足以支撑发行人经营发展。2018年5月后,发行人租赁了无关联第三方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科技大厦B座20层和10层的房产作为新的办公地址,至此不再存在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租赁价格,定价公允。报告期初,发行人存在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产,但2018年5月后发行人不再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产,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审核问答》相关内容,核实发行人是否已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发行人已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等规定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相关规定认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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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中关联方认定标准 | 《招股说明书》对应的关联方 | 关于关联方认定情况 |
(1)该企业的母公司。 | 无 | 不适用 |
(2)该企业的子公司。 | 南京思远、江苏诉服达、四川诉服达、福州诉服达、黑龙江诉服达 | 认定完整、准确 |
(3)与该企业受同一控制的其他企业。 | 南京置益 | 认定完整、准确 |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郑建国 | 认定完整、准确 |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徐东惠、史宇清、辛成海 | 认定完整、准确 |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无 | 不适用 |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辽宁速服达、江苏行声远 | 认定完整、准确 |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郑建国、徐东惠、史宇清、辛成海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认定完整、准确 |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发行人董监高郑建国、徐东惠、汤军、曹伟、朱跃龙、冀洋、陈晓龙、辛成海、唐锡勇、黄珏、张志华、任国华、施健伟、张思必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认定完整、准确 |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关联法人”之“4、其他关联法人”。 | 认定完整、准确 |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审核问答》相关规定认定的情况
《股票上市规则》7.2.3、7.2.5、7.2.6关联方认定标准 | 《招股说明书》对应的关联方 | 关于关联方认定情况 |
关联法人 |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适用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适用 |
(3)本表“关联自然人”中第(1)-(4)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关联法人”之“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关联法人”之“4、其他关联法人”。 | 认定完整、准确 |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南京置益 | 认定完整、准确 |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发行 | 认定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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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7.2.3、7.2.5、7.2.6关联方认定标准 | 《招股说明书》对应的关联方 | 关于关联方认定情况 |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之“(四)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 | |
(6)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表“关联法人”中第(1)-(5)项情形之一的。 | 无 | 不适用 |
(7)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表“关联法人”中第(1)-(5)项情形之一的。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之“(三)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 认定完整、准确 |
关联自然人 |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郑建国、徐东惠、史宇清、辛成海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认定完整、准确 |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发行人董监高郑建国、徐东惠、汤军、曹伟、朱跃龙、冀洋、陈晓龙、辛成海、唐锡勇、黄珏、张志华、任国华、施健伟、张思必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认定完整、准确 |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无 | 不适用 |
(4)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胡思泽、于淑兰 | 认定完整、准确 |
(5)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表“关联自然人”中第(1)-(4)项情形之一的。 | 无 | 不适用 |
(6)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表“关联自然人”中第(1)-(4)项情形之一的。 | 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之“(三)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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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审核问答》等规定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五)核查意见及核查程序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及辽宁速服达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取得了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实际控制人胡思泽、辽宁速服达实际控制人李菲菲填写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访谈了解交易背景、定价依据及安排、未来业务可持续性等;
(3)实地走访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和辽宁速服达,核查发行人与其进行交易的真实性;
(4)取得发行人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和辽宁速服达的关联交易明细并取得所有交易合同,查看具体交易合同内容、交易条款、价格、权利义务等条款;
(5)查阅了发行人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和辽宁速服达关联销售毛利率,取得了参股公司辽宁速服达的审阅报表,与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比对分析;
(6)查阅了发行人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和辽宁速服达关联采购的价格,并与发行人其他非关联交易合同进行比对分析;
(7)查阅了发行人与辽宁速服达签署的转租合同,与发行人向无关联方租赁价格进行比对分析;
(8)查阅了讯飞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徐景明的身份证信息;
(9)登陆深交所网站公开检索了上市公司科大讯飞的披露资料;
(10)取得了讯飞投资和徐景明填写的调查表并对其进行了访谈;
(11)取得发行人与科大讯飞的关联交易明细并取得所有交易合同,查看具体交易合同内容、交易条款、价格、权利义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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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地走访科大讯飞,核查发行人与其进行交易的真实性;
(13)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了解发行人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辽宁速服达和科大讯飞进行交易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安排、未来业务安排等;
(14)查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郑建国签订的关联租赁合同,并查阅了租赁房屋产权证书;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租赁的必要性等事项;
(15)逐一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规,并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关于关联方的披露相比对。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辽宁速服达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定价公允,预计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减少与四川爱辉、四川思强之间的关联交易,与辽宁速服达之间的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将长期持续存在,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对发行人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与科大讯飞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定价公允,发行人与科大讯飞之间的交易均基于合理商业规则和独立决策产生,若未来双方存在业务需求,双方预计将按照市场惯例互相存在销售或采购。发行人与科大讯飞的交易不属于发行人核心环节,不存在核心技术、技术资产从讯飞投资、徐景明或科大讯飞及其关联方获得的情形。
(3)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租赁价格,定价公允。报告期初,发行人存在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产,但2018年5月后发行人不再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产,因此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审核问答》等规定完整认定并披露关联方,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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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关于资产。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无自有房产及土地,所用房屋均为租赁而来,其中广州分公司租赁房产存在所在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该等房产暂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所属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的产生背景,合法合规性,占生产经营面积的比重,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场所,未获取有权权属证明文件的原因,获取相关权属证明及履行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面临被强制拆迁或要求搬迁的风险,发行人是否约定强制搬迁补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即将到期的房产是否已合理安排续租;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所属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的产生背景,合法合规性,占生产经营面积的比重,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场所,未获取有权权属证明文件的原因,获取相关权属证明及履行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面临被强制拆迁或要求搬迁的风险,发行人是否约定强制搬迁补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即将到期的房产是否已合理安排续租;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所属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的产生背景,合法合规性,占生产经营面积的比重,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场所,未获取有权权属证明文件的原因,获取相关权属证明及履行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广州分公司租赁所属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暂未取得房产证。具体租赁情况如下:
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址 | 面积(㎡) | 年租金(万元) | 有效期 | 租赁用途 |
广州分 | 广州市海 | 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97 | 153.31 | 14.90,每 | 2018/08/21-2024/08/20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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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址 | 面积(㎡) | 年租金(万元) | 有效期 | 租赁用途 |
公司 | 瑞置业有限公司 | 号广州海瑞商务中心(项目名:天瑞广场)一栋14层021、023号房 | 三年递增12% |
(1)发行人租赁所属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的产生背景
广州分公司系发行人专门设立的,用于服务广州地区法院的分公司,主要服务的客户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属法院。广州分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距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较近,广州分公司为了更好服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核心客户,租赁了上述房屋。
(2)合法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租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取得该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等房屋租赁的出租方未向广州分公司提供集体经济的前述决策程序相关文件,发行人租赁集体土地上盖建的房产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于上述出租事项,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经济联合社出具了《海瑞商务中心出租权证明》,认定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海瑞商务中心全部物业的出租权、收益权、管理权及其他收益。
同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租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租赁所属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存在瑕疵,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租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3)占生产经营面积的比重,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场所
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租赁房产总面积为6,599.24平方米,广州分公司租赁房产面积为153.31平方米,占发行人生产经营面积的2.32%,占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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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核心经营场所位于南京总部,广州分公司租赁场地不属于发行人核心经营场所。
(4)未获取有权权属证明文件的原因,获取相关权属证明及履行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广州分公司仅为租赁房产的租赁方,不属于出租方或集体土地建设方,无法直接对接集体土地所在的村委会或集体。经过广州分公司向出租方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经济联合社出具的《海瑞商务中心出租权证明》,认定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经济联合社向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出租了一块土地,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块投资建设了海瑞商务中心,该中心全部物业的收益归属于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海瑞商务中心全部物业的出租权、收益权、管理权及其他收益。
因此,出租方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经济联合社的出租权益证明文件。
鉴于发行人租赁的该处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目前暂无法履行租赁备案手续。
2、是否面临被强制拆迁或要求搬迁的风险,发行人是否约定强制搬迁补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广州分公司租赁的房屋不存在被强制拆迁或要求搬迁的风险。经查阅租赁合同,广州分公司未与出租方约定强制搬迁补偿。
因广州分公司租赁的面积较小,主要用于办公,市场上办公房产可替代性强,若广州分公司被要求强制搬迁,预计能在短时间内寻找到可替代性的租赁房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就上述租赁事项出具相关声明和承诺,确认: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租赁物业到期无法使用而遭受任何损失,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补偿发行人,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即将到期的房产是否已合理安排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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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申报日至今,福州分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宏杨新城1#楼13层办公A2单元的租赁房产已经完成续租,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沈阳分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沈阳新华天玺大厦2109号的租赁房产已于2021年10月18号到期,沈阳分公司已另行租赁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东北世贸广场I区(新地中心1号楼)13层01B单元的房产,租赁期限自2021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武汉办事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6-4、K6-S3、K6-S4幢K6-4单元17层6号房的租赁房产已经完成续租,租赁期限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
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即将到期的房产。发行人将及时关注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及时合理安排相关房产续租或者重新租赁事宜。
4、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广州分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系办公用途,且该等租赁物业面积较小,占发行人所占有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物业面积比例较低;该等租赁合同相关租金金额较低,占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如该等租赁物业涉及搬迁,则发行人可及时更换所涉及的租赁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2)取得了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经济联合社出具的《海瑞商务中心出租权证明》;
(3)就广州分公司租赁集体用地房产的背景、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场所、是否获取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等事项访谈了广州分公司负责人;
(4)取得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就租赁事项出具相关声明和承诺;
(5)取得发行人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及相关产权证书;
(6)取得了发行人就租赁事项出具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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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租赁所属土地为集体用地房产存在瑕疵,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租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广州分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系办公用途,且该等租赁物业面积较小,占发行人所占有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物业面积比例较低;该等租赁合同相关租金金额较低,占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如该等租赁物业涉及搬迁,则发行人可及时更换所涉及的租赁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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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关于诉讼及行政处罚。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5家分公司及2家控股子公司7起税务行政处罚;发行人共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8家分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发行人7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超过50%的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7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7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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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时间 | 被处罚单位 | 具体背景 | 处罚机关及处罚情况 | 处理过程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 | 2021.1.25 | 杭州分公司 | 杭州分公司2019年2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申报、2019年5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申报、其他违法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分别作出杭拱税简罚[2021]199号、杭拱税简罚[2021]200号、杭拱税简罚[2021]2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给予杭州分公司分别50元、50元、100元罚款并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 杭州分公司及时进行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 由于杭州分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微,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罚款的较低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的规定,杭州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据此,杭州分公司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2 | 2020.11.18 | 成都分公司 | 成都分公司2019年1月印花税(资金账簿)未按期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作出武侯税一税简罚[2020]137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给予成都分公司50元罚款并要求纠正违法行 | 成都分公司及时进行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 由于成都分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微,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罚款的较低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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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时间 | 被处罚单位 | 具体背景 | 处罚机关及处罚情况 | 处理过程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的规定,成都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据此,成都分公司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3 | 2019.8.20 | 广州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黄石税务所作出穗云税黄石简罚[2019]1501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给予广州分公司100元罚款并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 广州分公司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 由于广州分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微,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罚款的较低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的规定,广州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据此,广州分公司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4 | 2020.1.10 | 北京分公司 | 2019年7月-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期申报、2019年7月-9月企业所得税未按期申报、2019年7-9月增值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京东一税简罚[2019]60131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给予北京分公司200元罚款并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 北京分公司及时进行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 由于北京分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微,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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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时间 | 被处罚单位 | 具体背景 | 处罚机关及处罚情况 | 处理过程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罚款的较低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的规定,北京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据此,北京分公司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5 | 2020.12.2 | 四川诉服达 | 2017.10个人所得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金牛税一税简罚[2020]469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给予四川诉服达50元罚款并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 四川诉服达及时进行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 由于四川诉服达的违法情节较轻微,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罚款的较低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的规定,四川诉服达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据此,四川诉服达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6 | 2021.4.25 | 昆明分公司 | 2021.3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1-2021.3企业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福海税务分局作出西山福海分税简罚[2021]14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昆明分公司及时进行了纳税 | 由于昆明分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微,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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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时间 | 被处罚单位 | 具体背景 | 处罚机关及处罚情况 | 处理过程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1-2021.3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1-2021.3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 (简易)》。给予昆明分公司200元罚款并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 申报,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 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罚款的较低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的规定,昆明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据此,昆明分公司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7 | 2019.1.23 | 南京思远 | 2018.12.1至2018.12.31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鼓税限改[2019]33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未进行罚款。 | 南京思远及时进行了纳税申报。 | 由于南京思远的违法情节较轻微,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未进行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据此,南京思远的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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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均为发行人子公司及分公司相关办事人员粗心大意税务申报延迟或丢失发票等导致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处罚金额最高为200元,罚款金额低,处罚均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不涉及导致发行人子公司或分公司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上述处罚均已整改了结,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超过50%的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1、结合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超过50%的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有效内部管控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由位于南京的母公司以及子公司江苏诉服达开展,其他外地子公司及分公司主要以驻点服务当地客户为主。
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如下:(1)人事管理,子公司、分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均为发行人母公司委派;(2)人力资源管理,子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接受母公司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子公司、分公司的人员编制、薪酬考核等皆需要向母公司备案;(3)财务管理,子公司、分公司财务运作由母公司财务部归口垂直管理,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母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子公司、分公司统一接受具有母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4)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子公司、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母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实施,子公司、分公司重大投资活动必须由母公司审批决策后方可实施;(5)信息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分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子公司、分公司业务信息统一纳入母公司内部业务系统管理;(6)档案管理,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将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设立资料、公司章程(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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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司管理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报送母公司备案;(7)内部审计监督,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分公司的审计监督,母公司内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工程项目情况;重大经济合同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和其他专项审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超过50%的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发生的原因系发行人子公司及分公司相关办事人员税务申报延迟或丢失发票等导致的。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业务、资金、人事、审计监督等各方面有效控制了下属机构,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同时制定了《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等管控子公司的制度,能够有效对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管控。
2、处罚产生后的补偿措施及内控管理完善情况
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产生后,发行人对子公司、分公司相关办事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培训,同时发行人母公司财务部建立定期提醒机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提前提醒告知发行人各分支机构及时进行税务申报。
发行人制定了《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等子公司管理和税务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税费申报工作,并及时跟踪扣款进度,以免造成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
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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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导致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除责令写出检查外,视情节严重罚款200至1000元;对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导致滞纳金,罚款100元。”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2年3月1日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2] 6-118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处罚发生后发行人完善了内控措施,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内控措施完善,能够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3、在招股说明书“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上述情况以及内控相关风险
针对上述发行人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及内控管理相关风险,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了相关风险因素:
“(七)发行人分支机构管理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因税务申报延迟、丢失发票等受到了7起税务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800元),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进一步完善了内控措施,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发行人随着业务布局将开设更多子公司、分公司,随着更多分支机构的增加,发行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聘任、税务管理等内控要求将进一步提高。鉴于发行人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系由母公司承担及子公司出现处罚、诉讼等影响母公司声誉,如果发行人未能及时加强对分支结机构管理,可能发生诉讼、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3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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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16%、0.64%及0.50%)的诉讼或仲裁作为重大诉讼或仲裁进行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另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及说明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7起税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一)发行人7起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之回复,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发行人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除前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及受到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情况。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7起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查阅了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缴纳罚款凭证;
(3)就相关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据检索了相关法规,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相关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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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
(5)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出具的天健审 [2022] 6-11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6)就子公司、分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产生的背景原因、整改措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7)报告期内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发行人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9)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报告期内税务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说明;
(10)查阅了发行人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7起行政处罚均发行人子公司及分公司相关办事人员粗心大意税务申报延迟或丢失发票等导致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处罚金额最高为200元,罚款金额低,处罚均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不涉及导致发行人子公司或分公司吊销相应执照或暂停营业资格的情形。上述处罚均已整改了结,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业务、资金、人事、审计监督等各方面有效控制了下属机构,具有有效控制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发行人处罚发生后发行人完善了内控措施,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内控措施完善,能够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特别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了相关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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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及受到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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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关于安全生产及法律责任。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客户涵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江苏、辽宁、安徽等全国25个地区的3,000多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资质、许可证是否完整覆盖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有产品的类型、范围及经营时间;发行人开展各类业务是否需要事前审批程序,是否需要特许经营,每次业务前是否均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无资质经营、超越资质范围或应备案未备案经营的情况,是否导致行政处罚;
(2)发行人针对面对法院机构、银行机构软件开发、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及销售智能终端的安全、保密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范作业及防护要求,是否有效规范作业人员保密流程并确保保密生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保密事故,是否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若是详细说明;
(3)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时,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约定情况,法律责任划分情况;发行人交付的软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后的技术系统,或销售的智能终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时,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约定情况,法律责任划分情况,发行人是否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资质、许可证是否完整覆盖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有产品的类型、范围及经营时间;发行人开展各类业务是否需要事前审批程序,是否需要特许经营,每次业务前是否均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无资质经营、超越资质范围或应备案未备案经营的情况,是否导致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资质、许可证是否完整覆盖发行人主营业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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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产品的类型、范围及经营时间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承接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器机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平台运营及司法辅助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公司资质中属于业务开展前置条件的资质为国家保密局于2018年9月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涉密集成资质。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不存在在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前从事相关涉密业务的情形。
除上述必备资质外,发行人基于自身企业经营需要还取得了多项自愿申请的资质或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主要内容 | 证书名称 |
1 | 苏RQ-2016-A6078 | 2021/8/27 | 2022/8/26 |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 评估通达海为软件企业 | 软件企业证书 |
2 | ITSS-YW-3-320020191051 | 2020/8/17 | 2022/11/7 |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 | 评估通达海运行维护符合三级标准 |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 |
3 | 0022019ITSM109R0MN | 2020/7/16 | 2022/10/29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认证通达海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20000-1:2011 |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4 | 00219IS0217R0M | 2020/7/16 | 2022/10/29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认证通达海管理体系符合GB/T 22080-2016/ISO/IEC 27001:2013 |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5 | 91320106249663766N | 2020/3/18 | 2023/3/17 | 全国综合信用评估中心、中国招标网 | 评定通达海信用等级为AAA级 | 信用等级证书 |
6 | GR201832002304 | 2018/11/ | 2021/11/2 | 江苏省科学技术 | 批准公司为高 | 高新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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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主要内容 | 证书名称 |
28 | 7 | 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新技术企业 | 企业证书 |
注:公司取得的编号为GR20183200230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已于2021年11月27日届满,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且已经获批,目前公司获得高企证书的名单公示期已经结束,正在等待主管部门颁发高企证书中。综上,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资质、许可证能够完整覆盖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有产品的类型、范围及经营时间。
2、发行人开展各类业务是否需要事前审批程序,是否需要特许经营,每次业务前是否均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发行人主要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发行人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经查阅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招投标文件,检索相关法律法规,除部分涉密项目要求涉密集成资质外,发行人开展各类业务均按照客户要求履行相应政府采购程序或商业谈判取得,无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也不涉及特许经营,每次业务前不需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无资质经营、超越资质范围或应备案未备案经营的情况,是否导致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完整持有经营所需资质、证照,相关资质、证照完整覆盖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有服务的类型、范围及经营时间,不存在无资质经营、超越资质范围或应备案未备案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检索各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无资质经营、超越资质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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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针对面对法院机构、银行机构软件开发、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及销售智能终端的安全、保密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范作业及防护要求,是否有效规范作业人员保密流程并确保保密生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保密事故,是否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若是详细说明;
1、发行人针对面对法院机构、银行机构软件开发、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及销售智能终端的安全、保密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范作业及防护要求,是否有效规范作业人员保密流程并确保保密生产发行人在日常工作及项目开展过程中,采取如下安全、保密管控措施:
(1)发行人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专职保密总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密总监,保密专员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保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保密工作档案、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等。
(2)发行人建立了《保密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保密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等保密内控制度,将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要求、保密风险防控措施融入到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中。
(3)发行人对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将其确定为涉密人员,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能上岗。
(4)在涉密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并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台帐包括载体名称、编号、密级、保密期限等信息,同时发行人严格禁止员工个人私自留存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资料。
(5)发行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客户的现场工作制度和流程,未经客户同意,不将任何电子设备带入涉密项目现场。
(6)发行人严格遵守客户要求,针对涉密项目,不对外公开披露,也不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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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业务流程管控等措施,发行人能够有效规范作业人员保密流程并确定保密生产,相关措施符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等行业规范作业及防护要求。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保密事故,是否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若是详细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发行人主要客户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保密事故。
(三)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时,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约定情况,法律责任划分情况;发行人交付的软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后的技术系统,或销售的智能终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时,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约定情况,法律责任划分情况,发行人是否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风险。
1、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时,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约定情况,法律责任划分情况
在发行人与客户开展相关业务时,发行人与法院客户之间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发行人通常按照客户的政府采购合同模板要求与客户签署相关合同,因此不同客户对相关保密内容约定不尽相同,经选取部分合同涉及保密约定如下:
示例一:通达海违反保密条款约定,故意向他人泄露法院有关业务数据的,通达海应当向客户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通达海因过失向他人泄露法院有关业务数据的,通达海应当向客户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因通达海故意或过失向他人泄露法院有关业务数据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社会关注的,通达海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客户有权要求通达海赔偿损失及追究其他责任。
示例二: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所有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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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发行人与终端客户的约定,发行人通常会与客户约定相关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若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发行人需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行人在向供应商采购时,也会要求供应商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若发生违反保密条款的事项,供应商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发行人交付的软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后的技术系统,或销售的智能终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时,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约定情况,法律责任划分情况,发行人是否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风险
发行人交付的软件产品、技术服务等产品、服务属于网络产品及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相关网络产品服务责任划分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作为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并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相关告知和报告义务,如发行人无法履行该等义务,则有面临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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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客户的合同通常不会有因交付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的约定,但发行人应当对自身交付的产品及服务、设备质量负责。如存在相应的质量问题,发行人应当及时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并提供对应解决方案,如因发行人违规导致了相关安全问题,发行人有承担相关责任的风险。同时发行人有权根据合同向相关供应商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发行人《重大问题应急响应办法》等资料,发行人客户产品若出现违反数据安全和数据保密规定等重大事故,需要迅速派遣人员去现场检查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对于不能够履行自己职责和产生重大问题的责任人的人员进行惩处。
综上,因发行人交付的软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后的技术系统,或销售的智能终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发行人应当及时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并提供对应解决方案,同时客户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发生网络产品安全事故时,发行人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履行相关告知和报告义务,发行人面临着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相关信息保密泄露事故,发行人已经建立的应对机制能够较为有效地防止发行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及其他资质;
(2)访谈发行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经办人员,了解发行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及相关涉密业务开展情况;
(3)核查了《保密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保密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等保密内控制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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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访谈了发行人保密总监,了解发行人保密措施设置、发行人是否发生保密事故等事项;
(5)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了解关于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相关责任的规定;
(6)查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及相关保密条款等资料,核查关于终端客户发生信息泄密事件时相关责任的约定;
(7)查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及相关产品质量等资料,核查关于终端客户发生产品质量导致信息泄密事件时相关责任的约定;
(8)查验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问题应急响应办法》等制度, 核查发行人关于信息安全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措施;
(9)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信息泄露事故的使用存在纠纷或处罚的情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资质、许可证能够完整覆盖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所有产品的类型、范围及经营时间;发行人开展各类业务均按照客户要求履行相应政府采购程序或商业谈判取得,无需履行事前审批程序,也不涉及特许经营,每次业务前不需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无资质经营、超越资质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通过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业务流程管控等措施,能够有效规范作业人员保密流程并确定保密生产,相关措施符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等行业规范作业及防护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保密事故。
(3)因发行人交付的软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后的技术系统,或销售的智能终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故,发行人应当及时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并提供对应解决方案,同时客户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发生网络产品安全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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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履行相关告知和报告义务,发行人面临着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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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关于员工。申报材料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756名、1,089名及1,358名,增长较快;(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保、公积金,以及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净利润变动是否一致,员工人数增长较快的合理性;发行人员工专业结构及员工学历结构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是否匹配,是否可有效开展相关业务作业;发行人员工的薪酬分布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企业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合理;(2)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是否导致行政处罚,测算补缴应缴未缴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比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若是说明具体情况,人数及占比,用途及管理情况,是否涉及核心岗位,是否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净利润变动是否一致,员工人数增长较快的合理性;发行人员工专业结构及员工学历结构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是否匹配,是否可有效开展相关业务作业;发行人员工的薪酬分布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企业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合理
1、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净利润变动是否一致,员工人数增长较快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人数、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及人均产值情况如下:
单位:人、万元、万元/人
项目 | 2021.12.31/2021年 | 2020.12.31/2020年度 | 2019.12.31/2019年度 | |||
人数/金额 | 变动 | 人数/金额 | 变动 | 人数/金额 | 变动 | |
员工总人 | 1,655 | 21.87% | 1,358 | 24.70% | 1,089 | 4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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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
主营业务收入 | 45,023.47 | 33.71% | 33,671.88 | 37.58% | 24,474.43 | 43.61% |
净利润 | 9,881.47 | 26.39% | 7,818.48 | 81.11% | 4,317.02 | 24.06% |
人均产值 | 29.89 | 8.60% | 27.52 | 3.73% | 26.53 | -2.01% |
注:员工总人数系各期末人数;人均产值=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期初人员总人数+期末员工总人数)/2。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员工总人数与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的变动趋势一致,由于公司主要向法院系统提供信息化建设及配套服务,主要依靠相关人员进行研发、项目实现及提供售后服务。报告期内,为了满足业务增长的需求,发行人招聘了较多的员工,员工人数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具有匹配性。2019年-2021年,发行人人均产值分别为26.53万元、27.52万元及29.89万元,人均产值保持稳定增长。
2、发行人员工专业结构及员工学历结构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模式是否匹配,是否可有效开展相关业务作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人数分别为1,089名、1,358名及1,655名,员工专业结构及员工学历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 分类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
专业背景 | 电子信息及计算机类 | 984 | 59.46% | 802 | 59.06% | 710 | 65.20% |
法律类 | 31 | 1.87% | 24 | 1.77% | 13 | 1.19% | |
经济管理类 | 342 | 20.66% | 316 | 23.27% | 204 | 18.73% | |
其他 | 298 | 18.01% | 216 | 15.91% | 162 | 14.88% | |
合计 | 1,655 | 100.00% | 1,358 | 100.00% | 1,089 | 100.00% | |
专业结构 | 管理人员 | 58 | 3.50% | 57 | 4.20% | 42 | 3.86% |
销售人员 | 72 | 4.35% | 49 | 3.61% | 38 | 3.49% | |
研发人员 | 378 | 22.84% | 300 | 22.09% | 275 | 25.25% | |
技术服务人员 | 1,147 | 69.31% | 952 | 70.10% | 734 | 67.40% | |
合计 | 1,655 | 100.00% | 1,358 | 100.00% | 1,089 | 100.00% | |
学历结构 | 本科及以上 | 953 | 57.58% | 712 | 52.43% | 596 | 54.73% |
大专 | 580 | 35.05% | 557 | 41.02% | 441 | 40.50% | |
高中及以下 | 122 | 7.37% | 89 | 6.55% | 52 | 4.78% | |
合计 | 1,655 | 100.00% | 1,358 | 100.00% | 1,089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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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专业背景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系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具备电子信息及计算机类专业背景的员工人数分别为710人、802人及984人,占比分别为65.20%、59.06%及59.46%。公司员工的专业背景结构使公司能够通过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专业能力开发软件产品将客户需求落地,并提供智能终端以及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的一系列服务。
(2)员工专业结构
公司各类业务主要由不同部门负责,公司的软件产品主要由研发人员开发,并由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现场的安装调试工作,运维服务主要由运维管理部负责,而司法辅助业务,主要由子公司江苏诉服达的司法辅助人员负责。
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各类业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类型 | 人数(人) | 比例 |
研发人员 | 378 | 22.84% |
项目实施人员 | 153 | 9.24% |
运维人员 | 440 | 26.59% |
司法辅助人员 | 535 | 32.33% |
销售、管理及支持中心人员 | 149 | 9.00% |
合计 | 1,655 | 100.00% |
注:公司2021年新增支持中心,该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的售前及项目实施运维等支持工作。
公司大量的研发工程师、实施工程师、运维工程师等技术人员为公司的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服务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人员和技术支持;大量的司法辅助人员同样为公司的司法辅助服务提供了充分的人员保障。
(3)员工学历结构
报告期各期末,学历达本科及以上的公司员工人数分别为596人、712人及953人,占比分别为54.73%、52.43%及57.58%。公司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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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占比较高,能很好地开展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服务。公司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为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服务,技术要求相对较低,故对应人员的学历水平也相对较低,公司从事该项服务的员工多为大专学历,因此公司整体学历结构中大专学历员工也占据了一定比例。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司法辅助员工的学历结构,以及剔除该业务后公司其余员工学历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分类 | 人数(人) | 比例 |
司法辅助服务员工 | |||
学历结构 | 本科及以上 | 132 | 24.67% |
大专 | 292 | 54.58% | |
高中及以下 | 111 | 20.75% | |
合计 | 535 | 100.00% | |
剔除司法辅助服务员工后的公司其余员工 | |||
学历结构 | 本科及以上 | 821 | 73.30% |
大专 | 288 | 25.71% | |
高中及以下 | 11 | 0.98% | |
合计 | 1,120 | 100.00% |
截至2021年12月末,剔除司法辅助服务员工后,公司其余员工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比达73.30%,大专学历员工占比为25.71%,高中及以下学历员工仅占比0.98%,学历结构良好。综上,公司员工的学历结构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非常重视人才的培育,通过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和持续不断地项目历练,使员工成长为兼备软件与熟悉法院业务的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能够胜任各项工作。
3、发行人员工的薪酬分布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企业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薪酬是否合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的具体薪酬分布情况如下:
薪酬分布(元/月)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
0-5,000 | 681 | 41.15% | 437 | 32.18% | 292 | 26.81% |
5,000-10,000 | 334 | 20.18% | 424 | 31.22% | 432 | 3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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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分布(元/月)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
10,000-15,000 | 290 | 17.52% | 251 | 18.48% | 215 | 19.74% |
15,000以上 | 350 | 21.15% | 246 | 18.11% | 150 | 13.77% |
合计 | 1,655 | 100.00% | 1,358 | 100.00% | 1,089 | 100.00% |
注:公司薪酬统计包括工资、奖金、社保及公积金
截至2021年末,公司38.67%的员工月工资在10,000元以上,其中21.15%的员工月工资在15,000元以上,公司薪酬具有较高的竞争力。薪酬水平在5,000元以下的员工多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从事司法辅助服务员工。由于司法辅助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相对来说较低,因此相应的员工薪酬水平也就相对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除了围绕软件产品的一系列产品和服务外,还包括司法辅助服务。为使公司的薪酬与同软件行业可比公司的员工薪酬更具可比性,公司将为公司开展司法辅助服务业务的江苏诉服达的人员剔除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员薪酬进行对比:
单位:元/月
公司名称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华宇软件 | - | 14,144.28 | 13,303.54 |
久其软件 | - | 18,434.10 | 17,860.39 |
榕基软件 | - | 12,512.31 | 12,238.56 |
中科软 | - | 13,056.74 | 13,204.55 |
新致软件 | - | 15,273.13 | 15,111.80 |
平均值 | - | 14,684.11 | 14,343.77 |
发行人 | 15,628.43 | 14,656.34 | 13,300.15 |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 2021年相关公司员工薪酬信息;注2:表中工资数据均为月均工资,计算方式为:应付职工薪酬的本期增加额÷期末领取薪酬员工人数÷12;
公司剔除司法辅助服务人员后,报告期各期平均月薪酬分别为13,300.15元、14,656.34元及15,628.43元,与同行业公司基本持平。公司重视团队建设,将持续引进优秀人才,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二)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是否导致行政处罚,测算补缴应缴未缴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比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员工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原因,是否导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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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劳动合同制,发行人已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员工办理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员工人数(人) | 1,655 | 1,358 | 1,089 |
社保缴纳人数(人) | 1,618 | 1,293 | 1,039 |
社保缴纳人数占比 | 97.76% | 95.21% | 95.41% |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人) | 1,618 | 1,298 | 1,020 |
住房公积金人数占比 | 97.76% | 95.58% | 93.66% |
报告期各期末,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5.41%、95.21%及97.76%,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93.66%、95.58%及97.76%。
截至2021年末,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中:20人系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中;14人系员工自行在其他单位缴纳;1人系已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等; 2人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须办理。
截至2021年末,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中:20人系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中;14人系员工自行在其他单位缴纳;1人系已缴纳新农合、新农保等;2人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须办理。
公司已取得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司已取得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中分中心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及员工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已出具如下《承诺函》:“若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此前应由公司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补缴、追偿或处罚款项,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测算补缴应缴未缴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比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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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缴社保和公积金金额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补缴社保测算金额 | 18.05 | 14.16 | 11.18 |
补缴公积金测算金额 | 15.52 | 8.71 | 7.78 |
合计 | 33.57 | 22.87 | 18.97 |
利润总额 | 10,622.41 | 8,409.52 | 4,417.06 |
占比 | 0.32% | 0.27% | 0.43% |
注:补缴测算金额=当期应缴未缴人数*当期已缴员工平均社保公积金金额报告期内,上述应缴未缴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很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已取得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已取得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中分中心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及员工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已出具如下《承诺函》:“若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此前应由公司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补缴、追偿或处罚款项,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若是说明具体情况,人数及占比,用途及管理情况,是否涉及核心岗位,是否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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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表;
(2)获取了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3)查阅了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4)获取了发行人关于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的说明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稳步提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持续增长,因此员工人数持续上升,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均产值保持稳定,员工人数变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净利润变动具备匹配性,员工人数增长较快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员工专业结构及员工学历结构情况与发行人业务模式具备匹配性,发行人能够有效开展相关业务作业;发行人员工的薪酬分布与同行业可比企业相比具备合理性;
(2)报告期内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未导致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已测算补缴应缴未缴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重较小,对发行人当期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发行人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风险较小;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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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关于收入确认。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业务、技术服务收入确认的时点为服务完成时客户验收确认收入;
(2)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平台运营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采用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
请发行人:
(1)结合各类业务的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关键节点、收入确认的内外部单据等,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2)说明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平台运营如何体现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述业务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均能确定各项目的履约进度,如无法确定,说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按照《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补充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财务报表主要指标的影响,说明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各类业务的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关键节点、收入确认的内外部单据等,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结合各类业务的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关键节点、收入确认的内外部单据等,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业务的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关键节点、收入确认的内外部单据与收入确认具体方式的匹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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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别 | 工作内容及业务流程 | 收入确认时点 | 收入确认单据 |
软件产品开发 | 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开发,安装调试并试运行完成后,公司向客户提交验收申请,由客户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 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 | 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
智能终端 | 将智能终端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安装调试完毕,获取验收单 | ||
技术服务 | 为客户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服务完成后获取验收单 | ||
运维服务 | 维护系统稳定运行,或提供使用培训等服务; | 在服务期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 | 合同约定、入场确认单或工作量确认单 |
平台运营 | 客户使用公司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 | ||
司法辅助服务 | 一段期间内向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服务,按期间结算 | ||
一段期间内向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服务,按业务量结算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均在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向客户提供的运维服务、平台运营和司法辅助服务均根据合同期间、入场确认单、工作量确认单等材料,在服务期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发行人于2020年起适用新会计准则,新旧准则中对于一次性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确认时点,从“风险报酬转移”变为“控制权转移”。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来看,由于各软硬件产品及技术服务具备一定专业性,均需发行人完成安装调试和专业化操作后,客户才拥有该产品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发行人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时,“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和“控制权转移时点”相同,新旧准则下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致。
而对于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业务,新旧准则中,若按固定金额、固定期限收取服务费用,且客户同时取得经济利益,则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以直线法确认收入;若按工作量确认履约进度,则新旧准则下均以工作量确认单或者系统后台数据确认收入,新旧准则对该收入确认方式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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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旧准则的变动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无影响,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
2、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保持一致,具体列示如下:
收入类型 | 可比公司 | 收入确认方式 |
软件产品开发 | 华宇软件 | 经客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
久其软件 | 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 |
发行人 | 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 | |
智能终端 | 新视云 | 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
中卫信 | 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 |
发行人 | 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 | |
技术服务 | 久其软件 | 于服务一次性完成时或于提供服务的期限内分期确认劳务收入 |
发行人 | 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 | |
运维服务 | 华宇软件 | 在服务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榕基软件 | 在服务期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履约进度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确认 | |
发行人 | 在服务期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履约进度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确认 | |
平台运营 | 朗新科技 | 在服务期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履约进度以一段时间内客户收入的分成确认 |
发行人 | 在服务期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履约进度以一段时间内客户收入的分成确认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各类型收入的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具备商业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说明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平台运营如何体现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述业务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均能确定各项目的履约进度,如无法确定,说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运维服务
运维服务主要系针对信息化建设产品的稳定运行需求、使用者培训需求等一系列客户在使用公司信息化建设产品时产生的需求提供的服务。
公司运维服务业务通常约定固定金额和固定服务期限,公司在该期限内向客户提供相关运维保障服务,其中驻场运维服务,公司在入场时会与客户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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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的入场确认单;非驻场运维服务,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以多种方式,向客户提供运维服务,响应客户需求提供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及执行情况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要求,因此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入场确认单的服务期限内采用直线法确认。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可以确定各项目的履约进度。
2、司法辅助服务
司法辅助服务系发行人主要依托子公司江苏诉服达,为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司法辅助服务,并收取对应的服务费。
发行人应客户需求,派驻人员在客户现场进行扫描、编目、装订,实现无纸化归档的同时,客户即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故属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司法辅助服务合同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按照服务期间结算的司法辅助服务,通常在公司人员入场时,取得入场确认单,入场确认单中一般明确约定提供服务期间,发行人根据合同或入场确认单上明确的服务期间确认收入。
(2)按照提供服务的业务量(如编目页数、归档案件)结算的司法辅助服务:履约进度基于已提供服务的工作量确认。公司日常会统计已提供的业务量,待双方约定结算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与客户核实,取得客户确认的工作量确认单,故履约进度通常能够合理确定。
综上所述,上述各业务的履约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均可按合同期间、入场确认单、工作量确认单等进行确认。
3、平台运营
平台运营系公司开发出信息化平台软件后,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发行人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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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平台运营主要系邮政集约化送达服务,业务模式主要为甲方(中国邮政等)通过使用发行人集约化送达平台,用来承接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辅助性事务外包工作。由于甲方使用发行人软件平台,开展并承接相应的文印、封装、邮寄等业务,故属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在服务期间内,以合作软件系统统计的业务量确认履约进度,并以此确认收入。
平台运营业务,合同约定根据平台软件中产生的办结订单进行统计,故可以实时对已提供的业务量进行统计汇总。在实际操作中,待到双方约定结算时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已提供的工作量确认单发送给客户,客户会对公司提供的工作量确认单进行确认并予以盖章,故确认收入的工作量一般能够可靠地确定。
(三)按照《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补充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财务报表主要指标的影响,说明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1、补充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财务报表主要指标的影响
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七、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九)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中补充披露了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公司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进行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19年 | ||
旧准则下 | 新准则下 | 差异 | |
营业收入 | 24,474.43 | 24,474.43 | 无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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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 | 2019年 | ||
旧准则下 | 新准则下 | 差异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4,275.19 | 4,275.19 | |
资产总额 | 27,679.69 | 27,679.69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 12,347.33 | 12,347.33 |
由上表可知,新旧准则的转变对发行人上述主要财务指标无影响。”
2、说明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影响
公司在实施新收入准则前后各类业务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并未发生变化,确认收入时点也无实质变化。
发行人于2020年起适用新会计准则,新旧准则中对于一次性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确认时点,从“风险报酬转移”变为“控制权转移”。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来看,由于各软硬件产品及技术服务具备一定专业性,均需发行人完成安装调试和专业化操作后,客户才拥有该产品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因此发行人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时,“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和“控制权转移时点”相同。而对于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业务,新旧准则中,若按固定金额、固定期限收取服务费用,且客户同时取得经济利益,则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以直线法确认收入;若按工作量确认履约进度,则新旧准则下均以在一定期间内确认收入,新旧准则对该收入确认方式无影响。
因此在新旧准则的变动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无影响,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通过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对公司管理层、主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征,各类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并与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比对,确认公司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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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公司报告期内签订的重要合同和确认收入的验收单、入场确认单、工作量确认单等依据;检查客户合同条款,与管理层进行访谈,对与收入确认有关的重大风险及报酬或者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了分析评估,确认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3)测算新旧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金额;结合合同关键条款,分析新旧准则对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影响。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2)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平台运营属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情形,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均能确定各项目的履约进度。
(3)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财务报表主要指标无影响,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各类业务收入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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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关于主营业务收入。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主营业务收入17,042.85万元、24,474.43万元和33,671.88万元;
(2)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其中运维服务以驻场运维为主;报告期内智能终端、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增长较快;
(3)报告期内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各期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
57.18%、52.55%和53.57%,主要系系统调试、验收多集中在下半年。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业务前五大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合同预计总成本、当期确认的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
(2)说明2019年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合同数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收入金额呈增长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细化说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不同金额分层的合同情况;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与软件开发业务人员的匹配关系;
(3)说明驻场运维和非驻场运维的业务应用场景,报告期内运维收入增长主要由驻场运维增长所带动的原因,发行人运维业务人员与运维收入的匹配关系;
(4)说明报告期内智能终端收入爆发式增长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智能硬件采购数量与智能终端销售数量的匹配关系,智能终端软件技术的储备情况;
(5)结合技术服务业务项目的情况,说明2020年技术服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进一步细化补充披露技术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
(6)说明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司法辅助服务业务人员与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关系,司法辅助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
(7)说明四季度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系由何种业务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所引起,该种业务12月验收项目对应的工期,是否存在明显短于正常项目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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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过程、证据以及结论,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业务前五大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合同预计总成本、当期确认的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
发行人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发行人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主要业务中前五大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1、软件产品开发
(1)2021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1 | 云南高院智慧法院建设项目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217.53 | 380 | 1,148.61 | 382.17 | 66.73% | - | - |
2 | 辽宁高院2021年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1,183.15 | 650 | 1,088.08 | 664.66 | 38.91% | 59.16 | - |
3 | 辽宁智慧法院审判平台建设项目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1,182.40 | 750 | 1,046.37 | 731.95 | 30.05% | 59.12 | - |
4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 1,163.06 | 740 | 1,035.70 | 729.88 | 29.53% | 114.88 | - |
5 | 某涉密项目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993.78 | 600 | 886.87 | 589.17 | 33.57% | -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5,205.64 | 3,097.84 | 40.49% | - | - |
注:期后回款统计至2022年2月28日,下同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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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1 | 浙高法平台化+智能化建设项目二期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1,102.10 | 160.00 | 1,039.72 | 159.36 | 84.67% | 275.53 | 275.53 |
2 | 河南法院案款管理平台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 983.00 | 350.00 | 869.91 | 349.34 | 59.84% | 198.00 | 198.00 |
3 | 兵团法院电子案卷深度应用系统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914.29 | 500.00 | 821.20 | 489.90 | 40.34% | - | - |
4 | 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产系统项目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824.80 | 450.00 | 711.03 | 446.34 | 37.23% | - | - |
5 | 兵团法院移动微法院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666.60 | 430.00 | 618.51 | 431.13 | 30.30% | 66.66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4,060.37 | 1,876.07 | 53.80% | - | - |
(3)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1 | 辽宁智慧法院办案平台建设第一期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382.40 | 790.00 | 2,115.58 | 791.01 | 62.61% | - | - |
2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系统深度优化和新建模块建设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1,068.00 | 530.00 | 922.34 | 530.56 | 42.48% | - | - |
3 | 云南法院电子卷宗智能应用系统项目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979.00 | 350.00 | 876.66 | 342.48 | 60.93% | - | - |
4 | 江西法院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及上饶法院智慧审判平台系统建设项目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798.80 | 250.00 | 701.64 | 241.13 | 65.63% | - | - |
5 | 江苏法院审判、执行流程信息系统2015法标升级项目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792.00 | 330.00 | 700.88 | 327.99 | 53.20% | -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5,317.10 | 2,233.17 | 58.00%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前五大项目的收入金额合计分别为5,317.10万元、4,060.37万元及5,205.64万元,收入金额波动主要受当年承接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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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如2019年发行人与辽宁省高院合作的“辽宁智慧法院办案平台建设第一期”项目,该项目系发行人报告期内承接合同金额最大的项目,为辽宁省全省三级法院提供审判系统、执行系统等软件产品及服务,项目金额较大,因此拉高了该年度前五大项目收入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前五大项目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8.00%、
53.80%及40.49%,报告期各期,在软件产品开发前五大项目中,共有6个项目毛利率低于40%,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 项目名称 | 毛利率 | 毛利率异常原因 |
2020年 | 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产系统项目 | 37.23% | 该项目属于发行人在广东地区法院打造的标杆项目,先在试点法院试运行,然后推广到全省各级法院,在试点法院实施过程中,不断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调整,耗费的人工成本较高,且存在对外采购,因此该项目毛利率较低。 |
2020年 | 兵团法院移动微法院项目 | 30.30% | 该项目发行人除需提供自有软件之外,还需与对该客户原有系统进行对接和改造,以及按照客户招标文件需要提供部分硬件产品,导致该项目外采占比较高,拉低了毛利率。 |
2021年 | 辽宁高院2021年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38.91% | 该项目系为辽宁高院2021年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根据客户需求采购了较多的第三方软件产品与公司审判系统进行集成,外购成本占比较大,拉低了该项目毛利率。 |
2021年 | 辽宁智慧法院审判平台建设项目 | 30.05% | 该项目系为辽宁省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审判平台建设,根据客户需求采购了较多的第三方软件产品与公司审判系统进行集成,外购成本占比较大,同时全省实施人员较多,人工成本较高,拉低了该项目毛利率。 |
2021年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采购 | 29.53% | 该项目系为湖北省各地市100余家法院进行诉讼费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内容重点为诉讼费管理系统的批量盖章以及为湖北省法院缴费系统与各地市法院的对接接口提供调试、实施服务。 因该项目涉及各级法院数量较多且地域分散,因此发行人向湖北省当地具有资历的供应商采购了金额较大的接口调试实施服务;同时,因电子签章系统非公司自有软件产品,也需对外采购进行集成,因此该项目涉及的对外采购占比较大,拉低了该项目毛利率。 |
2021年 | 某涉密项目 | 33.57% | 该项目根据客户需求采购了较多的第三方软件产品与公司审判系统进行集成,外购成本占比较大,拉低了该项目毛利率。 |
2、运维服务
(1)2021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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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1 | 辽宁高院质效运维2021-2022年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334.00 | 200.00 | 315.09 | 190.54 | 39.53% | 334.00 | 233.80 |
2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信息化运维项目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577.18 | 540.00 | 283.44 | 266.18 | 6.09% | - | - |
3 | 江苏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维服务合同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364.67 | 150.00 | 223.27 | 85.53 | 61.69% | - | - |
4 | 武汉中级2021年运维服务合同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9.00 | 140.00 | 197.17 | 130.84 | 33.64% | 10.00 | |
5 | 浙江高院2021年驻场运维合同 | 数字浙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 | 170.00 | 150.00 | 160.38 | 142.47 | 11.17% | -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1,179.36 | 815.57 | 30.85% | - | - |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1 | 辽宁高院质效运维项目合同 | 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465.00 | 300.00 | 438.68 | 272.48 | 37.89% | 23.25 | 23.25 |
2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信息化运维项目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515.50 | 250.00 | 333.48 | 183.41 | 45.00% | - | - |
3 | 2020年浙江高院人员驻场运维服务项目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89.86 | 120.00 | 179.11 | 122.58 | 31.56% | 37.97 | 37.97 |
4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8.50 | 120.00 | 130.66 | 126.27 | 3.36% | - | - |
5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系统维护项目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405.00 | 450.00 | 127.59 | 153.83 | -20.57%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1,209.52 | 858.57 | 29.02% | - | - |
(3)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1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信息化运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491.80 | 330.00 | 463.96 | 333.17 | 28.19% | 24.59 | 1.68 |
8-1-1-168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维采购项目 | |||||||||
2 | 2019年浙江高院审判信息等维护服务项目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60.77 | 100.00 | 151.67 | 118.88 | 21.62% | - | - |
3 | 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 云南朴若科技有限公司 | 212.56 | 115.00 | 141.03 | 82.90 | 41.22% | - | - |
4 | 江苏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服务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18.80 | 120.00 | 122.72 | 63.46 | 48.29% | - | - |
5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系统维护项目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136.80 | 150.00 | 109.61 | 137.08 | -25.06% | -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988.99 | 735.49 | 25.63%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运维服务前五大项目收入合计分别为988.99万元、1,209.52万元及1,179.36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运维服务前五大项目综合毛利率合计分别为25.63%、29.02%及30.85%,报告期各期,前五大项目中共有5个毛利率较为异常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年度 | 毛利率 | 毛利率异常原因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系统维护 | 2019年 | -25.06% | 基于进一步打开西南地区法院信息化市场的策略,公司西南地区的运维服务定价较低,同时在四川高院和成都中院投入了较为充备且经验丰富的人员,人工成本较高,毛利率较低。 |
2020年 | -20.57%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 | 2020年 | 3.36% | |
江苏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维服务合同 | 2021年 | 61.69% | 该项目包括驻场运维及非驻场运维,非驻场运维的成本较低,相应的人工差旅支出较少,导致项目毛利率较高。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信息化运维项目 | 2021年 | 6.09% | 该项目2021年运维人数增加,同时,当年对外采购了第三方运维服务,成本增长导致项目毛利率降低。 |
浙江高院2021年驻场运维合同 | 2021年 | 11.17% | 因终端法院客户预算调整,该项目合同金额下降,故毛利率较低。 |
3、智能终端
(1)2021年
单位:万元
8-1-1-169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1 | 苏州徳启自助终端项目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30.00 | 80.00 | 185.84 | 75.61 | 59.32% | 56.00 | - |
2 | 盐城执行无纸化项目 | 江苏汉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62.80 | 45.00 | 144.07 | 43.17 | 70.03% | 75.05 | - |
3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系统平台、电子送达平台终端设备采购单一来源项目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9.50 | 60.00 | 123.45 | 60.08 | 51.33% | - | - |
4 | 诉服一体机供货合同 | 辽宁天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96.00 | 35.00 | 84.96 | 34.15 | 59.81% | - | - |
5 | 苏州地区阅卷软件及审签通供货合同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6.30 | 15.00 | 49.82 | 14.48 | 70.93% | 32.10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588.14 | 227.50 | 61.32% | - | - |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1 | 中移建设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智慧法院ICT项目 |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1,241.09 | 545.00 | 1,098.31 | 545.86 | 50.30% | 12.41 | - |
2 | 于洪区法院自助服务终端采购项目 | 沈阳兴聚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 150.55 | 60.00 | 133.23 | 60.67 | 54.47% | 120.44 | 38.00 |
3 | 大连市法院一体机项目 | 天平工程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 130.50 | 50.00 | 115.49 | 47.10 | 59.22% | - | - |
4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3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配套项目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6.50 | 90.00 | 110.35 | 92.73 | 15.97% | 32.75 | 32.75 |
5 | 绍兴地区法院智能审验捺签终端供货项目 | 杭州宇若科技有限公司 | 80.00 | 43.00 | 70.80 | 43.70 | 38.28% | -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1,528.18 | 790.06 | 48.30% | - | - |
(3)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8-1-1-17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1 | 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诉讼服务一体机政府采购项目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9.60 | 20.00 | 26.19 | 20.95 | 20.01% | 14.80 | 14.80 |
2 | 苏州中院送达终端供货项目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5.00 | 4.00 | 13.27 | 4.17 | 68.62% | - | - |
3 | 淮安洪泽区法院送达一体机项目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15.00 | 4.00 | 13.27 | 4.16 | 68.70% | 15.00 | 15.00 |
4 | 淮安清江浦法院送达一体机项目 | 江苏锦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2.00 | 4.50 | 10.62 | 4.32 | 59.28% | 8.40 | 8.40 |
5 | 赣榆法院送达一体机项目 | 连云港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2.00 | 4.00 | 10.62 | 3.97 | 62.63% | 7.20 | 7.20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73.97 | 37.57 | 49.21%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终端业务前五大项目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为73.97万元、1,528.18万元及588.14万元,2020年智能终端前五大项目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于2020年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签订了辽宁省智慧法院ICT项目设备采购项目,为辽宁省各级法院提供131台智慧送达服务终端,合同金额1,241.09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终端业务前五大项目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9.21%、
48.30%及61.32%,报告期各期,在前五大项目中,共有2个项目毛利率低于30%,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 项目名称 | 毛利率 | 毛利率异常原因 |
2019年 | 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诉讼服务一体机政府采购项目 | 20.01% | 发行人向该客户销售终端类型为智慧全功能终端,该终端硬件较其他类型终端硬件定制化程度较高,因此采购成本较高,导致毛利率偏低。 |
2020年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3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配套项目 | 15.97% | 该项目销售的智能终端系向第三方采购的智能终端成品(包括硬件和软件)销售给该客户,导致该项目毛利率较低。 |
4、技术服务
(1)2021年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1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 | 贵州省铜仁市 | 58.80 | 5.00 | 55.47 | 4.64 | 91.64% | 58.80 | - |
8-1-1-171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与执行案件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合同 | 中级人民法院 | ||||||||
2 | 苏州中院企业征信推送项目 | 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 29.80 | 10.00 | 28.11 | 9.65 | 65.69% | - | - |
3 | 兵团法院移动执行平台数据对接项目合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29.20 | 8.00 | 27.55 | 7.64 | 72.28% | 2.92 | - |
4 | 亳州市两级法院执行短信节点推送项目合同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5.00 | 6.00 | 23.58 | 5.53 | 76.55% | - | - |
5 | 南京海事法院审判系统维护升级服务项目 | 南京海事法院 | 22.00 | 2.00 | 20.75 | 2.00 | 90.37% | -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155.47 | 29.45 | 81.06% | - | - |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1 | 《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项目》推广实施培训服务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145.60 | 35.00 | 137.36 | 35.53 | 74.14% | - | - |
2 | 枫溪法院《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项目》推广实施培训服务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 75.60 | 3.50 | 71.32 | 3.77 | 94.71% | 2.80 | 2.80- |
3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协执单位扩展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3.00 | 7.00 | 50.00 | 7.04 | 85.91% | - | - |
4 | 电子诉讼平台、电子卷宗系统接口与辽宁本地区块链对接联调服务 | 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6.44 | 2.50 | 43.81 | 2.58 | 94.11% | 46.44 | 46.44 |
5 | 徐州工行二维码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1.00 | 18.87 | 1.19 | 93.71% | 20.00 | 20.00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321.36 | 50.11 | 84.41% | - | - |
(3)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1 | 电子之质证接口对接联调服务项目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3.00 | 47.17 | 3.02 | 93.59% | - | - |
8-1-1-172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2 | 宁波中院移动微法院系统升级项目 | 宁波米福软件有限公司 | 43.72 | 38.00 | 41.25 | 37.71 | 8.58% | - | - |
3 | 新疆兵团法院执行接口服务项目 |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28.00 | 1.50 | 26.42 | 1.51 | 94.28% | - | - |
4 | 淮安全市法院电子质证接口联调费用项目 | 江苏锦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2.50 | 1.10 | 21.23 | 1.19 | 94.39% | 12.50 | 12.50 |
5 | 福建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接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2.50 | 18.87 | 2.35 | 87.55% | - |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154.94 | 45.78 | 70.45%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前五大项目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为154.94万元、
321.36万元及155.47万元,前五大项目收入金额随项目大小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前五大项目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0.45%、84.41%及81.06%,报告期各期,前五大项目中共有一个项目毛利率低于50%,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 项目名称 | 毛利率 | 毛利率异常原因 |
2019年 | 宁波中院移动微法院系统升级项目 | 8.58% | 宁波中院移动微法院系统升级项目系试点项目,销售单价较低,同时委派部分南京总部员工前往宁波,差旅等费用较高,因此毛利率较低。 |
5、平台运营
(1)2021年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1 | 福建法院统一司法送达平台服务采购合同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262.26 | 228.55 | 12.85% | 80.37 | 80.37 |
2 | 南通邮政集约化送达项目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189.21 | 30.31 | 83.98% | 122.09 | 10.41 |
3 | 盐城两级法院集约化送达项目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 155.12 | 18.81 | 87.87% | 30.16 | 20.75 |
4 | 南京邮政集约化送达项目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市分公司 | 125.54 | 23.84 | 81.01% | 19.15 | - |
8-1-1-17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5 | 无锡法院集约化送达项目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 100.61 | 15.96 | 84.14% | 30.90 | 30.90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832.74 | 317.48 | 61.88% | - | - |
注:发行人平台运营服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和成本结构与其他业务有所不同,平台运营收入按平台业务量,以一定比例或单价计算确认收入,故无预计合同金额。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1 | 博莹-通达海金融诉讼合作协议 | 厦门博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5.65 | 24.41 | -56.01% | - | - |
2 | 镇江邮政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 8.31 | 8.71 | -4.78% | - | - |
3 | 武汉两级法院综合送达业务合作项目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1.21 | 1.46 | -20.19% | 1.29 | 1.29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25.17 | 34.58 | -37.39% | - | - |
发行人的平台运营业务处于业务发展初期,于2020年开始实现收入并于2021年大幅增长。2020年由于处于业务发展初期,前期双方沟通软件需求时投入较多人力、项目周期较长,业务结算量较少,导致2020年度项目为亏损状态。发行人2021年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提供的福建法院统一司法送达平台服务项目毛利率仅为12.85%,主要系该项目为平台运营业务模式的重点试点项目,前期双方沟通软件需求时投入较多人力、项目周期较长,目前业务结算量较少,导致该项目毛利率较低。
6、司法辅助服务
(1)2021年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新诉讼服务中心外包服务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394.66 | 300.00 | 319.20 | 252.01 | 21.05% | - | - |
8-1-1-174
电子案卷随案同步生成扫描及归档服务外包第二期项目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95.38 | 340.00 | 278.66 | 325.92 | -16.96% | - | - |
数据可视化平台运维服务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 269.00 | 220.00 | 220.37 | 179.72 | 18.44% | - | - |
徐州中院无纸化办案辅助事项服务外包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18.85 | 180.00 | 155.55 | 130.34 | 16.21% | 55.46 | -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服务采购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470.04 | 450.00 | 147.79 | 140.99 | 4.60% | 75.11 | 39.20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1,121.57 | 1,028.98 | 8.25% | - | - |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应收账款 | 期后回款 | |
1 | 2019-2020年度集中标注编且服务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5.80 | 180.00 | 182.97 | 142.90 | 21.90% | - | - | |
2 |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配套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165.50 | 80.00 | 156.13 | 79.63 | 49.00% | 41.38 | - | |
3 | 辽宁智慧法院办案平台建设第一期-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利用纸质材料电子化项目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180.00 | 110.00 | 153.57 | 99.79 | 35.02% | - | - | |
4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服务采购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470.40 | 150.00 | 144.96 | 139.57 | 3.72% | 36.05 | 36.05 | |
5 | 鞍山中院新增档案及历史档案扫描服务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97.50 | 260.00 | 131.95 | 122.32 | 7.30% | 139.87 | 139.87 |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769.58 | 584.21 | 24.09% | - | - |
(3)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1 | 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5.80 | 170.00 | 166.91 | 132.20 | 20.79% | - | - |
2 | 泉州市政府采购项目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106.70 | 60.00 | 100.66 | 60.60 | 39.79% | 41.23 | 26.68 |
3 | 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80.00 | 100.00 | 85.14 | 52.72 | 38.08% | 0.25 | 0.25 |
4 | 南通市中级人民 | 南通市中级人 | 165.00 | 80.00 | 74.21 | 40.80 | 45.01% | - | - |
8-1-1-175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含税) | 预计总成本 | 当期确认收入 | 当期确认成本 | 毛利率 | 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 期后 回款 |
法院集中标注编目服务项目 | 民法院 | ||||||||
5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编目服务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144.00 | 78.00 | 58.15 | 35.78 | 38.47% | 68.44 | 68.44 |
合计/综合毛利率 | 485.07 | 322.1 | 33.60%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前五大项目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为485.07万元、769.58万元及1,121.57万元,呈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司法辅助前五大项目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60%、24.09%及8.25%,报告期各期,前五大项目中共有4个毛利率异常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 项目名称 | 毛利率 | 毛利率异常原因 |
2020年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服务采购 | 3.72% | 因辽宁地区距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较远且司法辅助需求业务较大,发行人留少量利润后将在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业务均分包给辽宁速服达,因此发行人辽宁地区司法辅助业务毛利率偏低。 |
2020年 | 鞍山中院新增档案及历史档案扫描服务 | 7.30% | |
2021年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电子案卷随案同步生成扫描及归档服务外包第二期项目 | -16.96% | 该项目属于公司司法辅助业务在广东地区的试点项目,报价较低,且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服务内容根据客户需求调整较多,导致成本超出预期,因此该项目毛利率为负。 |
2021年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服务采购 | 4.60% | 因辽宁地区距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较远且司法辅助需求业务较大,发行人留少量利润后将在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业务均分包给辽宁速服达,因此发行人辽宁地区司法辅助业务毛利率偏低。 |
(二)说明2019年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合同数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收入金额呈增长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细化说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不同金额分层的合同情况;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与软件开发业务人员的匹配关系
1、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不同金额分层的合同情况,2019年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合同数量下降,但收入金额呈增长趋势的合理性
合同金额分布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合同数量(份) | 收入金额 (万元) | 收入占比 | 合同数量(份) | 收入金额 (万元) | 收入占比 | |
800万(含)以上 | 4 | 4,616.22 | 26.09% | 1 | 749.14 | 6.19% |
400(含)-800万 | 7 | 3,510.58 | 19.84% | 3 | 1,831.32 | 15.13% |
100(含)-400万 | 38 | 6,291.30 | 35.56% | 27 | 5,391.23 | 4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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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分布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合同数量(份) | 收入金额 (万元) | 收入占比 | 合同数量(份) | 收入金额 (万元) | 收入占比 | |
100万元以下 | 231 | 3,275.17 | 18.51% | 305 | 4,132.54 | 34.14% |
合计 | 280 | 17,693.26 | 100.00% | 336 | 12,104.23 | 100.00% |
由上表可见,公司2019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数量相较于2018年度下降56个,其中,100万以下的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数量下降74个,100-400万之间的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数量上升11个,400-800万之间的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数量上升4个,800万以上的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数量上升3个。
随着公司经验积累和技术成熟,通达海品牌在法院应用领域的持续发酵,公司获得大额订单的能力不断提升,与各地中高级法院签订的合同数量不断增加。2019年度,公司400万以上软件产品开发项目合同数量较上年增加了7个,收入较2018年的2,580.46万元增长到2019年的8,126.80万元,收入占比从2018年的21.32%增长到2019年的45.93%。因此,公司2019年度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合同数量大幅下降,收入金额呈现增长趋势,主要系大额订单数量较上年增加所致,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与软件业务人员的匹配关系
公司的软件产品主要由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现场的安装调试工作,随着报告期发行人项目管理部人员的增加,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收入呈增长趋势,具体匹配关系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较上年变动 | 2020年度 | 较上年变动 | 2019年度 |
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合同数量(份) | 471 | 27.99% | 368 | 31.43% | 280 |
软件产品开发业务收入(万元) | 28,870.45 | 45.47% | 19,846.94 | 12.17% | 17,693.26 |
项目实施人员平均人数(人) | 149 | 1.38% | 145 | 1.40% | 143 |
人均贡献销售收入(万元/人/年) | 193.76 | 43.48% | 136.88 | 10.63% | 123.73 |
由上表可见,2019年-2021年,公司负责软件现场安装调试的项目实施人员平均人数的变动趋势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收入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19年软件产品开发合同数量下降,主要系当年度大额合同较多所致。
2019年-2021年,项目实施人员的平均收入贡献分别为123.73万元、136.88万元及193.76万元,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承接大金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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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增加,且员工业务熟练度不断提升,人均创收逐年增长。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增长与项目实施人员数量匹配,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驻场运维和非驻场运维的业务应用场景,报告期内运维收入增长主要由驻场运维增长所带动的原因,发行人运维业务人员与运维收入的匹配关系
1、驻场运维和非驻场运维的业务应用场景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日常答疑、数据备份、监控系统运行等运维服务。驻场运维和非驻场运维的具体的应用场景及异同如下:
对比项目 | 非驻场运维 | 驻场运维 |
主要工作内容 | 系统维护、日常答疑、数据备份、监控系统运行等 | |
服务地点 | 主要为远程 | 现场 |
是否要求现场常驻运维人员 | 否 | 是 |
定价模式 | 与服务人数无关,按服务期收费 | 结合驻场人数、周期确定 |
主要成本构成 | 主要由薪酬、差旅等人工成本构成 |
2、报告期内,运维收入增长主要由驻场运维增长所带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运维服务按业务类别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驻场运维 | 5,967.96 | 87.43% | 4,809.51 | 92.03% | 3,746.96 | 90.06% |
非驻场运维 | 858.02 | 12.57% | 416.24 | 7.97% | 413.43 | 9.94% |
合计 | 6,825.98 | 100.00% | 5,225.75 | 100.00% | 4,160.39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驻场运维收入各年占比在85%以上,主要原因系通常法院客户为保证服务的及时性,会要求企业派人提供长期的驻场服务,而非驻场服务仅在客户有需求时提供服务。报告期内,驻场运维收入逐年增长的原因如下:
(1)驻场运维通常服务于公司软件产品开发客户,随着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的增长,驻场运维收入随之增长,两者相互匹配;
(2)法院为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有效应用,一般会要求发行人派驻人员驻扎现场,以随时解决系统可能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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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了保证各类信息安全、完整、准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有效应用,偏向于需要运维人员全天待命,随时跟踪使用需求,故大部分运维合同签署为驻场形式。报告期内法院客户收入有所增加,驻场运维服务收入也随之增加。
(3)随着业务的增长,公司加大了驻场人员的招聘及培养力度,报告期内为了业务快速发展的需求,公司运维人数不断增加,年平均人数从2019年的283人到2021年的395人,为驻场运维收入的增长提供内在支持。
3、报告期内运维业务人员与运维收入的匹配关系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运维服务当期产生收入(万元) | 6,825.98 | 5,225.75 | 4,160.39 |
平均运维业务人员数(人) | 395 | 336 | 283 |
人均贡献销售收入 (万元/人/年) | 17.28 | 15.55 | 14.7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运维业务人员人均销售收入贡献分别是14.70万元、
15.55万元和17.28万元,整体较为稳定,运维业务人员数量与运维收入能够匹配。
(四)说明报告期内智能终端收入爆发式增长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智能硬件采购数量与智能终端销售数量的匹配关系,智能终端软件技术的储备情况
1、报告期内智能终端收入爆发式增长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2019年来,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等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围绕“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四个方面建设智慧法院体系。智慧法院作为现阶段法院信息化的发展重点,完善信息化软硬件设备,提高办案效率,满足群众需求,配置智能化设备必不可少。公司抓住智能终端市场机会,从2019年开始介入该业务,2020年在政策及需求驱动下,实现了智能终端收入的快速增长。
发行人智能终端业务系2019年新开拓的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终端收入分别为77.30万元、3,472.37万元及1,805.58万元,其中,2019年由于业务尚处于成长期,收入金额较小;2020年业务发展加快,主要系向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销售131台智慧送达服务终端,用于辽宁地区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该项目合同金额为1,241.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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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硬件采购数量与智能终端销售数量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终端具体采购数量、销售数量及期末结存情况如下:
单位:套
2019年 | ||||
项目 | 期初数量 | 本期采购 | 本期销售 | 期末数量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 | - | - | - | -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 | 1 | 39 | 4 | 36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 | 1 | 1 | -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 | - | - | - | -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 | 4 | - | 4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 | 17 | 5 | 12 |
合计 | 1 | 61 | 10 | 52 |
2020年 | ||||
项目 | 期初数量 | 本期采购 | 本期销售 | 期末数量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 | - | 3 | 2 | 1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 | 36 | 202 | 189 | 49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 | 45 | 41 | 4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 | - | 47 | 47 | -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4 | 36 | 14 | 26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12 | 1,048 | 718 | 342 |
合计 | 52 | 1,381 | 1,011 | 422 |
2021年 | ||||
项目 | 期初数量 | 本期采购 | 本期销售 | 期末数量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 | 1 | 5 | 3 | 3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 | 49 | 26 | 49 | 26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4 | 15 | 15 | 4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 | - | 40 | 39 | 1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26 | 39 | 42 | 23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342 | 476 | 450 | 368 |
合计 | 422 | 601 | 598 | 425 |
由上表可知,智慧送达服务终端与智能审验捺签终端两类产品的需求量相对较大,考虑到系市场主要需求产品,故而需要备货。整体来看,采购数量与销售数量相匹配。
3、智能终端软件技术的储备情况
智能终端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系嵌入在硬件中的系统或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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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其中软件属于实现产品功能的核心部分,而硬件部分由发行人根据需求,向供应商订制,仅起到软件载体的功能。将相关软件搭载到智能终端硬件上可以较容易的实现,不存在技术难度,发行人也无须针对此环节进行技术储备。
发行人智能终端的核心仍系软件本身。因此智能终端软件相关的技术,本质上与发行人在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应用的技术属于同类的技术,均系应用于法院信息化的软件技术。发行人有着多年的软件开发经验,在法院信息化的软件技术具备了较强的技术储备,可以为智能终端业务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五)结合技术服务业务项目的情况,说明2020年技术服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进一步细化补充披露技术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
1、结合技术服务业务项目的情况,说明2020年技术服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技术服务主要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是公司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报告期内,技术服务业务项目的数量和金额明细如下: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技术服务项目数量(个) | 248 | 325 | 184 |
技术服务确认收入金额(不含税万元) | 1,102.79 | 1,384.07 | 699.70 |
合同平均收入金额(万元/个) | 4.45 | 4.26 | 3.80 |
由上表可见,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平均收入较低,2020年技术服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系随着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增长,客户覆盖面不断拓宽,对技术服务的需求上升。因此发行人承接的技术服务项目数量增多,收入增长较快。
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主要来自于接口调试、软件培训等收入,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年度间存在波动,如202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助全省各中院,推广《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项目》实施培训服务、节点信息自动推送模块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模块推广服务,项目涉及135家法院,该项目一次性确认技术服务收入277.2万,导致当年收入较高。整体来看,报告期内,技术服务收入的平均合同金额在4万元左右,整体波动不大,技术服务收入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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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数量变动趋势一致。
2、补充披露技术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技术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
“
报告期内,技术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接口联调服务 | 823.66 | 1,012.10 | 524.75 |
其他技术支持服务 | 279.13 | 371.97 | 174.95 |
总计 | 1,102.79 | 1,384.07 | 699.70 |
2020年技术服务收入较2019年增长较大的主要原因系接口联调服务收入增长较多,该服务系开放并调试软件接口,包括数据对接、系统联调等。
”
(六)说明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司法辅助服务业务人员与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关系,司法辅助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
1、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司法辅助业务增长较快原因主要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如下一些列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号)等司法改革文件规定,“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审判辅助事务可以实行集约化管理,建立专门实施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网络公告等事务的工作团队,提升工作效能。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将通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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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扫描、卷宗归档等辅助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将协助保全、执行送达等辅助事务委托给相关机构,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发行人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人员快速增长,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人员年平均人数分别为175人、336人及497人,人员增长较快。人数的增长,使公司能够更多地承接相应的法院项目,进而带动业务收入的增长。
2、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业务人员与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关系
项 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司法辅助服务当期产生收入(万元) | 4,299.84 | 3,329.31 | 1,598.39 |
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平均人数(人) | 497 | 336 | 175 |
人均贡献销售收入(万元/人/年) | 8.65 | 9.91 | 9.13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业务人员人均销售收入贡献分别是
9.13万元、9.91万元及8.65万元,整体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业务人员数量与其收入相匹配,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司法辅助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
(1)司法辅助服务细分类别如下:
类型 | 服务内容 |
无纸化办案辅助 | 利用“一键归档”实现规范无纸化办案工作流程,完成立案扫描、补充扫描、中间库管理、归档扫描、挂接、上架、纸质卷宗整理核对等工作 |
集中编目 | 负责法院材料的名称标注及标注名称的质检工作 |
其他 | 主要包括全流程服务、12368话务员、综合送达服务等 |
(2)报告期内各类型的收入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无纸化办案辅助 | 2,650.98 | 2,229.22 | 935.25 |
集中编目 | 1,610.88 | 1,083.10 | 608.07 |
其他 | 37.98 | 17.00 | 55.07 |
合计 | 4,299.84 | 3,329.31 | 1,598.39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无纸化办案辅助和集中编目构成,随着智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需求的提高,相应的司法辅助配套服务需求也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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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说明四季度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系由何种业务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所引起,该种业务12月验收项目对应的工期,是否存在明显短于正常项目工期的原因,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四季度业务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按业务分类第四季度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 | 2021年四季度 | 2020年四季度 | 2019年四季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软件产品开发 | 15,490.69 | 74.00% | 13,454.01 | 74.59% | 10,527.75 | 81.85% |
运维服务 | 1,979.97 | 9.46% | 1,400.42 | 7.76% | 1,112.64 | 8.65% |
智能终端 | 758.83 | 3.63% | 914.95 | 5.07% | 77.30 | 0.60% |
技术服务 | 474.55 | 2.27% | 645.38 | 3.58% | 340.14 | 2.65% |
平台运营 | 815.94 | 3.90% | 5.17 | 0.03% | - | - |
司法辅助服务 | 1,170.68 | 5.59% | 1,305.63 | 7.24% | 706.20 | 5.49% |
其他收入 | 242.74 | 1.16% | 311.79 | 1.73% | 97.71 | 0.76% |
合计 | 20,933.40 | 100.00% | 18,037.35 | 100.00% | 12,861.74 | 100.00% |
如上表可知,软件产品开发类收入在第四季度收入中的占比最高,达70%以上,而软件产品开发全年及第四季度收入分布如下:
软件产品开发 收入占比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前三季度 | 46.31% | 32.21% | 40.50% |
第四季度 | 53.69% | 67.79% | 59.50% |
总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而软件产品开发系发行人主要业务,因此发行人整体收入集中于第四季度。
2、软件产品开发业务12月验收项目对应的工期,是否存在明显短于正常项目工期的原因
公司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以项目形式开展,不同的项目其项目要求、实施难度、客户验收流程不同,导致验收周期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单个项目平均工期情况如下:
单位:月
8-1-1-184
项目类型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100万元 | 4.81 | 4.88 | 4.68 |
≥100万元 | 16.78 | 14.69 | 16.91 |
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工期整体波动不大。2019年至2021年度,每年度12月份确认收入的项目平均工期情况如下:
单位:月
项目类型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100万元 | 6.39 | 5.83 | 6.19 |
≥100万元 | 17.73 | 14.45 | 15.22 |
由上表可知,2019年至2021年,小于100万元的项目,每年度12月份确认收入的平均工期较相应的年度平均工期长1-1.5个月;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年度12月确认收入的平均工期较相应的年度平均工期在1-1.5个月之间波动,整体变动趋势较年度平均工期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明显短于正常项目工期的情况。
3、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以及第四季度,主要是因为公司主要客户为法院。根据行业惯例,法院的验收一般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故从公司收入的实现上看,行业季节性较强,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也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以及第四季度,其收入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下半年 占比 | 第四季 占比 | 下半年 占比 | 第四季 占比 | 下半年 占比 | 第四季 占比 | |
华宇软件 | - | - | 75.03% | 54.46% | 60.87% | 37.30% |
久其软件 | - | - | 55.18% | 33.26% | 64.55% | 40.18% |
榕基软件 | - | - | 65.35% | 42.98% | 56.14% | 39.18% |
中科软 | - | - | 58.94% | 37.18% | 57.13% | 36.13% |
新致软件 | - | - | 55.24% | 34.45% | 55.55% | 35.44% |
平均值 | - | - | 61.95% | 40.47% | 58.85% | 37.65% |
发行人 | 67.55% | 46.51% | 77.52% | 53.57% | 72.79% | 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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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宇软件较为接近,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与华宇软件的主要客户群体均为法院客户,而法院客户由于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于下半年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因此发行人的收入具有季节性,普遍集中于下半年。由于发行人收入季节性分布与可比公司华宇软件趋势相近,因此符合同行业惯例,具备商业合理性。
(八)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项目销售合同,检查合同中所列示的重要信息,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金额、结算依据等;根据合同金额、结算依据确认收入金额,并逐一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内容进行核对;
(2)获取报告期各期各类业务前五大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如适用)、销售合同、验收单据、银行回单,检查各期回款情况;复核前五大项目成本计算过程,获取公司编制的项目预算表,与项目实际成本对比,计算项目的毛利率;
(3)跟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各类型项目的业务模式、应用场景以及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了解公司业务拓展方式,分析不同业务收入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4)分析公司各类型项目人员与对应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
(5)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统计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季度收入金额及占比,分析发行人收入季节性原因;
(6)对报告期内各年度收入金额较大的客户执行函证及走访程序;
(7)获取报告期内各项目的工时记录表,并对大额合同抽样核查其工作日志和验收单等,检查与记录是否相符;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工期逐渐缩短的原因。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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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合同数量和收入金额呈现反向变动,主要原因系公司获取大额订单的能力不断提升,具有合理性;公司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与软件开发业务人员相匹配;
(2)报告期内运维收入增长主要由驻场运维增长所带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运维业务人员与运维收入相匹配;
(3)报告期内智能终端收入爆发式增长具有合理性,智能硬件采购数量与智能终端销售数量相匹配,智能终端软件技术的储备充足;
(4)2020年技术服务收入增长较快主要系随着公司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增长,客户对相关技术服务的需求不断上升,具有合理性;
(5)报告期内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增长较快具有合理性,司法辅助服务业务人员与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相匹配;
(6)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由软件产品开发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引起,收入具有季节波动性,符合行业特征,该类业务12月验收项目不存在明显短于正常项目工期的情况;
(7)公司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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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关于客户。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法院、企业、银行等行业客户,各期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33.36%、31.87%和21.12%;
(2)2018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参股公司四川思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向其销售信息化建设,并最终由法院客户使用;
(3)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系发行人2020年新开拓的客户,终端服务于法院;
(4)发行人主要企业客户包括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发行人竞争对手。该单位同时为前五大供应商。
请发行人:
(1)说明持续合作客户的收入占比情况,各期新增和减少客户的数量及收入占比;
(2)说明不同类型业务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采购金额,并结合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向四川思强、阿里云计算提供的相关服务类型;发行人向上述客户提供服务终端应用于法院,说明发行人在该类业务中起到的作用,未直接向法院提供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发行人向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服务或销售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说明报告期内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的具体情形,购销的内容、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持续合作客户的收入占比情况,各期新增和减少客户的数量及收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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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系为法院、银行等提供适用的行业应用软件,该软件具备使用寿命较长、可升级的稳定特点,发行人软件产品一般在客户验收通过后即确认收入,且会约定一定期限的质保期(通常为1-3年),质保期内不向客户收取费用,不单独确认为收入,故客户收入不会均匀的体现在报告期各期。因此即使某客户在各期内未出现收入,并非代表与该客户终止合作。根据企业产品历史使用经验,基本全部法院客户、银行客户在安装发行人软件后,均持续使用,未出现终止使用的情况,但由于收入系根据验收时一次性确认,验收后大部分软件产品开发存在免费质保期,因此收入未均匀分布在报告期内,但实际上该客户仍在持续使用发行人软件产品,与发行人持续进行合作。发行人根据报告期的实际收入分布情况,区分报告期内“持续合作客户”、“新增客户”、“减少客户”,列示如下:
客户定义 | 各期是否存在收入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持续合作客户 | 存在 | 存在/不存在 | 存在 |
报告期内新增客户 | 存在 | 存在/不存在 | 不存在 |
报告期内减少客户 | 不存在 | 存在/不存在 | 存在 |
报告期内新增并减少客户 | 不存在 | 存在 | 不存在 |
注:举例,若A客户于2019年存在收入、2020年存在收入或不存在收入、2021年存在收入,则被定义为“持续合作客户”;若B客户于2019年不存在收入、2020年存在收入、2021年不存在收入,则被定义为报告期内新增并减少客户,以此类推。
根据上表列示的客户划分,发行人各期收入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持续存在客户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628.34 | 3.62% | 1,794.67 | 5.33% | 1,020.26 | 4.17%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580.17 | 7.95% | 581.45 | 1.73% | 289.6 | 1.18% |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134.46 | 4.74% | 153.57 | 0.46% | 2,130.87 | 8.71%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1,560.55 | 3.47% | 417.11 | 1.24% | 1,656.46 | 6.77% |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472.57 | 3.27% | 663.97 | 1.97% | 1,014.13 | 4.14% | |
小计 | 10,376.10 | 23.05% | 3,610.78 | 10.72% | 6,111.31 | 24.97% | |
持续合作客户收入合计 | 30,901.76 | 68.65% | 21,599.81 | 64.15% | 20,410.10 | 83.39% | |
当期营业收入及对应占比 | 45,010.32 | 100.00% | 33,671.88 | 100.00% | 24,474.43 | 100.00% | |
持续合作客户数量 |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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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述,报告期内持续合作客户提供的收入分别占比83.39%、64.15%、
68.65%。由于发行人于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和智慧管理等细分领域均有优质产品,可持续参与客户信息化建设,以主要客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发行人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均向其提供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合作客户收入占比超过60%,说明客户粘性较高,主要客户系长期合作关系,合作较为稳定。2020年及2021年,发行人新增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新增客户名称 | 2021年 | 2020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数字浙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 | 160.38 | 0.36% | - | - |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 977.55 | 2.17% | 82.92 | 0.25% |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29.39 | 1.40% | - | - |
江苏汉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459.45 | 1.02% | 140.35 | 0.42% |
杭州宇若科技有限公司 | 58.94 | 0.13% | 430.07 | 1.28% |
小计 | 2,285.70 | 5.08% | 653.34 | 1.94% |
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收入合计 | 14,140.27 | 31.42% | 5,674.58 | 16.85% |
当期营业收入及对应占比 | 45,010.32 | 100.00% | 33,671.88 | 100.00% |
报告期内累计新增客户数量 | 282 | 113 |
2020年及2021年新增客户占比分别为16.85%、31.41%,其中2020年主要新增杭州宇若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主要新增数字浙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和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销售产品均为软件产品开发,收入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减少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减少客户名称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343.54 | 0.76% | 612.79 | 1.82%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7.52 | 0.04% | 403.77 | 1.20%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18.9 | 0.04% | 253.95 | 0.75% |
沈阳兴聚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 161.73 | 0.36% | 55.75 | 0.17%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97.35 | 0.22% | 70.2 | 0.21% |
小计 | 639.04 | 1.42% | 1,396.46 | 4.15% |
报告期内减少客户收入合计 | 1,741.65 | 3.87% | 3,935.76 | 11.69% |
8-1-1-190
报告期减少客户名称 | 2020年 | 2019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当期营业收入及对应占比 | 45,010.32 | 100.00% | 33,671.88 | 100.00% |
报告期内累计减少客户数量 | 116 | 160 |
报告期内将于后续期间减少的客户提供收入占比分别为11.69%和3.87%,其中主要系发行人于2019年及2020年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软件产品开发,2021年未产生合作的原因并非合同纠纷,而是上述软件服务已获验收并平稳运行,暂未开展后续新产品的销售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当期新增并于后续期间减少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当期新增并于后续期间减少客户名称 | 2020年 | |
收入 | 占比 |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1,315.75 | 3.91%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304.23 | 0.90% |
河南天之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65.49 | 0.49% |
宁德市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59.29 | 0.47%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1.95 | 0.39% |
广州汇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23.89 | 0.37% |
小计 | 2,200.60 | 6.54% |
报告期内新增并减少收入合计 | 4,655.84 | 13.83% |
当期营业收入及对应占比 | 33,671.88 | 100.00% |
报告期内新增并减少客户数量 | 244 |
报告期内新增并减少客户收入占比为13.83%,主要系2020年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销售软件产品开发。2021年未产生合作的原因并非合同纠纷,而是上述软件服务已获验收并平稳运行,暂未开展后续新产品的销售业务。
(二)说明不同类型业务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采购金额,并结合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为信息化建设和司法辅助服务,其中信息化建设包含软件产品开发、技术服务、运维服务、智能终端、平台运营业务。各业务类型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如下所示:
8-1-1-191
1、软件产品开发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软件产品开发 收入比例 |
2021年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156.11 | 10.93% |
2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134.46 | 7.39% | |
3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1,267.87 | 4.39% | |
4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148.61 | 3.98% | |
5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22.32 | 3.89% | |
合计 | 8,829.36 | 30.58% | ||
2020年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1,439.70 | 7.25% |
2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1,315.75 | 6.63% | |
3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91.05 | 6.51%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40.39 | 6.25% | |
5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779.43 | 3.93% | |
合计 | 6,066.32 | 30.57% | ||
2019年 | 1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115.58 | 11.96% |
2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1,637.49 | 9.25% | |
3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1,400.81 | 7.92% | |
4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1,186.27 | 6.70% | |
5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829.89 | 4.69% | |
合计 | 7,170.04 | 40.52%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前五大客户涵盖法院、银行、企业、电信及其他政务机关;各期前五大客户占软件产品开发收入比例分别为
40.52%、30.57%及30.58%。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各期前五大客户存在较大变动,主要由于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服务以验收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部分客户确认周期较长,主要客户在报告期内收入分布较为集中,因此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
发行人2019年开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客户,主要项目为辽宁智慧法院办案平台建设第一期;2020年开拓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客户,主要项目为浙高法平台化+智能化建设项目一期及二期。由于软件产品开发收入规模较大但销售频率较低,不存在明显规律性。因此前五大客户存在变动,具备商业合理性。
2、技术服务
单位:万元
8-1-1-192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技术服务 收入比例 |
2021年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4.25 | 0.33%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0.24 | 0.21%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8.33 | 0.20% | |
4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55.47 | 0.19% | |
5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40.55 | 0.14% | |
合计 | 308.83 | 28.00% | ||
2020年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6.94 | 10.62%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5.57 | 8.35%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5.99 | 7.66%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2.08 | 4.49% | |
5 | 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3.81 | 3.17% | |
合计 | 474.39 | 34.29% | ||
2019年 | 1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47.17 | 6.74% |
2 | 宁波米福软件有限公司 | 41.25 | 5.90% |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9.62 | 5.66% | |
4 |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26.42 | 3.78%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31 | 3.62% | |
合计 | 179.77 | 25.7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技术服务各期前五大客户存在较大变动,比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户在报告期内未持续位列前五大,主要因为技术服务系根据客户需求所提供的接口联调、数据迁移、培训等一次性服务,无显著规律性。
发行人2019年向科大讯飞提供电子之质证接口对接联调服务;2020年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协执单位扩展项目。各期间主要项目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1、关于主营业务收入(一)各类业务前五大项目。
3、运维服务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运维服务 收入比例 |
2021年 | 1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488.10 | 1.69% |
2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421.67 | 1.46% | |
3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315.09 | 1.09% |
8-1-1-193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运维服务 收入比例 |
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88.73 | 1.00% | |
5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223.07 | 0.77% | |
合计 | 1,736.66 | 25.44% | ||
2020年 | 1 | 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491.80 | 9.41% |
2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393.27 | 7.53% | |
3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303.82 | 5.81% | |
4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32.48 | 4.45% | |
5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15.1 | 4.12% | |
合计 | 1,636.47 | 31.32% | ||
2019年 | 1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463.96 | 11.15% |
2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55.65 | 6.14% | |
3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0.61 | 5.78% | |
4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75.75 | 4.22% | |
5 | 云南朴若科技有限公司 | 141.03 | 3.39% | |
合计 | 1,277.00 | 30.68% |
由上表可知,运维服务各期前五大客户比较稳定,主要因为运维服务系基于软件产品的衍生服务,具有较强的用户粘性,服务持续期间普遍较长。
4、智能终端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智能终端 收入比例 |
2021年 | 1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35.66 | 0.82% |
2 | 江苏汉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49.73 | 0.52% | |
3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7.61 | 0.48% | |
4 | 大连天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84.96 | 0.29% | |
5 |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74.56 | 0.26% | |
合计 | 682.53 | 37.80% | ||
2020年 | 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1,098.31 | 31.63% |
2 | 杭州宇若科技有限公司 | 389.27 | 11.21% | |
3 | 沈阳兴聚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 142.52 | 4.10% | |
4 | 天平工程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 115.49 | 3.33% | |
5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0.35 | 3.18% | |
合计 | 1,855.94 | 53.45% | ||
2019年 | 1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6.19 | 33.88% |
2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27 | 17.17% |
8-1-1-194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智能终端 收入比例 |
3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13.27 | 17.17% | |
4 | 江苏锦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0.62 | 13.74% | |
5 | 连云港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0.62 | 13.74% | |
合计 | 73.97 | 95.70% |
由上表可知,智能终端各期前五大客户有较大变化,主要系不同地区不同客户需求不同,例如2020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131台智慧送达服务终端,用于辽宁地区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导致2020年前五大销售金额较高。
5、平台运营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平台运营 收入比例 |
2021年 | 1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1,490.90 | 5.16% |
2 | 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 85.36 | 0.30% | |
3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39.64 | 0.14% | |
4 | 名山区人民法院 | 19.13 | 0.07% | |
5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10.75 | 0.04% | |
合计 | 1,645.77 | 99.46% | ||
2020年 | 1 | 厦门博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5.65 | 62.18% |
2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9.52 | 37.82% | |
合计 | 25.17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于2020年起开展平台运营项目,客户主要系中国邮政,随着平台运营业务的逐步起量,2021年来自中国邮政的收入大幅增长。
6、司法辅助业务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司法辅助 收入比例 |
2021年 | 1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376.94 | 1.31% |
2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315.22 | 1.09%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0.37 | 0.76% | |
4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7.67 | 0.68% | |
5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3.37 | 0.67% | |
总计 | 1,303.57 | 30.32% | ||
2020年 | 1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9.88 | 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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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司法辅助 收入比例 |
2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5.25 | 7.37% | |
3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85.00 | 5.56% | |
4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173.13 | 5.20% | |
5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153.57 | 4.61% | |
合计 | 1,006.83 | 30.25% | ||
2019年 | 1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18.55 | 13.67%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117.63 | 7.36% | |
3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1.66 | 6.99% | |
4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97.93 | 6.13% | |
5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69.05 | 4.32% | |
合计 | 614.82 | 38.47% |
报告期内,公司司法辅助业务前五大客户主要系各地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对司法辅助阶段性需求的不同,使各年度收入存在一定的波动。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变动系由信息化建设和司法辅助服务各自业务特性导致,具备商业合理性。
(三)说明向四川思强、阿里云计算提供的相关服务类型;发行人向上述客户提供服务终端应用于法院,说明发行人在该类业务中起到的作用,未直接向法院提供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1、四川思强、阿里云计算提供的相关服务类型
四川思强母公司四川爱辉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均为知名电子政务软件集成商,发行人主要向其提供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项目类别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 | 1,315.75 | - |
总计 | - | 1,315.75 | - | |
四川思强 | 软件产品开发 | -1.84[注] | 19.91 | 238.33 |
司法辅助服务 | - | - | 47.20 | |
总计 | -1.84 | 19.91 | 285.53 | |
四川爱辉 | 软件产品开发 | 30.89 | 70.80 | 12.02 |
司法辅助服务 | - | - | 21.84 | |
其他收入 | - | - | 8.85 | |
总计 | 30.89 | 70.80 | 4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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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售额为负系税差影响。发行人2020年新开拓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合作,阿里云承接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平台化和智能化一期及二期建设项目,其中法官办案办公一体化平台、立案及审判系统升级改造、实体材料中心、案件中心、数据中心等模块组件由发行人提供;该法院信息化建设集成软件一期项目中标总价款为1,345万元(含税),发行人提供产品及服务部分价款为292.6万元(含税);二期项目系阿里云以单一来源方式承接业务,价款总计5,910万元(含税),发行人提供产品及服务部分价款为1,102万元(含税)。即发行人产品系该集成系统的重要组成软件,为最终客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服务。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四川思强及其母公司四川爱辉存在软件产品开发、司法辅助、技术服务等合作业务。四川爱辉系西南地区知名电子政务软件提供商,发行人向其子公司四川思强提供软件产品开发作为其系统集成的组成部分,最终出售至法院客户,除软件产品开发外,发行人还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和零星的技术服务及硬件产品,金额较小。
2、发行人在该类业务中起到的作用,未直接向法院提供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在该类业务中起到的作用
发行人在该类业务中提供系统集成所需的组成软件。系统集成作为一种新兴的服务方式,系信息服务业中迅速发展的业务方向。系统集成的本质就是最优化的综合统筹设计,将来自于不同供应商的计算机软件、硬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通讯设备等进行搭配和集成,可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达到成本较低、功能全面、便于扩充和维护的最优整体性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
在政务服务领域内,系统集成除整体性能最优、性价比较高的优势外,还具备流程便利,权责清晰等优势,系统集成商可提供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因此系统集成系政务信息化的主要建设方式之一,同行业内可比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业务主要如下:
可比公司 | 公司状态 | 服务行业 | 一站式集成解决方案 |
华宇软件 | 已上市 | 法院及银行等 | 法律信息化系统集成:应用于智能辅助系统、智能分析平台、大数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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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公司 | 公司状态 | 服务行业 | 一站式集成解决方案 |
系统等项目。 | |||
嘉和美康 | 已上市 | 医院等 | 医疗信息化系统的集成:采购公司自研信息化软件产品中所需集成的软件或知识库系统;对于部分软件、硬件,由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实施采购并提供给客户。 |
太极股份 | 已上市 | 各政务领域 | 围绕定制化解决方案提供开展的咨询、系统集成、产品增值服务以及系统运维服务等。 |
品高股份 | 已上市 | 各行业综合服务 | 各行业信息化系统的集成:提供外购软硬件或模块的集成服务,向客户交付包含第三方软硬件的系统。 |
注:以上信息来源于可比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
由上表可知,主导或参与系统集成是软件企业的主要业务方向之一。发行人以法院信息化专业软件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培养自身开发能力,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具备较高的市场地位,可作为系统集成中,性价比较高的组成软件。因此四川思强、阿里云计算等企业在系统集成时,向发行人采购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等软件及服务,整合集成后销售至最终用户。
(2)未直接向法院客户提供服务的合理性
发行人未直接向法院客户提供该服务,主要因为终端客户的需求为一站式解决方案,而由于系统集成市场地位、投标议价、销售渠道等商业运营因素,发行人未获取该系统集成业务订单。
四川思强的母公司四川爱辉和阿里云均为市场知名的成熟系统集成商,市场地位较高,凭借其自身优势获取了该系统集成项目的订单。因此发行人向四川思强和阿里云提供系统集成组成软件,未直接向法院提供服务,具备商业合理性。
(四)说明发行人向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服务或销售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向华宇软件等其他竞争对手提供软件及服务,系由于发行人智慧法院系列软件性价比较高,作为华宇软件一站式系统集成中的组成部分。
由本题“(三)/2、”之内容可知,系统集成系软件行业中一站式解决方案的重要形式。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华宇软件于公开披露信息中表示,将持续丰富法律科技网络并构建“一体化法律服务平台”。而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产品在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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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所提供的一站式法院信息化解决方案中具有重要地位,为其系统集成提供专业化软件。
以主要项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二期)项目”举例,该招标文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需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面完成信息化建设或升级,而华宇软件在中标后与发行人签订合同,由发行人提供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司法查控系统作为组成软件,并由华宇软件进行集成和再开发。
由本题“(三)/2、”之内容可知,在法院、医院等政务服务信息化领域,系统集成系一种重要的业务形式,同行业内竞争对手之间会进行优势整合,形成功能全面的集成系统。因此,发行人向华宇软件等竞争对手提供软件销售、受托开发等服务,为其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专业软件基础,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商业合理性。
(五)说明报告期内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的具体情形,购销的内容、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公允性。
1、供应商和客户重叠的具体情形,购销的内容、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存在部分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况,主要因为软件行业中,各公司产品各有优势,系统集成和彼此间技术服务是符合行业惯例的业务模式,发行人与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技术优势互补、渠道互补,以此形成多功能集成系统。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供应商及客户重叠情况中,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及销售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产品及服务 | 年度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司法辅助服务 | 261.04 | 858.12 | 242.48 |
智能材料收转柜 | - | 84.88 | - | |
采购总计 | 261.04 | 943.00 | 242.48 | |
技术服务 | 0.94 | 6.60 | - | |
硬件产品 | - | 1.77 | - | |
运维服务 | 114.35 | 47.02 | 4.25 | |
智能终端 | 55.75 | 18.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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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及服务 | 年度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软件产品开发 | 374.13 | - | - | |
销售总计 | 545.18 | 73.97 | 4.25 |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17.74 | 291.15 | - |
运维服务 | 14.86 | 28.81 | 27.89 | |
采购总计 | 32.59 | 319.96 | 27.89 | |
软件产品开发 | 14.26 | - | 134.51 | |
运维服务 | 23.38 | 29.87 | 25.76 | |
技术服务 | - | 5.19 | 53.77 | |
销售总计 | 37.64 | 35.05 | 214.05 |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141.49 | 10.00 | - |
运维服务 | - | - | 4.66 | |
智能材料收转柜 | 45.18 | 168.94 | 14.87 |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13.27 | 54.09 | 3.61 | |
采购总计 | 199.93 | 233.03 | 23.13 | |
智能终端 | 235.66 | |||
软件产品开发 | 40.94 | 3.54 | - | |
运维服务 | 43.12 | 47.26 | 47.13 | |
销售总计 | 319.73 | 50.80 | 47.13 |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 | 185.02 | 77.88 |
其他硬件 | 78.11 | |||
采购总计 | 78.11 | 185.02 | 77.88 | |
技术服务 | 4.91 | 10.94 | - | |
软件产品开发 | - | 8.85 | 23.89 | |
智能终端 | 15.04 | - | - | |
销售总计 | 19.95 | 19.79 | 23.89 | |
江西金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子签章 | 101.96 | 96.73 | 103.66 |
软件产品开发 | - | 3.77 | 31.60 | |
硬件及固定资产 | 11.06 | - | - | |
采购总计 | 113.03 | 100.50 | 135.27 | |
技术服务 | 12.26 | 7.55 | - | |
销售总计 | 12.26 | 7.55 | - |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 | - | 59.07 |
运维服务 | - | 74.46 | 100.67 | |
采购总计 | - | 74.46 | 159.74 | |
技术服务 | - | - | - | |
软件产品开发 | 1.50 | 90.71 | 250.35 | |
司法辅助 | - | - | 6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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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及服务 | 年度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硬件产品 | - | - | 8.85 | |
智能终端 | 12.21 | |||
销售总计 | 13.71 | 90.71 | 328.24 |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337.40 | 42.52 | 93.91 |
采购总计 | 337.40 | 42.52 | 93.91 | |
技术服务 | 8.95 | - | 8.49 | |
软件产品开发 | 1,027.80 | 360.15 | 829.89 | |
运维服务 | 421.67 | 303.82 | 175.75 | |
智能终端 | 14.16 | - | - | |
销售总计 | 1,472.57 | 663.97 | 1,014.13 | |
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硬件及固定资产 | - | - | 170.35 |
采购总计 | - | - | 170.35 | |
软件产品开发 | 23.01 | 14.16 | 24.78 | |
销售总计 | 23.01 | 14.16 | 24.78 |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硬件及固定资产 | - | - | 164.36 |
软件产品开发 | - | - | 108.68 | |
采购总计 | - | - | 273.04 | |
技术服务 | - | - | - | |
软件产品开发 | 446.90 | 247.79 | 453.18 | |
销售总计 | 446.90 | 247.79 | 453.18 |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终端 | 371.07 | 944.85 | 133.12 |
采购总计 | 371.07 | 944.85 | 133.12 | |
软件产品开发 | 23.89 | - | - | |
销售总计 | 23.89 | - | - | |
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汇总 | 1,401.44 | 2,843.34 | 1,336.81 | |
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占总重叠采购比例 | 63.81% | 79.67% | 74.09% | |
重叠采购总计 | 2,196.33 | 3,568.78 | 1,804.35 | |
占总采购比例 | 31.87% | 55.51% | 44.84% | |
主要重叠客户收入汇总 | 2,915.54 | 1,203.79 | 2,109.65 | |
主要重叠客户收入占总重叠收入比例 | 48.79% | 60.11% | 77.23% | |
重叠收入总计 | 5,975.53 | 2,002.60 | 2,731.80 | |
占总收入比例 | 13.27% | 5.95% | 11.16% |
注:以上客户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式
由上表所示,发行人存在供应商和客户重叠的情况,分布相对集中,各期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占总重叠采购比例在70%左右,并且重叠客户的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较低,因此分别对各期前五大重叠供应商及客户的重叠原因、采购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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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公允性进行分析,而由于其中金额较小的零星销售收入无重大影响,不对其进行分析。各期前五大重叠供应商及客户的重叠原因分别为:
(1)商业背景和产品类别不同
A、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采购司法辅助业务,向其销售服务主要为运维服务、软件产品开发服务。
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主要因为预计在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服务的业务量较大,对本地的服务人员数量要求较高,而辽宁地区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江苏诉服达当时的规模较小,若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人员成本较多。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江苏诉服达无法采取独立运营的方式,开展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服务。且辽宁速服达的控股股东李菲菲系沈阳盛世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推广相关业务。沈阳盛世系辽宁省当地企业,主要为辽宁省当地的医疗、建筑、法院等行业的政府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提供人力外包服务。李菲菲作为沈阳盛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辽宁省当地有较多的服务人员对接资源。且发行人与辽宁速服达存在深度持续合作,因此发行人向其采购司法辅助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提供驻场运维服务和软件产品开发服务。主要系辽宁速服达在为法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时,发掘基层工作中法院信息化需求,牵头提供法院软件系统的全方位基础服务,其中驻场运维服务和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委托发行人提供,具备商业合理性。B、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向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主要为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向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提供软件产品开发服务。
发行人采购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主要因为该产品系由上海高院牵头,科大讯飞参与研发,会同检察院、公安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研发基地,共同开发而来,具有较高市场地位,由科大讯飞负责销售及运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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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据客户需求,向科大讯飞采购该产品并进行集成和再开发,用于某涉密项目,具备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向科大讯飞提供的软件产品开发服务,系工程项目配套接口开发服务,最终用户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由于该服务涉及发行人自有软件,因此由发行人提供接口开发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C、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向苏州德启主要采购智能材料收转柜和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其中向其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服务主要系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采购用途为辽宁智慧法院审判平台建设的集成软件。而发行人向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运维服务,该运维服务系苏州德启就其各产品向发行人采购运维服务,用来维护苏州德启旗下各产品与各软件的接口稳定性。由于该服务涵盖多种产品,系综合性的软件运维服务,与采购的智能材料收转柜、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相对独立,因此具备商业合理性。
D、江西金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向江西金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采购电子签章软件,向其提供技术服务,该技术服务金额较小且报告期内仅出现一次,系零星销售,无重大影响。E、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向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软件产品开发和运维服务,向其主要销售软件开发产品。
发行人向其采购的软件产品系开发软件接口,主要由于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系知名政务软件服务商,在西南地区有较为良好的市场口碑,发行人向其采购接口开发服务,系为连通发行人产品和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产生协同效应,以此促进发行人产品销售的进一步扩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运维服务,即主要为双方接口对接的软件系统提供驻场运维服务。发行人向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软件开发产品,主要由于四川爱辉在西南地区存在一定的销售渠道,双方合作开发的当地法院业务中,部分业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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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获取订单后根据项目情况,向发行人采购部分项目的信息化建设产品,因此,发行人存在向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销售信息化建设产品的情况,此外,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下游法院有少量司法辅助服务、接口技术服务、硬件采购等方面的需求,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向发行人购买后提供给法院客户。因此四川爱辉即为供应商又为客户,具备商业合理性。F、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创企”)发行人向武汉市创企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采购产品为华为服务器、华为交换机等硬件;向其销售智慧法院建设相关软件,最终客户为法院。发行人销售该软件的原因系,武汉创企在获取地方法院订单后根据项目情况,向发行人采购该部分项目的信息化建设产品。以上采购及销售系出于不同用途,及武汉创企既为供应商又为客户,具备商业合理性。
(2)软硬件系统集成中作为主导方或参与方
发行人向武汉百智诚远、华宇软件主要进行软件产品开发的采购和销售,主要由于集成系统各组件功能较多,主导方普遍需向参与方采购软硬件及相关服务,集合各方优势。发行人与上述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接系统集成业务,若发行人为主导方,则向其他公司采购必要软件作为集成组件;若发行人为参与方,则将专业软件产品销售至主导方。
(3)产品销售渠道不同
发行人向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捷威特”)进行智能材料收转柜、智能终端硬件、和其他硬件的采购和软件生产产品的销售。主要由于上述公司向发行人销售的智能终端产品系硬件部分,需嵌入发行人智慧软件后,才可完成销售。若该智能终端销售渠道为发行人主导并承担销售责任及风险,则由发行人购买硬件并嵌入相关软件后进行销售;若该智能终端销售渠道为上述公司主导并承担销售责任及风险,则其向发行人购买软件并嵌入后,向最终用户销售该智能终端。
由于发行人应用于智能终端的软件系自主产品,为智能终端的核心价值。且智能终端硬件的供应商较多,市场供应丰富,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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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述公司具有其销售渠道等资源时,由其主导智能终端产品的销售,发行人向其提供软件,具备商业合理性。
2、采购及销售行为的公允性
发行人向上述重叠供应商及客户的采购及销售的软件产品和运维等服务,均不属于标准品,而是基于客户需求和其现有软件及数据库的特点,在已有产品各模块中进行组合及调试,调整后向发行人出售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因此即使同一类项目,单位收入、单位成本和毛利率也会存在差异,不具备完全类比的条件。发行人向该重叠供应商及客户采购及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倾斜及利益输送,分类别具体分析如下。
(1)与关联方进行采购及销售
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科大讯飞和四川爱辉采购及销售产品服务价格具有公允性,具体见本回复问题5关于关联交易/(一)、(二)。
(2)智能终端、硬件和必要软件组件的采购及销售
发行人向苏州德启采购智能材料收转柜、智能审验捺签终端和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向武汉百智诚远采购智能诉讼系统,向江西金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子签章系统及相应接口,向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慧送达服务终端,上述材料供应商备选充足,市场充分竞争,采购价款具有商业合理性。上述采购的单价与该产品整体平均采购单价相比处于合理区间,采购价格公允,具体见本回复问题14(二)。
发行人主要向苏州德启提供运维服务,维护内容为苏州德启旗下多种产品的软件接口,日常提供非驻场运维服务,若客户有个别需求,再进行驻场处理,服务期间为2018年12月-2021年11月,期间为3年,合同总价款为150万元,该合同于报告期内总毛利率为58.93%,处于合理区间。
发行人主要向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软件产品开发,系嵌入智能终端的系统软件,产品金额较小。
发行人主要向武汉百智诚远提供软件产品开发服务,产品属性为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软件之诉讼服务自助终端接口,主要功能系连通智能终端软件和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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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向武汉百智诚远提供一次性咨询技术服务,报告期内金额较小,无重大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类似功能的智能终端软硬件接口产品主要销售至南京铉盈、武汉百智诚远、浙江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家客户,销售相关产品的毛利率列示如下:
客户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5.88% | 92.41% | 81.88% |
浙江金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 | 78.24%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67.46% | 71.27% | 94.42% |
由上表可知,即使软件类别相同,该接口服务功能有所差异,毛利率也存在差异,主要由于接口服务与客户软件的实现方式有关,难以完全类比,而发行人销售至南京铉盈、武汉百智诚远的软件产品毛利率整体出于合理区间,因此销售价格具备公允性。
(3)软件集成主导方和参与方的采购及销售
发行人与河南捷威特、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创企”)、乌鲁木齐海普众信之间进行软件集成。
根据竞标情况,发行人作为该系统集成的参与方或主导方。当发行人为系统集成的参与方时,发行人销售软件系统至重叠客户,主要毛利率情况如下:
重叠客户 | 发行人参与集成时销售毛利率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华宇软件 | 76.81% | 89.22% | 34.68% |
河南捷威特 | 94.26% | 92.98% | 92.71% |
武汉创企 | 91.72% | 86.06% | 85.19%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参与集成时毛利率较高,整体处于合理区间,而2019年发行人销售至华宇软件的软件系统毛利较低,主要由于该合同系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发行人为该集成系统提供流程管理、司法查控等专业软件。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使发行人市场口碑有极大提升,具有战略意义,该交易具有公允性。
当发行人为系统集成的主导方时,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后进行集成销售的毛利率,和剔除集成软件后的产品毛利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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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供应商 | 集成后产品销售毛利率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38.91% | 34.01% | 28.70%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59.84% | - |
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 | - | 21.02% |
(续上表)
重叠供应商 | 剔除外采软件后毛利率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49.62%[注] | 80.30% | 56.54%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87.22% | - |
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 | - | 72.62% |
注:该项目除向华宇软件采购软件外还向腾讯云等供应商采购部分软件,因此剔除外采华宇软件后毛利率未显著提高。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集成后产品销售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由于集成产品中外采软硬件占比不同,而剔除外采软件后毛利率整体出于合理区间。由于软件产品开发主要为非标准服务,各项目成本构成具有较大差异,因此较难通过平均毛利率对其采购及销售公允性进行比较,由于向上述重叠供应商采购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内容有较大定制化差异,难以直接比较,将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的主要功能进行列示如下:
重叠供应商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大数据平台开发服务” 等软件产品开发 | 中国移动新疆平台建设所需软件 | 司法数据及办案服务平台深度优化、司法统计15法标升级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法院端系统集成服务、银行端系统集成服务 | |
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 | - | 服务器及交换机 |
结合上表所示的主要采购软件功能,通过对产品结构及工作量相似的合同类比分析如下。
A、华宇软件
发行人向华宇软件采购的主要产品为司法数据及办案服务平台和司法统计15法标升级软件,和“大数据平台开发服务” 等软件产品开发。由于该软件功能较为复杂,具有定制化需求,发行人在采购该软件后进行集成,销售毛利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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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38.91%,低于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平均毛利,主要集成系统普遍较自有软件毛利率较低。
B、河南捷威特发行人向河南捷威特采购华为服务器等硬件和法院集成系统和银行集成系统。发行人采购并集成自有软件后完成对外销售,若剔除该外采产品价值,销售毛利率为87.22%,处于合理区间,具备商业合理性。
C、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创企”)发行人向武汉创企采购的产品主要为华为服务器及交换机,该产品系发行人产品的配套组件,发行人采购并集成自有软件后完成对外销售,若剔除该外采产品价值,销售毛利率为72.62%,处于合理区间,具备商业合理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重叠供应商及客户销售产品及采购的行为价格公允,具有商业合理性。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业务台账及主要合同,检查披露口径划分、合同金额、项目主要内容是否准确。
(2)核查发行人主要项目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准确,“报告期内持续合作客户”、“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报告期内减少客户”、“报告期内新增并减少客户”是否划分准确。
(3)核查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是否具有合理性。
(4)核查发行人向四川思强、阿里云计算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商业背景及逻辑、提供产品及服务金额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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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查发行人未直接向法院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最终使用者为法院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市场角色,并核查相关产品及服务是否符合集成系统的功能要求。
(6)核查发行人向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服务或销售产品的主要合同,并访谈相关业务人员,检查是否具有合理性。
(7)核查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况下,采购金额及销售金额的单价、毛利率是否准确,与同类业务单价及毛利率相比是否处于合理区间;若该产品及服务为非标准品难以比较,则向具备该产品供销能力的第三方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询价,以此核查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采购或销售价格是否具备公允性。
(8)核查向重叠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及采购的主要合同,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软件产品功能是否符合集成系统要求。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业务台账及主要合同的披露口径划分准确,主要合同金额记录与实际执行的收款金额一致、项目主要内容表述清晰。
(2)发行人主要项目的收入确认时间无误,“报告期内持续合作客户”、“报
告期内新增客户”、“报告期内减少客户”、“报告期内新增并减少客户”划分无实质异常。
(3)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变动符合商业实质,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向四川思强、阿里云计算提供产品及服务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发行人向其提供产品及服务功能符合集成需求,销售金额具备合理性。
(5)发行人未直接向法院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最终使用者为法院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相关产品及服务符合集成系统的功能要求。
(6)发行人向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竞争对手提供相关服务或销售产品主要因为发行人参与软件集成,具有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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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况下,采购金额及销售金额的单价、毛利率准确无误,与同类业务单价及毛利率相比处于合理区间;非标准品的询价结果可靠,发行人相关产品价格与询价结果相近或处于合理期间。
(8)发行人向重叠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及采购的软件产品功能符合集成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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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3、关于主营业务成本。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以直接人工成本和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为主,其中外购服务成本占信息化建设、司法辅助服务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
(1)进一步说明信息化建设业务中各类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各类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2)说明2020年信息化建设和司法辅助服务中直接人工成本占比下降较快、外购产品及服务上升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各类业务中业务人员数量、平均薪酬的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4)结合主要项目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的占比情况,说明不同项目之间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说明项目间接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间接费用采用何种标准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进一步说明信息化建设业务中各类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各类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信息化建设业务中各类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化建设业务的成本主要由直接人工成本、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项目间接费用及差旅费用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成本构成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人工成本 | 6,607.28 | 41.67% | 4,376.26 | 38.91% | 4,305.70 | 46.06%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7,329.13 | 46.22% | 4,967.07 | 44.16% | 3,310.44 | 3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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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间接费用 | 1,634.30 | 10.31% | 1,583.35 | 14.08% | 1,167.75 | 12.49% |
差旅费用 | 285.72 | 1.80% | 321.36 | 2.86% | 564.93 | 6.04% |
小计 | 15,856.43 | 100.00% | 11,248.04 | 100.00% | 9,348.82 | 100.00% |
由上表可知,信息化建设业务成本主要由直接人工成本和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构成,两者合计占比在80%左右。信息化建设业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智能终端、技术服务及平台运营,不同业务类别的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 | 成本构成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软件产品开发 | 直接人工成本 | 1,837.54 | 19.18% | 1,248.31 | 21.65% | 1,800.56 | 28.48%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6,341.90 | 66.19% | 3,188.04 | 55.30% | 3,065.21 | 48.49% | |
项目间接费用 | 1,171.97 | 12.23% | 1,049.09 | 18.20% | 912.98 | 14.44% | |
差旅费用 | 230.32 | 2.40% | 279.51 | 4.85% | 542.74 | 8.59% | |
小计 | 9,581.72 | 100.00% | 5,764.95 | 100.00% | 6,321.50 | 100.00% | |
运维服务 | 直接人工成本 | 4,315.14 | 89.81% | 2,953.87 | 83.74% | 2,441.16 | 85.36%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204.00 | 4.25% | 291.78 | 8.27% | 195.03 | 6.82% | |
项目间接费用 | 277.09 | 5.77% | 276.23 | 7.83% | 214.68 | 7.51% | |
差旅费用 | 8.30 | 0.17% | 5.76 | 0.16% | 9.05 | 0.32% | |
小计 | 4,804.53 | 100.00% | 3,527.63 | 100.00% | 2,859.91 | 100.00% | |
智能终端 | 直接人工成本 | 38.78 | 5.21% | 48.98 | 2.85% | 1.96 | 4.96%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626.95 | 84.31% | 1,470.17 | 85.60% | 33.22 | 83.93% | |
项目间接费用 | 73.30 | 9.86% | 183.55 | 10.69% | 3.99 | 10.08% | |
差旅费用 | 4.61 | 0.62% | 14.74 | 0.86% | 0.41 | 1.03% | |
小计 | 743.63 | 100.00% | 1,717.44 | 100.00% | 39.57 | 100.00% | |
技术服务 | 直接人工成本 | 92.62 | 52.37% | 99.58 | 48.95% | 62.02 | 48.51%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31.09 | 17.58% | 17.09 | 8.40% | 16.98 | 13.28% | |
项目间接费用 | 44.77 | 25.31% | 73.16 | 35.96% | 36.1 | 28.24% | |
差旅费用 | 8.39 | 4.75% | 13.62 | 6.69% | 12.73 | 9.96% | |
小计 | 176.87 | 100.00% | 203.45 | 100.00% | 127.84 | 100.00% | |
平台运营 | 直接人工成本 | 323.20 | 58.80% | 25.52 | 73.79% | - | -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125.20 | 22.78% | - | - | - | - | |
项目间接费用 | 67.17 | 12.22% | 1.33 | 3.85% | - | - | |
差旅费用 | 34.10 | 6.20% | 7.73 | 22.36% | - | - | |
小计 | 549.68 | 100.00% | 34.58 | 100.00% | - | - |
由上表可知,软件产品开发由于存在外购软硬件及服务,同时需要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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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现场调试安装,故其成本主要由直接人工成本和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构成,且报告期占比较为稳定。
运维服务包含驻场及非驻场运维服务,因其主要系提供人力服务,故其成本主要由直接人工成本构成,报告期占比较为稳定。智能终端,主要系发行人自主研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因其需要硬件作为载体,故硬件采购成本占比较高,达到85%左右。
技术服务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其成本主要由项目人员的直接人工构成,占比较为稳定。
平台运营系公司保留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公司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故其成本主要系软件安装调试和后续运营维护的直接人工成本。
2、同行业可比公司各类主营业务成本构成
发行人专注于法院信息化建设,在该细分领域中,主要竞争对手系华宇软件,报告期内,华宇软件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成本构成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 | - | - | 156,785.24 | 71.69% | 147,218.93 | 70.72% |
人工成本及费用 | - | - | 61,920.30 | 28.31% | 60,946.29 | 29.28% |
总计 | - | - | 218,705.54 | 100.00% | 208,165.22 | 100.00% |
注1:以上数据来源于华宇软件各年年度报告。注2:华宇软件尚未披露年报。
由上表可知,华宇软件的成本主要由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以及人工成本和费用构成,其中,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占比超过70%,是其主要成本构成。而发行人信息化建设业务中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仅占40%左右,与华宇软件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华宇软件的收入规模较大,系统建设业务收入占总收入40%左右,该类业务主要系集中采购软硬件后,为客户搭建信息化系统,由于外采成本较高,进而导致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占比较高。而发行人未开展该系统建设业务,且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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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产品开发业务中的外购产品及服务相对较低,因此发行人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宇软件,成本构成中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占比较低。
(二)说明2020年信息化建设和司法辅助服务中直接人工成本占比下降较快、外购产品及服务上升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20年信息化建设业务中直接人工占比下降,外购产品及服务上升的原因由本题(一)各类业务成本构成明细可知,信息化建设业务中,软件产品开发和智能终端两类业务的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较高,2020年信息化建设业务中直接人工占比下降,外购产品及服务上升主要系两类业务成本变动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1)发行人收入结构变化,2020年智能终端收入占比增加,带动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上升。
2019年开始,公司开始销售智能终端设备,智能终端收入占信息化建设业务收入的比例从2019年的0.34%上升到2020年的11.59%,由于智能终端成本主要由外购硬件成本构成,硬件成本占比高达85%左右,其收入占比的上升,带动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上升。
(2)受疫情减免社保的影响,发行人2020年直接人工成本下降,进而使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上升。
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各地区均享受了社保减免政策,包括南京地区2020年2-6月公司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减半征收;北京、成都、福州、武汉等地区2020年2-12月单位承担的养老、失业、工伤免征、2-6月公司医疗减半征收等政策由此导致2020年社保费用大幅下降。
2019及2020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社保支出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较上年变动 | 2019年度 |
主营业务成本-社保(万元) | 536.14 | -45.10% | 976.52 |
平均人数 | 817 | 35.94% | 601 |
年人均社保(元/人) | 6,562.34 | -59.61% | 16,24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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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所示,由于大部分地区的社保免征、减免政策的执行,公司的社保费用在2020年度大幅下降。
2、2020年司法辅助业务中直接人工占比下降,外购产品及服务上升的原因
公司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执行,对于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业务,主要采购辽宁速服达的服务。2019年及2020年,公司在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业务收入占司法辅助服务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39%及33.54%,2020年较2019年上升15%左右,进而使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上升。
同时,2020年度,各地受疫情的影响,纷纷出台政策对企业社保进行了减免,进而降低了司法辅助人员的社保支出,导致直接人工占比进一步下降。
(三)说明各类业务中业务人员数量、平均薪酬的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1、各类业务中业务人员数量、平均薪酬的情况分析
公司各类业务主要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其中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平台运营及技术服务主要由项目管理部及支持中心负责实施,运维服务主要由运维管理部负责,而司法辅助业务,主要由子公司江苏诉服达的司法辅助人员负责。报告期内,公司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司法辅助业务部门的人数、薪酬情况如下:
所属部门 | 年度 | 薪酬总额(万元) | 平均人数(人) | 平均薪酬(万元/年) |
项目管理部及支持中心 | 2021年度 | 3,132.78 | 166 | 18.89 |
2020年度 | 2,374.96 | 145 | 16.38 | |
2019年度 | 2,210.72 | 143 | 15.46 | |
运维管理部 | 2021年度 | 5,435.13 | 395 | 13.75 |
2020年度 | 4,151.97 | 336 | 12.36 | |
2019年度 | 3,568.84 | 283 | 12.61 | |
司法辅助业务 | 2021年度 | 2,747.00 | 497 | 5.53 |
2020年度 | 1,465.97 | 336 | 4.36 | |
2019年度 | 830.06 | 175 | 4.74 |
注1: 平均人数=∑各薪酬段各月末人数/12;注2: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社保及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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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公司2021年新增支持中心,该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的售前及项目实施运维等支持工作,人员主要从项目部、运维部、软件研发中心等其他部门调取而来。其中项目实施支持人员的薪酬计入成本。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对比
同行业可比公司并未按各业务部门披露相关人员的人数及薪酬情况,仅新致软件、中科软披露了部分业务相关人员人数及薪酬情况。
(1)新致软件
新致软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IT解决方案业务中的主要基于服务工作量定价(定量开发)和人员技术服务2018年及2019年的单位工时成本,略高于发行人项目管理部及运维管理部薪酬水平。
业务类型 | 单位工时成本(万元/年)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主要基于服务工作量定价(定量开发) | 16.92 | 16.32 |
人员技术服务 | 16.32 | 15.84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新致软件招股说明书
(2)中科软
中科软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2018年的平均薪酬,与公司项目管理部及运维管理部薪酬接近。
项目[注1] | 2018年度 |
项目实施人员加权平均人数(人) | 10,402 |
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人工成本(万元) | 143,457.41 |
平均薪酬(万元/人) | 13.79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中科软招股说明书
由上述数据比较可知,新致软件及中科软的软件项目人员薪酬与发行人项目管理部及运维管理部员工平均薪酬水平较为接近,整体处于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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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主要项目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的占比情况,说明不同项目之间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运维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平台运营收入及司法辅助收入,主要成本系公司提供各类服务的人员成本,而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相对较低,软件产品开发及智能终端收入中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的占比相对较高,且报告期各期两者收入合计占比超70%,现对软件产品开发和智能终端收入中,各年收入前五大项目的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情况列示如下:
1、软件产品开发业务
(1)2021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 |
云南高院智慧法院一项目合同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148.61 | 382.17 | 256.21 | 67.04% |
辽宁高院2021年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1,088.08 | 664.66 | 588.00 | 88.47% |
辽宁智慧法院审判平台建设合同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1,046.37 | 731.95 | 485.42 | 66.32%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采购合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 1,035.70 | 729.88 | 665.56 | 91.19% |
某涉密项目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886.87 | 589.17 | 493.56 | 83.77% |
注:系涉密项目
由上表可知,2021年,公司软件开发业务的主要项目成本构成有所不同,整体来看,外购产品及服务的占比较高。
(2)2020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 |
浙高法平台化+智能化建设项目二期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1,039.72 | 159.36 | - | - |
河南法院案款管理平台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 869.91 | 349.34 | 273.04 | 78.16% |
兵团法院电子案卷深度应用系统合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 | 821.20 | 489.90 | 412.37 | 8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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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 |
建设兵团分院 | |||||
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产系统项目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711.03 | 446.34 | 234.58 | 52.56% |
兵团法院移动微法院合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618.51 | 431.13 | 389.75 | 90.4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软件开发业务的主要项目成本构成有所不同,其中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浙高法平台化+智能化建设项目二期未外购产品及服务,该项目系发行人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系统集成的专业化自有软件,无需再次集成,因此未外购产品及服务。
(3)2019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 |
辽宁智慧法院办案平台建设第一期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115.58 | 791.01 | 316.49 | 40.01%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系统深度优化和新建模块建设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922.34 | 530.56 | 380.77 | 71.77% |
云南法院电子卷宗智能应用系统项目合同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876.66 | 342.48 | 219.97 | 64.23% |
江西法院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及上饶法院智慧审判平台系统建设项目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701.64 | 241.13 | 67.72 | 28.08% |
江苏法院审判、执行流程信息系统2015法标升级项目合同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700.88 | 327.99 | 58.49 | 17.83%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2019年的主要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中,江西法院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及上饶法院智慧审判平台系统建设项目,江苏法院审判、执行流程信息系统2015法标升级项目合同的自有化程度较高,外购产品及服务的占比较少。
综上所述,软件产品开发的外购占比在不同项目间差异较大,主要系客户的要求多样化所致。公司根据每个项目不同的情况会采取不同形式的生产采购方式,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公司会将非核心的功能模块通过外购来完成,如公司编目软件全部向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2020年的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产系统项目、2019年的云南法院电子卷宗智能应用系统项目均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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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的编目项目,需采购大量编目,导致外购成本较高;同时,部分法院客户在招投标时,会要求中标人同步购置电脑、服务器硬件等配套设施,该类硬件成本占比较高,导致部分项目的外购成本偏高。
2、智能终端业务
(1)2021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 |
苏州徳启自助终端项目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85.84 | 75.61 | 66.73 | 88.26% |
盐城执行无纸化项目 | 江苏汉之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44.07 | 43.17 | 37.14 | 86.03%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系统平台、电子送达平台终端设备采购单一来源项目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3.45 | 60.08 | 53.62 | 89.25% |
诉服一体机供货合同 | 辽宁天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84.96 | 34.15 | 30.05 | 87.99% |
苏州地区阅卷软件及审签通供货合同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49.82 | 14.48 | 10.52 | 72.65% |
(2)2020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 |
中移建设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智慧法院ICT项目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1,098.31 | 545.86 | 472.21 | 86.51% |
于洪区法院自助服务终端采购合同 | 沈阳兴聚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 133.23 | 60.67 | 52.50 | 86.54% |
大连市法院一体机项目-天平 | 天平工程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 115.49 | 47.10 | 40.22 | 85.40%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3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配套项目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0.35 | 92.73 | 82.74 | 89.23% |
绍兴地区法院智能审验捺签终端供货合同 | 杭州宇若科技有限公司 | 70.80 | 43.70 | 39.60 | 90.62% |
(3)2019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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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 |
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诉讼服务一体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6.19 | 20.95 | 17.70 | 84.47% |
淮安洪泽区法院送达一体机合同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13.27 | 4.16 | 3.42 | 82.32% |
苏州中院送达终端供货合同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27 | 4.17 | 3.42 | 82.10% |
赣榆法院送达一体机项目 | 连云港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0.62 | 3.97 | 3.42 | 86.19% |
淮安清江浦法院送达一体机项目 | 江苏锦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0.62 | 4.32 | 3.42 | 79.10% |
由上表可知,智能终端业务的硬件向供应商定制生产,各期前五大项目采购占比在80%左右,每个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客户要求投入的人工费用有一定差异,整体来看外购占比较为稳定。
(五)说明项目间接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间接费用采用何种标准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1、项目间接费用的具体构成
报告期内,发行人间接费用主要由项目间接人工、福利费、办公差旅费、折旧摊销等构成,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项目间接人工 | 1,065.52 | 1,070.07 | 620.47 |
福利费 | 447.20 | 387.42 | 332.03 |
办公差旅费 | 197.98 | 205.24 | 226.84 |
折旧摊销 | 89.93 | 64.35 | 66.37 |
其他 | 26.55 | 17.11 | 17.18 |
小计 | 1,827.18 | 1,744.19 | 1,262.89 |
由上表可知,项目间接费用主要由项目间接人工、福利费和办公差旅费构成,其中:福利费系公司支付给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司法辅助等人员的餐补及交通补贴等支出;办公差旅费主要系项目管理部办公用品、管理及支持人员的差旅费等;项目间接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主要为公司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支持项目实施、运维的技术支持人员(如:网络工程师、
8-1-1-220
数据库DBA工程师、操作系统工程师、电话客服专员)、最高院战略项目人员的薪酬支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人、万元/(人*年)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人员薪酬 | 798.61 | 519.53 | 394.89 |
最高院战略项目人员薪酬 | 158.43 | 397.62 | 111.44 |
其他[注] | 108.48 | 152.92 | 114.13 |
项目间接人工总计 | 1,065.52 | 1,070.07 | 620.47 |
项目管理与支持人员数量 | 43 | 28 | 24 |
最高院战略项目人员数量 | 9 | 24 | 7 |
项目管理与支持人员平均薪酬 | 18.57 | 18.55 | 16.45 |
最高院战略项目人员薪酬 | 17.60 | 16.57 | 15.92 |
注1:“其他”主要系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等部门员工,与项目实施无直接关联的人工成本,如:参与培训时对应的人工成本,无法归集到具体的项目;注2:2021年部门架构新增支持中心,将其归类为技术支持人员。项目管理与支持人员主要系公司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支持项目实施、运维的技术人员。该部分员工的工作主要系支持公司各个项目的整体运行,因此将其薪酬计入项目间接成本。报告期内项目管理与支持人员人数分别为24人、28人和43人,2021年有较大增长,主要因为发行人于2021年新增支持中心,该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的售前及项目实施运维等支持工作,人员主要从项目部、运维部、软件研发中心等其他部门调取而来。其中项目实施支持人员的薪酬计入成本。项目管理与支持人员的平均薪酬分别为16.45万元/(人*年)和18.55万元/(人*年)和18.57万元/(人*年),整体稳定增长。
最高院战略项目人员,系发行人派驻到最高人民法院实施项目的人员。发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服务有两种模式,分别是具体项目和战略项目,具体如下:
项目类型 | 是否签订合同 | 具体情况 |
具体项目 | 是 | 与发行人其他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一致 |
战略项目 | 否 | 主要系向最高人民法院派驻若干人员提供执行信息化相关服务,包括两方面工作: 1、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系为全国各级法院提供服务,但出于数据安全性的考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仅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因此发行人须派驻人员对其进行维护; 2、各级法院执行业务的数据均须实时汇聚至最高人民法院,发行人为各地法院进行运维的同时,必须派驻人员到最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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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的战略项目,既可以为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信息化项目提供支持,也可以提高发行人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但未签订具体的项目合同,也不收取对应的费用,因此无法归集到具体的项目,发行人将其计入项目间接人工。报告期内,发行人最高院战略项目人员数量分别为7人、24人和9人,其中2019年和2021年人数较少,主要原因如下:
2018年,公司派驻部分人员至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战略项目服务,由于并未签署对应项目合同,故公司将该类业务人员的薪酬计入战略项目成本,2019年开始,公司签署“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二期)项目”合同,公司将战略项目和具体项目分别建项,业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内容填报项目工时,并根据项目分摊薪酬,该部分员工于2019年主要参与最高院具体项目,因此项目间接费用中战略项目人员薪酬有所降低。
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二期)项目”已通过验收,所以2020年发行人再次投入较多人力于战略项目,导致2020年项目间接费用中战略项目人员薪酬有所增加。2021年公司签署最高院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合同,再次将战略项目和具体项目分别建项。
发行人最高院战略项目人员平均薪酬分别为15.92万元/(人*年)、16.57万元/(人*年)和17.60万元/(人*年),稳定增长。
2、项目间接费用分摊标准
公司项目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公司业务部门不具体参与各个项目的管理及支持人员薪酬、业务部门的福利费、以及战略项目实施人员的薪酬等,由于该类支出不能明确对应到各业务收入,属于支持性支出,故公司根据每个项目在当期确认收入的金额/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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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访谈了公司财务部门、采购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相关人员,了解了公司成本归集及分摊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方法,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价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 对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进行了复核计算,对营业成本中的外购产品、服务与出入库记录进行核对,获取人员工时表及工资分配表,复核了人员薪酬分配的准确性及合理性,检查了工时营业成本中费用相关的报销凭证、结算单等,复核项目其他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3)取得公司员工花名册、薪酬与人事内部控制制度、工资表,分析项目实施部门员工人数的变动情况,抽查公司发放表、社保申报表,查阅报告期内薪酬明细表,并进行分析性复核;与工时系统双向核对,验证填写的工作性质、时间与员工所属部分划分、在职时间的一致性;
(4)复核是否存在已结转收入未确认成本的情况;
(5)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资料,了解其营业成本构成情况,与公司营业成本结构进行对比分析;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各类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2)2020年信息化建设和司法辅助服务中直接人工成本占比下降较快的原因主要系各地受疫情的影响,纷纷出台政策对企业社保进行了减免;信息化建设外购产品及服务上升较快原因主要系智能终端类硬件占比较高,2020年其收入大幅增长,带动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上升,司法辅助外购产品及服务上升较快原因主要系对于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业务,主要通过采购辽宁速服达的劳务进行,具有合理性;
(3)各类业务中业务人员数量、平均薪酬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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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软件产品开发的外购占比在不同项目间差异较大,主要系客户的要求多样化所致;智能终端的外购占比在不同项目间较为稳定,均具有合理性;
(5)报告期内,公司间接费用主要由项目间接人工、福利费、办公差旅费、折旧摊销等构成;间接费用按每个项目在当期确认收入的金额/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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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4、关于供应商和采购。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37.79%、
29.60%和44.20%,主要采购内容为软硬件、终端、服务等内容。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各期末预付款第一大单位,各期预付金额不一但均超过150万元,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第五大供应商合作金额较低。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采购内容等,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曾为发行人前员工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供应商;
(2)说明各类供应商筛选的标准、定价的依据;报告期内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3)说明报告期内采购软件开发产品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采购软件开发产品对应的主要明细内容,是否实质构成业务转包的情形;
(4)说明硬件类采购对应的主要业务收入类型,报告期内硬件类采购增长较快的原因;
(5)说明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
(6)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供应商注册资本与采购规模不匹配的情形;
(7)说明预付款重要的单位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合作的内容,预付款较大的合理性,与其他大额采购单位预付政策差异较大的原因。
(8)说明各期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服务、技术服务等实质为开拓客户佣金、费用或联合开拓项目或中标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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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采购内容等,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曾为发行人前员工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供应商;
1、报告期内各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采购内容等
(1)软件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A、软件类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发行人采购的软件类原材料中,主要系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编目软件、OCR识别软件、防火墙、电子签章、许可软件等。
报告期内,公司软件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采购内容 |
2021年 | 1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337.40 | 7.81% | “大数据平台开发服务” 等软件产品开发 |
2 | 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66.50 | 6.17% | “发改再案件评析管理平台开发”等软件产品开发 | |
3 |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258.80 | 5.99% | 腾讯云资源、微信小程序等 | |
4 | 武汉索维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37.21 | 5.49% | 电子签章系统建设 | |
5 | 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 | 225.11 | 5.21% | “智能化办案能力支撑平台外部对接接口开发”等软件产品开发 | |
合计 | 1,325.03 | 30.66% | |||
2020年 | 1 | 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 | 335.30 | 14.38% | “智能化办案能力支撑平台外部对接接口开发”等软件产品开发 |
2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291.15 | 12.48% |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等软件产品开发 | |
3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185.02 | 7.93% | “诉讼服务智能导诉系统”等软件产品开发 | |
4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13.21 | 4.85% | “兵团法院相关业务的接口开发及联调”等软件产品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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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采购内容 |
5 | 新疆亿联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12.00 | 4.80% | 防火墙软件 | |
合计 | 1,036.68 | 44.45% | |||
2019年 | 1 | 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84.84 | 13.20% | 智能编目软件等 |
2 | 成都赛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42.64 | 6.61% | “泸州中院、四川高院相关业务的接口开发”等软件产品开发 | |
3 | 江西金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5.27 | 6.27% | 电子签章等 | |
4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126.55 | 5.87% | 识别软件 | |
5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19.51 | 5.54% | “河南法院案款管理平台法院、银行端集成服务”等软件产品开发、服务器等 | |
合计 | 808.81 | 37.49%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采购软件对单一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占比较低,各期受具体客户分布及需求不同影响,发行人的软件类采购供应商和采购内容存在一定变动。
B、软件类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软件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1 | 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18/8/16 | 1,000万 | 安志宏:90%;金萍萍:10% | 安志宏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技术服务等 | 50人以下 |
2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1999/12/30 | 230,052.5345万 |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11.21%;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21%;刘庆峰:7.31%;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63%;其他:72.64% | 刘庆峰 | 增值电信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及技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移动通信设备的研发、销售等 | 3000-3999人 |
3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2018/1/22 | 1,000万 | 叶文鹏:67%;李微:28%;李秀芬:5% | 叶文鹏 | 网络科技、计算机硬件、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智能科技领域内的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等 | 少于50人 |
4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003/3/13 | 100万 | 王永忠:72%;李金梅:20%;刘伟:8% | 王永忠 | 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办公设备,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和维修等 | 少于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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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5 | 新疆亿联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4/4/9 | 1,000万 | 杨丽丽:70%;李婉菱:30% | 杨丽丽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与技术咨询等 | 少于50人 |
6 | 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16/9/18 | 1,000万 | 林雄:54.5%;高坡:30%;杜立涛:15.5% | 林雄 |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等 | 少于50人 |
7 | 成都赛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05/6/24 | 100万 | 杨德翠:100% | 杨德翠 |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研究,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 少于50人 |
8 | 江西金格科技有限公司 | 2003/4/28 | 3,091.4万 | 刘勇军:48.08%;王红东:22.33%;刘鹏:6.67%;陈珈:5.24%; 其他:17.68% | 刘勇军 |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 100-199人 |
9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2008/4/8 | 100,000万 | 杭州臻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 | 未披露 |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与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等 | 1000-1999人 |
10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5/11/11 | 501万 | 王智勇:100% | 王智勇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 少于50人 |
11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2001/6/18 | 82,910.7173万万 | 邵学:13.21%;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37%;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4.94%; 四川发展大数据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12%;其他:75.36% | 邵学 |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网络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管理及维护等 | 大于5000人 |
12 | 武汉索维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0/4/14 | 500万 | 李捷:97.5%;戴腊梅: 2.5% | 李捷 | 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等 | 少于50人 |
13 | 武汉索维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0/4/14 | 500万 | 李捷:97.5%;戴腊梅: 2.5% | 李捷 | 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等 | 少于50人 |
14 | 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20/4/28 | 50万 | 渠双龙:85%;上海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5% | 渠双龙 | 信息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电子科技、自动化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 少于50人 |
15 |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2010/10/21 | 104,250万 | 深圳市腾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 | 马化腾 |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经营电信业务等 | 1000-4999人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2)硬件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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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硬件类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发行人采购的硬件类原材料种类众多,主要包括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报告期内,公司硬件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采购内容 |
2021年 | 1 | 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276.93 | 25.13% | 诉服大厅LED显示屏,自助缴费机等 |
2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78.11 | 7.09% | 其他硬件 | |
3 | 安徽尧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76.64 | 6.96% | 服务器、交换机等 | |
4 | 成都藏锋科技有限公司 | 64.87 | 5.89% | 服务器、电脑、扫描仪 | |
5 | 南京多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50.44 | 4.58% | 扫描仪、打印机 | |
合计 | 546.98 | 49.64% | |||
2020年 | 1 | 成都通浩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 176.81 | 12.48% | 服务器、交换机等 |
2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68.94 | 11.93% | 智能材料收转柜等 | |
3 | 新疆云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47.39 | 10.41% | 服务器、交换机 | |
4 | 沈阳增润商贸有限公司 | 113.40 | 8.01% | 打印机 | |
5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84.88 | 5.99% | 智能材料收转柜等 | |
合计 | 691.42 | 48.81% | |||
2019年 | 1 | 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170.35 | 18.83% | 电脑、服务器、交换机 |
2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53.53 | 16.97% | 服务器、交换机等 | |
3 | 四川巨力众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14.16 | 12.62% | 服务器 | |
4 | 南京华慷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01.50 | 11.22% | 服务器 | |
5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83.06 | 9.18% | 智能材料收转柜 | |
合计 | 622.61 | 68.83%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硬件类采购行业竞争充分,公司根据各期项目需求选择合格供应商,发行人的硬件类采购供应商和采购内容存在一定变动。B、硬件类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硬件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1 | 成都通浩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 2014/12/31 | 5,000万 | 黄德容:50%;宿桂香:50% | 宿桂香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 | 少于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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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及维修等 | |||||||
2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16/7/27 | 1,111万 | 洪健:88.21%; 苏州同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陈晓兰 :1.8% | 洪健 | 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维护;信息系统集成等 | 100-199人 |
3 | 新疆云思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3/8/28 | 1,000万 | 韩冰:98%;韩鹏飞:2% | 韩冰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等 | 少于50人 |
4 | 沈阳增润商贸有限公司 | 2008/3/11 | 50万 | 冯国财:80%;马立秋:20% | 冯国财 | 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文化用品、教学仪器、机械电子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 少于50人 |
5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2019/7/4 | 500万 | 李菲菲:80%;江苏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20% | 李菲菲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等 | 200-299人 |
6 | 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2003/10/13 | 1,008万 | 秦勇:75%;周璟:10%;李晓东:5%;万必祥:5%;望伟节:5% | 秦勇 | 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音响设备、通信设备、多媒体设备、空调设备、光电一体化产品、电脑配件、数码电子产品及耗材等 | 少于50人 |
7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5/11/11 | 501万 | 王智勇:100% | 王智勇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电子产品等 | 少于50人 |
8 | 四川巨力众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5/11/19 | 1,080万 | 李伟:100% | 李伟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电器设备等 | 少于50人 |
9 | 南京华慷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09/9/23 | 501万 | 靳茜:100% | 靳茜 | 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网络产品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集成、安装、维护及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等 | 少于50人 |
10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14/4/8 | 1,000万 | 张洁:93.18% ;海南疆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2;翟铖杰 :2% | 张洁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等 | 50-99人 |
8-1-1-230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11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2018/1/22 | 1,000万 | 叶文鹏:67%;李微:28%;李秀芬:5% | 叶文鹏 | 网络科技、计算机硬件、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智能科技领域内的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等 | 少于50人 |
12 | 安徽尧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15/12/18 | 510万 | 丁家林 100% | 丁家林 | 智能科技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等 | 少于50人 |
13 | 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2018/3/22 | 1,000万 | 凌燕:60%;帅晓:40% | 凌燕 | 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开发与销售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等 | 少于50人 |
14 | 成都藏锋科技有限公司 | 2019/9/17 | 500万元 | 帅慧:40%;黎明:30%;任豪:30% | 帅慧 |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开发与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等 | 少于50人 |
15 | 南京多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1/2/16 | 100万 | 李燕:60%;苏志刚:40% | 李燕 | 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与销售;影像设备、电脑及配件、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 少于50人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3)终端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A、终端类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发行人采购的终端类原材料主要系用于智能终端业务,即公司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并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终端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采购内容 |
2021年 | 1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71.07 | 70.84%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智慧送达服务终端、智慧诉讼服务终端、智慧阅卷服务终端、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2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139.46 | 26.62%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
3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3.27 | 2.53%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
合计 | 523.80 | 100.00% | - | ||
2020年 | 1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44.85 | 68.50%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智慧送达服务终端、智慧诉讼服务终端、智慧阅卷服务终端、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2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298.13 | 21.61%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8-1-1-231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采购内容 |
3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82.21 | 5.96%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
4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4.09 | 3.92%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
合计 | 1,379.29 | 100.00% | |||
2019年 | 1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33.12 | 85.31%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2 | 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17.70 | 11.34%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
3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61 | 2.31%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
4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1.62 | 1.03%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
合计 | 156.04 | 100.00%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B、终端类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终端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1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0/12/1 | 2,000万 | 陈豪:78%;雷彪:12%;吴松:10% | 陈豪 | 计算机软件、硬件技术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配套设备的开发及咨询服务等 | 少于50人 |
2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2010/5/10 | 3,050万 | 孙海晶:59%;黄招东:31%;陈大添 :10% | 孙海晶 | 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 | 100-199人 |
3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14/4/8 | 1,000万 | 张洁:93.18% ;海南疆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2;翟铖杰 :2% | 张洁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等 | 50-99人 |
4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16/7/27 | 1,111万 | 洪健:88.21%;苏州同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陈晓兰 :1.8% | 洪健 | 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维护;信息系统集成等 | 100-199人 |
5 | 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2018/3/22 | 1,000万 | 凌燕:60%;帅晓:40% | 凌燕 | 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开发与销售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 | 少于50人 |
8-1-1-232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等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4)服务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A、服务类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服务类采购主要系公司为解决项目临时性人员不足的问题,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和其他服务,公司向最终用户提供的运维服务及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公司本身和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提供,对外采购金额占对应的服务类收入比例较低。报告期内,公司服务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 采购内容 |
2021年 | 1 | 武汉网鸟科技有限公司 | 280.19 | 29.16% | 其他服务 |
2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261.04 | 27.17% | 司法辅助服务 | |
3 | 昆明祥鹏科技有限公司 | 111.07 | 11.56% | 其他服务 | |
4 | 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 | 53.23 | 5.54% | 运维服务 | |
5 |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1.26 | 3.25% | 运维服务 | |
合计 | 736.78 | 76.68% | |||
2020年 | 1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858.12 | 65.98% | 司法辅助服务 |
2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74.46 | 5.73% | 运维服务 | |
3 | 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 | 44.00 | 3.38% | 运维服务 | |
4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43.40 | 3.34% | 运维服务 | |
5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31.81 | 2.45% | 其他服务 | |
合计 | 1051.79 | 80.87% | |||
2019年 | 1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242.48 | 30.11% | 司法辅助服务 |
2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100.67 | 12.50% | 运维服务 | |
3 | 上海芃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71.80 | 8.92% | 运维服务 | |
4 | 山西艾森睿特科贸有限公司 | 47.50 | 5.90% | 运维服务 | |
5 | 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43.58 | 5.41% | 运维服务 | |
合计 | 506.04 | 62.83%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8-1-1-233
B、服务类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服务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1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2019/7/4 | 500万 | 李菲菲:80%;江苏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20% ; | 李菲菲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等 | 200-299人 |
2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2014/9/2 | 600万 | 吴皎:64%;周伟家:10%;曾先纬:6%; 魏恒:4%;胡力夫: 4%;夏睿智:4%; 李玥:3%; 罗秋晓:3%;王飞:2%; | 吴皎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护;计算机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等 | 50-99人 |
3 | 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 | 2020/10/15 | 500万 | 刘红英:100% | 刘红英 |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开发、设计、安装、调试;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服务等 | 少于50人 |
4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003/3/13 | 100万 | 王永忠:72%;李金梅:20%;刘伟:8% | 王永忠 | 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办公设备,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和维修等 | 少于50人 |
5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6/11/10 | 16680万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1%;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39%;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检测;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 100-199人 |
6 | 上海芃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6/9/19 | 2000万 | 梁怡璞:55% ;张驰:15%;缪泽涛:10%;蔡俊:5%;郑旭浩:5%; 梁怡琦:5%;陈序:5% | 梁怡璞 | 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 少于50人 |
7 | 山西艾森睿特科贸有限公司 | 2018/4/16 | 600万 | 畅会林:90%;张学花:10% | 畅会林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和销售;计算机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等 | 少于50人 |
8 | 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016/9/18 | 1000万 | 林雄:54.5% ;高坡:30%;杜立涛:15.5% | 林雄 |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等 | 少于50人 |
9 | 武汉网鸟科技有限公司 | 2014/7/23 | 1,000万 | 王肇中 55%;毕兹慧 40%;刘洁 5% | 王肇中 |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的技术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 少于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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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规模 |
10 | 昆明祥鹏科技有限公司 | 2010/8/04 | 500万 | 邱细龙 70%;赵云凤 15%;尚金花 15% | 邱细龙 |
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计算机维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及配件、
耗材的销售等
少于50人 | |||||||
11 | 江苏新视云科技有股份有限公司 | 2011/9/28 | 4000万元 | 张长昊:26.31%;许戈:19.44%;海南盈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8.18%;邹文龙:12%;其他:24.07% | 张长昊 | 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服务等 | 200-299人 |
注1: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2、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曾为发行人前员工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供应商;
(1)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上述供应商除了辽宁速服达、四川爱辉(含子公司四川思强)及科大讯飞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其他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辽宁速服达系公司持有20%股份的参股公司,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司法辅助服务。
四川爱辉系发行人关联方胡思泽及其配偶吴皎控制的企业,其子公司四川思强系发行人曾经的参股公司。
此外,科大讯飞虽不是发行人关联方,但是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讯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徐景明曾任科大讯飞的董事会秘书,讯飞投资的合伙人刘庆峰系上市公司科大讯飞的董事长,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科大讯飞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曾为发行人前员工的情形
报告期内,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曾为发行人前员工的情形。
8-1-1-235
(3)是否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供应商
报告期内,辽宁速服达向发行人持续提供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金额占辽宁速服达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25%、36.20%和4.55%。辽宁速服达成立于2019年,因此其2019和2020年整体业务量较少,来自于发行人的收入占比较高,随着辽宁速服达业务的开展,来自于发行人收入的比例逐渐降低,对发行人业务的依赖性逐渐减弱。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额 | 261.04 | 858.12 | 242.48 |
辽宁速服达收入 | 5,742.53 | 2,370.79 | 513.14 |
占比 | 4.55% | 36.20% | 47.25% |
(二)说明各类供应商筛选的标准、定价的依据;报告期内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1、各类供应商筛选的标准
公司的采购通常是按照项目进行的,由于不同项目对软硬件的需求存在差别,公司会在实地调研、方案设计完成后确定需要进行采购的软件、硬件、终端及服务,并对接供应商进行采购。公司商务部门已建立了合格供应商名单以及维护机制,对于准备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新供应商,由商务填写供方调查与评价表,经项目管理部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对于已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上的供应商,每年度由商务填写供方业绩评价表,经项目管理部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单。
公司商务部会根据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需求,结合供应商的合作记录、产品与服务价格研发能力、服务体系与质量等多项因素,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供应商进行询价,如果采购时间紧迫且数量较少,会从京东、淘宝对比价格后选择预算内的商家购买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对于专有软件、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软件,公司通过商业谈判的方式与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
2、定价依据
8-1-1-236
公司对主要供应商采用合格供应商名单进行管理和维护,采购定价机制主要系考虑所采购商品的市场供需及竞争情况、采购数量及定制化需求、供应商资信及合作稳定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通常为询价议价的方式。具体而言,公司首先按照前期项目设计方案所需来确定对外采购的软硬件范围,之后根据不同设备的种类、品牌与不同的厂商或其渠道代理处进行询价议价,包括对产品性能与参数、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价格、信用期等方面综合评估,并结合方案设计的预算,与供应商确定采购定价。
3、报告期内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1)软件类供应商
发行人采购的软件类原材料中,主要系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编目软件、OCR识别软件、防火墙、电子签章、许可软件等,具体采购单价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金额 | 单价 | 采购金额 | 单价 | 采购金额 | 单价 | |
软件产品开发 | 3,683.65 | 16.09 | 1,943.74 | 14.09 | 1,508.42 | 16.91 |
智能编目软件 | 143.81 | 0.83 | 29.38 | 1.06 | 284.84 | 0.91 |
OCR识别软件 | - | - | 34.64 | 2.04 | 217.63 | 1.83 |
防火墙 | 374.78 | 12.92 | 227.04 | 5.28 | 35.69 | 7.14 |
电子签章 | 101.96 | 0.02 | 96.73 | 0.14 | 103.66 | 0.58 |
许可软件 | 17.93 | 1.49 | 0.91 | 0.11 | 7.37 | 0.74 |
注:以上单价系用总金额除以总数量得出的平均单价
A、软件产品开发
公司软件产品开发采购主要包括应用软件产品、接口开发和其他定制开发,主要系公司按照投标文件约定,通过对客户的调研和需求分析,针对不同法院客户的具体情况委托供应商开发软件产品,最后集成在公司自己的系统上向客户出售。软件产品开发采购合同一般均对应着具体的销售合同。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的定制化程度较高,不同软件产品开发定价之间不存在可比性。
报告期内,前五大软件产品开发供应商及采购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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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类型 | 采购金额 | 占比 |
2021年 | 1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大数据平台开发服务” 等软件产品开发 | 应用软件 | 337.40 | 9.16% |
2 | 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发改再案件评析管理平台开发”等软件产品开发 | 应用软件 | 266.50 | 7.23% | |
3 |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微法院小程序等 | 应用软件 | 258.80 | 7.03% | |
4 | 武汉索维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电子签章系统建设 | 其他定制开发 | 237.21 | 6.44% | |
5 | 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化办案能力支撑平台外部对接接口开发”等软件产品开发 | 接口开发 | 225.11 | 6.11% | |
合计 | 1,325.03 | 35.97% | ||||
2020年 | 1 | 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接口开发及联调服务 | 接口开发 | 335.30 | 17.25% |
2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 | 应用软件 | 291.15 | 14.98% | |
3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服务智能导诉系统等 | 应用软件 | 185.02 | 9.52% | |
4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采购接口开发及联调服务 | 接口开发 | 113.21 | 5.82% | |
5 | 乌鲁木齐海普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接口开发及联调服务 | 接口开发 | 82.75 | 4.26% | |
合计 | 1,007.44 | 51.83% | ||||
2019年 | 1 | 成都赛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采购接口开发及联调服务 | 接口开发 | 142.64 | 9.46% |
2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法院案款管理平台”系统软件 | 其他定制开发 | 108.68 | 7.20% | |
3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数据及办案服务平台深度优化和新增模块等软件开发及服务 | 其他定制开发 | 93.91 | 6.23% | |
4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官自助打印扫描系统、智能收转系统 | 应用软件 | 77.88 | 5.16% | |
5 | 精友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道交一体化软件平台开发服务 | 应用软件 | 75.47 | 5.00% | |
合计 | 498.59 | 33.05% |
a、应用软件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应用软件产品采购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向供应商采购软件产品与自己的软件集成,再销售给客户。公司会综合考虑供应商知名度与既往业绩、报价情况、与自身软件的兼容性等,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并基于市场价格,确定采购单价。例如2020年公司选择向科大讯飞采购“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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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主要系科大讯飞在该领域深耕多年,该产品具有技术壁垒,是由科大讯飞于上海高院以及检察院、公安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研发基地,共同开发而来,具有较高市场壁垒,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向科大讯飞采购该产品并进行集成和再开发,用于某涉密项目,具备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针对上述应用软件产品采购项目,就向供应商采购价格与向客户销售价格进行对比,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项目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价格(含税) | 销售价格(含税) |
2021年 | 发改再案件评析管理平台开发 | 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74.52 | 292.04 |
2021年 | 大数据平台开发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248.76 | 276.40 |
2020年 |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329.00 | 343.07 |
2020年 | 诉讼服务智能导诉系统等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178.00 | 235.60 |
2019年 | 法官自助打印扫描系统、智能收转系统 | 武汉百智诚远科技有限公司 | 88.00 | 94.48 |
2019年 | 道交一体化软件平台开发服务 | 精友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80.00 | 89.00 |
由上表可知,公司实际采购价格均低于销售价格,符合商业逻辑。
b、接口开发
接口开发采购系由于接口开发量较大、要求的工期紧张,且客户要求现场开发,当公司自身不具备按时验收的能力时,往往会向拥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供应商采购接口开发,根据接口系统的规模、开发难度、接口数量、交付周期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定价。由于产品系非标准品,无可参照的第三方报价。公司常年有接口开发采购需求,对市场价格较为熟悉,与供应商协商定价,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c、其他定制开发
其他定制开发主要系根据法院客户需求委托供应商进行定制化开发,通常根据功能复杂程度、工作量、交付周期等定价,不具有标准定价,不同供应商之间单价没有可比性。由于产品系非标准品,无可参照的第三方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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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智能编目软件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编目软件全部系向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采购平均单价分别为0.91万元/套、1.06万元/套及0.83万元/套,经公开市场查询,价格波动在合理区间内公司采购价格公允。C、识别软件报告期内,公司识别软件采购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向ABBYY采购ABBYY识别软件的授权,平均单价分别为1.41万元/套、1.42万元/套及1.66万元/套,而ABBYY识别软件的公开价格为1.30万元/套 - 1.80万元/套,发行人的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第二类为向阿里云计算购买印刷文字识别软件,平均单价为2.24万/套、
2.30万元/套及2.30万元/套,而阿里云计算识别软件的公开价格为2.20万元/套 -
2.50万元/套,发行人的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向ABBYY和阿里云计算购买的识别软件价格在报告期内保持稳定,且与公开市场价格相匹配,具有公允性。D、其他软件报告期内,公司其他软件类采购主要包括防火墙软件、电子签章、许可软件等,金额较小,且不同型号、规格的软件其价格有所不同。发行人依据自身需求,通过公开市场进行采购,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2)硬件类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硬件产品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万元/台
类别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总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数量 | 单价 | |
服务器 | 297.68 | 59 | 5.05 | 554.45 | 77 | 7.20 | 588.04 | 64 | 9.19 |
智能材料收转柜 | 45.18 | 1 | 45.18 | 318.42 | 11 | 28.95 | 97.93 | 12 | 8.16 |
打印机 | 61.56 | 134 | 0.46 | 171.83 | 447 | 0.38 | 11.53 | 6 | 1.92 |
电脑 | 108.22 | 381 | 0.28 | 127.81 | 474 | 0.27 | 77.20 | 178 | 0.43 |
扫描仪 | 53.03 | 47 | 1.13 | 39.49 | 157 | 0.25 | 11.27 | 20 | 0.56 |
交换机 | 5.83 | 8 | 0.73 | 22.91 | 24 | 0.95 | 31.20 | 14 | 2.23 |
8-1-1-240
机柜 | 1.19 | 2 | 0.59 | 2.37 | 5 | 0.47 | - | - | - |
其他硬件 | 529.13 | 593 | 0.89 | 179.19 | 1,026 | 0.17 | 87.34 | 193 | 0.45 |
A、服务器报告期内,发行人均通过公开市场采购服务器。由于服务器搭载的处理器、内存、显卡、软件等存在差异,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服务器价格有所差别。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服务器平均单价分别为9.19万元/台、7.20万元/台及
5.05万元/台,由于服务器型号、性能不同,导致采购单价不同,例如,2019年价格相对较高,主要系2019年公司向河南捷威特购买了1台单价17.61万元/台“华为5300V5存储服务器”、2台单价15.42万元/台的“华为RH2288HV3数据库服务器”以及1台单价13.27万元/台的“爱数E6010备份一体机服务器”,上述服务器配置较高,单价较高,该笔采购拉升了当年的整体平均采购单价,导致2019年服务器的平均采购单价较高。经与京东等网站同型号服务器报价对比,上述服务器采购单价在合理区间内,采购价格公允。
B、智能材料收转柜报告期内,公司智能材料收转柜采购平均单价分别为8.16万元/套、28.95万元/套及45.18万/套,采购单价逐年上升的原因主要系报告期内采购的智能材料收转柜配置提升,附属柜数量增加所致。智能材料收转柜主要用于收转材料,一套智能材料收转柜由主控制柜和多个附属柜组成,其中客户用于收转的材料越多,对附属柜数量的需求也就越多,发行人会根据客户需求委托供应商增加定制化开发项目及软件模块,因此采购单价也因附属柜的数量、型号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而有所不同。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材料收转柜主要向苏州德启、南京铉盈两家企业采购,合计采购金额为312.05万元,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67.61%。公司向上述两家企业采购的智能材料收转柜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台
年度 | 供应商 | 型号 | 单价 |
2021年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主24副 | 45.18 |
2020年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主24副 | 48.50 |
7主19副 | 3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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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供应商 | 型号 | 单价 |
1主15副 | 25.71 | ||
1主8副 | 23.19 | ||
1主10副 | 22.30 | ||
1主4副 | 11.24 | ||
2019年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0主8副 | 1.86[注] |
2019年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1主2副 | 7.28 |
1主6副 | 12.07 | ||
1主4副 | 8.89 |
注:系单台附属柜的采购价格,不含主柜,故单价较低。
经对比,报告期内公司智能材料收转柜采购单价在合理波动范围内,价格公允。C、打印机报告期内,打印机采购单价因打印机的型号和功能而不同,2019年采购打印机平均单价为1.92万元/台,高于2020年平均单价0.38万元/台,主要系2019年仅采购6台打印机,其中5台为配置较高的东芝彩色复合打印机,该打印机
2.28万元/台,拉高了2019年平均单价。
D、电脑
报告期内,公司电脑类采购平均单价分别为0.43万元/台、0.27万元/台及
0.28万元/台,电脑类采购主要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平均单价受该年度采购电脑类型影响,价格波动在合理区间内。
E、扫描仪
报告期内,公司扫描仪采购单价分别为0.56万元/台、0.25万元/台及1.13万元/台,公司采购的扫描仪主要包括台式扫描仪和扫描枪,采购价格随着品牌和功能而不同。2021年扫描仪采购单价较高主要系购买了3台高速扫描仪,单价较高,拉高了扫描仪采购单价。
F、其他硬件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其他硬件主要包括交换机、机柜、电脑显示屏、智能录音终端、麦克风、鼠标等配件,均按市场价格采购,采购价格公允,处在合理波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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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发行人其他硬件采购金额较高主要受个别大项目的影响,例如,发行人2021年承接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全域诉讼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系为法院提供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软件以及诉服大厅智能化建设,根据客户信息化基础及项目整体建设需求,发行人需采购诉服大厅智能化建设所需的LED显示屏监控设备及自助缴费等硬件,采购金额为271.93万元,对应的销售合同整体价格为827.34万元,其中硬件部分销售价格为286.71万元,该项目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发行人的自有软件,硬件部分利润较低。综上所述,报告期内,不同供应商同类硬件产品的价格有所差异,主要系产品型号和性能不同所致。
(3)终端类供应商
公司的智能终端业务不涉及硬件部分的生产过程,公司往往委托供应商根据公司提出的技术、参数等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采购主要系智能终端的硬件部分,采购单价根据设备规格不同而不同,终端类采购拥有充分竞争的市场,不存在对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终端采购的主要供应商单价如下:
单位:万元/台
类型 | 供应商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42 | 3.42 | -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77 | 2.80 | 3.10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 | - | 17.70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94 | 3.38 | - |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8.22 | - |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79 | 2.83 | -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24 | 3.26 | 3.06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0.32 | 0.33 | 0.32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0.30 | 0.36 | 0.30 |
A、智慧服务终端类
公司智慧服务终端采购主要包括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智慧送达服务终端、智慧诉讼服务终端、智慧阅卷服务终端、智慧执行服务终端。报告期内,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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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主要系向易联众采购,报告期内合计采购金额1,449.04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为70.37%。发行人向易联众采购价格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台
类型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 | 3.42 | 3.42 | - |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 | 2.77 | 2.80 | 3.10 |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 2.94 | 3.38 | - |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 | 2.79 | 2.83 | - |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 | 3.24 | 3.26 | 3.06 |
平均单价 | 2.97 | 3.14 | 3.08 |
报告期内公司向易联众采购的终端平均单价分别为3.08万元/台、3.14万元/台及2.97万元/台,价格在合理波动范围内。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采购单价高于其他终端采购单价的原因主要系该终端为全功能终端,配置高于其他类型终端,因此单价略高。此外,公司向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铉盈有限公司采购的智慧诉讼服务终端平均单价高于易联众采购单价,主要系公司向上述两个供应商购买的为智能终端成品,向易联众采购的系智能终端的硬件部分。公司2019年向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智慧诉讼服务终端平均单价为17.70万元/台,并且根据最终客户需求在智慧诉讼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智慧阅卷功能,因此采购单价较高。公司2020年向南京铉盈采购的智慧诉讼服务终端平均单价为8.22万元/台,包含软件部分,因此采购单价较高。
B、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智能审验捺签终端主要系向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德启购买,单价差异主要系型号不同,价格在合理波动范围内,具体单价对比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台
供应商名称 | 型号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SQT2010401-19C-S1 | 0.32 | 0.33 | 0.32 |
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SQT2010401-19A | 0.30 | 0.36 | 0.30 |
(4)服务类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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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的服务主要包括司法辅助服务采购和运维服务采购。
A、司法辅助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给辽宁地区以外的其他客户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执行。辽宁地区由于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且司法辅助服务业务量较大,若江苏诉服达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人员成本较高,因此,江苏诉服达采取了向辽宁速服达采购的方式完成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的采购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司法辅助服务合同定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不含税
项目 | 合同金额 | 定价原则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服务采购项目 | 140.35 | 服务人员为16人,人均8.77万元/年。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增档案及历史档案数字化采购项目 | 263.25 | 档案数字化扫描页数850万页,每页单价为0.31元。 |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扫描及编目服务 | 114.80 | 服务人员为12人,人均9.57万元/年。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运用全流程集约化服务外包 | 104.20 | 服务人员为11人,人均9.47万元/年。 |
上述合同按照服务人员数量或者扫描页数定价,定价在市场合理水平,不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形。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毛利率与辽宁速服达的毛利率比对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业务毛利率 | 22.97% | 26.77% | 27.97% |
辽宁速服达毛利率 | 27.57% | 22.27% | 19.53% |
差异率 | -4.60% | 4.50% | 8.44%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司法辅助业务毛利率与辽宁速服达毛利率相比差异较小,无明显异常。
B、运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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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业务分布于全国大部分省市,业务较为分散,为解决项目临时性人员不足的问题,部分项目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运维委托给当地第三方供应商提供,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选择服务类供应商。对于服务类采购,公司将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项目的复杂程度、提供服务人员的人数、运维周期、项目利润率等,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协议条款,基本不存在可比的公开市场价格。公司采购运维服务平均人工计价在10-11万元/人左右,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公司运维服务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运维人数(人) | 服务期限 | 采购金额(万元) | 平均人工计价(万元/人/年) |
1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17 | 1年 | 175.13 | 10.30 |
2 | 乌鲁木齐海普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 10 | 1年 | 107.92 | 10.79 |
3 | 上海芃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8 | 1年 | 81.80 | 10.23 |
合计 | 35 | - | 364.85 | 10.42 |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示
(三)说明报告期内采购软件开发产品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采购软件开发产品对应的主要明细内容,是否实质构成业务转包的情形;
1、报告期内采购软件开发产品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
软件产品开发采购额 | 3,683.65 | 89.51% | 1,943.74 | 28.86% | 1,508.42 | 23.29% |
信息化建设收入 | 40,259.56 | 34.40% | 29,954.31 | 32.36% | 22,630.64 | 41.60% |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软件开发产品金额分别为1,508.42万元、1,943.74万元及3,683.65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采购金额增长较快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拓展,下游客户需求更加多样化,信息化建设业务的收入增长较快,公司会根据客户需求对第三方软件进行采购,相应的软件的采购需求逐年增长。
2、采购软件开发产品对应的主要明细内容,是否实质构成业务转包的情形
(1)采购软件开发产品对应的主要明细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软件开发产品主要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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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分类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应用软件产品 | 2,150.98 | 58.39% | 839.36 | 43.18% | 379.23 | 25.14% |
接口开发 | 1,183.60 | 32.13% | 863.81 | 44.44% | 684.34 | 45.37% |
其他定制开发 | 349.07 | 9.48% | 240.57 | 12.38% | 444.85 | 29.49% |
总计 | 3,683.65 | 100.00% | 1,943.74 | 100.00% | 1,508.42 | 100.00% |
软件产品开发采购主要包括应用软件产品、接口开发和其他定制开发,主要系公司按照投标文件约定,通过对客户的调研和需求分析,针对不同法院客户的具体情况委托供应商开发软件产品,最后集成在公司自己的系统上向客户出售。软件产品开发采购合同一般均对应着具体的销售合同。
(2)是否实质构成业务转包的情形
公司采购软件产品开发产品不构成业务转包,主要原因如下:
A、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系行业惯例
发行人采购供应商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用于与自身的产品集成,以满足法院客户日趋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发行人提供给法院的软件产品开发中,核心的软件,如实现审判、执行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性软件,均系发行人自主开发,外采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一些附加功能的增添,或与其他软件开发企业就法院的信息化需求,在各自擅长领域进行的社会化分工。发行人采购软件产品开发,一般须先与自身软件集成,而不是直接销售给下游客户。
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出于成本效益和时间因素考虑,将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子项目通过外购软件产品开发来完成,属于行业惯例,同行业公司也存在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的情况,具体举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可比公司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年度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1 | 新致软件 | 技术服务 | 2020年 | 4,609.28 | 58.64% |
2 | 长威科技 | 软件 | 2020年 | 5,357.13 | 26.46% |
3 | 晶奇网络 | 软件产品 | 2020年 | 645.64 | 15.58% |
其中,新致软件采购技术服务与公司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类似,主要是由于公司人员配备与项目周期不匹配,采购部分非核心软件模块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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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外购的软件产品开发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采购,与信息化建设收入以及软件产品开发业务收入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软件产品开发采购金额 | A | 3,683.65 | 1,943.74 | 1,508.42 |
软件产品开发收入 | B | 28,870.45 | 19,846.94 | 17,693.26 |
占比 | C=A/B | 12.76% | 9.79% | 8.53% |
信息化建设收入 | D | 40,259.56 | 29,954.31 | 22,630.64 |
占比 | E=A/D | 9.15% | 6.49% | 6.67% |
由上表可知,公司软件产品开发采购金额占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的比例较低,占整个信息化建设收入的比例甚至不到10%,公司软件产品开发的核心收入仍然以公司自研软件为主,公司采购软件产品开发不构成业务转包。
(四)说明硬件类采购对应的主要业务收入类型,报告期内硬件类采购增长较快的原因;
1、硬件类采购对应的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发行人硬件类采购对应的主要业务收入类型如下:
单位:万元
对应收入类别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
软件产品开发 | 668.42 | 60.67% | 1,015.66 | 71.70% | 696.79 | 77.03% |
硬件产品 | 343.57 | 31.18% | 376.27 | 26.56% | 202.95 | 22.44% |
其他 | 89.82 | 8.15% | 24.54 | 1.73% | 4.78 | 0.53% |
总计 | 1,101.81 | 100.00% | 1,416.47 | 100.00% | 904.52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硬件类采购对应的业务收入类型主要是软件产品开发收入和硬件产品收入,其中,对应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的硬件类采购金额分别为
696.79万元、1,015.66万元及668.42万元,主要系根据客户需求,向供应商采购软件产品对应的配套硬件,如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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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硬件产品收入的硬件类采购金额分别为202.95万元、376.27万元及
343.57万元,这部分收入系公司应客户需求,为其提供硬件的代采,发行人将其归入了“其他收入”。
此外,在司法辅助服务、运维服务等业务中,公司有时会按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零星的硬件,如扫描文印相关耗材等。
2、报告期内硬件类采购增长较快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硬件产品采购主要用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和计入“其他收入”的硬件产品代采收入,发行人用于软件产品开发和硬件产品代采的硬件采购金额,与对应的收入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
硬件产品采购 | 1,101.81 | -22.21% | 1,416.47 | 56.60% | 904.52 | 91.55% |
其中:对应软件产品开发的采购 | 668.42 | -34.19% | 1,015.66 | 45.76% | 696.79 | 182.33% |
对应硬件外采的采购 | 343.57 | -8.69% | 376.27 | 85.40% | 202.95 | -9.96% |
软件产品开发收入 | 28,870.45 | 45.47% | 19,846.94 | 12.17% | 17,693.26 | 46.17% |
硬件外采收入 | 433.67 | 11.70% | 388.26 | 58.22% | 245.40 | -60.09% |
报告期内,发行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持续增长,客户的需求趋于多样化,项目的定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同时不同客户自身信息化基础的不同,不同项目对硬件的需求不同,因此发行人各个年度对硬件的采购金额不同。2020年硬件类采购金额较大,部分项目的硬件集成程度较高,例如,“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一体化平台”和“新疆建设兵团法院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系统”两个项目的硬件采购金额合计455.72万元,拉高了该年度硬件采购金额。
(五)说明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
服务类采购主要系为解决项目临时性人员不足的问题,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和其他服务,报告期内,供应商采购服务的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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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金额 | 占比 | |
运维服务 | 204.08 | 21.24% | 274.49 | 21.10% | 500.73 | 62.17% |
司法辅助服务 | 273.08 | 28.42% | 860.01 | 66.12% | 242.48 | 30.11% |
其他服务 | 483.72 | 50.34% | 166.12 | 12.77% | 62.15 | 7.72% |
合计 | 960.88 | 100.00% | 1,300.63 | 100.00% | 805.36 | 100.00% |
1、运维服务
由于公司业务分布于全国大部分省市,业务较为分散,为解决项目临时性人员不足的问题,部分项目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运维委托给当地第三方供应商提供。
发行人采购供应商的运维服务,一般系如下两种情况:
(1)发行人为客户提供信息化建设,考虑到客户地区较远或当期发行人运维管理部的工作较为饱和等因素,而本地供应商具有运维服务能力,因此,发行人向本地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由本地供应商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后续的运维。
(2)已经建设完毕的项目,客户有后续运维相关的需求,而发行人运维管理部的工作较为饱和,发行人会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由供应商派驻人员进行补充,与发行人一同完成运维工作。
2、司法辅助服务
客户在使用发行人提供信息化产品的同时,可能会产生相关的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卷宗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需求,如使用电子卷宗相关的软件产品时,存在将纸质卷宗扫描为电子卷宗的需求。
在除辽宁省以外的地区,针对客户上述需求,发行人主要依托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提供服务。在辽宁地区,发行人主要向参股公司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
3、其他服务
2019年-2020年,发行人的其他服务金额较小,主要系向供应商采购的一些技术测评服务、美工服务、视频图片编辑加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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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2021年其他服务采购金额较大主要系向武汉网鸟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湖北省法院缴费系统与各地市法院对接接口安装、调试”服务采购金额为
280.19万元,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湖北省各地市一百多家法院提供客户端的安装、调试服务,与各地市银行对接、联调服务以及与法院相关子系统的对接服务,同时为全省法院缴费系统的稳定及安全提供系统维护服务。
(六)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供应商注册资本与采购规模不匹配的情形;
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
报告期内存在五家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公司供应商的情形,分别为辽宁速服达、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稻诚”)、山西艾森睿特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艾森睿特”)、四川延迪科技有限公司、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速服达成立于2019年7月4日,公司于2019年向其采购了242.48万元的司法辅助服务,于2020年向其采购了858.12万元的司法辅助服务和84.88万元的智能材料收转柜。辽宁速服达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MA0YRJD268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9年7月4日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5号(2-9-1)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李菲菲持股80%,江苏诉服达持股20% |
实际控制人 | 李菲菲 |
经营范围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等 |
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依托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执行,公司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的原因主要系辽宁地区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且司法辅助服务业务量较大,若江苏诉服达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人员成本较高,因此,江苏诉服达采取了参股辽宁速服达的方式,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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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0年度,江苏诉服达向辽宁速服达采购了两笔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主要系下游法院客户要求江苏诉服达提供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件和司法辅助服务的打包产品服务。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金额较小,属于标准化产品,因此由辽宁速服达向发行人供应商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后,江苏诉服达再整体向辽宁速服达采购打包产品及服务。
(2)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稻诚成立于2020年10月15号,公司于2020年向其采购了44万的运维服务,该公司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山西稻诚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MA0LATHB8L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15日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亲海国际B座2209号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刘红英持股100% |
实际控制人 | 刘红英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开发、设计、安装、调试;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服务等 |
公司向山西稻诚采购的运维服务的终端用户为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0年向该法院销售了“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和“执行可视化系统建设项目”,因公司总部距离大同市较远且在该地招聘运维人员难度较大,而山西稻诚主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服务,且其技术服务能力可满足项目要求,因此公司委托该公司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软件的后续运维服务。
(3)山西艾森睿特科贸有限公司
山西艾森睿特成立于2018年4月16日,公司2019年向其采购了47.50万的运维服务,该公司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山西艾森睿特科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MA0K121E74 |
注册资本 | 600万元 |
8-1-1-252
成立日期 | 2018年4月16日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街23号5幢101号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畅会林持股90%,张学花持股10% |
实际控制人 | 畅会林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
公司向该供应商采购的运维服务金额合计47.50万元,终端客户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的销售合同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运维服务,该项目的主要运维工作,仍由发行人派驻人员进行完成,但因公司运维管理部人员紧张无法满足客户对运维人员的人数要求,因此向当地拥有本地化运维能力的供应商采购部分运维人员服务,该供应商提供的运维服务系对发行人运维服务的补充。该公司具有呼和浩特本地服务人员对接资源,因此公司在其成立次年后即向其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4)四川延迪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延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31日,公司于2021年向其采购了22.30万的服务器、电脑等硬件产品,该供应商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四川延迪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7MA66ERUG5M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0年3月31日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客座612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黄海川持股40%,陈代持股40%,管延新持股20% |
实际控制人 | 黄海川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
该笔硬件采购系为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无纸化办案系统建设项目中的硬件部分,因采购额较小且该供应商具有按期交付货物的能力,因此公司在其成立次年即向其采购具有合理性。
(5)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8日,公司于2021年向其采购了200多万的软件产品,该供应商工商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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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MA10B8MA2N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0年4月28日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号沈阳国际软件园B01号楼421 房间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渠双龙持股85%,上海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5% |
实际控制人 | 渠双龙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研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
该供应商持股15%股东系上海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道律具有多年公检法司和行政机关信息化服务的经验,辽宁道律虽成立较晚,但具有承接软件开发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发行人承接了2021年度辽宁法院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根据客户需求,向该供应商采购“发改再案件评析管理平台”与发行人自有软件进行集成,因此公司在其成立次年即向其采购具有合理性。
2、是否存在供应商注册资本与采购规模不匹配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为第三方软硬件,需求量较小,其中主要系向第三方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该类业务属于轻资产业务,公司采购规模与供应商注册资本相匹配。
(七)说明预付款重要的单位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合作的内容,预付款较大的合理性,与其他大额采购单位预付政策差异较大的原因。
1、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进入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
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集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134977116Q |
注册资本 | 11888.8889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7年5月5日 |
注册地址 | 南京高新开发区D18-B北二层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A座 |
法定代表人 | 孙力斌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件及网络系统工程、通信产品(不含卫星接收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研制、开发、销售;制作、代理、发布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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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向联创集团的预付款系租用办公楼的预付房租。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与联创集团的所有租赁情况列示如下:
各类广告;自有房屋租赁序号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址 | 面积(㎡) | 年租金 (万元) | 有效期 | 租赁用途 |
1 | 通达海 | 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科技大厦B座4层 | 1,500 | 131.40,第三年租金递增5% | 2018/11/15-2021/05/31 | 办公、研发 |
2 | 通达海 | 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科技大厦B座20层 | 2,354 | 249.17,第三年开始租金递增5% | 2018/05/01-2021/05/31 | 办公、研发 |
3 | 通达海 | 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科技大厦B座10层 | 2,354 | 216.52 | 2021/05/01-2024/05/31 | 办公、研发 |
4 | 通达海 | 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科技大厦B座20层 | 2,354 | 262.06 | 2021/06/01-2024/05/31 | 办公、研发 |
联创集团未进入供应商的原因系公司统计供应商口径主要以与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服务采购为主,不包括房屋租赁。
2、预付款较大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联创集团预付款各期末账面余额及占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账面余额 | 159.09 | 218.81 |
占预付款项余额的比例 | 62.16% | 74.24% |
注:2021年实行新租赁准则,预付的房租按新租赁准则列报,不在预付账款科目披露
2020年公司向联创集团的预付房租159.09万元组成系公司20楼和4楼归属于2021年1月1日-2021年5月31号的租金;2019年公司向联创集团的预付房租 218.81万元组成系公司20楼归属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的租金和公司4楼归属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14日的租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联创集团的预付款系预缴房租形成的,具有合理性。
3、与其他大额采购单位预付政策差异较大的原因
公司对联创集团的预付政策与其他大额采购单位不同的原因系公司与联创集团的往来属于房屋租赁,与其他大额单位往来主要属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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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联创集团的预付政策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每一年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后住,押一付一。与其他大额采购单位预付政策差异较大的原因为其他采购单位主要系向公司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软硬件产品及服务,公司预付政策一般为预付30%。
(八)说明各期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服务、技术服务等实质为开拓客户佣金、费用或联合开拓项目或中标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采购销售服务、技术服务等实质为开拓客户佣金、费用或联合开拓项目或中标的情形。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行业应用软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客户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以法院客户为主的政府机关,另一类为非政府机关,包括国有银行、民营企业等。公司服务类采购主要系为解决项目临时性人员不足的问题,公司委托供应商向客户提供运维服务和司法辅助服务。服务类采购均约定了人员人数、服务周期、工作内容等,与公司客户需求匹配,不存在为开拓客户佣金、费用或联合开拓项目或中标的情形。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的采购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主要采购的产品及服务范围、采购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主要供应商情况等;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每年采购明细表及归集分类,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采购类型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取得并检查了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发票、产品交付和服务完成的相关单据、付款银行回单等支持性文件,确认采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进行了现场走访、函证,确认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途径以及通过访谈等方式获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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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等信息,并取得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进行核对,确认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与上述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及资金往来;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采购前五大供应商,除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爱辉(含子公司四川思强)及科大讯飞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其他供应商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曾为发行人前员工的情形;除辽宁速服达外,不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供应商;
(2)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服务的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采购价格公允;
(3)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软件开发产品系将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子项目通过外购软件产品开发来完成,属于行业惯例,且占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收入比例较低,不属于实质构成业务转包的情形;
(4)发行人报告期内硬件类采购增长较快系因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和硬件外采业务总收入的持续增长所致,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为解决项目临时性人员不足的问题,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采购价格公允;
(6)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的情形,交易背景必要且合理;公司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为第三方软硬件,需求量较小,其中主要系向第三方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该类业务属于轻资产业务,不存在供应商注册资本与采购规模不匹配的情形;
(7)发行人预付款重要的单位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进入供应商的原因系公司统计供应商口径主要以与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服务采购为主,不包括房屋租赁,预付款系预付房租,预付款较大具有合理性;
(8)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不存在采购销售服务、技术服务等实质为开拓客户佣金、费用或联合开拓项目或中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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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关于毛利率。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主要来源于信息化建设,各期毛利占比超过90%;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28%、56.49%和58.66%,整体呈上升趋势;
(3)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毛利率呈增长趋势,其中2020年毛利率增长较快,各期毛利率分别为63.50%、64.27%和70.95%;
(4)报告期内技术服务和智能终端毛利较高,其他服务2019年毛利率增长较快;
(5)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单个软件开发项目的平均收入、平均成本、成本构成变化,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软件业务成本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2019年度驻场运维毛利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原因,结合非驻场运维和驻场运维的工作内容差异、定价和成本差异,说明非驻场运维毛利率远高于驻场运维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智能终端设备的单台售价、成本构成等,说明报告期内智能终端设备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智能终端设备毛利率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4)说明技术服务提供的主要业务内容、不同业务内容的毛利率情况,技术服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5)结合司法辅助服务的业务内容变化、人均成本的变动情况,说明司法辅助服务人均创收、创利的变动原因;
(6)说明银行类客户、企业类客户毛利率高于法院类客户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非法院类客户的终端使用者也是法院的情况下,发行人对其销售毛利率高于直接销售给法院,相关客户的盈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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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说明发行人对不同类型客户软件产品开发对应的主要项目,银行类和企业类客户该业务毛利率高于法院客户20个百分点左右且基本达到80%的合理性,定制化软件产品开发的毛利率达到80%与行业其他公司及业务特点的匹配性,相关业务不同客户类型的项目差异和营业成本构成,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划分的准确性;
(8)按不同业务类型,进一步对比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结合发行人软件业务的技术积累、竞争优势、行业内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单个软件开发项目的平均收入、平均成本、成本构成变化,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软件业务成本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报告期单个软件开发项目的平均收入及平均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软件产品开发 | 平均收入 | 60.34 | 53.93 | 63.19 |
平均成本 | 20.03 | 15.67 | 22.58 | |
毛利率 | 66.80% | 70.95% | 64.27%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开发项目平均毛利率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由于发行人收入金额增大,平均收入整体上升,而产品日益成熟,员工的开发、安装、调试等工作效率提升,在规模效应下,平均成本整体增加幅度较小,因此毛利率整体上升。
公司软件产品开发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及外购配套产品成本构成,由于公司业务以项目形式开展,不同法院客户对各个项目的信息化建设需求不同,导致项目合同中对应配套产品的占比不同,通常来说,外购配套产品采购占比较高的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反之毛利率较高,由于各年之间项目的不同,导致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同时,2020年因疫情影响,各地出台减免社保的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公司的人工成本,提高了2020年项目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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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件产品开发产品成本构成变化对毛利率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平均收入 | 60.34 | 11.88% | 53.93 | -14.65% | 63.19 |
平均成本 | 20.03 | 27.84% | 15.67 | -30.61% | 22.58 |
平均材料 | 13.27 | 53.21% | 8.66 | -20.86% | 10.95 |
平均人工 | 3.83 | 13.10% | 3.39 | -47.25% | 6.43 |
平均费用 | 2.93 | -18.80% | 3.61 | -30.56% | 5.20 |
平均毛利率 | 66.80% | -4.15% | 70.95% | 6.68% | 64.27%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平均成本与平均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平均成本变动主要受项目规模大小、项目外购需求以及人工差旅支出等因素影响。其中:
2020年平均成本较上年下降30.61%,高于平均收入的变动比例,主要原因系:一方面,2020年,公司软件项目的平均规模较2019年小,通常来说,项目外购占比越高,则合同金额越大,2020年平均项目规模较小,导致对外采购占比减少,自有软件占比上升,进而抬高了项目毛利率;另一方面,2020年平均人工及费用大幅下降,原因系发行人预计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将继续迎来较大增长,因此于2019年提前布局,新招聘较多员工,并通过“干中学”的方式进行锻炼和磨合,2020年发行人业务量进一步扩张,营业收入大幅增加,新增员工均投入至各业务中去,平均人工成本降低。同时,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发行人2020年社保支出部分减免及出差减少,导致2020年度人员平均薪酬及差旅费用等均较2019年下降。
2021年平均成本较上年上升27.84%,高于平均收入的变动比例,导致毛利率略有下降,主要原因系2021年单个合同的收入大于2020年,项目外购配套产品的比例相对较高,平均材料成本较上年增幅较大,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
(二)说明2019年度驻场运维毛利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原因,结合非驻场运维和驻场运维的工作内容差异、定价和成本差异,说明非驻场运维毛利率远高于驻场运维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2019年度驻场运维毛利率下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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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驻场运维主要项目毛利率下降
发行人2019年驻场运维前五大项目毛利率较低,因此带动驻场运维服务整体毛利率下降,2018及2019年前五大驻场运维项目平均毛利率列示如下:
前五大驻场运维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平均毛利率 | 25.63% | 36.58% |
占驻场运维业务总收入比例 | 26.39% | 39.16%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2019年前五大驻场运维服务毛利率相比2018年有较大下降,主要因为发行人2018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化运维采购项目毛利率为43.63%、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购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运维服务毛利率为50.18%,带动2018年驻场运维毛利率整体较高;而2019年主要项目,如向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浙江高院审判信息等维护服务项的平均毛利率相对较低,因此2019年驻场运维毛利率平均较低。
(2)2019年员工数量增加
发行人2019年驻场运维毛利率下降,主要由于人工薪酬升高,导致人均成本增加,毛利降低。由于运维服务成本主要系驻场运维产生,驻场运维业务的人均创收、人均成本、人均创利和人均毛利率列示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值 | 变动 | 数值 | |
驻场运维服务收入(万元) | 3,746.96 | 35.05% | 2,774.53 |
驻场运维服务成本(万元) | 2,776.12 | 49.41% | 1,858.10 |
驻场运维服务平均人数(人) | 274 | 31.73% | 208 |
人均创收(万元/人/年) | 13.68 | 2.52% | 13.34 |
人均成本(万元/人/年) | 10.13 | 13.42% | 8.93 |
人均创利(万元/人/年) | 3.54 | -19.58% | 4.41 |
人均毛利率 | 25.91% | -7.12% | 33.03%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2019年人均创收相比2018年基本保持稳定,而人均成本有所增加,主要因为2019年招聘较多新员工,但驻场运维收入增速小于成本增速,且员工成本有所上升,因此2019年驻场运维毛利率相比2018年较低。
2、非驻场运维和驻场运维的工作内容差异、定价和成本差异对比如下
8-1-1-261
对比项目 | 非驻场运维 | 驻场运维 |
主要工作内容 | 系统维护、日常答疑、数据备份、监控系统运行等 | |
服务地点 | 主要为远程 | 现场 |
是否要求现场常驻运维人员 | 否 | 是 |
定价模式 | 与服务人数无关,按服务期收费 | 结合驻场人数、周期确定 |
主要成本构成 | 主要由薪酬、差旅等人工成本构成 |
如上表所示,非驻场运维与驻场运维的主要工作内容相同,均为根据客户需求维护系统及日常答疑等,主要差异在定价模式、成本构成:
根据定价模式,驻场运维合同价款系按人员数量及驻场时间确认,且对驻场人员学历、经验、技术水平等具有一定要求,因此该模式下驻场运维服务的利润空间较为固定,难以通过提升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的方式提升盈利水平,因此相比非驻场运维毛利率较低。
结合运维业务性质,软件系统并非每时每刻均需要维护调试,若无突发情况,则运维工作量呈周期性波动,非驻场运维时可使员工交叉负责多个项目,工作效率较高;而驻场运维时,由于地理位置限制和保密原则,除每月可安排驻场人员进行1-2天脱岗培训,每半年可更换一次驻场人员外,该人员每工作日均需在客户实地上岗,无法在局部空档时参与其他运维项目,因此单个项目的平均人工较高,导致毛利率较低。
(三)结合智能终端设备的单台售价、成本构成等,说明报告期内智能终端设备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智能终端设备毛利率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1、发行人智能终端设备的单台平均售价和平均成本,和单台设备的成本构成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智慧服务终端 |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 | |
2021年 | 单台收入 | 9.98 | 0.73 |
单台材料 | 3.26 | 0.32 | |
单台人工及费用 | 0.60 | 0.06 | |
单台成本 | 3.85 | 0.39 | |
单台毛利率 | 61.40% | 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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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占比 | 81.79% | 18.21% | |
毛利贡献率 | 50.22% | 8.60% | |
2020年度 | 单台收入 | 9.98 | 0.77 |
单台材料 | 3.96 | 0.43 | |
单台人工及费用 | 0.72 | 0.05 | |
单台成本 | 4.68 | 0.48 | |
单台毛利率 | 53.09% | 36.98% | |
收入占比 | 84.18% | 15.82% | |
毛利贡献率 | 44.69% | 5.85% | |
2019年度 | 单台收入 | 14.80 | 0.66 |
单台材料 | 6.28 | 0.37 | |
单台人工及费用 | 1.24 | 0.03 | |
单台成本 | 7.51 | 0.40 | |
单台毛利率 | 49.22% | 39.51% | |
收入占比 | 95.71% | 4.29% | |
毛利贡献率 | 47.11% | 1.70% |
注:智慧服务终端包括智慧送达服务终端、智慧诉讼服务终端、智慧阅卷服务终端、智慧执行服务终端及智慧全功能终端五类智能终端产品,其每台售价在10万元左右,故归为一类。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智能终端产品的种类较多,即包括单价较高的智慧服务终端,也包括单价较低的智能审验捺签终端,各类产品收入占比不同,导致各年单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变动。2019及2020年,发行人智能终端整体毛利率在50%左右,变动幅度不大。2021年,发行人智能终端整体毛利率较上年增长,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智能终端硬件采购数量的增长及硬件产品市场逐渐成熟,对供应商议价能力增强,终端硬件部分的采购单价下降,如智慧服务终端产品,单台材料成本由2020年的3.96万元下降到2021年的3.26万元,使其毛利率上升8.31%。
发行人智能终端产品核心价值为嵌入的自产软件系统,因此发行人具备较高议价能力,在材料单价下降的同时,客户销售单价并未明显下滑,使智能终端产品的毛利率上升。
2、同行业可比公司智能终端设备的毛利率与发行人比较如下:
发行人智能终端产品专注应用于法院领域,嵌入发行人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系提供司法自动化及自助服务。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宇软件未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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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智能终端产品的销售情况,因此无法比较法院智能终端产品的毛利率;同行业公司新视云主营产品系应用于法院庭审直播等细分领域的智能终端产品,与发行人产品功能有较大差别,无法进行比较。因此选取医疗服务行业中,智能终端产品毛利率进行比较如下:
公司名称 | 公司状态 | 应用领域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亚华电子 | 在审公司 | 门诊交互系统 | 44.23% | 39.16% | 42.79% |
中卫信 | 在审公司 | 医院取号机 | 66.79% | 65.03% | 60.63% |
平均值 | 55.51% | 52.10% | 51.71% | ||
发行人 | 智慧法院 | 58.81% | 50.54% | 48.80% |
发行人的智能终端设备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相比,整体处于合理区间,但主要由于智能终端产品系细分领域产品,各产品构成、服务行业、市场规模均不同,不完全具备可比性,而发行人毛利率整体出于合理区间,具备商业合理性。
(四)说明技术服务提供的主要业务内容、不同业务内容的毛利率情况,技术服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1、发行人技术服务提供的主要业务内容
发行人技术服务提供的主要业务内容为接口联调服务和其他技术支持服务,接口服务系连通各软件产品或数据库的技术服务,而其他技术支持服务包含数据迁移、网站升级等,收入金额占比较小。
2、各技术服务毛利率分别列示如下: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
接口联调服务 | 84.25% | 75.53% | 87.10% | 73.12% | 81.69% | 75.00% |
其他技术支持服务 | 87.19% | 24.47% | 80.42% | 26.88% | 81.86% | 25.00% |
技术服务毛利率 总计 | 84.97% | 100.00% | 85.30% | 100.00% | 81.73%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各技术服务毛利率整体均较高,主要由于接口联调服务专业附加值较高,因此毛利率较高。同行业可比公司晶奇网络接口技术服务毛利率水平同样较高,其披露的技术服务主要客户毛利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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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公司 | 年度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毛利 |
晶奇网络 | 2020年 | 腾讯医疗健康(深圳)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 | 93.96% |
2019年 | 安徽科大讯飞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 | 92.77% |
注:以上数据来自于晶奇网络招股说明书各期前五大客户毛利率披露。
由上表可知,软件行业的技术服务毛利率均处于较高水平,主要系该服务的技术附加值较高,而发行人在法院信息化领域具有多年沉淀的技术优势,因此毛利率较高。
(五)结合司法辅助服务的业务内容变化、人均成本的变动情况,说明司法辅助服务人均创收、创利的变动原因;
1、司法辅助服务的业务内容变化、人均成本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司法辅助服务的业务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均为卷宗扫描、卷宗归档和文书送达等服务。司法辅助服务的人均成本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
司法辅助收入 | 4,299.84 | 29.15% | 3,329.31 | 108.29% | 1,598.39 | 258.30% |
司法辅助成本 | 3,311.96 | 35.85% | 2,438.01 | 111.74% | 1,151.39 | 238.98% |
司法辅助平均人数 | 497 | 47.92% | 336 | 92.00% | 175 | 186.81% |
人均创收 | 8.65 | -12.70% | 9.91 | 8.49% | 9.13 | 24.89% |
人均成本 | 6.66 | -8.21% | 7.26 | 10.33% | 6.58 | 18.35% |
人均创利 | 1.99 | -24.99% | 2.65 | 3.85% | 2.55 | 46.37% |
注:司法辅助人均成本=司法辅助服务成本/司法辅助平均人数。
公司司法辅助业务具有基础和重复的特性,主要靠人力去完成,随着司法辅助人数的增长,司法辅助收入随之增长。2021年司法辅助人均创收下降,主要系2021年新增了较多司法辅助人员,人数增长较司法辅助收入增长更多所致。
2、司法辅助服务人均创收、创利的变动原因
发行人司法辅助服务人均创收增加系由于熟练度提高,人均承担工作量可有较大提升,且同时增加了司法辅助人员的薪酬水平,以此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发行人于2019年新增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服务;2020年新增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的司法辅助服务,因此司法辅助收入大幅增加,而司法辅助业务成本主要为人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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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效率提升,人数增加相对较少,因此人均创收、人均创利均有较大增加。2021年度,随着公司司法辅助人员的快速增加,司法辅助收入随之增加,但增速低于人员增长,导致人均创收及创利有所下降。
(六)说明银行类客户、企业类客户毛利率高于法院类客户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非法院类客户的终端使用者也是法院的情况下,发行人对其销售毛利率高于直接销售给法院,相关客户的盈利空间;
1、银行类客户毛利率高于法院类客户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向银行类客户销售毛利率高于法院类客户毛利率,主要系金融业软件产品价格普遍较高,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因此毛利率较高。银行类客户毛利率较高,主要因为:从金融行业特性角度,银行系具有盈利能力的商业机构,对于软件系统性能、安全性、服务水平等具有较高要求,而法院客户由于系政府机构,采购经费主要为财政拨款,对产品性价比具有更高要求,因此向银行类客户的销售整体毛利率更高;从产品技术含量角度,发行人销售至银行类客户的产品主要为案款管理系统和相关运维服务,由于银行系统具有接口严密复杂、关联模块较多、部署网络和硬件环境复杂、每日进行核心批处理和财务并账处理等特点,而案款管理系统需与银行自身系统进行交互对接,技术含量较高,因此发行人议价能力较强,因此定价和毛利率均较高。
2、企业类客户毛利率高于法院类客户,非法院类客户的终端使用者也是法院的情况下,发行人对其销售毛利率高于直接销售给法院,相关客户的盈利空间
发行人向企业类客户销售毛利率较高,主要因为发行人销售至企业客户的产品相比较法院客户来说,外采软硬件成本较少,毛利率较高。
非法院类客户的终端使用者也是法院的情况下,发行人对其销售毛利率高于直接销售给法院,主要由于非法院类客户大部分是向法院提供一站式系统集成服务的中标企业,发行人向其提供的软件产品主要为自有软件,外采软硬件产品较少,导致向该部分客户销售的毛利率较法院类客户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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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中,根据竞标情况,发行人可能主导集成或参与集成。主导集成时,主要客户即系法院类客户;参与集成时,主要客户即系企业类客户。法院客户和企业客户的外购产品及服务、人工成本、其他费用、总成本及毛利率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行业 |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法院 | 直接人工成本 | 983.87 | 18.98% | 778.94 | 18.81% | 1,188.92 | 22.59%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3,566.39 | 68.81% | 2,510.70 | 60.63% | 2,899.68 | 55.08% | |
其他费用 | 633.05 | 12.21% | 851.46 | 20.56% | 1,175.58 | 22.33% | |
合计 | 5,183.32 | 100.00% | 4,141.10 | 100.00% | 5,264.18 | 100.00% | |
毛利率 | 58.41% | 66.99% | 60.70% | ||||
企业 | 直接人工成本 | 443.68 | 29.50% | 269.25 | 42.20% | 558.16 | 63.12%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646.67 | 43.00% | 100.82 | 15.80% | 112.53 | 12.73% | |
其他费用 | 413.49 | 27.50% | 267.98 | 42.00% | 213.62 | 24.16% | |
合计 | 1,503.83 | 100.00% | 638.05 | 100.00% | 884.32 | 100.00% | |
毛利率 | 83.49% | 84.42% | 71.55% |
由上表可知,法院客户的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占比显著高于企业客户,由于法院类客户项目中,向其他软件企业采购相关功能软件的占比较高,因此毛利率较低,但由于系统集成整体规模较大,毛利金额较高,仍具备盈利空间,具备商业合理性;而企业客户的最终客户主要也为法院,但由于企业客户为中标企业,发行人向其销售软件产品用于集成,因此向企业客户的销售业务中,材料成本较低,毛利率相对较高。
以发行人销售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智慧法院办案平台建设第一期”项目为例,该系统集成产品的成本构成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关系 | 2019年金额 | 占比 |
收入 | A | 2,115.58 | 100.00%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B | 316.49 | 40.01% |
人工成本 | C | 194.97 | 24.65% |
相关费用 | D | 279.55 | 35.34% |
总成本 | E=B+C+D | 791.01 | 100.00% |
毛利率 | F=(A-E)/A | 62.6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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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算关系 | 2019年金额 | 占比 |
模拟剔除外购产品及服务后毛利率 | G=((A-B)-(E-B))/(A-B) | 73.62% | -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销售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系统集成项目的毛利率为62.61%,低于该年度发行人向企业客户销售软件产品开发的平均毛利率
71.55%;成本构成中,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为40.01%,高于2019年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中外购产品及服务的平均占比12.73%。模拟剔除该部分外购产品及服务后毛利率为73.62%,与销售至企业客户的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相近。因此发行人销售至法院类客户的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其中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总成本的比例较高。
(七)说明发行人对不同类型客户软件产品开发对应的主要项目,银行类和企业类客户该业务毛利率高于法院客户20个百分点左右且基本达到80%的合理性,定制化软件产品开发的毛利率达到80%与行业其他公司及业务特点的匹配性,相关业务不同客户类型的项目差异和营业成本构成,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划分的准确性;
1、说明发行人对不同类型客户软件产品开发对应的主要项目,银行类和企业类客户该业务毛利率高于法院客户20个百分点左右且基本达到80%的合理性
对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银行类和企业类客户毛利率高于法院客户的原因主要系发行人向不同行业客户销售的软件产品类型、产品集成度、产品成熟度等因素不同所致,将银行类客户、企业类客户、法院类客户的主要项目列示如下:
行业 | 客户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费管理系统等 | 执行款管理系统等 | 执行款管理系统等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破产案件一体化服务平台等 | 破产案件一体化服务平台等 | 执行款管理系统等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款系统换户项目 | 破产案件一体化服务平台等 | 执行款管理系统等 | |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一体化平台等 | - |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等 | 数据可视化平台等 |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等 | 执行款管理系统等 | 诉讼费管理系统等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执行款专户系统、数据交互平台建设等 | - | 执行款管理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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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客户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执行款管理系统等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执行案款接口对接及服务 | 深圳法院案款系统与财务软件数据交互平台项目 |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破产案件管理系统项目 | - | |
企业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法院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项目等 | - | - |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 接口开发服务等 | 移动微法院项目 | - |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等 | - | - |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 | 数据可视化平台系统、全域诉讼服务平台等 | 执行信息化平台、执行款管理系统等 | |
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 | 网络查控系统软件等 | |
河南天之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 |
宁德市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移动执行办案系统 | - | |
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 - | 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 |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 | |
南京铉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材料收转系统接口开发 | 诉讼材料收转系统 |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 |
山西恒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 - | 其他 | 移动微法院软件 |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软件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升级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电子诉讼综合平台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 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 |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法院智慧管理平台建设 | -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集成及再开发软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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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销售至法院类客户的主要软件产品系集成及再开发软件,由于集成及再开发软件需对外采购软硬件作为组成部分,项目规模较大,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市场竞争充分,客户议价能力较强,因此集成及再开发软件产品毛利率相对较低;且由于法院类客户的采购经费主要系财政拨款,对产品性价比要求更高,因此销售至法院类客户的软件产品开发业务毛利率较低。发行人销售至企业类客户的各产品毛利率均较高,因为企业类客户主要系软件集成商,发行人向其销售的主要产品系自主软件,由于一站式系统集成产品规模较大,保障了较为丰厚的利润空间,发行人产品作为必要组成部分议价能力较强,因此企业类客户各产品的毛利率较高。
发行人销售至银行类客户的毛利率较高,主要由于发行人智慧审判及智慧执行系统具备稳定连接法院端和银行端的功能,以此向银行客户提供诉讼费、执行款、涉案财产管理的相关服务。相比较法院端系统,银行端系统具备使用频次高、系统逻辑复杂、安全防护难度大、更新迭代快等特点,对产品精细化开发设计要求更高,因此发行人对银行类客户的议价能力更强。
2、定制化软件产品开发的毛利率达到80%与行业其他公司及业务特点的匹配性
由于发行人软件产品系非标准品,大部分软件均需根据客户需求将已有模块功能进行调整和开发,因此更适宜以产品功能方向,而非定制化程度划分软件类别。由于发行人已有模块系为多年来积累开发而来,由此形成了1项发明专利、98项软件著作权,并拥有30项软件产品证书。由于该模块开发后可作为基础,再按照客户需求调整后适配多种软件产品,因此该开发成本归集至研发费用,导致毛利率水平整体较高,报告期内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分别为64.27%、
70.95%和66.81%。
除上述原因之外,发行人毛利率较高原因还包括软件产品的集成程度较低。由于发行人主要客户为法院,发行人以法院信息化自有软件切入市场并积累了良好的口碑,软件产品自有化程度较高,集成程度较低,因此毛利率较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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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可比公司华宇软件和榕基软件的系统集成毛利率和软件产品毛利率比较如下:
可比公司 | 主营业务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华宇 软件 | 应用软件 | - | 54.80% | 62.87% | - | 44.16% | 46.90% |
系统建设服务 | - | 14.16% | 14.81% | - | 37.01% | 36.00% | |
运维服务 | - | 28.62% | 34.36% | - | 18.83% | 17.10% | |
总计 | - | 34.83% | 40.70% | - | 100.00% | 100.00% | |
榕基 软件 | 系统集成收入 | - | 14.38% | 14.90% | - | 51.77% | 51.20% |
软件产品及服务收入 | - | 63.08% | 61.48% | - | 44.43% | 48.08% | |
软件园租赁收入 | - | 34.38% | 10.50% | - | 3.80% | 0.72% | |
总计 | - | 36.77% | 37.26% | - | 100.00% | 100.00% | |
发行人 | 软件产品开发 | 66.81% | 70.95% | 64.27% | 64.14% | 58.94% | 72.29% |
运维服务 | 29.18% | 32.50% | 31.26% | 15.17% | 15.52% | 17.00% | |
智能终端 | 58.81% | 50.54% | 48.80% | 4.01% | 10.31% | 0.32% | |
技术服务 | 50.16% | 85.30% | 81.73% | 2.45% | 4.11% | 2.86% | |
平台运营 | 89.31% | -37.37% | - | 3.68% | 0.07% | - | |
司法辅助服务 | 22.97% | 26.77% | 27.97% | 9.55% | 9.89% | 6.53% | |
其他收入 | 22.34% | 39.87% | 39.85% | 1.00% | 1.15% | 1.00% | |
总计 | 56.57% | 58.66% | 56.49%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华宇软件主营业务结构与发行人不完全一致,其中其应用软件业务与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较为相近,因此可将该两种收入进行比较。榕基软件收入构成中除系统集成收入和软件产品及服务收入外,其他收入占比较小且报告期内披露口径有所变动。
由上表可知,华宇软件、榕基软件和发行人的主导业务均为软件产品的开发及销售服务,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服务的毛利率、综合毛利率均高于华宇软件和榕基软件,由于华宇软件未按业务分别披露应用软件毛利率及其成本构成,因此将其营业总成本的成本构成与发行人营业总成本的构成比较如下:
可比公司 | 成本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华宇软件 | 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 | - | 71.69% | 70.72% |
人工成本及费用 | - | 28.31% | 29.28% | |
榕基软件 | 系统集成 | - | 70.11% | 69.46% |
其他 | - | 29.89% | 30.54% | |
发行人 | 材料及设备采购成本 | 40.77% | 43.45% | 34.45% |
人工成本及费用 | 59.23% | 56.55% | 65.55% |
注:华宇软件未在年报中披露其定制化产品的成本构成,因此将其营业成本构成与发行人营业成本构成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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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均高于华宇软件及榕基软件,主要原因包括华宇软件和榕基软件的成本构成中外采集成部分占比较高,毛利较低。因此发行人定制化软件中集成外采部分占比较少,综合毛利率及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高于华宇软件。
3、相关业务不同客户类型的项目差异和营业成本构成,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划分的准确性;
(1)相关业务不同客户类型的项目差异及成本构成
发行人向不同客户销售软件产品及服务均为根据客户需求开发并调整的非标准品,具体产品项目具有较大差异,详见本回复15.7(一)中,对于各期各行业前五大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分析。
发行人面向各行业客户的软件产品开发营业成本构成有所不同,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行业 | 成本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电信 | 直接人工成本 | 90.16 | 35.90% | 11.23 | 56.35% | 17.61 | 25.29%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100.61 | 40.06% | - | - | 28.00 | 40.21% | |
其他费用 | 60.35 | 24.03% | 8.70 | 43.65% | 24.02 | 34.50% | |
合计 | 251.12 | 100.00% | 19.92 | 100.00% | 69.63 | 100.00% | |
法院 | 直接人工成本 | 983.87 | 18.98% | 778.94 | 18.81% | 1,188.92 | 22.59%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3,566.39 | 68.81% | 2,510.70 | 60.63% | 2,899.68 | 55.08% | |
其他费用 | 633.05 | 12.21% | 851.46 | 20.56% | 1,175.58 | 22.33% | |
合计 | 5,183.32 | 100.00% | 4,141.10 | 100.00% | 5,264.18 | 100.00% | |
其他政务单位 | 直接人工成本 | 187.43 | 0.50 | 82.35 | 32.74% | 23.43 | 76.81%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127.84 | 34.05% | 116.64 | 46.37% | - | - | |
其他费用 | 60.21 | 16.03% | 52.56 | 20.89% | 7.08 | 23.19% | |
合计 | 375.48 | 100.00% | 251.55 | 100.00% | 30.51 | 100.00% | |
企业 | 直接人工成本 | 443.68 | 29.50% | 269.25 | 42.20% | 558.16 | 63.12%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646.67 | 43.00% | 100.82 | 15.80% | 112.53 | 12.73% | |
其他费用 | 413.49 | 27.50% | 267.98 | 42.00% | 213.62 | 24.16% | |
合计 | 1,503.83 | 100.00% | 638.05 | 100.00% | 884.32 | 100.00% | |
银行 | 直接人工成本 | 132.39 | 5.84% | 106.55 | 14.92% | 12.43 | 17.06% |
外购产品及服务 | 1,900.39 | 83.79% | 459.88 | 64.38% | 25.00 | 3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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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成本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其他费用 | 235.19 | 10.37% | 147.90 | 20.70% | 35.43 | 48.62% | |
合计 | 2,267.97 | 100.00% | 714.33 | 100.00% | 72.86 | 100.00% |
由上表可知,2019年-2021年,法院类客户的软件产品开发成本构成中,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均显著高于企业类客户,主要由于法院类客户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主要采购一站式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其产品集成及再开发程度较高,因此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银行类客户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2020年及2021年较高,2019年较低,主要系客户多样化及定制化需求导致。2020年主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河南法院案款管理平台项目,2021年主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由于上述项目中包含交换机、服务器等配套硬件设备,需由发行人外购并集成,因此2020年及2021年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电信及其他政务单位客户外购产品及服务占比波动较大,但对应的营业成本总金额较小,不具有重大影响。
(2)研发费用及营业成本划分的准确性
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的全周期流程中,成本及期间费用的归集情况如下所示:
业务流程 | 负责部门 | 归集科目 |
产品开发 | 研发中心 | 研发费用 |
安装及调试 | 项目管理部 | 主营业务成本 |
运维服务 | 运维管理部 | 主营业务成本 |
由上表可知,软件产品开发阶段由研发中心负责,研发人员研发各功能模块,并结合客户需求进行调整,由于发行人主要客户集中在法院行业、银行行业和电信行业,功能需求具有相似性,通过软件产品开发的研发可丰富发行人的研发经验和技术基础,发行人可将该技术应用于其他客户的产品中去,因此软件产品开发的支出归集为研发费用而非主营业务成本,同行业可比公司对于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的归集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 科目名称 | 负责部门或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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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奇网络 | 研发费用 | 基础产品与技术支持研发中心 应用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中心 |
主营业务成本 | 项目组 | |
新视云 | 研发费用 | 研发中心、产品创新部 |
主营业务成本 | 项目组 | |
发行人 | 研发费用 | 研发中心 |
主营业务成本 | 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 |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将软件产品的开发支出归集为研发费用,将项目的实施成本归集为主营业务成本。发行人研发费用及主营业务成本归集方式与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由于软件产品全周期各阶段工作侧重及技术基础不同,发行人将各工序人员划分至研发中心、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等部门管理,并且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在研发支出核算层面制定了《费用管理制度》等核算管理制度,在研发业务执行层面制定了《研发中心管理制度》、《测试管理制度》、《研发文档管理办法》、《研发软件部项目工程标准规范大纲》等业务流程控制制度,明确了研发环节的立项、核算、审批、管理流程。公司研发项目研发前均有内部立项申请、立项报告等研发资料,研发项目目标明确、具备可行性;研发项目立项后由研发中心负责实施和验收工作,通过对关键节点把控测试验证来确认项目相关进度。财务部门及时设立辅助核算项目用以归集该项目的研发支出,研发中心及财务部门根据研发项目预算、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对费用支出等各项研发费用进行审批和审核,严格区分项目相关成本与研发费用,确保了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专门的研发体系,研发人员根据经审批后的领料单进行领料,财务部每月核算研发中心人员工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每月由财务软件自动计算后计入研发费用,其余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入研发费用。发行人内控制度运行有效,不存在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归集错误的情况,研发费用及营业成本归集准确。
(八)按不同业务类型,进一步对比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结合发行人软件业务的技术积累、竞争优势、行业内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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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类型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
发行人主导业务为信息化建设业务,存在华宇软件、久其软件、晶奇网络等可比公司,将信息化建设业务中的主要部分: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智能终端、技术服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如下对比。而平台服务收入、司法辅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报告期内规模较小、占比较低,无重大影响,不对其进行对比分析。
主营业务 | 分类口径 | 可比公司 | 毛利率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软件产品开发 | 应用软件 | 华宇软件 | - | 54.80% | 62.87% |
软件产品 | 晶奇网络 | - | 68.14% | 64.79% | |
平均值 | - | 61.47% | 63.83% | ||
软件产品开发 | 发行人 | 66.81% | 70.95% | 64.27% | |
差异 | - | 9.48% | 0.44% | ||
运维服务 | 运维服务 | 华宇软件 | - | 28.62% | 34.36% |
软件运行维护服务 | 中亦科技 | - | 42.24% | 42.86% | |
平均值 | - | 35.43% | 38.61% | ||
运维服务 | 发行人 | 29.61% | 32.50% | 31.26% | |
差异 | - | -2.93% | -7.35% | ||
智能终端 | 门诊交互系统 | 中卫信 | 66.79% | 65.03% | 60.63% |
医院取号机 | 亚华电子 | 44.23% | 39.16% | 42.79% | |
平均值 | 55.51% | 52.10% | 51.71% | ||
智能终端 | 发行人 | 58.81% | 50.54% | 48.80% | |
差异 | 3.30% | -1.56% | -2.91% | ||
技术服务 | 与软件相关的技术服务 | 晶奇网络 | - | 87.43% | 83.70% |
技术服务 | 久其软件 | - | 91.34% | 91.04% | |
平均值 | - | 89.39% | 87.37% | ||
技术服务 | 发行人 | 83.96% | 85.30% | 81.73% | |
差异 | - | -4.09% | -5.64% |
注:上述可比公司中,中亦科技、中卫信和亚华电子为在审公司;晶奇网络为已过会公司;华宇软件、久其软件为上市公司。上表数据来源为招股说明书或公开披露年报,其中部分可比公司未公布2021年财务数据。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信息化建设业务整体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相近,其中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华宇软件,主要原因为软件外购集成程度不同,详见本题“(七)2、”中对发行人和华宇软件存在毛利率差异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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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其他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相比差异较小,具备商业合理性。
2、结合发行人软件业务的技术积累、竞争优势、行业内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专注于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开发应用20余年,形成了深厚的行业技术沉淀和丰富的技术产品,拥有多项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发行人专注于法院相关的信息化建设,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人民法院核心业务系统多项建设标准的相关讨论和制定工作,并曾参与多项行业标准的制定,发行人的技术水平获得了市场普遍认可,属于业内一流水平,具备竞争优势。
发行人专注于法院信息化建设,在该细分领域中,主要竞争对手系华宇软件,但华宇软件的主导业务除法律科技外,还涵盖如教育信息化、智慧政务等较多领域,综合性较强但专注程度与发行人有所差异,将可比公司分行业客户收入占比与发行人对比列示如下:
可比公司 | 客户行业 | 收入占比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华宇软件 | 法律科技 | - | 55.83% | 62.81% |
教育信息化 | - | 10.18% | 14.50% | |
智慧政务 | - | 22.58% | 11.83% | |
其他 | - | 11.40% | 10.86% | |
总计 | - | 100.00% | 100.00% | |
发行人 | 法律信息化 | 97.62% | 98.24% | 99.09% |
其他 | 2.38% | 1.76% | 0.91%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发行人销售至法院类客户、企业类客户、银行类客户、电信类客户的产品及服务,均为法律信息化相关产品,因此将其收入占比合并计算。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大部分收入均为法律信息化相关产品。经过长期的用户服务和技术积累,公司形成了完整的整体规划咨询、用户需求深度挖掘、技术产品规划设计、产品测试定制开发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经验。因此发行人在法院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规模效应。
因此,发行人更加专注于法律信息化建设领域,具备多年的技术积累,从而在市场上具备竞争优势,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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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服务主要合同的成本构成,外购产品及服务、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分摊是否准确。
(2)核查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服务主要合同的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相符,是否确认在准确期间,收入成本是否匹配准确,毛利率是否准确。
(3)检查驻场运维和非驻场运维服务的主要合同条款,访谈发行人相关员工,了解驻场运维和非驻场运维的工作内容、定价方式等异同。
(4)检查驻场运维及非驻场运维服务的成本构成,是否与工时表记录相匹配。
(5)查看智能终端设备的主要销售合同,核查其中产品类别、销售数量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台账记载相符及与财务账面相符。核查智能终端设备的成本构成是否与外购产品及服务、人工成本、间接费用等相匹配,毛利率是否处于合理区间。
(6)核查技术服务业务和司法辅助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是否与发行人披露口径一致;核查技术服务业务和司法辅助业务的成本构成是否准确,收入是否确认在准确期间。
(7)访谈发行人相关员工,销往银行客户及企业客户的产品毛利率普遍高于法院类客户的合理性;核查主要合同的产品结构是否与访谈内容相符,核查相关成本构成及收入确认期间是否准确。
(8)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分类及相关毛利率水平,与发行人收入结构进行比较。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软件业务成本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升高,主要由于业务规模增大,而成本具备规模效应,成本增长比例相比较低,因此软件开发生产毛利率持续升高,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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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9年度驻场运维毛利率下降原因主要为:2018年主要项目的毛利率较高,相比之下2019年主要项目毛利率下降,带动驻场运维服务整体毛利率下降;2019年驻场人员人数增长带动单位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降低。
(3)驻场运维和非驻场运维的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但定价方式、服务形式有较大差异,非驻场运维毛利率远高于驻场运维毛利率具有合理性;
(4)公司智能终端产品核心价值为嵌入的自产软件系统,因此公司具备较高议价能力,平均毛利率水平比较稳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智能终端设备毛利率处于合理区间;
(5)公司技术服务提供的主要业务内容为接口联调服务和其他技术支持服务。公司各技术服务毛利率整体均较高,主要系该服务的技术附加值较高,具有合理性;
(6)司法辅助服务的业务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司法辅助人均成本在报告期内增加,公司司法辅助服务人均创收增加系由于熟练度提高,人均承担工作量可有较大提升,且同时增加了司法辅助人员的薪酬水平,以此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
(7)公司向不同行业客户销售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项目不同,银行类客户具有客户分布集中、单笔项目金额较大、毛利率较高的特点,企业类客户具有外采材料少的特点。因此银行类和企业类客户毛利率高于法院类客户毛利率,具有合理性;
(8)相关业务不同客户类型的项目差异和营业成本构成,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划分准确;
(9)公司信息化建设业务整体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相近,其中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华宇软件,主要原因为软件外购集成程度不同;公司其他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相比差异较小,具备商业合理性;
(10)公司专注于法律信息化建设领域,具备多年的技术积累,从而在市场上具备竞争优势,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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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关于期间费用。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7,113.95万元、10,209.26万元和12,235.5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74%、41.71%和36.34%,主要由研发费用构成;
(2)销售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售后服务费、市场推广费构成,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3)管理费用主要以职工薪酬为主,2019年发生股份支付费用195.94万元,发行人管理费用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4)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以职工薪酬为主,研发费用金额较大且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
(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的人均创收情况,结合发行人订单获取方式、业务拓展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的合理性;
(2)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企业提供质保期的情况,针对售后服务费计提预期负债的金额,各期销售服务费中售后服务费金额与预计负债金额的匹配关系;
(3)说明市场推广费的主要构成,支付市场推广费的交易对手方,市场推广费入账的主要单据;
(4)结合管理人员层级、平均薪酬,进一步分析2020年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下降的原因;
(5)说明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的明细构成,2020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6)说明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的依据、涉及的股份数量、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对应的具体项目名称、研发预算、项目进度;研发费用中咨询服务费的形成的原因、交易的对手方,研发费用的分类是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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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规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的人均创收情况,结合发行人订单获取方式、业务拓展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的合理性
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的人均创收情况
选取了既是发行人竞争对手,又系可比上市公司的华宇软件和榕基软件,与发行人对比如下:
单位:人、万元
可比公司 | 销售人员数量 | 人均创收 |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华宇软件 | - | 587 | 535 | - | 571.69 | 656.1 |
榕基软件 | - | 149 | 165 | - | 490.25 | 440.8 |
平均值 | - | 368 | 350 | - | 530.97 | 548.45 |
发行人 | 72 | 49 | 38 | 626.15 | 687.18 | 644.06 |
注1:上表中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系期末在职人员数量,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人员数量系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员工数量,可比公司尚未披露2021年销售人员数量。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销售人员的人均创收情况整体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且在报告期内较为稳定。
上述情况主要系发行人系成长期企业,而可比公司相对更加成熟。2019年-2021年,发行人收入高速增长,而销售人员相对人数较少,因此人均创收金额较高。可比公司属于成熟的大型软件企业,收入较高,销售人员数量较高,收入增速相对于发行人较慢,因此人均创收变动较为平稳。
2、结合发行人订单获取方式、业务拓展模式,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的合理性
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较可比公司较少,主要由于: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专注于法院信息化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业务,面向的客户主要系全国各级法院,客户群体相对集中。对于法院等政府机关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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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获取方式主要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对营销的需求较少,所需的销售人员数量相对较少。
(2)发行人所处细分市场领域,竞争对手相对较少,发行人已经积累了较好的市场口碑,形成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对营销的需求相对较少;
(3)发行人收入规模与可比公司相比较小,销售人员数量与收入规模相匹配;
因此发行人销售团队精简,销售人员较可比公司数量较少,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产品及服务提供质保期的情况,针对售后服务费计提预期负债的金额,各期销售服务费中售后服务费金额与预计负债金额的匹配关系
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产品及服务提供质保期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 经营成果分析”之“(四) 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中补充披露了各类产品及服务的质保期情况如下:
“
公司各类产品及服务提供质保期的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 | 质保期条款情况 |
软件产品开发 |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1-3年的质保期,少量合同不附质保期条款。 |
智能终端业务 | |
技术服务 | 报告期内,公司提供该类服务合同通常不附质保期条款。少量合同附有1-3年左右质保期的条款。 |
运维服务 | |
司法辅助服务 | |
平台运营 |
发行人在信息化建设中,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业务一般具有质保期,而其他产品及服务大部分不包含质保期,主要原因系:
a、软件产品及智能终端业务金额相对较高,且均为验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由于其均存在客观的维护、修复等需求,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发行人对该类产品及服务,一般会约定1-3年左右的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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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技术服务为偶发的调试、开发、数据处理等工作,金额较小且无明确产品交付,按照行业惯例普遍较少适用质保期条款。c、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和平台运营系在一段期间内持续提供服务,按照行业惯例普遍较少适用质保期条款。”
2、针对售后服务费计提预期负债的金额,各期销售服务费中售后服务费金额与预计负债金额的匹配关系
(1)发行人各期预期负债的金额计提情况
公司根据历史经验,预估未来提供质保服务的工作量,按需提供质保服务的软件产品开发和智能终端业务收入的3.00%计提预计负债并计入售后服务费,当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时结转预计负债,若当期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超出期初预计负债余额时,超出部分计入当期售后服务费,反之则将预计负债冲销。
(2)各期销售服务费中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金额与预计负债计提金额的匹配关系
单位:万元
期间 | 当期计提 预计负债金额(A) | 本期转回的预计负债金额(B) | 实际发生 售后服务金额(C) | 当期计入销售费用金额(D) |
2021年 | 832.04 | 717.52 | 516.78 | 631.30 |
2020年 | 648.00 | 335.41 | 481.61 | 794.20 |
2019年 | 430.53 | 272.45 | 474.43 | 632.51 |
总计 | 1,910.57 | 1,325.38 | 1,472.82 | 2,058.01 |
注:D=A-B+C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的金额与当期计提数、当期转回数及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金额相匹配,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大于实际发生的服务费金额。截止2021年末,发行人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余额为
983.41万元,占2021年软件产品开发和智能终端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为3.21%,发行人售后服务费计提充足。
(三)说明市场推广费的主要构成,支付市场推广费的交易对手方,市场推广费入账的主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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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费主要系公司为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试用版本安装及调试发生的人工成本,该推广行为全部由本公司员工完成,不存在市场推广费的交易对手方。市场推广费入账的依据为工时表及工资表。报告期各期,市场推广费与当年总收入比例列示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较上年变动 | 2020年度 | 较上年变动 | 2019年度 |
市场推广费 | 478.50 | 2.77% | 465.62 | 14.05% | 408.27 |
总收入 | 45,023.47 | 33.71% | 33,671.88 | 37.58% | 24,474.43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内市场推广费增速低于总收入整体增速,因为发行人市场地位不断提升,行业口碑有所积累,收入增速大于市场推广费增速。
(四)结合管理人员层级、平均薪酬,进一步分析2020年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下降的原因
1、管理人员层级划分标准
发行人根据员工岗位职能,将公司管理人员分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外部独立董事及一般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各层级各期间平均人数如下所示:
层级 | 岗位 | 平均人数 |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公司管理层及分公司经理 | 21 | 17 | 13 |
外部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 | 3 | 3 | - |
基层管理人员 | 人力资源、财务、行政等部门员工 | 35 | 33 | 25 |
平均人数合计 | 59 | 53 | 38 |
2、各层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变动如下所示:
层级 |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工资、奖金、社保及公积金总计(万元) | 1,080.98 | 678.74 | 484.75 |
平均薪酬(元/月) | 43,942.39 | 33,271.37 | 31,073.46 | |
独立董事 | 工资、奖金、社保及公积金总计(万元) | 18.00 | 10.50 | - |
平均薪酬(元/月) | 5,000.00 | 5,000.00 | - | |
基层管理人员 | 工资、奖金、社保及公积金总计(万元) | 465.89 | 360.00 | 3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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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平均薪酬(元/月) | 11,013.85 | 9,090.84 | 10,352.39 | |
管理人员合计 | 工资、奖金、社保及公积金总计(万元) | 1,564.96 | 1,049.23 | 795.32 |
平均薪酬(元/月) | 22,198.00 | 16,497.38 | 17,441.18 |
注1:上表中薪酬合计数不含实习生工资、员工福利费及补贴等费用,因此与管理费用中列示的人工薪酬有所差异。注2:上表中独立董事自2020年6月16日起任职,2020年共领取7个月的薪酬。
报告期各期,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人数分别为13人、17人及21人,随经营规模的扩大,中高层管理人员人数呈增长趋势,且平均薪酬稳步增长。其中2021年平均薪酬较2020年增长较多,主要系一方面随着公司业绩增长,员工工资的正常增长,另一方面系2021年各地的公司社保及公积金恢复正常缴纳。
管理费用中列示的平均人工支出于2020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于2020年招聘较多基层新员工,2020年基层管理人员平均人数为33人,较2019年增长了32%,基层管理人员薪酬相较于中高层人员较低,因而拉低了2020年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同时,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发行人2020年社保支出部分减免,导致2020年度人员平均薪酬较2019年下降。2021年各地社保公积金恢复正常缴纳,基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上升至正常水平,比2019年略有增加。
(五)说明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的明细构成,2020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管理费用中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的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办公费 | 155.71 | 57.40% | 127.4 | 62.49% | 240.59 | 72.75% |
维修费 | 74.47 | 27.45% | 62.94 | 30.87% | 67.85 | 20.52% |
其他 | 41.10 | 15.15% | 13.54 | 6.64% | 22.28 | 6.74% |
总计 | 271.28 | 100.00% | 203.88 | 100.00% | 330.72 | 100.00% |
由上表可见,办公费在2020年较2019年下降的主要原系公司于2019年新增新的办公场所(联创大厦4楼),新增办公楼装修材料费并采购新的办公家具及员工电脑,故导致2019年低值易耗品金额明显上升。2020年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下降具有合理性。2021年公司新增办公场地列支装修费,故2021年度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较2020年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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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说明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的依据、涉及的股份数量、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的股份支付,均是由于员工持股平台南京置益引起的。南京置益相关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的依据、涉及的股份数量、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详见本回复“问题3/(五)”之回复。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七)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对应的具体项目名称、研发预算、项目进度;研发费用中咨询服务费的形成的原因、交易的对手方,研发费用的分类是否准确;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规性
1、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对应的具体项目名称、研发预算、项目进度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预算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项目进度 |
通达海要素式审判、2015法标信息系统升级重构及关联系统上云项目(二期) | 326.00 | - | - | 347.89 | 已完成 |
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管理软件V1.0 | 1,660.00 | - | - | 1,755.17 | 已完成 |
构建阳光法院智慧诉讼服务相关软件开发项目 | 2,320.00 | - | - | 2,455.17 | 已完成 |
通达海一体化办案平台开发项目 | 515.00 | - | - | 531.11 | 已完成 |
智慧法院基础能力平台感知、认知软件V1.0 | 530.00 | - | - | 691.25 | 已完成 |
通达海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管理、案件评查管理软件开发V1.0项目 | 600.00 | - | 606.82 | - | 已完成 |
电子卷宗系统微服务化升级重构、文书制作平台软件开发项目 | 2,200.00 | - | 2,241.50 | - | 已完成 |
通达海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软件V1.0开发项目 | 450.00 | - | 437.67 | - | 已完成 |
通达海立案风险预警软件开发项目 | 1,600.00 | - | 1,629.19 | - | 已完成 |
通达海移动执行PAD终端软件V1.0开发项目 | 1,550.00 | - | 1,599.56 | - | 已完成 |
通达海一体化办案平台开发项目(二期) | 335.00 | - | 570.61 | -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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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预算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项目进度 |
通达海电子诉讼平台相关软件开发项目 | 1,200.00 | 1,132.52 | - | - | 已完成 |
通达海移动办公办案平台开发项目(一期) | 500.00 | 505.69 | - | - | 已完成 |
通达海执行无纸化办案项目 | 1,800.00 | 1,670.47 | - | - | 已完成 |
通达海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开发项目 | 1,200.00 | 1,532.18 | - | - | 已完成 |
电子卷宗系统微服务化升级重构、文书制作平台软件开发项目(二期) | 600.00 | 764.25 | - | - | 已完成 |
通达海数融智服平台项目(一期) | 3,500.00 | 3,477.68 | - | - | 已完成 |
生态环保类案件智能审判辅助系统与态势预警平台 | 10.00 | 10.17 | - | - | 已完成 |
面向案件工作量的司法资源配置与审判质效评估平台开发 | 10.00 | 12.76 | - | - | 已完成 |
合计 | - | 9,105.72 | 7,085.35 | 5,780.59 |
2、研发费用中咨询服务费的形成的原因、交易的对手方,研发费用的分类是否准确
报告期内,咨询服务费主要由技术开发费、测试费、认证费构成。其中主要交易对手方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费用类型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河海大学 | 技术开发费 | 19.42 | 80.00 | 77.67 |
杭州计信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费 | 6.93 | 20.92 | -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 测试费 | 23.58 | 9.81 | - |
湖南一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费 | - | 6.30 | - |
西安优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服务费 | 2.67 | 3.86 | - |
南京市鼓楼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 测试费 | 1.75 | 2.40 | 1.80 |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费、检测费 | - | - | 10.03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 检测费 | 1.46 | 0.09 | - |
小计 | 55.81 | 123.38 | 89.50 | |
咨询服务费总金额 | 59.58 | 131.38 | 92.81 | |
主要交易对手方金额占比 | 93.67% | 93.85% | 96.43%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咨询服务费,主要交易对手方包括河海大学、杭州计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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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向河海大学采购技术开发服务77.67万元、80.00万元及19.42万元,占当期咨询服务费的比例分别为83.69%、60.89%及32.59%,主要系委托河海大学研究审判智能辅助关键技术及装备及法院智能化管理与决策关键技术。咨询服务费中其余主要为软件测试费、认证费、检测费等,均由专业的第三方单位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咨询服务费主要系发行人采购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技术开发费、测试费、认证费、检测费等,与发行人研发费用其他分类“职工薪酬”、“租赁及物业费”、“差旅交通及运杂费”、“折旧及摊销费”等,有较大区别,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分类准确、合理。
3、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规性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过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研发费用金额(A) | 9,105.72 | 7,085.36 | 5,780.60 |
研发费用不予扣除金额(B) | 518.87 | 565.02 | 487.71 |
研发费用可扣除金额(C=A-B) | 8,586.85 | 6,520.34 | 5,292.89 |
加计扣除比例(D) | 75% | 75% | 75% |
加计扣除金额(E=C*D) | 6,440.14 | 4,890.26 | 3,969.67 |
所得税税率(F) | 15% | 15% | 15%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影响金额(G=E*F) | 966.02 | 733.54 | 595.45 |
由上表可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在2019年至2021年的差异分别为487.71万元、565.02万元及518.87万元,系研发费用中不予扣除的金额。上述不予扣除的金额主要情况如下:
A、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职工福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根据相关要求,未予加计扣除;
8-1-1-287
B、不属于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如房屋租赁费、办公费、运杂交通费等,根据相关要求,未予加计扣除;C、部分子公司尚未盈利,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未申请加计扣除。
(2)发行人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的合规性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法合规。
(八)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获取其销售人员数量、平均薪酬、人均创收等资料,并与公司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2)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发行人订单获取方式、业务拓展模式,了解了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与业务拓展、收入增长量的匹配关系;
(3)获取公司销售合同台账以及销售合同,检查销售合同中对质保期的约定条款;
(4)获取报告期内公司售后服务费明细账,分析售后服务费中预计负债计提比例和原因的合理性,对各期销售服务费中售后服务费金额与当期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当期预计负债转回金额及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金额进行匹配;
(5)访谈市场推广费的核算内容及归集方式,与当期新增客户收入进行对比;
(6)获取公司员工花名册、工资表,了解管理人员层级划分标准,计算分析不同层级人员的平均薪酬,并进一步分析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波动原因;
(7)获取公司管理费用明细表,访谈了发行人财务人员,对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归集内容和变动原因进行了解并判断合理性;选取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检查付款申请单、发票及银行回单,核查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入账准确性;
8-1-1-288
(8)获取并复核股份支付分摊计算表,对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9)检查公司研发费用立项资料,对比研发项目内容,检查研发预算,了解项目进度;选取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咨询服务费检查合同、付款方式、发票及银行回单,核查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入账准确性;了解公司的财务处理方法,查看研发费用的归集,分别对其明细中归集的材料、人工、费用进行核查;检查并获取了报告期各期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与所得税申报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比对,复核加计扣除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与公司订单获取方式、业务拓展模式具有匹配性;销售人员数量具有合理性。公司销售人员人均创收水平与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具备合理性;
(2)结合公司各类业务提供质保期的情况,公司针对软件产品开发和智能终端计提预计负债具备合理性、准确性、充分性,各期销售服务费中售后服务费金额与预计负债金额具有匹配性;
(3)市场推广费主要系为客户提供试用安装等工作的人工支出,根据工时填列,并且与当期新增客户收入比例相对稳定;
(4)2020年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下降具有合理性;
(5)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主要由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和维修费构成。2020年下降的主要原因系2018年和2019年公司搬入新的办公楼,新增办公楼装修材料费并采购5,000元以下费用化的新办公家具及员工电脑。2020年金额下降具有合理性;
(6)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公司研发费用分类准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发行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且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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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7、关于其他收益。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其他收益分别为1,305.90万元、1,237.67万元及1,514.31万元,其他收益的主要构成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收到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应的具体文件、金额、摊销期限、获得政府补助的原因及相关会计处理,上述其他收益计入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收到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其原因、会计处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项目 | 金额 | 具体文件 | 获得政府补助的原因 | 会计处理 | 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 |
2021年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1,115.4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公司每月末根据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相应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是 |
上市资金补贴 | 120.00 |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下半年资本市场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宁金监发〔2021〕60号) | 在创业板首发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被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发行上市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获得奖励。 | 收到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否 | |
稳岗补贴 | 2.95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广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市城镇登记失业 | 收到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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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项目 | 金额 | 具体文件 | 获得政府补助的原因 | 会计处理 | 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 |
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穗人社函[2021]378号) | 率。 | |||||
2020年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1,369.2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公司每月末根据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相应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是 |
稳岗补贴 | 37.79 | 《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等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 收到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否 | |
产业扶持资金 | 13.00 | 《关于给予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的说明》 | 公司为鼓楼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根据鼓楼区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办事处发放科技发展资金13万元。 | 收到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否 | |
2019年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1,123.3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公司每月末根据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相应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是 |
产业扶持 | 60.00 | 《关于给予南京通 | 公司为鼓楼区 | 收到补助款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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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项目 | 金额 | 具体文件 | 获得政府补助的原因 | 会计处理 | 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 |
资金 | 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的说明》 | 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根据鼓楼区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办事处发放科技发展资金60万元。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
研发费用补贴 | 25.00 |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度高企认定公示兑现奖励资金、2018年度省高企培育入库企业奖励资金、2018年度第二批高企培育库》(宁科〔2018〕418号、宁财教〔2018〕984号)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121”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名城建设,南京市鼓楼区科学技术局发放2018年度高企认定区级奖励。 | 收到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 否 |
上述政府补助均一次性计入当期的其他收益,不涉及摊销的情况。由上表可知,发行人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主要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主要包括“稳岗补贴”、“产业扶持资金”、“研发费用补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发行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中,“稳岗补贴”、“产业扶持资金”、“研发费用补贴”均不可持续,具有偶发性,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而“增值税即征即退”具有持续性,不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应计入经常性损益。
综上所述,发行人“增值税即征即退”计入经常性损益,其他政府补助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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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复核公司报告期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构成。
(2)查阅公司政府补助相关的记账凭证,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析其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公司其他收益披露和列报真实、准确,会计处理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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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8、关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083.51万元、5,801.83万元和7,419.0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0%、21.34%、19.23%;
(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主要系在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部分客户签订了背靠背合同,该类合同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
(3)2020年末合同资产为1,715.64万元,主要为应收货款和应收质保金。
请发行人:
(1)说明各类业务针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期安排,报告期内同一客户信用期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2)说明签订背靠背合同涉及的业务类型、客户、金额及占比,签订背靠背合同收款的原因,背靠背合同期后的回款情况、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回款困难的情形;
(3)说明2020年末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4)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账龄情况,是否存在客户回款困难或逾期较长的时间的情形;
(5)说明合同资产账龄的计算方法,合同资产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方法,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各类业务针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期安排,报告期内同一客户信用期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客户主要系全国各级法院,并涵盖了银行、电信、监察委等相关机构。政府部门客户通常通过招投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且结算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方及最后中标方一般无权进行修改。其他诸如银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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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类客户,也均系大型国企,一般以商务谈判的形式确定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对于企业类客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类系签订背靠背合同,这种通常系客户中标法院项目后,向通达海进行集成采购,并约定在收到法院款项时支付;另一类,则根据双方商务谈判的结果,确认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
由于公司业务按项目开展,不同项目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具有一定的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不同业务类型下不同客户的主要信用期安排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 | 客户类型 | 付款政策 |
软件产品开发 | 法院 | 方式一:合同签订后支付30-70%合同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30-70%合同款; 方式二:合同签订后支付10-40%的合同预付款,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50-80%的合同款,剩余的款项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之后支付; 方式三:完工验收后支付95-100%款项,剩余的款项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之后支付; 方式四:实际付款周期以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支付为准。 |
企业 | 合同签订后通常会支付预付款,待项目验收后支付尾款,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支付;若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支付,甲方在收到用户付款之后按照用户给甲方的付款比例,等比例支付给乙方; | |
银行 | 合同签订后通常会支付预付款,待项目验收后支付尾款,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支付 | |
电信 | 合同签订后通常会支付预付款,待项目验收后支付尾款,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支付 | |
其他事业单位 | 合同签订后通常会支付预付款,待项目验收后支付尾款,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支付 | |
司法辅助 | 法院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服务期满后支付余款;或者按季度支付 |
智能终端 | 法院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终端到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
企业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终端到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 |
电信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终端到货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 |
其他事业单位 | 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 |
运维服务 | 法院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预付款,期满验收后支付余款 |
企业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预付款,期满验收后支付余款 | |
银行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预付款,期满验收后支付余款 | |
电信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预付款,期满验收后支付余款 | |
其他事业单位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预付款,期满验收后支付余款 | |
技术服务 | 法院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全款/服务验收之后支付合同全款 |
企业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预付款,期满验收后支付余款 | |
银行 | 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预付款,期满验收后支付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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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客户类型 | 付款政策 |
其他事业单位 | 服务结束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款 | |
平台运营 | 企业 | 按月结算,甲乙双方须在每月5日前对上一自然月各个业务产生的数量进行统计和确认 |
由于公司业务按不同项目结算,且主要业务来自于法院,通过招投标等政府采购方式获得,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刚性,故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同一客户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二)说明签订背靠背合同涉及的业务类型、客户、金额及占比,签订背靠背合同收款的原因,背靠背合同期后的回款情况、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回款困难的情形
1、签订背靠背合同涉及的业务类型、客户、金额及占比,签订背靠背合同收款的原因
发行人背靠背合同签订的客户主要系其在获取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后,向发行人采购软件开发服务等,因发行人产品属于法院系统集成的一部分,为保障整个系统的合理运行,以及避免因法院流程繁琐,导致现金流紧张的局面,双方签订背靠背合同,约定在收到法院等终端客户货款后支付对应的采购款,从而达到共担风险的目的,属于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信息化建设业务涉及签订背靠背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智能终端及技术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背靠背合同业务类型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软件产品开发 | 6,497.25 | 80.34% | 1,137.03 | 46.72% | 1,587.37 | 76.73% |
运维服务 | 1,364.23 | 16.87% | 1,050.59 | 43.17% | 392.75 | 18.98% |
智能终端 | 12.61 | 0.16% | 171.55 | 7.05% | - | - |
技术服务 | - | - | 62.68 | 2.58% | 50.68 | 2.45% |
平台运营 | 85.73 | 1.06% | 1.21 | 0.04% | - | - |
司法辅助 | 127.54 | 1.58% | 10.74 | 0.44% | 38.10 | 1.84% |
总计 | 8,087.36 | 100.00% | 2,433.80 | 100.00% | 2,068.90 | 100.00% |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以背靠背方式开展合作的前五大客户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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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主要产品及服务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 | 1,557.38 | 491.8 | 37.07 |
华宇软件 | 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 | 1,409.96 | 559.55 | 944.31 |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873.78 | 43.87 | - |
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 | 457.96 | 47.02 | 4.25 |
鞍山鸿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389.17 | - | - |
宁德市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 | 159.29 | - |
沈阳兴聚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 | - | 152.43 | -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 | - | 134.91 | 232.71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 | - | 119.75 |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 | - | 106.06 |
郑州华路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软件产品开发 | - | - | 68.79 |
各期背靠背前五大客户汇总 | 4,688.25 | 1,588.87 | 1,512.94 | |
其他 | 3,399.11 | 844.93 | 555.96 | |
背靠背合同收入总计 | 8,087.36 | 2,433.80 | 2,068.90 | |
占比 | 57.97% | 65.28% | 73.13%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背靠背合同主要为企业客户,报告期内,前五大背靠背客户占背靠背合同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13%、65.28%和57.97%。
2、背靠背合同期后的回款情况、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回款困难的情形
(1)报告期各期末背靠背合同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回款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期 间 | 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 | 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2021年12月31日 | 3,953.69 | 865.72 | 21.90% |
2020年12月31日 | 1,951.13 | 1,352.18 | 69.30% |
2019年12月31日 | 1,337.01 | 1,070.01 | 80.03% |
(2)报告期内各期以背靠背方式开展合作的汇总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回款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期 间 | 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 | 截至2022年2月28 | 回款比例 |
8-1-1-297
资产余额 | 日的回款金额 | ||
2021年12月31日 | 1,902.33 | 770.95 | 40.53% |
2020年12月31日 | 1,506.42 | 1,114.66 | 73.99% |
2019年12月31日 | 941.74 | 750.34 | 79.68% |
由上表可知,截至2022年2月28日,以背靠背形式开展合作的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已回款70%以上,回款情况较好;于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已回款比例偏低,尚未收回部分主要为与华宇软件合作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驻场运维服务合同”、与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作的“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诉服、态势数据可视化系统建设项目”、与辽宁众城志达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的“锦州中院移动审判执行管理平台采购项目”、与沈阳图安经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的“本溪中院21年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辽宁高院质效运维2021-2022年项目”,合计尚有612.31万元未收回,账龄均在1年以内。公司以背靠背形式开展合作的项目,终端客户主要系法院,终端用户不存在回款困难的情况。
(三)说明2020年末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1、2020年末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6,709.33 | 71.20% | 5,327.31 | 71.81% | 4,842.33 | 83.47% |
1-2年 | 1,448.90 | 15.38% | 1,615.11 | 21.77% | 683.69 | 11.78% |
2-3年 | 987.85 | 10.48% | 241.96 | 3.26% | 151.40 | 2.61% |
3年以上 | 277.13 | 2.94% | 234.71 | 3.16% | 124.41 | 2.14% |
总计 | 9,423.22 | 100.00% | 7,419.09 | 100.00% | 5,801.83 | 100.00% |
由上表可见,2020年末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金额较2019年末增长1,132.28万元,主要由于公司在2019年开展了如下金额较大的产品销售服务,其中与华宇软件签订的合同账期较长的原因主要系结算方式为背靠背模式,终端客户尚未付款,因此公司未能收取货款。
8-1-1-298
2021年末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金额较2020年末增长622.10万元,主要系业务增长对应的质保金随之增长等原因导致账期较长所致。
2021年12月31日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主要项目截至2022年2月28日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较长账期 应收账款金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华宇软件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二期)项目 | 455.80 | 372.00 |
湖北法院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 | 170.00 | 102.00 | |
因背靠背结算模式,账期较长应收款合计 | 625.80 | 474.00 |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平台+智能)一期项目 | 146.30 | - |
因客户预算安排,账期较长应收款合计 | 146.30 | - | |
长账龄主要项目应收账款合计 | 772.10 | 474.00 |
2020年末一年期以上应收账款主要项目截至2022年2月28日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较长账期 应收账款金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二期)项目 | 679.00 | 595.20 |
湖北法院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 | 170.00 | 102.00 | |
因背靠背结算模式,账期较长应收款合计 | 849.00 | 697.20 |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系统 | 137.74 | 99.06 |
因客户预算安排,账期较长应收款合计 | 137.74 | 99.06 | |
长账龄主要项目应收账款总计 | 986.74 | 796.26 |
2、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回款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2021年12月31日 | 9,423.22 | 1,457.20 | 15.46% |
2020年12月31日 | 7,419.09 | 5,062.51 | 68.24% |
2019年12月31日 | 5,801.83 | 4,695.14 | 80.93% |
8-1-1-299
从上表可知,各期末应收账款虽然由于背靠背等原因账龄较长,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回款比例逐渐增加。例如截至2022年2月28日,2019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已收回80.93%,此外,受到法院等单位预算安排的影响,截至2022年2月28日,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公司已对应收账款足额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
(四)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账龄情况,是否存在客户回款困难或逾期较长的时间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客户名称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回款金额 |
2021年12月31日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06.54 | 224.71 | 31.02 | 625.80 | 25.00 | 476.22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683.52 | 507.46 | 94.73 | 78.75 | 2.58 | 33.04 |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334.00 | 334.00 | - | - | - | 233.80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86.05 | 175.59 | 45.75 | 56.56 | 8.14 | - | |
鞍山鸿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206.96 | 206.96 | - | - | - | - | |
合计 | 2,417.06 | 1,448.72 | 171.51 | 761.11 | 35.72 | 743.07 | |
2020年12月31日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98.82 | 121.14 | 852.68 | - | 25.00 | 793.32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483.76 | 483.76 | - | - | - | 366.72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377.11 | 375.80 | 1.31 | - | - | 376.05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79.78 | 114.94 | 161.40 | 3.44 | - | 112.51 |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64.69 | 264.69 | - | - | - | 262.29 | |
合计 | 2,404.16 | 1,360.33 | 1,015.39 | 3.44 | 25.00 | 1,910.89 | |
2019年12月31日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877.68 | 852.68 | - | - | 25.00 | 700.88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737.62 | 724.92 | 12.70 | - | 616.84 | ||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73.50 | 273.12 | - | - | 0.38 | 234.44 | |
山西恒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 195.00 | 72.00 | 123.00 | - | - | 170.00 |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167.42 | 167.42 | - | - | - | 166.31 | |
合计 | 2,251.22 | 2,090.14 | 135.70 | - | 25.38 | 1,888.47 |
8-1-1-300
如上表所示,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于2019年末大部分账龄均在一年以内,而2020年末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龄有所增加,主要由于公司与华宇软件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二期)项目和湖北法院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两个合同均为背靠背收款模式。
长账龄应收账款客户主要为华宇软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华宇软件未付款原因系涉及长账龄的项目为背靠背合同,截至2022年2月28日,已收到华宇软件支付的“湖北法院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平台(二期)项目”大部分货款,系最终用户最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华宇软件进行结算后,华宇软件背靠背支付给公司,不存在回款困难或逾期较长的时间的情形。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由于预算安排,暂未向公司支付该款项。因此主要客户不存在回款困难或逾期较长的时间的情形。
(五)说明合同资产账龄的计算方法,合同资产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方法,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1、合同资产账龄的计算方法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公司已确认的合同资产主要包括两部分:(1)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于质保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2)控制权在期间转移,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已履约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款项;
对于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形成的合同资产,于项目验收(即达到收入确认时点)开始进入质保期时,开始计算合同资产账龄。如质保期到期仍未收回,于质保期到期时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
对于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合同,由于受结算期间的影响,并非确认收入时即达到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故将在服务期间内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并开始计算账龄,待服务期结束后,将仍未收回的货款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
2、合同资产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方法,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8-1-1-301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应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评估,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公司以合同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计存续期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为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1)期末各时点账龄分布情况列示: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1年以上 | 6,884.93 | 4,842.33 | 2,545.47 | 1,734.09 |
1-2年 | 1,754.24 | 683.69 | 278.95 | 594.60 |
2-3年 | 260.85 | 151.40 | 204.26 | 115.41 |
3年以上 | 234.71 | 124.41 | 54.83 | 16.43 |
合计 | 9,134.72 | 5,801.83 | 3,083.51 | 2,460.54 |
注: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故2020年末余额中包含应收账款余额和合同资产余额。
(2)迁徙率计算如下:
账龄 | 迁徙率 | |||
2017年至2018年 | 2018年至2019年 | 2019年至2020年 | 平均 | |
1年以上 | 16.09% | 26.86% | 36.23% | 26.39% |
1-2年 | 34.35% | 54.27% | 38.15% | 42.26% |
2-3年 | 45.27% | 43.01% | 85.80% | 58.03% |
3年以上 | 15.71% | 66.67% | 84.25% | 55.54% |
(3)确定历史违约损失率、预期违约损失率:
账龄 | 迁徙率 | 历史违约损失率 | 前瞻性估计 | 预期违约损失率 |
1年以上 | 26.39%(a) | 3.59%(a*b*c*d) | 5% | 3.77% |
1-2年 | 42.26%(b) | 13.62%(b*c*d) | 5% | 14.30% |
2-3年 | 58.03%(c) | 32.23%(c*d) | 5% | 33.84% |
3年以上 | 55.54%(d) | 55.54%(d) | 5% | 58.32% |
注: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及以往经验判断,前瞻性估计调整为5%。
(4)将预期信用损失率和企业现有账龄法计提坏账进行比较,根据谨慎性原则选择适用
账龄 | 预期违约损失率 | 原坏账计提比例 |
1年以上 | 3.77% | 5.00% |
1-2年 | 14.30% | 20.00% |
8-1-1-302
2-3年 | 33.84% | 50.00% |
3年以上 | 58.32% | 100.00% |
综上,预期损失率明显低于原坏账计提比例,为了报告期内坏账准备计提的一致性和谨慎性,按原坏账计提比例作为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因此,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相关减值计提充分。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销售结算模式及各类客户各类业务的信用政策,分析报告期内同一客户信用期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并抽查大额的销售合同予以验证。
(2)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签订背靠背合同涉及的业务类型、客户及签订背靠背合同收款的原因,了解和判断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回款困难的情形,统计背靠背合同期后的回款情况;
(3)获取应收账款余额表,对账龄进行复核,检查长账龄款项,分析长账龄原因;
(4)获取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统计表,并结合银行流水的核查进行验证。
(5)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合同资产账龄和合同资产资产减值损失计算方法,对计提的合同资产资产减值损失进行验证。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同一客户信用期未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签署背靠背合同主要系合作项目,终端客户不存在回款困难的情形。
(3)2020年末一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大幅上涨,主要原因系受签署的合同性质的影响,具有合理性。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未出现异常。
8-1-1-303
(4)发行人不存在客户回款困难或逾期较长的时间的情形。
(5)合同资产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充分。
8-1-1-304
问题19、关于存货。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分别为2,595.49万元、2,994.89万元和3,889.07万元,存货余额主要为发出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报告期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发行人:
(1)说明合同履约成本在不同业务结构中的构成情况及库龄、主要项目及其情况(客户、合同金额、存货金额、签约时间、入场时间、项目内容、存货的构成及比例、期后结转情况),合同履约成本在不同客户类型的构成情况;
(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的库龄结构表,针对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存货余额,说明对应的项目名称、项目进展情况、库龄较长的原因;
(3)说明报告各期末存货的期后结转情况,报告期各期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合同履约成本的实质性核查程序及其充分性、有效性。
回复:
(一)说明合同履约成本在不同业务结构中的构成情况及库龄、主要项目及其情况(客户、合同金额、存货金额、签约时间、入场时间、项目内容、存货的构成及比例、期后结转情况),合同履约成本在不同客户类型的构成情况
1、合同履约成本在不同业务结构中的构成情况及库龄
发行人的合同履约成本主要系资产负债表日已执行但尚未确认收入的项目成本,由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人工薪酬、差旅费用等构成。
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同履约成本在不同业务结构中的构成及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结构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占比 |
信息化建设 | 2,652.27 | 293.66 | 37.60 | 24.07 | 3,007.59 | 99.89% |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 | 2,249.89 | 261.20 | 36.37 | 24.07 | 2,571.52 | 85.41% |
8-1-1-305
业务结构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占比 |
运维服务 | 68.28 | 6.84 | 75.12 | 2.49% | ||
智能终端 | 202.46 | 7.84 | 210.30 | 6.98% | ||
技术服务 | 83.03 | 5.94 | 1.23 | 90.21 | 3.00% | |
平台运营 | 48.60 | 11.83 | 60.43 | 2.01% | ||
司法辅助服务 | ||||||
其他收入 | 3.25 | 0.07 | 3.32 | 0.11% | ||
合计 | 2,655.51 | 293.73 | 37.60 | 24.07 | 3,010.91 | 100.00% |
占比 | 88.20% | 9.76% | 1.25% | 0.80% | 100.00% | - |
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同履约成本在不同业务结构中的构成及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结构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占比 |
信息化建设 | 2,514.68 | 1,054.37 | 124.54 | 6.57 | 3,700.15 | 97.01% |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 | 1,994.13 | 954.75 | 117.37 | 4.22 | 3,070.47 | 80.50% |
运维服务 | 74.02 | 6.95 | 0.07 | 1.58 | 82.62 | 2.17% |
智能终端 | 257.64 | 37.62 | - | - | 295.27 | 7.74% |
技术服务 | 39.11 | 1.11 | - | 0.76 | 40.98 | 1.07% |
平台运营 | 149.77 | 53.93 | 7.11 | - | 210.81 | 5.53% |
司法辅助服务 | 98.5 | 1.78 | - | - | 100.28 | 2.63% |
其他收入 | 13.24 | 0.42 | - | - | 13.66 | 0.36% |
合计 | 2,626.42 | 1,056.57 | 124.54 | 6.57 | 3,814.10 | 100.00% |
占比 | 68.86% | 27.70% | 3.27% | 0.17% | 100.00% | - |
由上表可知,合同履约成本中主要分布在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占合同履约成本80%以上。
合同履约成本的库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占比分别为68.86%及88.20%,1年以上库龄主要系尚未完成客户的验收流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2、合同履约成本主要项目及其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合同履约成本项目的期末结存金额分别为1,846.03万元及944.03万元,占期末合同履约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8.40%和31.35%。前十大合同履约成本项目的基本情况分别如下所示:
8-1-1-306
(1)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合同履约成本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项目内容 | 签约时间 | 入场时间 | 合同金额 | 期后结转情况 |
1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最高院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 2021年5月 | 2020年11月 | 1,136.00 | 尚未结转 |
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兵团法院集约化编目和送达服务项目合同 | 2021年12月 | 2021年9月 | 555.16 | 尚未结转 |
3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浙江法院一体化办案平台审判及电子卷宗等系统改造 | - | 2021年1月 | - | 尚未结转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软件V1.0 | 2020年11月 | 2020年8月 | 215.00 | 尚未结转 |
5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全区执行实体化平台建设 | 2020年12月 | 2020年7月 | 600.00 | 尚未结转 |
6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案件全流程管理系统合同 | 2021年12月 | 2021年8月 | 162.20 | 尚未结转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重构完善项目合同 | 2021年9月 | 2021年6月 | 679.78 | 尚未结转 |
8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法院应用软件信创适配项目 | 2021年8月 | 2021年3月 | 751.69 | 尚未结转 |
9 |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湖北法院统一工作门户 | 2021年4月 | 2021年1月 | 232.20 | 尚未结转 |
1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兵团法院电子案卷深度应用系统合同 | 2020年4月 | 2020年7月 | 1,022.80 | 段履行按进度结转 |
合计 | 5,354.84 |
(续上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存货 | 直接人工成本 | 外购产品 | 费用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最高院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 252.26 | 204.99 | 81.26% | 18.87 | 7.48% | 28.40 | 11.26% |
2 | 兵团法院集约化编目和送达服务项目合同 | 118.32 | 74.37 | 62.85% | 16.17 | 13.67% | 27.78 | 23.48% |
3 | 浙江法院一体化办案平台审判及电子卷宗等系统改造 | 95.86 | 95.71 | 99.84% | - | - | 0.15 | 0.16% |
8-1-1-307
序号 | 项目内容 | 存货 | 直接人工成本 | 外购产品 | 费用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软件V1.0 | 81.10 | 3.28 | 4.05% | 77.36 | 95.39% | 0.46 | 0.56% |
5 | 全区执行实体化平台建设 | 77.24 | 13.60 | 17.61% | 56.44 | 73.06% | 7.20 | 9.32% |
6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版执行系统项目 | 74.42 | 46.81 | 62.90% | 5.00 | 6.72% | 22.61 | 30.38% |
7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重构完善项目合同 | 74.34 | 26.88 | 36.16% | 42.48 | 57.14% | 4.98 | 6.70% |
8 | 法院应用软件信创适配项目 | 65.94 | 10.01 | 15.18% | 55.60 | 84.31% | 0.34 | 0.51% |
9 | 湖北法院统一工作门户 | 53.00 | 48.66 | 91.82% | 0.00 | 0.00% | 4.34 | 8.18% |
10 | 兵团法院电子案卷深度应用系统合同 | 51.55 | - | - | 51.55 | 100.00% | - | - |
合计 | 944.03 | 524.31 | 55.54% | 323.46 | 34.26% | 96.26 | 10.20% |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合同履约成本项目
单元: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内容 | 签约时间 | 入场时间 | 合同金额 | 期后结转情况 |
1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智慧法院审判平台建设 | 2020-12 | 2019-3 | 1,182.40 | 2021年1月结转成本 |
2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某涉密项目 | - | - | 1,043.47 | 2021年12月结转成本 |
3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2015法标升级及关联系统更新开发采购项目 | 2019-04 | 2018-8 | 796.32 | 2021年10月结转成本 |
4 |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院破产案件管理平台 | 2020-11 | 2020-10 | 498.00 | 2021年12月结转成本 |
5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温州中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审判系统升级项目(软件部分) | 2019-12 | 2018-9 | 591.00 | 2021年11月结转成本 |
6 | 某纪监委信息中心 | 信息查询系统扩展项目 | 2019-11 | 2019-4 | 468.30 | 2021年6月结转成本 |
7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项目(子项目1“三通一平”数据融合、交通肇事系统、智审案例库及失信惩戒管理系统建设 | 2018-10 | 2017-8 | 448.00 | 2021年7月结转成本 |
8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 司法综合送达平台系统应用软件开发 | 2020-10 | 2018-8 | 270.00 | 2021年3月结转成本 |
9 | 四川省高级人 | 律师诉讼平台等 | 2018-11 | 2018-11 | 395.00 | 2021年12 |
8-1-1-308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内容 | 签约时间 | 入场时间 | 合同金额 | 期后结转情况 |
民法院 | 月结转成本 | |||||
10 | 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 | 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及归档服务 | 2020-09 | 2020-10 | 340.15 | 2021年12月结转成本 |
合计 | 6,032.64 |
注:上表中第2项系涉密项目,未披露签约时间、入场时间等信息。
(续上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内容 | 存货余额 | 直接人工成本 | 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 | 费用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1 | 智慧法院审判平台建设 | 373.79 | 191.79 | 51.31% | 175.3 | 46.90% | 6.70 | 1.79% |
2 | 某涉密项目 | 319.35 | 28.20 | 8.83% | 291.15 | 91.17% | - | - |
3 | 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软件运维等 | 257.94 | 106.52 | 41.30% | 113.26 | 43.91% | 38.16 | 14.79% |
4 | 中院破产案件管理平台 | 235.52 | 2.86 | 1.22% | 231.33 | 98.22% | 1.32 | 0.56% |
5 | 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及审判系统升级项目 | 178.48 | 17.17 | 9.62% | 156.63 | 87.76% | 4.68 | 2.62% |
6 | 信息查询系统扩展项目 | 124.19 | 101.07 | 81.38% | 19.45 | 15.66% | 3.67 | 2.96% |
7 | 三通一平数据融合等 | 96.58 | 10.97 | 11.36% | 85.21 | 88.22% | 0.40 | 0.42% |
8 | 司法综合送达平台系统应用软件开发 | 91.59 | 87.01 | 95.00% | - | - | 4.58 | 5.00% |
9 | 律师诉讼平台等 | 85.47 | 33.21 | 38.85% | 51.55 | 60.31% | 0.71 | 0.83% |
10 | 电子案卷随案生成扫描及归档服务 | 83.12 | 49.49 | 59.54% | 33.63 | 40.46% | - | - |
合计 | 1,846.03 | 628.29 | 34.04% | 1,157.51 | 62.70% | 60.22 | 3.26% |
由上表可知,公司前十大合同履约成本项目主要系各地法院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合同金额都相对较高,主要由直接人工成本和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构成,与公司成本结构基本一致。
3、合同履约成本在不同客户类型的构成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0年末,合同履约成本不同客户类型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8-1-1-309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法院 | 1,782.43 | 59.20% | 2,484.00 | 65.13% |
企业 | 781.87 | 25.97% | 770.44 | 20.20% |
银行 | 223.83 | 7.43% | 337.44 | 8.85% |
电信 | 155.31 | 5.16% | 29.96 | 0.79% |
其他政务单位 | 67.46 | 2.24% | 192.26 | 5.04% |
合计 | 3,010.91 | 100.00% | 3,814.1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期末合同履约成本主要集中在法院客户,与公司分客户收入情况相匹配。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的库龄结构表,针对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存货余额,说明对应的项目名称、项目进展情况、库龄较长的原因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的库龄结构表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 资产质量分析”之“(一)流动资产构成”之“6、存货”中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表如下:
“公司报告期内存货的库龄结构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库龄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库存商品 | 1年以内 | 7.58 | 50.73 | 37.14 |
1-2年 | 47.65 | 18.47 | 5.08 | |
2-3年 | 2.09 | 5.08 | 0.10 | |
3年以上 | - | 0.68 | 1.89 | |
合计 | 57.32 | 74.97 | 44.21 | |
合同履约成本 | 1年以内 | 2,655.51 | 2,626.42 | - |
1-2年 | 293.73 | 1,056.57 | - | |
2-3年 | 37.60 | 124.54 | - | |
3年以上 | 24.07 | 6.57 | - | |
合计 | 3,010.91 | 3,814.10 | - | |
发出商品 | 1年以内 | - | - | 2,496.96 |
1-2年 | - | - | 304.86 | |
2-3年 | - | - | 117.32 | |
3年以上 | - | - | 31.80 | |
合计 | - | - | 2,950.67 |
8-1-1-310
由上表可知,公司各期末存货主要由发出商品及合同履约成本构成,库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
2、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存货余额对应的项目名称、项目进展情况、库龄较长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前十项目占当期末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74.41%、71.24%和41.96%,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年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存货余额 | 1年以上金额 | 项目进展情况 | 库龄较长的原因 | 期后结转情况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项目销售合同 | 36.39 | 36.37 | 已完工,等待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 | - |
最高院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 252.26 | 31.75 | 已完工,等待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 | -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配套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东方时代) | 35.72 | 28.14 | 已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2年1月 |
广西高院智慧执行项目合同 | 29.64 | 16.19 | 已完工,等待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 | - |
广东高院移动执行 | 17.05 | 13.52 | 实施中 | 工期较长,项目尚未实施完毕 | -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云大数据中心项目 | 16.81 | 9.17 | 实施中 | 工期较长,项目尚未实施完毕 | - |
查控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26.24 | 8.13 | 已完工,等待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 | -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及司法公开平台项目 | 9.89 | 7.11 | 实施中 | 工期较长,项目尚未实施完毕 | - |
台州中院鉴定评估系统全省试点项目 | 11.31 | 7.01 | 实施中 | 工期较长,项目尚未实施完毕 | - |
南京中院宁审通小鱼易连视频服务能力合同 | 8.66 | 6.84 | 已完工,等待验收 | 提前采购,待结转 | 段履行按进度结转 |
合计 | 443.97 | 164.24 | - | - | - |
由上表可知,2021年末公司部分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存货对应的项目已于期后验收,相应的存货已于期后结转成本。其他项目存货库龄较长的原因,主要系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所致,大部分已经处于“已完工,等待验收”的状态。
(2)2020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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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存货余额 | 1年以上金额 | 项目进展情况 | 库龄较长的原因 | 期后结转情况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2015法标升级及关联系统更新开发采购项目 | 257.94 | 249.80 | 已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10 |
辽宁智慧法院审判平台建设合同 | 198.49 | 170.14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01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项目(子项目1“三通一平”数据融合、交通肇事系统、智审案例库及失信惩戒管理系统建设) | 96.58 | 94.69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07 |
温州中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审判系统升级项目(软件部分) | 173.11 | 62.11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11 |
福建法院统一司法送达平台服务采购合同 | 91.59 | 61.04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03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85.47 | 60.56 | 已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12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用系统建设项目销售合同 | 62.45 | 43.94 | 已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12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必达、执必果”配套建设项目 | 72.60 | 43.14 | 已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12 |
信息查询系统扩展项目采购合同 | 124.19 | 41.28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06 |
江苏法院减刑假释二期合同 | 40.94 | 36.63 | 已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09 |
合计 | 1,203.36 | 863.33 |
由上表可知,2020年末发行人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存货对应的主要项目已于期后验收,相应的存货已于期后结转成本。
(3)2019年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存货余额 | 1年以上金额 | 项目进展情况 | 库龄较长的原因 | 期后结转情况 |
广州政法信息网二期工程之市法院资源共享建设项目 | 83.37 | 83.37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0-08 |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 352.89 | 82.93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0-11 |
襄阳中院司法查控合同 | 44.92 | 44.66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0-08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2015法标升级及关联系统更新 | 249.80 | 34.38 | 已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 | 2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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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存货余额 | 1年以上金额 | 项目进展情况 | 库龄较长的原因 | 期后结转情况 |
开发采购项目 | 结转成本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60.56 | 26.78 | 已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1-12 |
安徽法院审判业务系统新增功能开发采购合同 | 25.94 | 19.36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0-11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3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配套项目 | 153.05 | 17.37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0-12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项目销售合同 | 13.63 | 13.42 | 已完工,等待验收 | 客户内部验收流程较长 | - |
智能云柜文件中转系统 | 12.54 | 12.07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0-11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一期)建设2015法标升级及配套功能适应性改造项目 | 105.62 | 8.75 | 已验收 | 工期较长,已在期后验收并结转成本 | 2020-10 |
合计 | 1,102.31 | 343.08 |
由上表可知,2019年末发行人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存货对应的主要项目已于期后验收,相应的存货已于期后结转成本。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项目”已完工,等待验收,主要原因系该项目要求将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房管、国土等15家外部单位进行对接,相关对接工作涉及到较多的外部单位,导致工期较长,验收流程也较长。
(三)说明报告各期末存货的期后结转情况,报告期各期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各期末存货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期后结转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结存金额 | 期后结转金额 | 占比 |
2021.12.31 | 3,068.22 | 148.16 | 4.83% |
2020.12.31 | 3,889.07 | 3,508.44 | 90.21% |
2019.12.31 | 2,994.89 | 2,919.91 | 97.50% |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结转金额占各期末存货比例分别为97.50%、90.21%、和4.83%,2021年末期后结转金额较低,主要系年初两月为销售淡季以及疫情反复,验收进展缓慢。
2019年和2020年存在少量存货期后未结转金额,主要系部分项目由于客户
8-1-1-313
验收时间较长、工期较长等原因,尚未完成验收所致。
2、报告期各期末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如下:
(1)公司主要向法院类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及服务,产品毛利率较高,不存在跌价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存货主要由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成本构成,包括投入项目的人工、费用以及根据项目需求采购的材料,由于公司产品毛利率较高,对应项目的收入能够覆盖已发生的成本,故不存在跌价的风险。
(2)公司客户主要以法院、银行等客户为主,信用较好,且大部分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收取预收款
公司客户主要为法院、银行等,信用状况较好,且大部分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收取预收款项,由于项目本身毛利率较高,大部分项目的预收款项能覆盖已发生的成本。
(3)公司对存货的管理制度健全
公司产品主要系软件产品开发及对应的服务,并按项目进行归集,销售经理在投标前,由财务部成本会计编制项目预算,考虑毛利率空间后决定是否投标;中标后由销售发起合同审批流程经商务部、产品经理、项目实施部、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根据项目进度提出采购申请,商务部根据预算采购,采购价格若超过预算10%,需经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采购。每个步骤和环节均按照公司既定流程规范化操作,运作过程中综合考虑成本预算,从流程和操作模式上来说,成本风险可控。
(4)公司库存商品系通用类配套硬件,不存在减值迹象
库存商品系通用配套软硬件,能适用于多种类型的项目,通常批量采购,需要时领用,各期期末的库存商品不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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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经发行人各期末减值测试,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型存货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存货成本,不存在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与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了解存货库龄结构;
(3)对库存超过1年的主要存货项目进行分析;
(4)了解并检查各期末主要存货项目成本归集方法及过程,并查看各期末存货期后结转情况;
(5)访谈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关于报告期各期末项目状态情况,以及在不同业务结构、不同客户类型中的构成情况;
(6)对于期末存货中主要未完工项目确认在实施项目状态,是否验收,项目执行是否存在异常;
(7)报告期各期末对公司存货实施必要的监盘程序。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合同履约成本系项目对应的成本,其构成及库龄合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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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关于资金流水核查。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并说明核查范围、核查标准、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并对发行人内控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逐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及核查标准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要求,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确定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如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分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关键岗位人员(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资金流水核查主体具体如下:
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职务 | 核查主体 | 开户银行 | 开户数量 | 资金流水核查标准 |
1 | 发行人 | 通达海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 | 5 | 自然人核查标准为单笔大于5万元的资金往来;法人核查标准为核查总额覆盖90%以上发生额的资金往来 |
2 | 发行人子公司 | 南京思远 | 招商银行 | 1 | |
3 | 江苏诉服达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4 | 四川诉服达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 | 2 | ||
5 | 福州诉服达 | 兴业银行 | 1 | ||
6 | 黑龙江诉服达 | 中国银行 | 1 | ||
7 | 发行人分公司 | 北京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8 | 福州分公司 | 兴业银行 | 1 | ||
9 | 成都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10 | 广州分公司 | 平安银行、浦发银行 | 2 | ||
11 | 杭州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12 | 沈阳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13 | 武汉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14 | 昆明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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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职务 | 核查主体 | 开户银行 | 开户数量 | 资金流水核查标准 |
15 | 合肥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1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郑建国 | 中国工商银行、光大银行 | 3 | |
17 | 董事 | 徐东惠 | 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 | 4 | |
18 | 汤军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 | 3 | ||
19 | 曹伟 | 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 | 6 | ||
20 | 监事 | 辛成海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 12 | |
21 | 童俊 | 中国工商银行 | 3 | ||
22 | 唐锡勇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23 | 黄珏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24 | 高管 | 张志华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 | 5 | |
25 | 任国华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 | 5 | ||
26 | 施健伟 |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银行 | 3 | ||
27 | 张思必 | 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 | 3 | ||
28 | 核心技术人员 | 熊方明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 2 | |
29 | 刘奇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6 | ||
30 | 潘付军 | 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 | 6 | ||
31 | 仇国庆 | 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 | 3 | ||
32 | 成玉东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储银行 | 4 | ||
33 | 财务人员 | 丁爽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 3 | |
34 | 刘崇月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 3 | ||
35 | 刘星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36 | 陆倩倩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37 | 潘晶晶 | 中国工商银行 | 2 | ||
38 | 汪丽洋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39 | 张和帆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4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 法域通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41 | 南京海益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42 | 南京置益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
43 | 史金松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 | 7 | ||
44 | 刘红(郑建国配偶) | 中国工商银行 | 2 | ||
45 | 郑雅心(郑建国女儿) | 中国工商银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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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职务 | 核查主体 | 开户银行 | 开户数量 | 资金流水核查标准 |
46 | 郑凯(郑建国侄子)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 | 4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已就所提供银行卡的完整性,出具了《关于个人银行卡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已提供了完整的银行卡信息。
(二)异常情形的核查范围及确定依据
通过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流水和个人资金流水,检查其交易对手、交易性质、关联关系等,逐项说明如下:
序号 | 关注情形 | 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1 | 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 报告期期初,发行人通过出纳刘崇月、潘晶晶个人卡管理公司备用金及员工报销的情形,已通过获取个人卡信息、比对公司账面现金存取及报销记录,核实刘崇月、潘晶晶个人卡收支记录均已反应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且该个人卡已在报告期末注销,除此之外,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不存在异常情况。 相关个人卡收付情况见本回复“问题21/(一)”之叙述。 |
2 | 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各期存在较大异常变化,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较大异常变化,也不存在与同行业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
3 | 发行人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且经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异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经销模式。 |
4 | 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且委托加工费用大幅变动,或者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且委托加工费用大幅变动,或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的情形。 |
5 | 发行人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境外采购或境外销售。 |
6 | 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 | 发行人不存在商业合理性存疑的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 |
7 |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 |
8 | 其他异常情况。 |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
(三)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需要重点核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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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资金流水核查中,应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需要,重点核查报告期内发生的以下事项:
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货币资金的支付、审批、保管、日常清查等情况;对现金、银行存款、票据及资金计划的管理情况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确认。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选择样本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合理性及执行的有效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应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执行有效,公司的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较大缺陷。
2、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银行账户开立和注销的管控情况;对各报告期期末全部银行账户的类型、余额及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注销情况等进行函证,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将获取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与财务账面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对,核查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账户信息与账面账户信息是否一致;针对覆盖发生总额90%以上的资金往来,将银行流水与发行人银行明细账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水是否均已入账。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8-1-1-319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抽取了发行人覆盖发生总额90%以上的资金往来,追查相关的银行单据、发票、合同、审批记录等;检查发行人的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判断是否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经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的情形。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其他往来明细账中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大额资金往来;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其与发行人之间除正常工资发放外的其他大额收支往来,同时获取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明细表,对上述文件进行交叉复核。
经核查,报告期期初,发行人通过出纳刘崇月、潘晶晶个人卡管理公司备用金及员工报销的情形,已通过获取个人卡信息、比对公司账面现金存取及报销记录,核实刘崇月、潘晶晶个人卡收支记录均已反应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且该个人卡已在报告期末完成注销。除此以外,报告期内,除工资奖金发放、日常费用报销、现金分红等资金往来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覆盖发生总额90%以上的大额银行流水对应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等资料进行复核,核查其交易背景及真实性;获取了发行人的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流水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情形。
8-1-1-320
6、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的银行账户清单、核查发行人银行流水情况,关注大额资金往来的背景及合理性,同时取得了发行人无形资产清单以及相关费用科目明细表,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购买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报告期内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卡流水个人账户资金流水以及其签字说明文件,对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流水逐笔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其大额资金往来、大额存现、取现的具体原因,实际控制人对访谈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因虚拟股权回购等事项,存在大额取现、转账给公司员工等情况,资金往来形成原因系虚拟股权回购及个人借款,资金收支已形成闭环,资金往来具有合理性。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进行具体核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按照公司决议通过公司银行转账扣除个税后获得现金分红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异常。
8-1-1-321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获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及采购额的客户、供应商清单;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清单;
(2)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报告期内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流水逐笔核查相关对手方信息,形成自然人流水核查表;
(3)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关于个人银行卡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交叉复核上述人员交易对手方明细,从而核实主要人员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4)将上述自然人流水核查表交易对手方与(1)中所列的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相关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核查对象银行流水的交易对手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1)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注销企业注销的银行账户),对报告期内覆盖发生总额90%以上的资金往来逐笔核查,形成法人资金流水核查表;
(2)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和采购总金额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3)将法人资金流水核查表的交易对手方与(2)中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查验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8-1-1-322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本次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财务人员的流水情况,控股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财务人员均出具账户完整性声明,提供交易流水原因,并进行访谈确认,未发现重大异常。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较大缺陷;
2、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管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7、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因虚拟股权回购等事项,存在大额取现、转账给公司员工等情况,资金往来形成原因系虚拟股权回购及个人借款,资金收支已形成闭环,资金往来具有合理性。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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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按照公司决议通过公司银行转账扣除个税后获得现金分红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异常。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8-1-1-324
问题21、关于财务规范性。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刘崇月及潘晶晶的个人卡进行账外收支的情形。
请发行人:
(1)说明刘崇月及潘晶晶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情况,使用刘崇月及潘晶晶个人卡进行账外收支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账外收支是否已经纳入财务报表核算,是否存在其他账外收支的情形;
(2)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1关于财务内控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如存在,说明财务内控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是否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对应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等。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刘崇月及潘晶晶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情况,使用刘崇月及潘晶晶个人卡进行账外收支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账外收支是否已经纳入财务报表核算,是否存在其他账外收支的情形
1、说明刘崇月及潘晶晶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情况
刘崇月,于1998年6月入职通达海,自入职后一直担任通达海财务部出纳职务。潘晶晶,于2017年7月入职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自入职后一直担任江苏诉服达出纳职务。
2、使用刘崇月及潘晶晶个人卡进行账外收支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账外收支是否已经纳入财务报表核算,是否存在其他账外收支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刘崇月及潘晶晶的个人卡主要用于发行人员工笔记本补贴、差旅报销及福利费支付、暂借款及备用金使用等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刘崇月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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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内容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收入金额 | - | 112.85 | 150.84 |
其中:通达海报销转入 | - | - | - |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 | - | 77.76 | 99.95 |
代收报销款 | - | 30.64 | 21.07 |
其他 | - | 4.45 | 29.83 |
支出金额 | - | 133.42 | 137.73 |
其中:支付员工报销福利费等 | - | - | 29.27 |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 | - | 103.06 | 74.85 |
其他 | - | 30.36 | 33.62 |
由上表可知,刘崇月个人卡中,主要收入金额系通达海报销转入、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代收报销款等,主要支出金额系支付员工报销福利、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等。其中,“通达海报销转入”以及“支付员工报销福利费”主要系发行人为新员工提供的笔记本电脑补贴。新员工购买笔记本电脑后到公司报销,公司将报销款一次性打入刘崇月个人卡中,并分月发放给员工。“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主要系为有短期出差需要的员工提供的备用金。“代收报销款”,主要系刘崇月替部分员工进行报销产生。截至刘崇月个人卡注销时,个人卡内相关款项已经全部结清。
(2)潘晶晶个人卡
单位:万元
内容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收入金额 | - | 34.11 | 184.83 |
其中:通达海报销转入 | - | 19.43 | 132.73 |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 | - | 3.33 | 40.51 |
潘晶晶个人工资 | - | 10.01 | 7.64 |
其他 | - | 1.35 | 3.95 |
支出金额 | - | 38.02 | 189.91 |
其中:支付员工报销福利费等 | - | - | 124.30 |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 | - | 10.39 | 32.44 |
潘晶晶转自己及信用卡还款 | - | 8.39 | 11.76 |
其他 | - | 19.25 |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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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潘晶晶个人卡中,除其个人收支外,主要收入金额系通达海报销转入、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等,主要支出金额系支付员工报销福利、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等。
其中“通达海报销转入”、“支付员工报销福利”主要系潘晶晶为其他员工统一采购节日福利、代垫年会费用等,发行人报销后,统一支付到潘晶晶个人卡中。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主要系为有短期出差需要的员工提供的备用金。
截至潘晶晶个人卡注销时,个人卡内相关款项已经全部结清。
综上所述,发行人个人卡代收代付情况的整体金额较小,均具有合理原因,且在报告期逐步规范。截至2020年11月,上述两张个人卡已注销。
发行人相关账外收支均已纳入财务报表核算,不存在其他账外收支的情形。
(二)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1关于财务内控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如存在,说明财务内控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是否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对应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等
1、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1关于财务内控的要求,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1关于财务内控共有如下要求,逐项进行核查发行人情况:
序号 | 关注情形 | 公司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1 | 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 | 不存在 |
2 | 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 | 不存在 |
3 | 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 | 存在 |
4 | 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 | 存在 |
5 | 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 | 存在 |
8-1-1-327
序号 | 关注情形 | 公司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6 | 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 | 不存在 |
7 | 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情形 | 不存在 |
发行人不存在上表所述的第1条、第2条、第6条和第7条行为,对于存在的行为,分析如下:
2、财务内控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是否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对应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
(1)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拆借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拆入 | ||||
出借方 | 借入方 | |||
徐东惠 | 江苏诉服达 | 20.00 | 2019-02-26 | 2019-05-07 |
徐东惠 | 江苏诉服达 | 10.00 | 2019-02-27 | 2019-10-30 |
徐东惠 | 江苏诉服达 | 30.00 | 2019-03-11 | 2019-05-07 |
徐东惠 | 江苏诉服达 | 10.00 | 2019-03-28 | 2019-10-30 |
徐东惠 | 江苏诉服达 | 29.00 | 2019-06-10 | 2019-10-30 |
郑建国 | 江苏诉服达 | 80.00 | 2019-08-28 | 2019-12-30 |
郑建国 | 江苏诉服达 | 80.00 | 2020-03-21 | 2020-07-30 |
郑建国 | 江苏诉服达 | 50.00 | 2020-04-13 | 2020-07-30 |
拆出 | ||||
出借方 | 借入方 | |||
江苏诉服达 | 辽宁速服达 | 37.50 | 2019-07-29 | 2020-01-22 |
江苏诉服达 | 辽宁速服达 | 20.00 | 2019-11-20 | 2020-01-22 |
江苏诉服达 | 辽宁速服达 | 10.00 | 2019-12-31 | 2020-01-22 |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金额较小,公司对关联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管控及规范运作,自清理完毕后,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再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A、徐东惠、郑建国向公司拆入资金的情况
8-1-1-328
徐东惠、郑建国拆入的资金,主要系解决江苏诉服达短期资金周转所用。江苏诉服达原来系法域通控制的企业,法域通目前已注销,注销前的股东分别为郑建国持股55%,徐东惠、辛成海、史金松各持股15%。
江苏诉服达的主营业务系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司法辅助业务收入逐年上升,而司法辅助服务对人员数量要求较高,前期存在一定的资金周转需求。徐东惠、郑建国作为江苏诉服达的间接股东,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江苏诉服达向徐东惠、郑建国拆入资金,用于资金周转。
上述拆入资金的时间较短,金额较小,江苏诉服达已经偿还了上述资金。2020年6月,发行人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向法域通收购了江苏诉服达60%的股权,江苏诉服达成为发行人的子公司。自此,发行人对江苏诉服达的资金管理进行了有效规范,江苏诉服达不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并于2020年7月末,将剩余拆入资金全部偿还。
此外,在报告期初,通达海有限存在向徐东惠拆入100万元资金的情况,主要系为解决通达海有限短期资金周转所用,通达海有限于次日归还了上述资金。自此,不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
B、公司向辽宁速服达拆出资金的情况
辽宁速服达系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持股20%的参股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业务。江苏诉服达向辽宁速服达拆出资金系发生在发行人收购江苏诉服达之前。
2019年7月-12月,公司在辽宁地区的信息化建设业务不断开展,衍生的客户司法辅助服务业务较多。司法辅助服务对人员数量要求较高,前期须支付一定的人员薪酬,而此期间,根据辽宁速服达的公司章程,其注册资本尚未实缴。为满足客户需求,保证上述司法辅助服务可以尽快开展,江苏诉服达拆借了部分资金给辽宁速服达用于创立初期的资金周转。2020年1月以后,随着辽宁速服达注册资金实缴陆续到位,辽宁速服达于2020年1月22日偿还了上述拆借资金,自此未再出现过拆借行为。
上述拆借给辽宁速服达的资金合计67.50万元,金额较小,且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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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否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对应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上述资金拆借均由发行人股东会表决通过,符合发行人资金管理的相关内控程序。资金拆借的时间较短、金额较小,且在报告期末均已经清理,不会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针对资金拆借的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有效的后续整改: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收购江苏诉服达以后,对江苏诉服达的资金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有效规范,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金拆借情况均已清理,且未再发生过资金拆借情况。
2、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况。公司客户主要以法院客户为主,报告期内存在上级法院替下级法院回款或通过财政统筹支付的情况,该情况符合政府机关通过财政支付的惯例,不属于内控不规范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三笔由业务员代收货款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回款金额 | 回款日期 | 通过业务员回款原因 |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 0.20 | 2020.4.23 | 因法院付款程序较为复杂且回款金额较小,因此由业务员金晓伟收款,金晓伟收款后,将货款及时打入发行人账户 |
江苏步步鑫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69.00 | 2020.5.9 | 因该客户“江苏步鑫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步步鑫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时程序较为繁琐,为尽快付款,客户与发行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王萍付款,由发行人负责该项目的业务员张雪莲收款,张雪莲收款后,将货款及时打入了发行人账户 |
23.00 | 2021.7.22 |
发行人上述第三方代收货款属于偶发性情况,且金额较小,发行人已经收回了对应的货款并缴纳了对应的税款,不会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8-1-1-330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对特殊情况形成了相应的预案,避免未来类似情况下再产生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况。
3、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取货款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况,但存在利用员工刘崇月、潘晶晶二人的个人卡报销费用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一)之回复。
发行人通过员工个人卡对外收付的金额较小,且均具有合理性,个人卡由发行人实际管理,使用员工户名的个人卡仅因为零星转账的便捷性,使用该银行卡的收支均符合发行人费用报销流程中各级审批制度,且未与客户及供应商发生往来,不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使用员工个人卡对外收付的情况在报告期内逐步规范,截至2020年11月,全部个人卡均已注销。个人卡注销之前,全部收支已经清理。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期内也不存在其他个人卡收付的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对郑建国、徐东惠、辽宁速服达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了解资金拆借的原因、背景及商业合理性,获取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检查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相关凭证及银行回单。
(2)了解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取得了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回款的银行回单,对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执行了函证及走访程序。并针对2020年业务员回款情况获取了相关协议、说明文件。
(4)对个人卡所有者刘崇月、潘晶晶进行了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个人卡使用背景、资金来源等问题。
8-1-1-331
(5)取得并查阅了个人卡银行流水,逐笔核对其资金流向、背景原因及相关证据。
(6)获取个人卡注销证明。
(7)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确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查验了个人卡体外发放报销款涉及的报销单据、报销审批流程。
(8)将个人卡对手方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发行人关联方、员工花名册进行匹配。
(9)获取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层声明书。
2、核查意见
(1)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行为,拆借金额较小,时间较短,且已经全部整改完毕,对公司财务内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客户主要以法院客户为主,存在上级法院替下级法院回款或通过财政回款的情况,同时,2020年和2021年存在公司业务员代收货款合计92.20万元。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取货款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况,但存在利用员工个人卡报销费用的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5)发行人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不构成对内控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
8-1-1-332
问题22、关于合同负债。2018年末及2019年末,公司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7,367.14万元和8,546.31万元,2020年末,公司合同负债余额为9,871.50万元。各期前五大单位第一大均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金额逐年减少。该客户为2018年和2020年收入前五大客户。请发行人说明;
(1)按不同业务结构划分相关预收款/合同负债的各期末金额,对应的主要项目、签约时间、存货金额、实施进度、项目金额,相关预收比例与合同约定差异;
(2)各期第一大均为同一单位但金额逐年减少的原因,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均确认较多收入的原因,持续采购的项目,发行人各期涉及同一项目的存在不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收入政策的约定,存在分期确认的,请说明原因及确认金额、时点的确定方式;
(3)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账龄情况,长期未结转的情形、原因及期后情况,是否存在纠纷、调整金额和时间、期后取消的情形,如出现取消的,相关预收款所有权的判定情况。
请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按不同业务结构划分相关预收款/合同负债的各期末金额,对应的主要项目、签约时间、存货金额、实施进度、项目金额,相关预收比例与合同约定差异;
1、按不同业务结构划分相关预收款/合同负债的各期末金额
报告期各期末,按照不同业务结构划分的预收款/合同负债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信息化建设 | 11,081.51 | 9,269.73 | 8,077.59 |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 | 6,617.71 | 6,982.89 | 6,382.54 |
运维服务 | 3,473.21 | 1,609.42 | 791.28 |
智能终端 | 454.11 | 446.68 | 668.31 |
技术服务 | 385.78 | 211.38 | 229.45 |
8-1-1-333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平台运营 | 150.70 | 19.36 | 6.00 |
司法辅助服务 | 477.24 | 542.77 | 432.78 |
其他收入 | 62.84 | 59.00 | 35.94 |
合计 | 11,621.59 | 9,871.50 | 8,546.31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主要系软件产品开发及运维服务业务对应的预收款,与公司收入构成情况相匹配。选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年末确认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前十大项目,其具体情况如下:
2、主要项目的签约时间、存货金额、实施进度、项目金额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负债前十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签约时间 | 项目金额 | 存货金额 | 当年末实施进度 | 预收账款 |
1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年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质效运维服务项目 | 2021/10/26 | 1,591.00 | - | 实施中 | 1,425.90 |
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兵团法院2022年度审判相关业务及办公系统升级、运维服务合同 | 2021/12/02 | 647.00 | - | 实施中 | 545.68 |
3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法院应用软件信创适配项目 | 2021/08/23 | 751.69 | 65.94 | 已初验 | 481.52 |
4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全区执行实体化平台建设 | 2020/12/25 | 600.00 | 56.44 | 实施中 | 467.26 |
5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系统国产化适配项目 | 2021/11/26 | 700.00 | 30.04 | 实施中 | 433.63 |
6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高院2021智慧法院合同A标段 | 2021/12/24 | 770.75 | 5.89 | 实施中 | 362.97 |
7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最高院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 2021/05/18 | 1,136.00 | 252.26 | 实施中 | 321.51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重构完善项目合同 | 2021/09/16 | 679.78 | 74.34 | 实施中 | 300.79 |
9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 | 2021/10/21 | 274.00 | 22.72 | 实施中 | 243.06 |
8-1-1-334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签约时间 | 项目金额 | 存货金额 | 当年末实施进度 | 预收账款 |
统项目合同 | |||||||
10 | 福建东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配套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2020/12/31 | 260.00 | 35.72 | 实施中 | 214.09 |
(2)截至2020年末合同负债前十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签约时间 | 项目金额 | 存货金额 | 当年末实施进度 | 预收款项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款管理系统开发改造服务采购 | 2020/3/12 | 669.00 | 12.87 | 系统已上线 | 568.02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采购合同 | 2020/9/10 | 1,553.68 | 6.74 | 实施中 | 535.93 |
3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全区执行实体化平台建设 | 2020/12/25 | 600.00 | 0.80 | 实施中 | 535.18 |
4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某涉密项目 | - | 1,043.47 | - | - | 493.81 |
5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高院智慧法院一项目合同 | 2020/12/21 | 1,217.53 | 39.79 | 实施中 | 459.44 |
6 | 某纪监委信息中心 | 信息查询系统扩展项目采购合同 | 2020/11/25 | 468.30 | 124.19 | 已初验 | 395.81 |
7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项目(子项目1“三通一平”数据融合、交通肇事系统、智审案例库及失信惩戒管理系统建设) | 2018/10/26 | 448.00 | 96.58 | 实施中 | 378.65 |
8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必达、执必果”配套建设项目 | 2019/9/24 | 820.90 | 72.60 | 已初验 | 348.26 |
9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2018/11/23 | 395.00 | 85.47 | 实施中 | 340.52 |
10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2015法标升级及关联系统更新开发采购项目 | 2019/4/15 | 796.32 | 257.94 | 实施中 | 296.00 |
注:涉密项目的签约时间等信息不予披露。
(3)截至2019年末预收款项前十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签约时间 | 项目金额 | 存货金额 | 当年末实施进度 | 预收款项 |
8-1-1-335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签约时间 | 项目金额 | 存货金额 | 当年末实施进度 | 预收款项 |
1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项目 | 2018/10/16 | 824.80 | 352.89 | 实施中 | 711.03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 河南法院案款管理平台项目 | 2019/12/9 | 983.00 | 292.13 | 实施中 | 694.69 |
3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政法信息网二期工程之市法院资源共享建设项目 | 2016/12/14 | 578.80 | 83.37 | 已初验 | 471.46 |
4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2018/11/23 | 395.00 | 60.56 | 实施中 | 340.52 |
5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3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配套项目” | 2018/8/29 | 655.00 | 142.66 | 实施中 | 310.56 |
6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2: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建设 | 2018/8/29 | 380.00 | 13.02 | 已初验 | 286.04 |
7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 | 2019/11/18 | 319.00 | 22.59 | 运维中 | 282.30 |
8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苏州中院执行无纸化等系统建设项目 | 2019/11/4 | 347.80 | 35.59 | 已初验 | 277.01 |
9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2015法标升级及关联系统更新开发采购项目 | 2019/4/15 | 796.32 | 249.80 | 实施中 | 262.87 |
10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一期)建设2015法标升级及配套功能适应性改造项目 | 2019/11/26 | 590.00 | 105.62 | 实施中 | 261.06 |
3、主要项目的预收比例与合同约定差异列示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前十大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对应的项目及合同情况如下:
8-1-1-336
(1)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对应的项目及合同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报告期末约定收款金额 | 报告期末实际到账金额 | 已确认收入金额 | 税差 | 确认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 实际到账与约定收款的差异 | 差异原因 |
A | B | C | D | E | F=C-D-E | G=C-B | ||||
1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年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质效运维服务项目 | 1,591.00 | 1,511.45 | 1,511.45 | 85.55 | 1,425.90 | 无差异 | ||
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兵团法院2022年度审判相关业务及办公系统升级、运维服务合同 | 647.00 | 582.30 | 582.30 | 36.62 | 545.68 | 无差异 | ||
3 |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法院应用软件信创适配项目 | 751.69 | 526.19 | 526.19 | 44.67 | 481.52 | 无差异 | ||
4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全区执行实体化平台建设 | 600.00 | 600.00 | 600.00 | 67.92 | 64.82 | 467.26 | 无差异 | |
5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系统国产化适配项目 | 700.00 | 490.00 | 490.00 | 56.37 | 433.63 | 无差异 | ||
6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高院2021智慧法院合同A标段 | 770.75 | 407.73 | 407.73 | 44.75 | 362.98 | 无差异 | ||
7 |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最高院软件开发服务项目 | 1,136.00 | 340.80 | 340.80 | 19.29 | 321.51 | 无差异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重构完善项目合 | 679.78 | 339.89 | 339.89 | 39.10 | 300.79 | 无差异 |
8-1-1-337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报告期末约定收款金额 | 报告期末实际到账金额 | 已确认收入金额 | 税差 | 确认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 实际到账与约定收款的差异 | 差异原因 |
A | B | C | D | E | F=C-D-E | G=C-B | ||||
同 | ||||||||||
9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项目合同 | 274.00 | 82.20 | 274.00 | 30.94 | 243.06 | 191.80 | 客户年底预算充足,提前支付 | |
10 | 福建东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配套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东方时代) | 260.00 | 130.00 | 244.00 | 29.91 | 214.09 | 114.00 | 客户预付款 |
(2)2020年末,发行人前十大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对应的项目及合同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报告期末约定收款金额 | 报告期末实际到账金额 | 已确认收入金额 | 税差 | 确认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 实际到账与约定收款的差异 | 差异原因 |
A | B | C | D | E | F=C-D-E | G=C-B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款管理系统开发改造服务采购 | 669.00 | 602.10 | 602.10 | - | 34.08 | 568.02 | - | 无差异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采购合同 | 1,553.68 | 614.47 | 614.47 | - | 78.55 | 535.93 | - | 无差异 |
8-1-1-338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报告期末约定收款金额 | 报告期末实际到账金额 | 已确认收入金额 | 税差 | 确认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 实际到账与约定收款的差异 | 差异原因 |
A | B | C | D | E | F=C-D-E | G=C-B | ||||
3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全区执行实体化平台建设 | 600.00 | 600.00 | 600.00 | - | 64.82 | 535.18 | - | 无差异 |
4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涉密项目 | 1,043.47 | 558.00 | 558.00 | - | 64.19 | 493.81 | - | 无差异 |
5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高院智慧法院一项目合同 | 1,217.53 | 487.01 | 487.01 | - | 27.57 | 459.44 | - | 无差异 |
6 | 某纪监委信息中心 | 信息查询系统扩展项目采购合同 | 468.30 | 421.47 | 421.47 | - | 25.66 | 395.81 | - | 无差异 |
7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项目(子项目1“三通一平”数据融合、交通肇事系统、智审案例库及失信惩戒管理系统建设) | 448.00 | 425.60 | 424.81 | - | 46.16 | 378.65 | -0.79 | 差异较小,主要系结算时尾差所致 |
8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必达、执必果”配套建设项目 | 820.90 | 533.59 | 400.20 | - | 51.94 | 348.26 | -133.39 | 由于客户预算安排,预收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比例 |
9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395.00 | 395.00 | 395.00 | - | 54.48 | 340.52 | - | 无差异 |
10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2015法标升级及关联系统更新开发采购项目 | 796.32 | 318.53 | 314.03 | - | 18.03 | 296.00 | -4.50 | 差异较小,主要系结算时尾差所致 |
8-1-1-339
(3)2019年末,发行人前十大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对应的项目及合同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报告期末约定收款金额 | 报告期末实际到账金额 | 已确认收入金额 | 税差 | 确认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 差异 | 差异原因 |
A | B | C | D | E | F=C-D-E | G=C-B | ||||
1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项目 | 824.80 | 824.80 | 824.80 | - | 113.77 | 711.03 | - | 无差异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 河南法院案款管理平台项目 | 983.00 | 784.99 | 785.00 | - | 90.31 | 694.69 | 0.01 | 差异较小,主要系结算时尾差所致 |
3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政法信息网二期工程之市法院资源共享建设项目 | 578.80 | 549.86 | 549.86 | - | 78.40 | 471.46 | - | 无差异 |
4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395.00 | 395.00 | 395.00 | - | 54.48 | 340.52 | - | 无差异 |
5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3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配套项目” | 655.00 | 360.25 | 360.25 | - | 49.69 | 310.56 | - | 无差异 |
6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2: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建设 | 380.00 | 361.00 | 328.63 | - | 42.59 | 286.04 | -32.37 | 由于客户预算安排,预收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比例,2020年收到剩余款 |
8-1-1-340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报告期末约定收款金额 | 报告期末实际到账金额 | 已确认收入金额 | 税差 | 确认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 差异 | 差异原因 |
A | B | C | D | E | F=C-D-E | G=C-B | ||||
项 | ||||||||||
7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 | 319.00 | 127.60 | 319.00 | - | 36.70 | 282.30 | 191.40 | 客户根据财政安排,提前支付,191.4万元均在共管账户中,公司使用资金受限 |
8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苏州中院执行无纸化等系统建设项目 | 347.80 | 313.02 | 313.02 | - | 36.01 | 277.01 | - | 无差异 |
9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2015法标升级及关联系统更新开发采购项目 | 796.32 | 318.53 | 280.90 | - | 18.03 | 262.87 | -37.62 | 由于客户预算安排,预收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比例,2020年收款33.12万元 |
10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一期)建设2015法标升级及配套功能适应性改造项目 | 590.00 | 295.00 | 295.00 | - | 33.94 | 261.06 | - | 无差异 |
8-1-1-341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大部分项目的实际预收款项与合同预收款项无明显差异,存在差异部分主要系法院财政预算安排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各期第一大均为同一单位但金额逐年减少的原因,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均确认较多收入的原因,持续采购的项目,发行人各期涉及的存在不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收入政策的约定,存在分期确认的,请说明原因及确认金额、时点的确定方式
1、各期第一大均为同一单位但金额逐年减少的原因
2019年末、2020年末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对应的第一大客户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末预收款项对应的第一大客户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报告期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收账款/合同负债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预收账款 | - | 1,501.67 | |
合同负债 | 181.57 | 754.16 | - |
小计 | 181.57 | 754.16 | 1,501.67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收账款/合同负债金额较大,且整体呈下降趋势。
2021年12月31日合同负债金额较上年末减少,主要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项目(子项目1“三通一平”数据融合、交通肇事系统、智审案例库及失信惩戒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必达、执必果”配套建设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确认收入所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公司的核心客户之一,报告期内,公司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多个信息化建设项目,实现收入分别为1,020.26万元、1,794.67万元和1,628.34万元,分别系公司当期排名第6名、第1名和第2名的客户。而根据公司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同,双方会就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一定比例的预收款项,导致报告期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均排名靠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多个合同,各期末预收账款
8-1-1-342
/合同负债对应的项目并不相同。2019-2021年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收账款/合同负债逐年减少,主要系部分合同在报告期内确认了收入,其中金额较大的项目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项目(子项目1“三通一平”数据融合、交通肇事系统、智审案例库及失信惩戒管理系统建设)项目”2020年末预收账款为
378.65万元,2021年确认收入399.17万元,2021年末不存在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必达、执必果”配套建设项目”2020年末预收账款为348.26万元,2021年确认收入741.07万元,2021年末不存在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3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配套项目”2019年末预收账款为310.56万元,2020年确认收入571.40万元,2020年末及2021年末不存在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广州政法信息网二期工程之市法院资源共享建设项目”2019年末预收账款为471.46万元,2020年确认收入498.50万元,2020年末及2021年末不存在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综上所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2020年末为预收账款/合同负债的第一或第二大客户,主要系2019-2020年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公司核心客户之一,对应的收入较多,且双方约定了一定的预收比例。2019-2021年末预收账款/合同负债逐年下降,主要系合作的项目中,部分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了收入所致。
2、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均确认较多收入的原因
发行人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同期间均确认较多收入的原因主要系: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11个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包含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等多项业务,而不仅仅局限于个别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8-1-1-343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软件产品开发收入 | 1,122.32 | 1,291.05 | 556.30 |
运维服务收入 | 488.10 | 393.27 | 463.96 |
智能终端收入 | - | 110.35 | - |
技术服务 | 17.92 | ||
合计 | 1,628.34 | 1,794.67 | 1,020.26 |
上述各期的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收入,均来源于不同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确认收入,导致不同期间均确认较多收入。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化建设服务中,包含运维服务,而运维服务的收入在服务期间内分摊,导致不同期间均确认了运维服务收入。
3、持续采购的项目,发行人各期涉及的存在不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收入政策的约定,存在分期确认的,请说明原因及确认金额、时点的确定方式
发行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销售收入中,各期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收入,均来源于不同的独立项目,不存在持续采购的项目。
运维服务合同,一般按年签订,服务期间跨年的运维服务合同,其收入按照服务期间在各年间进行分摊。发行人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运维合同与软件产品开发等其他业务分别单独订立,不存在同一合同中既包含运维服务又包含软件产品开发等其他产品的情况。
发行人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业务的收入政策,与发行人对应业务的收入政策相一致,具体如下:
收入类别 | 工作内容及业务流程 | 收入确认时点 |
软件产品开发 | 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开发,安装调试并试运行完成后,公司向客户提交验收申请,由客户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 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 |
智能终端 | 将智能终端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安装调试完毕,获取验收单 | |
运维服务 | 维护系统稳定运行,或提供使用培训等服务 | 在服务期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 |
其中,运维服务由于部分合同存在服务期跨年的情况,因此收入按照服务期间在各年间进行分摊。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一次性确认收入,不存在分摊。
8-1-1-344
存在分摊的运维服务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间 | 收入确认 |
1 | 2021年信息化运维项目 | 2021-06-25至2022-06-24 | 2021年确认283.44万元 |
2 | 2020年桌面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 2020-11-23至2021-05-24 | 2020年确认14.03万元,2021年确认51.82万元 |
3 | 2020年信息化运维项目 | 2020-02-24至2021-05-23 | 2020年确认333.48万元,2021年确认152.84万元 |
公司运维服务业务通常约定固定金额和固定服务期限,公司在该期限内向客户提供相关运维保障服务,公司在入场时也会与客户确认并取得相应的入场确认单,合同约定及执行情况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要求,因此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采用直线法确认。
(三)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账龄情况,长期未结转的情形、原因及期后情况,是否存在纠纷、调整金额和时间、期后取消的情形,如出现取消的,相关预收款所有权的判定情况
1、各报告期末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账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账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1年以内 | 10,477.39 | 8,174.56 | 5,926.02 |
1-2年 | 935.82 | 964.85 | 2,285.16 |
2-3年 | 12.49 | 724.34 | 186.72 |
3年以上 | 195.90 | 7.75 | 148.41 |
合计 | 11,621.59 | 9,871.50 | 8,546.31 |
由上表可知,公司预收款项账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超过1年的预收款主要系不同项目具有差异性,且各地法院验收流程不同,导致部分项目预收款挂账时间超过1年。
2、长期未结转的情形、原因及期后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账龄一年以上且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的项目情况如下:
8-1-1-345
(1)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一年以上预 收款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期后结转日期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项目销售合同 | 124.80 | 65.60 | 2018年8月 | 尚未结转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高院移动执行 | 138.60 | 109.74 | 2018年11月 | 尚未结转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执行款项目合同 | 218.40 | 2.92 | 2019年10月 | 2019/11/22-2022/11/21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场运维服务合同 | 53.85 | 20.58 | 2020年4月 | 2020/04/29-2023/04/28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全省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系统项目 | 93.90 | 18.01 | 2020年7月 | 尚未结转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软件V1.0 | 215.00 | 80.23 | 2020年11月 | 尚未结转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全区执行实体化平台建设 | 600.00 | 429.15 | 2020年12月 | 尚未结转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泰州中行破产案件管理项目 | 60.00 | 48.77 | 2020年12月 | 尚未结转 |
新疆易辰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新疆易辰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 | 67.50 | 53.85 | 2020年12月 | 尚未结转 |
福建东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配套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260.00 | 79.99 | 2020年12月 | 2022/1/20 |
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合同 | 56.25 | 45.72 | 2021年11月 | 尚未结转 |
小 计 | 954.56 |
(2)2020年末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一年以上预收款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期后结转日期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395.00 | 309.03 | 2018年11月 | 2021/12/16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2015法标升级及关联系统更新开发采购项目 | 796.32 | 238.57 | 2019年4月 | 2021/10/14 |
某纪监委信息中心 | 信息查询系统扩展项目采购合同 | 468.30 | 198.84 | 2019年11月 | 2021/6/16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必达、执必果”配套建设项目 | 820.90 | 197.79 | 2019年9月 | 2021/12/30 |
8-1-1-346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一年以上预收款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期后结转日期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项目(子项目1“三通一平”数据融合、交通肇事系统、智审案例库及失信惩戒管理系统建设 | 448.00 | 195.74 | 2018年10月 | 2021/7/9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高院移动执行 | 138.60 | 108.44 | 2018年11月 | 尚未结转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项目 | 124.80 | 64.82 | 2018年8月 | 尚未结转 |
成都数之联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 245.00 | 62.93 | 2019年7月 | 2021/12/20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厦门法院智慧执行综合平台) | 149.30 | 59.95 | 2019年12月 | 2021/4/2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368升级联网项目 | 98.00 | 53.67 | 2018年10月 | 2021/12/15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法院减刑假释二期合同 | 146.90 | 44.52 | 2018年12月 | 2021/9/9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合同 | 319.00 | 21.19 | 2019年11月 | 2020/10/29-2021/10/2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执行款项目合同 | 218.40 | 17.26 | 2019年10月 | 2019/11/22 |
江西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江西省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改扩建工程弱电智能化项目 | 90.00 | 7.41 | 2019年9月 | 2021/8/19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法院执行案件数据动态展示、执行数据可视化系统项目 | 116.00 | 5.86 | 2019年11月 | 2021/12/3 |
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市分行 | 费款管理系统运维服务 | 94.50 | 3.21 | 2016年10月 | 2018/12/08-2022/12/07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地区2019年度服务合同 | 61.00 | 2.72 | 2019年2月 | 2019/01/01-2019/12/31 |
合计 | 1,591.95 |
(3)2019年末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一年以上预收款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期后结转日期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 824.80 | 711.03 | 2018年9月 | 2020/11/12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政法信息网二期工程之市法院资源共享建设项目 | 578.80 | 471.46 | 2016年12月 | 2020/8/27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网上诉讼服务系统项目采购合同 | 395.00 | 340.52 | 2018年11月 | 2021/12/16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项目子项目3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配套项目 | 655.00 | 310.56 | 2018年8月 | 2020/12/17 |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3.0 | 380.00 | 180.17 | 2018年8月 | 2020/12/17 |
8-1-1-347
客户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一年以上预收款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期后结转日期 |
中级人民法院 | 建设项目子项目2: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建设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高院移动执行 | 138.60 | 119.48 | 2018年11月 | 尚未结转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项目(子项目1“三通一平”数据融合、交通肇事系统、智审案例库及失信惩戒管理系统建设 | 448.00 | 115.86 | 2018年10月 | 2021/7/9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五华区法院审判辅助软件合同 | 85.00 | 73.28 | 2018年12月 | 2020/12/28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项目 | 124.80 | 71.42 | 2018年8月 | 尚未结转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368升级联网项目 | 98.00 | 59.14 | 2018年10月 | 2021/12/15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法院减刑假释二期合同 | 146.90 | 49.05 | 2018年12月 | 2021/9/9 |
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市分行 | 费款管理系统运维服务 | 94.50 | 7.82 | 2016年10月 | 2018/12/08-2022/12/07 |
合计 | 2,509.79 |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预收款账龄较长的情况,主要系部分项目实施周期较长或项目实施完毕后,客户验收周期较长,导致预收款挂账时间较长,具体原因如下:
(1)由于客户现场环境未达到实施要求导致项目未按照进度完成;
(2)因客户需求变动进行补充完善,导致工期有所延长,发行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客户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努力争取在满足条件后进行项目实施,多数项目在期后均陆续完成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不存在重大障碍;
(3)公司客户多为法院,法院验收流程较为复杂,部分项目涉及全域法院联调,导致验收周期较长。
3、是否存在纠纷、调整金额和时间、期后取消的情形,如出现取消的,相关预收款所有权的判定情况
发行人部分预收款账龄较长的情况,主要系部分项目实施周期较长或项目实施完毕后,客户验收周期较长,导致预收款挂账时间较长。上述项目目前均在履行中,不存在纠纷导致预收款项进行调整或期后取消的情况。
8-1-1-348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的财务及销售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公司合同签订的具体审批流程,并访谈公司财务、销售人员,了解、评价和测试与预收款项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获取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合同负债余额明细,了解并分析预收款、合同负债账龄结构及其合理性;访谈公司相关人员,了解账龄较长的预收款相关情况,核查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或无法验收的情形。
(3)结合发行人项目明细情况,查阅相关项目的合同签署时间、付款条款、结转收入时的验收单据、成本发生期间等;访谈业务人员,了解主要预收账款相关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长期未结转的情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律师认为:
(1)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对应的主要项目的预收比例与合同约定无明显差异,存在差异部分主要系法院财政预算安排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2)2019年末、2020年末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对应的第一大客户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末合同负债对应的第一大客户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末及2020年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收账款/合同负债余额较大的主要原因系签署的合同较多,并非主要由于同一项目分期确认导致。
(3)公司报告期内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账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报告期内部分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账龄较长的原因主要是项目实施周期延长及法院验收流程复杂等原因导致,不存在纠纷导致预收款进行调整金额或期后取消的情形。
8-1-1-349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8-1-1-350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351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郑建国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352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沈玉峰 程万里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8-1-1-353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