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鉴于有新增、删除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条款编号及涉及条款引用之处,亦相应调整。
序号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备注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修改 |
2 |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修改 |
3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 修改 |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4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修改 |
5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新增 | |
6 |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
7 | 第六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 | 删除 |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 |||
8 | 第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对外投资 …… (六)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 删除 | |
9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修改 |
10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修改 |
11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 | 修改 |
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2 |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修改 |
13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修改 |
14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修改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 ||
15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表决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修改 |
16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新增 | |
17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修改 |
1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 修改 |
19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修改 |
20 |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修改 |
21 |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新增 | |
22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修改 |
23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新增 | |
24 | 第三十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三十二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修改 |
25 |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修改 |
26 |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修改 |
27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 修改 |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28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修改 |
29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修改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30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载入会议记录;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议案做 | 修改 |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议案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商讨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议案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商讨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
31 | 第四十一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 (二) 投票规则 1、召集人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 第四十三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 (二) 投票规则 1、召集人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 修改 |
2、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
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3、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
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
2、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3、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 (三)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 | 2、会务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3、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4、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 (三)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 2、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3、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 |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 ||
32 |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新增 | |
33 |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修改 |
34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 修改 |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35 |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修改 |
36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新增 | |
37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 新增 |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
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 |||
38 |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新增 | |
39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修改 |
40 |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修改 |
41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新增 | |
42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新增 | |
43 |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代理人、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 删除 | |
44 | 第五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者。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 删除 | |
45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 修改 |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46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 新增 | |
47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 修改 |
48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修改 |
49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修改 |
50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修改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同时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与本修订对照表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