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以全资子公司股权、参股子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郭有智先生、王春青先生、刘志刚先生、崔嵘女士认为本次公司为融资提供资产担保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中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关于《以全资子公司股权、参股子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清女士认为作为一份续作合同,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银行提出新增多项保障措施,恐对公司发展有不利影响,对本议案保留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有智 | 李清 | 王春青 |
刘志刚 | 崔嵘 |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