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将公司目前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近日,长城证券收到公司相关方提供的(2021)粤0304民初31930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为宿南南,被告为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鼎”),原告向福田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确认被告根据2019年12月30日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不成立;3、确认被告根据2019年12月30日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选举陈天新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不成立;4、确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5、确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的聘任陈天新为公司总经理不成立;6、判令被告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恢复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及总经理为马骧的登记状态;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判决书,中元鼎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如下:
1、章程第二十五条由“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
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变更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2、选举陈天新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任期三年;同时免去马骧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董事成员职务。
根据民事判决书,福田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确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总经理任免职书》不成立;3、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及总经理恢复登记为马骧。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