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5 证券简称:中金公司 公告编号:临2022-0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促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明确公司管理委员会的名称、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等。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十条 本章程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副首席执行官(如设)、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以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十条 本章程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副首席执行官(如设)、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以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协助首席执行官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据此修订本条。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三节 董事会 | ||
2.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管理委员会成 |
由于增减条款,本章程相关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再单独说明。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制订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其他高管人员;决定以上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的对外担保、投资、资产收购及处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管理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七)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制订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管理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其他高管人员;决定以上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的对外担保、投资、资产收购及处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管理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七)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 |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据此修订本条。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十八)除有关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二)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 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十八)除有关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八)、(十二)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 ||
第六章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 第六章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 ||
不适用(右侧为新增章节名称) | 第一节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 ||
3.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管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管人员。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管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管人员。 | 根据《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修订。 |
不适用(右侧为新增章节) |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 | ||
4. | 不适用(右侧为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及经董事会批准后确定的其他人员。首席执行官任管理委员会主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授权,协助首席执行官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 新增本条,规定管理委员会的名称、组成和职责。 |
5. | 不适用(右侧为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 新增本条,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管理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列入议程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管理委员会成员意见基础上,由管理委员会主席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作出会议决定。对于无法取得半数以上管理委员会成员同意的议题,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应通过。管理委员会主席对议题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对管理委员会已经否决的议题进行再否决。 | 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 ||
6. | 不适用(右侧为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制订相关工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管理委员会的具体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等。 | 新增本条,规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