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2021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诚信勤勉,谨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努力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1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局会议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有按时参加,对董事局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全部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情形。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局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局会议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局会议 | ||
徐志鸿 | 10 | 0 | 10 | 0 | 0 | 否 | 1 |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21年度,经对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本人对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1年3月27日,对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27日,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认同的独立意见。
3、2021年3月27日,对公司2020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发表了认可的独立意见。
4、2021年3月27日,对公司2020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等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专项说明和认可的独立意见。
5、2021年3月27日,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3月27日,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3月27日,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3月27日,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4月24日,对公司控股上市子公司马应龙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6月9日,对公司变更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年8月24日,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专项说明和认可的独立意见。
三、在董事局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1年度,本人在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履职情况如下:
1、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推进审计工作,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两次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议意见,确认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对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了总结;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对公司内控工作持续督导,为该项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听取公司汇报报告期内的工作情况,对报告期财务信息进行了审核。
2、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对董事候选人徐飚进行了资格审查,未发现相关候选人有违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本人主动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深化对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以更好的督促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对所有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的事项本人均认真进行了审核,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人积极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可以平等、及时地获取同一信息。
3、本人持续督导、跟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局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有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2年,本人将继续认真、尽责、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给予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徐志鸿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