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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受本办法规制。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 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三)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标准的;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上述股东大会决定事项以外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果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
第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应当积极了解如下情况: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九条 对于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采
取措施: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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