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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

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我们认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拥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且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事项均系基于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合理性,该等关联交易均定价合理、公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潘昌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本次变更后,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聂子皓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聂子皓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八、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志明

邵永利

金 炜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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