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了《对外担保公告》,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 CMBC-HT031【公
司 2010】)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详见公司 2011 年 8 月 26 日于巨潮资
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 2011-037 号《对外担保公告》】
其后,民生银行拟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信托贷款方式向君合集团提
供借款,经协商 2011 年 9 月 27 日君合集团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上述《综合授信
合同》已实质解除,公司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签订的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失
效,不再履行。
近日,君合集团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公司与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君合集团就该贷款合同所形成的债
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大业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 DYXT2011DXD 字第 037 号-2 号),
由大业信托向君合集团提供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公司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并出具了《保证合同》,为君合集团依上
述《信托贷款合同》》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履行的程序
本次担保,为 2011 年 4 月 8 日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福建众
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项下的具体实施项目,履
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2011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表决表决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
东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事项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全体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三、公司与君合集团互相提供担保情况
1、本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的担保
根据前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在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非控股股东)
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
保,其中本公司累计为其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且
不超过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 70%,担保期限不超过 2 年。
此次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下,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的担保项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与君合集团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 26000 万元,担保余
额为 26000 万元。
2、君合集团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君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本公司提供各类担保总额为
53835 万元,余额为 39624 万元。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7 年 5 月 5 日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宁
注册资本:76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厦门君合兴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占 95%股权)、福建兴业方略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 5%股权)。
君合集团主营业务为鞋类、鞋用材料制造。
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君合集团持有本公司 22,419,423 股股份,占本公司
7.75%的股权,合并报表财务数据显示:其总资产 12.33 亿元,净资产 8.97 亿元,
资产负债率为 27.22%。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
他应付合理费用。
2、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包含本公告所述之担保,公司累计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44542.3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1 年 6 月 30 日)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
40.04%(其中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 18542.33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6.67%;为关联股东提供的担保为 260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23.37%)。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事项董事会审议前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并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
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相关关联股东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企
业顾问有限公司互相提供互惠担保,有利公司各项融资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司
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实
施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我们事前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众和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
5、独立董事意见。
6、《信托贷款合同》。
7、《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