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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熊楚熊、邹雪城、杜文君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且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蒋大兴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故投票反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规定、2021年度公司经营情况等,经审核,我们认为,2021年度,在公司工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是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的。

三、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熊楚熊、邹雪城、杜文君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7,500万美

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无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蒋大兴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因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故投票反对。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章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同意公司编制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22-2023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熊楚熊、邹雪城、杜文君就公司2022-2023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2023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自2022年4月28日起一年内、任意时点合计余额不超过2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蒋大兴就公司2022-2023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因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故投票反对。

六、关于公司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臧卫东、徐志清、王裕奎、赖德明、刘丽梅、李绍宗、梁新辉、王行村的非独立董事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关于公司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熊楚熊、邹雪城、杜文君就公司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邹雪城、周小雄、翟洪涛、袁振超的独立董事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蒋大兴对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小雄投反对票,对应的反对理由如下:

周小雄先生已兼任7 家公司董事,其中2 家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 家为上市公司,若算上莱宝高科的兼职,则兼职公司数量高达8 家,3 家为上市公司。虽然其兼职上市公司人数未超过要求,其个人也认为有足够时间精力履职,但因其兼职公司数量过多,其中有2 家还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务过于繁忙。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则,本人认为,可以认定其难以保证有足够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因此,不同意其担任独立董事。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熊楚熊

邹雪城

蒋大兴

杜文君签署日期:2022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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