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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十届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十届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我们审阅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的发展需要,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所制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经营,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聘任总会计师,经审核刘智全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其聘任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刘智全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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