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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5: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公告编号:2022-023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南洋5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31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0月1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反诉情况:中国人民解放军91485部队保障部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争晖,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钧亮、郑思颖、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 91458 部队保障部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科,部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瑶、谢柯妮、海南健和坤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联营期限五十年;3、甲方投入建加油站的土地,由乙方按经营所得每亩交甲方40万元,暂以五亩计算,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南洋航运公司在原建造加油站的土地上建造了南洋综合楼,并于1994年完工。1996年1月28日,南洋航运公司与91458部队保障部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南洋航运公司一次性向91458部队保障部支付30万元,南洋航运公司拟划归91458部队保障部使用的第七层综合楼仍归南洋航运公司使用至合作期满。南洋航运公司依约向91458部队保障部支付了按加油站经营所得计算的200万元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 2018)琼01民终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联营合同书》已于2002年9月5日解除,南洋航运公司应向91458部队保障部返还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滩路6号油库北侧外五亩土地。该判决书还写明:“因南洋航运公司未在本案中反诉主张91458部队保障部对油库北侧外五亩地上的七层综合楼进行赔偿,故其可在返还涉案土地后,与91458部队保障部就该赔偿一事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主张其权益。”南洋综合楼系南洋航运公司及91458部队保障部协商一致同意修建投资,并由南洋航运公司单独出资。现(2018)琼01民终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阶段,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南洋航运公司向91458部队保障部归还涉案土地时,势必将南洋综合楼一并移交,即必将侵害到南洋航运公司对南洋综合楼所享有的权益。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91458部队保障部应当对南洋综合楼的价值向南洋航运公司进行折价补偿。根据海南世宏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世宏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南洋综合楼的评估价值为7352116元。南洋航运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南洋航运公司的诉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决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向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南洋综合楼的折价补偿款7352116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支付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1204206元;

二、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补偿款1209647元;

四、变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以上第一项与第三项相抵,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441元。

五、驳回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65元,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78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负担156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191元,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4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负担19687元。鉴定费58086元,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986元,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负担271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47元,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78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1458部队保障部负担66069元。

3、近日,公司收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01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0105民初7218号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终413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琼0105执2295号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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