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2022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有效执行。内部治理规范有效,相关层级的决策科学、高效,风险控制体系完整、措施有效,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重大缺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二、《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很好地执行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没有发生规定禁止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公司与关联方的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及时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同时兼顾了投资者利益,综合考虑股东短期、长期利益,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属于公司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1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贯性,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一致表示同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现金对价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现金对价的自筹资金事项。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购买保本或低风险、流动性较好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未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志蜀 |
(本页无正文,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德骏 |
(本页无正文,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