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明确董事会年度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分为年度工作报告、日常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日常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等其他形式报告。
第二章 报告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实事求是,客观全面。董事会工作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 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要全面具体,除股东或股东会有明确要求外,报告内容应只包含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上一年度或近期的工作;董事会日常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第三章 报告与沟通机制
第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一般于每年4月底前向股东(大)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
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由董事会不定期向股东大会汇报,可通过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由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专人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的沟通。
第四章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报告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与责任;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向董事提供公司信息和配合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第十条 报告董事会运转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和董事会决议涉及范围;董事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董事履职时间和尽职情况;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沟通情况;董事会处理提案的说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关注与应对措施等。
第十一条 报告公司发展和重要事项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与规划的制定、滚动修订、实施情况;公司核心竞争力培育与提升情况;董事会通过的公司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及其完成和效益情况;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公司下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二条 报告公司预算执行、其他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主要包括:销售收入、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所有者权益增加值率、现金流、成本、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主要包括重要影响因素分析、与本公司往年指标对比分析等。
第十三条 报告经理人员的选聘情况。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情况,经理人员选聘标准与条件、方式、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若董事会已聘任经理人员的,应包括应聘人员的能力、表现以及各有关方面对其评价或反映。
第十四条 报告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主要包括:
考核的各项指标与指标值,薪酬制度或办法;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薪酬兑现情况;从本公司执行情况和国内外同行业情况分析考核指标设置和指标值的确定及其与薪酬挂钩的科学性、合理性,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的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报告企业改革与重组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通过的下列方案、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司及其子企业股份制改革;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公司内部资产、业务重组;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并购重组等。
第十六条 报告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决定的职工收入分配政策、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情况及分析;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增长变化情况分析。
第十七条 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制建设的方案、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加强内部审计,防范财务报告和向股东提供其他信息的失真、失实的措施及效果;加强投融资管理,防范重大失误的措施及效果;加强财务与资金管理,防范财务危机和资金流失的措施及效果。
第十八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一)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调整,以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况;
(二)股东大会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以及监事会要求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日常工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董事会近期工作和专项工作,董事会工作制度的建立、修订,董事会建设的其他情况等。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重要情况;
(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改革任务等重要进展情况;
(三)对企业战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决策及执行情况;
(四)较大以上资产损失、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等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