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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证券代码:A股 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2-021B股 900903 大众B股债券代码:163450 债券简称:20大众01188742 21大众01188985 21大众02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以此形成新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1.1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1.1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6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1.6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的临时报告义务。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3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3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4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4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3.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3.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4.1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4.2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4.2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各部门
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由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4.3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新增。4.8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新增。4.9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问询、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联系,协调相关各方积极准备,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保管。
新增。4.10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7.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7.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备注:上述修订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调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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