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定期报告工作期间内,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履行定期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使双方得以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可视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定期报告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交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