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以下合称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在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应审慎决策,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中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公司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
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期间,公司财务部、内控部、证券部、法务部等应每季度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由公司财务部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由公司推荐的财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对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每季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一)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 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六) 公司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七) 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 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应当强化现金管理科学性,结合同行业其他公司资金支出情况,对报告期内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及其在财务公司存款是否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作出必要说明,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经营性支出计划、同期在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在财务公司存款比例和贷款比例及其合理性、对外投资理财情况等。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比例是指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期末余额占其在财务公司和银行存(贷)款期末余额总额的比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按照存款、贷款等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则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自动失效。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